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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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修,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执行者,刑诉法的再修改、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利给职务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应当引起我们检察人的思考。

[关键词]再修改;辩护权利;挑战;应对策略一、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再修改(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与现行刑诉法相比,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身份。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拥有的权利和可以了解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解决会见难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律师会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作了明确规定:1.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2.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内容,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3.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完善律师阅卷权,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将律师的阅卷范围从现行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所有案卷材料。

(四)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基本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为了解决公安、检察机关可能发生的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不提交的问题,保障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

(五)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了具体规定。

(六)增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专门条款。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配置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配置

摘要 :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 法明确 了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辩护人 身份 , 增加 了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 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 并对侦查阶段律师权利进行 了扩充。随着世界 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 的发展 , 加 强侦 查程序 中的人 权 保 障 已成 为趋 势 , 按 照被告 人诉 讼权 利保 障 的 国际标准 , 我 国律 师 在侦 查阶 段 的权 利还 有很 大的拓展 空 间。
和司法改革 的重要成果 。
次讯 问或者 采取 强制措施 之 日起 , 有权 委托辩 护人 ; 在 侦
查期 间 , 只能委 托律 师作 为辩 护人 。 ” 为 了保 证犯 罪嫌 疑 人 实现这一权利 , 该条还要求 “ 侦查机 关在第 一次讯 问犯罪 嫌 疑人或者对犯 罪
第9 6条规定 :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查机关第一次讯 问后或 者
修改 , 但在侦查 阶段律 师身份 这个问题 上 , 律 师法 因其 配套
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修 改 , 因此 , 律 师法没 有直接 明确地 进
行修改 , 只是为将来 留下 了伏 笔和 空间。《 律 师法》 第3 3条
规定 : “ 受委托 的律 师凭 律师 执业 证 书、 律 师事 务所 证 明和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 函 , 有权 会见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并 了解 有关 案件情况。律师会 见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人 , 不被 监 听。 ” 在这里没有把律 师区分 为侦查 阶段 的“ 律 师” 和审查 起 诉 阶段及 审判阶段的“ 辩 护人 ” 或“ 辩 护律 师”, 而是 统称 为
Vo I .1 1 Nn 3
新 刑 事 诉 讼 法视 角 下 律 师 侦 查 阶段 的权 利 配置
乔 金 茹
( 河 南财 经政 法大学 , 河南 郑州4 5 0 0 0 2 )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阶段之一,律师在此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并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当进行。

以下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1. 协助被告理解权利:律师应向被告解释他们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和沉默权。

律师应确保被告了解他们的权利,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建议。

2. 监督侦查行为:律师有责任监督警方和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的行为,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律师可以要求提供调查材料和证据,并检查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3. 保护被告权益:律师应保护被告的权益,包括保护其人身自由、财产和名誉。

律师应与警方和检察官沟通,确保被告在侦查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

4. 提供法律建议:律师应向被告提供法律建议,包括案件的法律程序、证据收集和辩护策略。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5. 准备和提交辩护材料:律师应准备和提交辩护材料,包括辩护意见书、辩护陈述和辩护证据。

律师应确保辩护材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支持被告的辩护权益。

6. 参与调查活动:律师有权参与侦查活动,包括与证人的面谈、调查情况的了解和收集证据。

律师应与调查人员合作,并积极参与案件的调查过程。

7. 代表被告出庭:律师应代表被告出庭,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律师应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质询证人和辩护证据,以保护被告的权益。

8. 协商和谈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和谈判,以寻求最有利于被告的解决方案。

律师应代表被告提出合理的要求,并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当进行。

律师应监督侦查行为,保护被告权益,并提供法律建议和辩护。

律师还可以参与调查活动、代表被告出庭和进行协商和谈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律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律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律师的规定侦查阶段: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审判阶段: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律师有如下规定:▲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开始刑事拘留),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侦查阶段可以请几个律师?侦查阶段请律师的作用有哪些?

侦查阶段可以请几个律师?侦查阶段请律师的作用有哪些?

