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合集下载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修,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执行者,刑诉法的再修改、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利给职务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应当引起我们检察人的思考。

[关键词]再修改;辩护权利;挑战;应对策略一、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再修改(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与现行刑诉法相比,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身份。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拥有的权利和可以了解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解决会见难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律师会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作了明确规定:1.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2.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内容,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3.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完善律师阅卷权,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将律师的阅卷范围从现行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所有案卷材料。

(四)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基本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为了解决公安、检察机关可能发生的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不提交的问题,保障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

(五)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了具体规定。

(六)增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专门条款。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阶段之一,律师在此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并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当进行。

以下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1. 协助被告理解权利:律师应向被告解释他们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和沉默权。

律师应确保被告了解他们的权利,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建议。

2. 监督侦查行为:律师有责任监督警方和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的行为,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律师可以要求提供调查材料和证据,并检查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3. 保护被告权益:律师应保护被告的权益,包括保护其人身自由、财产和名誉。

律师应与警方和检察官沟通,确保被告在侦查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

4. 提供法律建议:律师应向被告提供法律建议,包括案件的法律程序、证据收集和辩护策略。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5. 准备和提交辩护材料:律师应准备和提交辩护材料,包括辩护意见书、辩护陈述和辩护证据。

律师应确保辩护材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支持被告的辩护权益。

6. 参与调查活动:律师有权参与侦查活动,包括与证人的面谈、调查情况的了解和收集证据。

律师应与调查人员合作,并积极参与案件的调查过程。

7. 代表被告出庭:律师应代表被告出庭,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律师应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质询证人和辩护证据,以保护被告的权益。

8. 协商和谈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和谈判,以寻求最有利于被告的解决方案。

律师应代表被告提出合理的要求,并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当进行。

律师应监督侦查行为,保护被告权益,并提供法律建议和辩护。

律师还可以参与调查活动、代表被告出庭和进行协商和谈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权益。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保障。
关键 词
刑事 诉讼
律 师 辩 护人
有 限辩 护人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 2 2 1 )3 3 —2 10 - 9 ( 00 0 ・ 3 0 0 0
中 图分类 号 : 2 . D9 6 5
辩 护人 是指 : 受犯罪 嫌疑人 、 接 被告 人的 委托或 法院 的指 定, 帮助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行 使辩 护权 , 被 以维 护其 合法 权益 的人 。
处处 受阻 , 究其原 因主 要是 : 师在 侦 查 阶段 的 身份 不 明确 , 律 享有 的帮助权 范 围过 窄 , 并缺 乏有 效的保 障 , 不利 于辩护 权的 行 使 , 而导致侦 查阶段 结构 失衡 而造成 的。 因此 我 国有 必要 从 立法上 明 确律 师在侦 查 阶段 的地 位 , 从 并进一 步加 强其权 利
或 2人 为其 辩护 , 辩护 人的 范围包 括律 师、 民团 体或 犯罪 嫌疑 人
在我 国 目前新 的 形势下 , 应将 侦查 阶段 的律 师定 性为 “ 限 有
辩护 人“ 更为合 适 。
人, 被告 人所 在 的单位 所推荐 的人 ,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的 监护
人 、 亲属 。 二是 《 近 第 刑事诉 讼法》 3 条 : 诉案件 自案件 移送 第 3 公
都要 涉 及犯罪 嫌 疑人 的行 为在 法律 上是 否构成 犯罪 , 成 何罪 , 构 哪 些情 况下可 以做无 罪 、 轻或 者减 轻处 罚 的辩 解 , 种解 答本 罪 这
此 辩护人 的 范围包括 :一 ) 师 :二 ) 民团体或 犯罪 嫌疑 人、 告 质上 就是 帮助犯 罪嫌 疑人 正确地 进行 防御 , 行为是 具有辩 护性 ( 律 ( 人 被 人所 在的 单位所 推 荐的人 : - ) ( 犯罪嫌 疑人 的 监护 人 、 - 近亲 属 。 根据 《 刑事诉 讼法》 8 第 2条第 4 的规定 , 护 人包括 辩护 律师 , 项 辩 质 的法律 行为 。至 于代 理 申诉 、 告 , 控 则是法 律赋 予犯 罪嫌 疑人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在人们心目中,律师总是代表了公平和正义。

律师是智慧和效率的化身,他们合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巧妙地回答法官的提问,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护。

他们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据理力争,法庭下又温文儒雅,对法律总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那么,这样一个神圣而略带些神秘的职业,到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个怎样的地位呢?在庄严肃穆的法律体系中,律师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一.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对法律知之甚少。

法律赋予他们辩护权,然而,往往由于对法律认知水平的限制,他们的辩护权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利用,反而有时会对其自身其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而,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人,有利于被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

律师接受委托行使辩护权,便享有一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及调查取证等权利,较其他辩护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更为宽广。

