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一)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冤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冤案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冤案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大损害。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刑事冤案进行分析,探讨冤案的形成原因、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避免冤案的发生。
二、案例简介本案当事人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5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张某被判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张某坚称自己无罪,并不断申诉。
2015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查,张某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例分析(一)冤案形成原因1. 证据不足: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例如,案发现场的指纹、DNA等关键证据均未与张某相吻合。
2. 侦查人员主观臆断: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某存在偏见,未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导致案件误判。
3. 法院审判程序瑕疵: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未依法调查取证等。
4. 申诉制度不完善:张某在服刑期间多次申诉,但申诉渠道不畅,导致其冤情未能及时得到纠正。
(二)法律适用问题1. 证据规则: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辩护权保障: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3. 申诉制度:本案中,张某的申诉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导致其冤情长期得不到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处理。
(三)避免冤案发生措施1. 加强证据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2. 完善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 刑事诉讼法(8)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刑事诉讼法(8)十、刑事代理(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一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高法解释》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高检规则》第319条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律师实务》科目1-4次平时作业试题及参考答案

电大《律师实务》科目1-4次平时作业试题及参考答案第1次作业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律师具有的特征有__专业性、__服务性__、_受托性__、_公正性__。
2、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_古希腊___和__古罗马时期_,那时在诉讼中曾出现过__辩护士_、__保证人 ,由此逐步发展为律师。
3、专职律师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并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4、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 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职业经历的律师。
5、律师素质的内容包括_政治素质_、__业务素质_、__心理素质_、作风素质_。
6、1912年9月,北洋政府先后制定_《律师暂行章程》、_《律师登陆暂行章程》、_《律师惩戒会暂行章程》_、_《律师甄别章程》_,并颁布实施,成为了我国正式进行律师立法的起点和我国近代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律师素质: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4、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律师组织形式之一。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我国律师的职能答:我国律师的职能是:(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3)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2、律师法的调整对象答:律师法的调整对象是:(1)确定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行业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性质和权利义务等。
(2)调整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行业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
(3)调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4)调整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关系。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
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填空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二、名词解释1、刑事拘留2、处分原则3、留置送达三、简答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简述执行措施的种类。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试述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三、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简答下列各题1、撤销案件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2、立案条件与逮捕条件有什么不同?3、死刑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㈠填空题1、公民、法人和_____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____证据。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___。
4、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____。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㈡简释1、专属管辖2、执行回转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什么是侦查?5、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6、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二、试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原则。
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应当具备的哪些条件有什么诉讼意义?四、简答下列各题1、具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3、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辩护人?4、审判哪些案件应当有辩护人参加?5、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试述代表人诉讼及其种类。
三、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四、简述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

On Defense Counsel's Litigation Rights Guarantee 作者: 余经林;吴东
作者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出版物刊名: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10-113页
主题词: 律师辩护;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民主化
摘要:在当前刑事司法中,切实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是实现其辩护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本文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就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论权和律师执业权益诸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制度化.。
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