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其中在侦查阶段中,家属是见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只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那么侦查阶段可以请几个律师?侦查阶段请律师的作用有哪些?侦查阶段请律师程序怎么走?一、侦查阶段可以请几个律师?可以同时委托1-2名律师。

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在撤销委托后重新委托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版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权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1、受理立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2、侦查要收集、调取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进行进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

3、侦查阶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扣留,拘禁。

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时,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情况了解不多,对于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何种证据、已经查实何种事实更不了解。

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同时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指定辩护应自审查起诉阶段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首先,委托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极为短促,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介入程序上,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两类辩护规定不平等,显失公平。

其次,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三种: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

/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享有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1)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2008年实施的新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所谓的“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1.《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变化[论文]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变化[论文]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变化摘要新刑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文就此略作分析关键词刑诉法律师介入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集中在第34条及35条到41条之间,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等权利,现将刑诉法修改前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变化情况分析如下:1会见权得以细化和完善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新刑诉法第 33 条第 1 款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刑诉法的规定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提前,从“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1.2律师会见普通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虽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其会见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后新律师法就律师会见权作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仍以原刑诉法为准,只有在律师持有侦查机关签发的有关文书的情况下安排会见。

现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也就是说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也衔接了刑诉法与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1.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内容更广泛原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新刑诉法第37条第4款在此基础上,增加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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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给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六项诉讼职能。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6.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职能,仅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所提供法律帮助。

后三项职能才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所具有的诉讼权利。

(二)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之不足: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可见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

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

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

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缺失。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及刑事辩护豁免权等数项重要权利,限制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不敢制约侦查权力的滥用。

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首先,会见交流权得不到保障。

主要表现在:
(1)律师会见需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且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应持有的证明与手续有不同分数的要求。

(2)许多地方公安机关或看守所严格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不得少于两人。

且案件不分难易,侦查机关一律派员在场。

(3)律师同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受到限制,实践中有关作案经过、同案人员情况等实质性问题被禁止,使得会见失去了其应有意义。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持续时间长短均由公安机关来操纵,律师无权根据案情需要自主决定。

据2003年7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期对辖区内的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对177名在押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全部在押人员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仅为14.6%,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3次,人均每次会见持续的时间约为24分钟。

可见,诸多原因的存在致使我国的在押人员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非常低。

其次,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很难得到保证和落实。

比较现实的问题是申诉、控告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由哪个机关负责处理?在多长时间内予以处理?况且律师看不到案件材料,无权调查取证,不了解具体案情,如何代为申诉、控告?有权决定的机关在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后七日内不作出答复应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立法上缺少充分的保障。

没有保障的权利相当于没有权利。

因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大受怀疑,许多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律师的职能形同虚设。

所以律师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急剧下降。

复次,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

尽管刑事诉讼法以及国家六机关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作法,然而实践中,这些规定却是一纸空文,很少能被自觉履行。

例如,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逮捕措施后,即便律师依法定理由提出变更为取保候审,亦很难得到准许。

再者,由于利益的驱动,保证人担保比保证金担保更难,有的案件承办人狮子大开口,保证金索要金额高达100万元。

更有甚者,个别案件的承办人既收取高额的保证金,又让嫌疑人提供保证人,高得惊人的保证金往往使申请取保候审成为一句空话。

第四,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按我国法律之精神,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理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但是,我国关于这方面权利的保障措施却一片空白。

相反,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对律师的人身权利保障极为不利。

律师因涉嫌上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少案件属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刑法306条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误捕或出于职业报复而故意错捕)。

因此,辩护律师既难以保全自己,更难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尊重。

这极大地挫伤了律师辩护的积极性,使他们顾虑重重,越来越多的律师把办理刑事案件视为畏途。

4、侦查人员不履行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义务
律师若想对犯罪嫌疑人有所帮助,前提应当是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享有律师帮助权。

否则,法律规定的律师帮助权就会被架空。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义务。

即便是后来,针对这种情况,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但却没有规定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多长时
间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

因此,实践中某些素质不高的公安司法人员便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取而代之的是在每一次讯问中,公安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三)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完善
首先,完善与发展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
1、会见权。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其他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建立在会见权的基础之上。

针对实践中会见难的问题,首先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会见的次数、时间不受限制,其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不能一切案件都派员在场,否则就会影响律师工作的有效性、及时性。

2、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的核心。

既然法律赋予了律师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那么同样也应赋予其调查取证的权利。

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这是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客观要求。

3、讯问在场权。

侦查程序相对于其他诉讼程序来讲,具有封闭性不公开性的特点。

在这种情况下受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屡禁不止。

因此,允许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可以增加侦查的透明性、公开性,遏制侦查权力的滥用。

其次,完善侵权救济程序
当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除了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外,还应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检察官对其诉讼权利予以保护,以充分发挥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能。

此外,还应规定检察院对侦查阶段的强制性侦查行为有审查的权利,防止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由于侦查权的滥用而遭到不应有的损害,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再次,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与权利是密切相关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给予准确定位,致使律师的权利不够明确。

实际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涉及的是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职能是否存在问题。

从刑诉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律师有代理申诉控告、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嫌罪名等权利,而实际上这些权利是在辩护权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权利。

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十分有限不足以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也决定了赋予其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进而扩张其权利的必要性。

因此,只有赋予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其在侦查阶段所起的作用,有力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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