同时,律师还应履行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具独立性,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等,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拒绝为其辩护。

其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参与诉讼。

代理律师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内的各种诉讼权利。

作为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的地位也是同样是独立的。

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开庭前调查了解事实,参与开庭审理,代理提出抗诉等,在自诉案件中还可以代理撰写自诉状等等。

论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

论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
来 呢?在这 种服务 中律 师又该享 有什 么样 的权利 呢?这 些 问题很 值得深入研究 。

始至终地在场权 、 嫌疑 人 申请 取保 候审权 等 , 为 警察 负有对
沉默权的告知 义务 , 师 有 免费 得到讯 问的 录音带 的权 利 律

侦 查 阶段 律 师 的 诉 讼 地 位 和 权 利

官以中立 的第三 者身 份 介入 侦查 阶段 , 制约 侦查 活 动的 进
程。 @
如英国 、 国的辩 护律 师都 可 以在 侦查 阶段介入 , 且 美 并 是侦查阶段的重要 参与者。其地位直接定位在 “ 辩护人” , 上 站在辩方的立场与警察直接对抗 , 国< 美 权利法案 > 中宪法第 六修正案第五款 规 定 : 以强 制手 续取 得对 本 人有 利 的证 应 据, 并享有法庭律 师 为其辩 护的 协助。在侦查 阶段 , 护律 辩
如 律 师在讯 问时的在 场权 和调 查取 证权 。
[ 键 词 ] 律 师 ;侦 查 程 序 ;辩 护 人 ;地 位 ; 权 利 关 [ 图分 类 号 ] I9 6 5 中 )2 . [ 献 标 识 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0 9 9 (0 6 3— 0 3— 3 文 0 8— 3 X 2 0 )0 0 9 0
据有关 资料 显示 , 19 自 9 7年实行新 的刑事诉 讼法 以来 ,
从全 国范 围看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 量虽有逐年 上升 的趋
其辩护人 均视 为地位平等 的当事人 , 不承认 任何一方 当事 人
( 主要是 国家侦控机关) 有优于他方 当事人的侦查权 , 主张法
势, 但是有的省份 的刑 事案 件辩护率 竟然 比往年 同期 下 降 了 3% , 0 据统计 , 现在 律师参 与辩 护 的案 件只 占全部 刑事 案件 的 3 % 。 刑事 辩护 是刑事 诉讼 中 的一个 重要 环节 , 0 锄 当

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

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

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摘要】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这意味着律师在场权在我国法律上得到了承认,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等正当权利的维护效能上来看不尽如人意。

因此有必要以值班律师制度为依托,通过划分案件类型、拓展律师在场方式等措施来构建和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以达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律师在场权;值班律师;保护人权律师在场权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尤其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后。

特别是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加之在近些年来程序正义越来越得到关注和重视。

相比实体正义这一结果性输出,程序公正更具有可操作性和保障条件,由此,我们有必要再次审视律师在场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律师在场权概述从概念上来看,一些学者以我国刑诉法第34条为基础认为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事人请求,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国家公诉人员的审讯时,依法享有的在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的权利;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严格限缩律师在场权的范围,具体而言,律师在场权仅限侦查阶段行使,即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侦查人员采取讯问措施开始,到侦查结束。

以实践来看,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侦查阶段正是律师辩护权的薄弱环节,律师仅享有有限的权利。

因此对于侦查阶段适用这一制度需要进行更多的关注。

二、律师在场权实施现状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值班律师制度从立法的层面上对律师在场权问题作出了回应,并致使律师在场权制度再次引起了学界的注意。

与此同时域外众多国家均对律师在场权作出了较为成熟的规定,而我国对这一制度仍处于理论研究的初级阶段。

不仅学界对于律师在场权的概念、适用特征等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同时一线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权的实施存在疑虑,认为没有必要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原因在于目前已经制定了讯问的录音录像制度。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给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六项诉讼职能。

1.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和投诉;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6.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职能,只有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后三项职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二)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问题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不足: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可见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

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

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

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缺失。

在调查阶段,我们的律师不享有阅读文件、进行调查、调查和获取证据以及授予刑事诉讼豁免权的权利。

这些限制制约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不敢限制侦查权的滥用。

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首先,会面和交流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1)律师会见需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且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应持有的证明与手续有不同分数的要求。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相关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实践困境以及《律师法》修订后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将回顾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律师辩护权的性质、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定位以及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范围等。

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的分析,为后续的探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重点分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本文将关注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影响。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地位等方面作出了诸多积极的规定,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落实、如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等挑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律师法》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方面的实施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修订后《律师法》实施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分析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了逐步扩大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仍然有限。