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法律地位,就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那么律师的法律地位又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看下面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内容提要] 所谓法律地位,就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从上世纪1912年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至今,律师的法律地位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的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的法律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1996年颁行的《律师法》,将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强调律师为社会提供服务。
2007年修订《律师法》时把律师的社会性改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而在律师保障条件上,新《律师法》解决了律师会见权,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解决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法律问题。
新《律师法》的颁布,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制度的缺陷,造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屡屡遭到侵犯,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难以保障。
[关键词] 律师的法律地位律师的保障一、律师的法律地位1、律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自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至新中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律师在社会上,其性质是“自由职业者”身份。
律师以个人身份,独立地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在法庭诉讼或非诉业务中,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可以独立地进行辩护或代理。
新中国成立后,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
1957年下半年至“***”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国家取消了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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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一)论文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实践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法中的,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明确承认的。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存在着会见权难以落实、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以及易受刑事追究等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其立法、司法及文化方面的原因。
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的原因有很多,诸如立法上存在着缺陷;有关司法人员存在的权力意识和传统诉讼观念;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缺少对法律文化统一体的认同。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从各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应当设立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义务;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会见的时间和条件给予保证。
另外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设定辩护律师在场权、确立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等都应当拥有保障权利。
并通过确立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和在场权来进一步保障和完善其诉讼权利。
关键词: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在场权刑事责任豁免权引言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要求,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原刑事诉讼法而言,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方面,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利,可以说有了较大的进步。
但我们仍应当看到,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对于律师辩护仍有诸多限制,律师辩护在现有的条件下很难获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说是苍白无力。
因此加强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推动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辩护律师及其诉讼权利(一)辩护律师概述1.辩护律师与辩护人关于辩护律师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①。
辩护律师只是辩护人的一种,除律师可以充当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
因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质,同时比其他辩护人享有更充分的诉讼权利,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能够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问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这是得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的。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到刑事诉讼中,但未就律师在此阶段的诉讼地位予以明确规定。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应当是辩护人。
②我认为,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能得以更好地行使及相应的义务得到履行,应当界定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为辩护人身份,而且这也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并与国际发展趋势相一致。
以下在探讨时,将侦查阶段的律师视为辩护人。
(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概述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们了解有关案情;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取保候审(第96条)。
2.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36条);有权依法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等收集、调取证据(第37条第1、2款)。
3.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出庭参加诉讼(第154条);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发问(第155条);经审判长许可,还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第156条);有权对当庭出示的物证、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第157条);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59条);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进行辩论(第160条);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180条)。
此外,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检、法机关采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第75条)。
二、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1.易受刑事追究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8月21日,河南焦作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于萍、助理律师卢鑫接受涉嫌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明刚家属委托,担任马明刚的一审辩护人。
2000年11月3日,于萍律师指派其助手卢鑫前去阅卷。
在其复印材料结束后,马明刚的亲属提出将复印的案卷留下来看看,卢鑫未同意,并答复需要请示于萍律师。
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立即用手机与于萍联系,于萍在电话中交待卢鑫将案卷留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卢鑫照办了。
2000年11月11日,于萍又将案卷的卷宗复印材料交给了马明刚的妻子,致使该人携卷找到有关证人出具假证。
2000年12月22日,河南省沁阳市检察院以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为由,对其立案侦察。
2000年12月25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其刑事拘留。
2001年1月8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其逮捕。
2001年3月15日,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萍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于萍不服判决,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萍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于萍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终审判决于萍律师无罪。
该案的发生在全国律师界引起较大反响,给律师参与刑事辩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据调查:1997年至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
③由此可知,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存在着易受刑事追究这一问题。
2.会见权难以落实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但侦查机关往往利用强大的职权为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具体表现在:一是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会见都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或变相批准。
二是对一般案件也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会见。
三是不及时安排会见,以种种理由拖延安排会见时间。
四是限制会见的谈话内容。
会见时侦查人员一律在场,不允许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谈案情。
3.阅卷难一些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交给法院的卷宗中,只有证据目录,没有原始证据或复印件,律师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往往受到检察机关的种种限制。
有的不让律师查阅证据和诉讼文书的事实部分;有的只给看鉴定结论不让看技术性鉴定材料;有的对律师阅卷的场所和时间作不必要的限制,使律师无法正常阅卷,更没有条件进行必要的摘记;还有的规定不论律师是否复印材料,只要阅卷就收5到10元费用。
4.调查取证难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从形式上看,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事实上这种调查取证权很不完全。
首先,律师在向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调查时必须在征得证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其次,律师在向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及其一方证人调查时要受到双重限制,既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又要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无论辩护律师向有利害关系还是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调查时,只要他们不同意,不需谈及任何理由,辩护律师均须无条件服从;三是律师的申请权,当证人不同意提供证据时,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调查收集证据决定权在于检察院、法院,如果“两院”不同意代律师调查取证,那么律师也毫无办法。
(二)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的原因阻碍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立法上存在着缺陷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易受刑事追究,与我国立法上对律师权利保护不充分有直接的联系。
首先,从现行的《律师法》来看,规定律师权利的条款寥寥无几,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法律责任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其次,《刑法》第306条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律师极易可能因法律对“帮助”“引诱”无明确的规定而无端地受追究刑事责任的威胁。
尤其是该规定把律师作为伪证罪的特殊主体是在立法上对律师的一种歧视,使人产生律师更容易犯伪证罪的嫌疑。
再次,立法上没有具体规定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对侵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缺少制裁。
这些也影响到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
2.有关司法人员存在的权力意识和传统诉讼观念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力与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相统一、一致的。
司法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尊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但是,一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观念难以转变,把权力放在第一位,而对于诉讼参与人如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则毫不在意,甚至滥用手中权力任意剥夺、限制律师的各种诉讼权利;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体现出的诉讼民主、诉讼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他们理解不深,仍然只是把法律当作打击犯罪的工具,而没有看到法律在保护诉讼参与人权利方面的作用。
3.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缺少对法律文化统一体的认同所谓法律文化统一体,是一种观念,一种思想意识。
它是指存在与所有法律工作者头脑中的,对法律职业等法律范畴的一种思想上的统一认同。
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种法律工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法官、检察官一般是从优秀的律师中挑选出来的,大部分法官、检察官都有过做律师的经历。
因此,他们对律师的工作予以承认,在实践中尊重律师、重视律师的意见,他们把律师看作是法律这一工作领域内的伙伴,而不是故意找错误的对手。
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分别按照不同的组织体系产生,实践中律师一般日后也难以成为法官、检察官。
而且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工作权利享有充分保障,不需担心干得不好会被撤职。
因此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工作不予以认同,不重视律师的意见,甚至阻挠律师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