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作者:陈士安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6期长期以来,由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立法上的缺位,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如履薄冰。
新《律师法》对律师法庭辩护豁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最大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1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所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一般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及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1)主体方面,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除了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的律师之外,还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所有辩护人。
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确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辩护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职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不受法律追究。
所以,根据此条规定的目的,狭义上的律师相对于其他辩护人在享有此项权利方面并不存在特殊性。
另外,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狭义上的律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现实中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而不仅仅是指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2)可豁免的法律责任方面,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可豁免的责任应理解为刑事责任。
因为律师在其辩护中,可能因其辩护的言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业内惩戒或者刑事责任等,通过分析比较不难发现刑事责任的特殊性。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自身也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更是无从保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虽可能对律师执业造成影响或打击,但不至于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不仅关系到律师的执业权利,更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和地位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不受非法干涉和打压的权利;二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享有言论免责权。
这些权利的设定旨在保障律师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2.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其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
3. 言论免责权的限制: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的言论免责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言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能因言论不当而受到追责。
四、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非法干涉和打压。
3. 明确“言论”的界定:应对“言论”进行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言论免责权得到充分保障。
4. 提高律师素质: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5.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1.缺乏民主环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兴旺的民主意识和浓重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
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____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
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立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兴旺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确实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延续至今。
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存着职权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才能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预,甚至根本不理睬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
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阻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阻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或被告人未被觉察到的犯罪行为进展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犯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作证豁免权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职业特权规则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刍议律师的权利保护——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思考与展望

名涉案律师大多在审判前便被撤回起诉,抑或因其他各种理 由不 了了之 。 ”据 2 0 1 0 年 的数 据显示 ,“ 律师 人均 年接手 刑 事案件 不足一个 ,7 0 %以上 刑事案件无律师为 当事人 出庭 辩 护 ,且 出庭率 逐年下降 。 ” 刑事辩护是孤 立的个人对抗强大公权力 的表 现 , 辩 护权 是国家给予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新 《 刑事诉讼法 》加强 了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辩护权 , 但是 “ 3 0 6 大棒”让众 多
引子 , 旨 在说 明我 国对律师权利保护的不足 ,并 着重 强调在我 国构建律 师刑 事辩 护豁 免权的必要性。 【 关键词 】 律 师;刑 事辩 护 ; 豁免 权
一
、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概述
我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 以下简称 我国 《 刑 事诉 讼法 》 )以及 《 律师法 》并没有 对刑辩 律师刑事 辩护 豁 免权进行 明确 规定 ,在理论界 , 学者们对该 权利 的界定也莫 衷一 是。有学 者认为 : “ 律 师刑事辩 护豁免权 是指律 师在法 庭上 的辩 护言论 ,不受法律追究 的权 利。 ”有学 者认 为 : “ 律 师刑事辩 护豁 免权是律师从事刑事辩 护 , 其 向委托人提供法 律意见或 者在法庭上陈述 、辩护时 ,发 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 究 的权利 。 ”也有学者对 刑事 辩护豁免权作 了进一 步的补充 , 认为 : “ 律 师进行 刑事 责任豁免 应具 备三个 条件 ,a . 律师刑 事责任 的豁免 只能发生在律师行使辩 护职能 的活动 中 ; b . 律 师刑事责任 的豁免只 限于刑事诉讼 中 ; c . 律 师责任的豁免 只 限于刑事责任 。 ” 在上述观点 中,学者们较 为一致地认 为刑事辩护律师在 法庭庭审 中的言辞应纳入豁免范 围 , 对其他 法庭外的执业行 为则有不 同观点 。而问题恰恰是 在法庭外 。 二、我国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而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什么是豁免权制度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豁免权制度。
在法律的范畴中,豁免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而豁免权制度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免除一方责任的制度。
在诉讼中,豁免权可以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诉讼费用的豁免诉讼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诉讼费用进行豁免。
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公益诉讼案件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豁免其诉讼费用,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2. 关于证人证言的豁免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有时候证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例如因为长途跋涉、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豁免,例如减免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以便其能够顺利作证。
3.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豁免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需要依靠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其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述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豁免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更加注重对豁免权制度的适用,保障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豁免。
对于滥用豁免权的情况,也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执行。
五、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的豁免、证人证言的豁免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豁免。