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行使这些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摘要:在如今的刑事诉讼中,律师最主要的职能即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因此,我们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定位为”辩护人”的角色,然而,对于侦查阶段这一特殊阶段却无法对律师进行定位,是”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者”值得探讨,笔者认为,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解决得好, 对下一步辩护
作用的发挥有着着重大的影响,也对维护人权, 提高诉讼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辩护人帮助者
一、现行法律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活动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第一、提供法律咨询,是指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办理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建议。

具体包括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等权利,和如实陈述案情、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有遵守法律规定等义务。

第二、代理申诉、控告,代理申诉, 作为受委托的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或者不应当定此
罪名的情况下,可以向侦查机关提起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如侦查机关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在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等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申诉作出了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确认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并因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之日起,7 日以内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侦查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7 日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拒不纠正, 继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
应有权提出控告。


代理控告, 主要指受委托的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嫌疑人权利和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控告。

如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报复陷害、进行侦查实验造成危险或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等。

当侦查人员实施了这些行为而侵害了嫌疑人合法权益时,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代为
提出控告。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权利所遇到的问题
(一)律师介入时间点靠后
法制发达国家中对律师的作用是这样规定的:”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
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由此可见,律师唯一的定位即是”辩护人”,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是这样,因为法条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是辩护。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96条的规定则
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我国虽然也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但规定为在”第一次讯问后”律师才能介入。

(二)律师会见权受限制
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但是对于案件达到何种条件及程度属于涉密的等没有作相关规定,造成在实践中侦查人员随意将案件定性为涉及国家秘密,把批准作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必经程序。

有些看守所规定,律师只能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甚至还规定会见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等;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基本上都会有看守所人员在场,还有的就是会进行录音录像等使得律师会见没有什么实质上的意义;而且有的看守所甚至还以本所会见规定等为由,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导致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率极低。

这些做法在实践中经常可见,是对律师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影响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作用的发挥。

(三)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
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由此可见,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是辩护人,因为在我国看来,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律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所以也就意味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有调查取证权,因此,侦查阶段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

三、分析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定位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立法只是说明了侦查阶段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方式、权利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作为哪一种诉讼参与人而参加到侦查阶段中来。

因此,引发了学界对于律师定位的考虑,有些学者认为其应属于”辩护人”的角色,因为他们认为辩护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 条规定,在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属于狭义的辩护人, 即法定意义上的辩护人。

侦查程序中的律师属广义辩护人, 他代理申诉、控告、会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其实质属于行使辩护职能, 是在为真正的辩护做准备。

还有的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属于“辩护人”, 他们所进行的活动也不被认为属于”辩护活动”。

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极为有限的法律帮助(无权调查取证, 会见权受到极大的限制) , 所以顶多只是”诉讼代理人”或是”法律顾问”。

我们认为,就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仅有第96条的规定,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的诉讼活动也仅仅就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代理控告等不具有实质
意义的辩护工作,因此不能因为涉及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活动都定位为是辩护人的角色。

而且,作为辩护人的话,笔者认为他基本应该具备以下的特性,即提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已达到使犯罪嫌疑人罪轻甚至无罪的目的,才能认定为是辩护人。

因此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其作为辩护人的根本特征,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律师在侦查阶段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因此其在侦查阶段不具备辩护人的基本条件,因此,我们认为该阶段的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虽然,我国当前法律的规定来看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即是”
帮助者”的角色,仅从语义上看,帮助好像应该是包括辩护的概念,因为辩护也是一种帮助。

但进一步分析,结果似乎又好像不是如此。

我们认为,辩护人的独特性是基于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从辩护职能
的承担者---辩护人与被指控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看,辩护人是不应
该受被指控人意志约束的;从辩护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关系看, 辩护人独立于公安司法机关之外起作用。

①就辩护人与被指控人
的关系来看,尽管辩护人是因为和被指控人有着特殊的关系(委托、指定或者援助) 而参与诉讼,但辩护人的活动是独立于被指控人意
志约束的,法律赋予辩护人许多不需被指控人同意即可独立行使的
重要权利,在台湾法学界,这些权利被称为”固有权”,即以法律上
赋予的以辩护人的地位为基础而取得的权利。

可见,辩护确实有着
其独特的意义,非法律帮助可比。

除了上述理由外,我们还认为辩护讲究有效性,即一定要达到一定的效果,那些无效的、形式上的辩
护即便是赋予它”辩护”之名也只是一种帮助(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赋予的辩护律师的权利大多起不到辩护的作用,法庭上”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法官的判决大多不能反映辩护律师的意见) 。

辩护权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权,而民主的含义之一便是参与到决定程序中来,并且有效地发挥作用。

帮助则不同,帮助并不讲究效果,只要提供一种协助,哪怕只是建议、咨询服务都是帮助。

但是,我们认为应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从而慢慢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我国的诉讼程序才能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实现法治的民主化、公平化。

注释:
①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

作者简介:韩静瑞 1985年10月7日汉女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诉讼法专业民事诉讼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