豁免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豁免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豁免责任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然而,豁免责任并非无限制,其法律后果也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将从豁免责任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豁免责任的定义与类型(一)豁免责任的定义豁免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是指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行为或事件不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减轻、免除责任。
(二)豁免责任的类型1. 完全豁免责任:指当事人可以完全免除其法律责任,不受任何法律追究。
2. 部分豁免责任:指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法律责任,但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 限制豁免责任:指当事人虽然可以免除部分法律责任,但必须在一定条件下,如履行特定义务、赔偿损失等。
4. 时效豁免责任:指在一定时间内,当事人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超过时限则不再享有豁免。
三、豁免责任的法律后果(一)当事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1. 完全豁免责任:当事人可以完全免除其法律责任,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部分豁免责任:当事人可以减轻部分法律责任,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限制豁免责任:当事人需要履行特定义务、赔偿损失等,以减轻或免除部分法律责任。
(二)法律关系的变更1. 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依据豁免责任,变更合同条款,如减少违约金、免除违约责任等。
2. 约定关系:当事人可以依据豁免责任,变更约定内容,如免除部分权利、义务等。
3. 纠纷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据豁免责任,达成和解协议,免除部分或全部纠纷。
(三)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1. 保护弱势群体:豁免责任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减轻其经济负担,实现社会公平。
2. 鼓励社会参与:豁免责任有利于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推动社会进步。
3. 维护社会稳定:豁免责任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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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
摘要:律师职业起源于几千年前,是一个古老而神圣的职业,在长期的历史发
展中,人们在不断发掘律师职业在执业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危险,并赋予律
师更多的保护性权利以推动行业的发展,保障律师职业的安全,其中最为重要的
就是律师刑事豁免权。
律师刑事豁免权主要保护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
项权利。
这一权利的诞生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律师在庭内庭外的人身安全,因为在
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会有不同程度地触及法律所禁止的一些行为,如果缺乏这一权利,律师因执业过程中的不慎导致自己受到制裁,会使律师团队
难以开展工作,同时将会打击这一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律师职业;刑事豁免权;立法体系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概念
刑事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经由相关委托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
的一项权利,其大致内容为:由自身职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的相关事项可拒绝
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因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不
会被追诉与制裁的权利。
是针对律师执业的一项关键权利,是对律师在诉讼过程
中有效的保护权利。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特征
律师刑事豁免权作为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专属权利,具备以下特征:
1.职业性。
刑事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属权利。
只有律师能够享受。
其他的法律主体无法享受此项权利,比如证人、鉴定人等皆不受此权力的保护。
这一性质体现了律师的特殊性,也凸显出了法律对律师行业的重视。
2.程序性。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产生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以及诉讼的相关程序之中。
在程序之外的诽谤、伪证等罪名都不受保护,应依照法律进行追诉,为防止
权利滥用,这也是必要的规定。
3.不可放弃性。
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
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
当事人如果主动同意
辩护律师放弃此权利,但使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律师也不得放弃该权利。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律师的个人权利,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
行业,是每一个律师不仅能够执业,同时负责执业、用心执业、安全执业。
世界主要国家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保护
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
”有效且强力地保护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只要是法庭上与诉讼有关的发言与诉讼文书,都不会受到刑事诉讼,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都无法干扰与阻拦律师在法庭上的合
理诉讼,给予的不仅是律师极大的法庭自由与权利,让律师能够最大可能的为当
事人辩护。
同时也保护了诉讼当事人,当时人能够放心大胆的让委托律师保护自
己协助诉讼,促进的是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与法律公正程度。
刑事案件中最为关
键的就是开庭诉讼环节,在这一环节充分保护律师权利,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的
地位,无疑是给了律师行业整体的自信与发挥空间,推动整个律师行业在国内的
发展,更好的促进了法律思想的传播。
英美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法律保护
198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庭上真实且准
确的发言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表明凡是与算个程序相关的书信或
言论都不受到法律追究,将其扩充到了庭外的执业范围。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英
国对律师的保护是非常全面且绝对的,无论在庭内庭外,只要与诉讼案件相关骂
他们的任何言论与文书都不会受到法律追究,无限扩大了律师的诉讼权利。
除非
律师滥用权利,一般情况下正当职业的律师都将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三节“辩护”的第1条“有
意义的辩护”规定:出于良好愿望的,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律师诉讼言论及文书皆不受追诉。
”美国从律师协会方面对整个律师行业做出了有效的保护性规范,不仅从法律上做出相关规定并由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实施,使律师刑事豁免权从法
律上与行业上得到了双重的保护。
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发展的现状
我国律师界与法学理论界对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重视在今年内有显著的提升,但目前的我国法律对律师豁免权的规定并不明确且缺乏可操控性,无论是立法方
面还是司法方面都尚有缺陷。
我国的《律师法》中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规定明确表示:“律师在依法执业的
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依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是不受侵犯的。
”同时我国的多项法律法规中具有多项原则,都明确表示律师诸项执业权利在执业过程中,
不受任何个人及组织的打击,迫害,律师的人格尊严和个人名誉不得被侵犯损害,其人身自由不受到非法限制与剥夺等。
除此之外还有多项“律师不得”的条款记载,都是为了保护律师的各项权利,也保护了司法公正,更好地推进法律实行,这些
原则性的规定皆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需求,也是我国律师刑事豁
免权的发展体现。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近些年有关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案件大小产生了几百件,并伴随产生了诸多冤假错案,其中2009年的李庄案件是对社会和整体法治影响
最大的案件,笔者将其选为典型的案例从中分析我国对律师刑事豁免权保护的启
示与意义。
李庄被司法机关怀疑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作伪证,让嫌疑人谎称被警方
刑讯逼供。
检察院随后以多项罪名如: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李庄提起公诉。
然而对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及伪造证据罪的多项法律描述均伴随着主观故意
和其他多项因素,这些因素的判定在实践中非常困难,有时候无法准确的通过律
师的行为推算其主观故意的意图,因此,这项案件在中国法律界引起了诸多关于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讨论。
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对策
律师想要有效的履行自身职责,必须有律师刑事豁免权作为保障,明确且详
细的法律概念是律师刑事豁免权起效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必然
要求。
早国外及国际组织都有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明确规定,对这一权利进行了
非常详尽的法律描述,这也是为什么在这一方面国外仍领先于我国的原因之一。
由此看来,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显得刻不容缓,明确律师刑事豁
免权概念,将范围细化,是最为基本且有效的方法,将律师的权利通过法律形式
的明确规定,不仅能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社会法制发展,也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的发生,更方便执法部门清晰执法,有效执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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