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一)
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律师的作用和办案技巧

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律师得作用与办案技巧自刑诉法97年修改以来,给了律师提早介入得权利,在带来机遇得同时,也带来了不小得风险。
下文就刑事诉讼中各阶段中律师得不同作用与办案程序技巧作出了详细得分述、作为律师在接受一个刑事案件得委托时,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如涉嫌得罪名,案件进行得程度,办案机关,强制措施得种类等等!其次,应审查委托人得主体资格,即就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得近亲属,就是否具备委托资格(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96条之规定。
最后,应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再可介入案件(费用)。
1、联系办案机关,及时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
上述工作虽说法律规定律师具备相关得权利,但实际行使时仍有很多得不便,侦查机关有明显得抵触情绪,拖延安排会见。
在这一阶段,作为律师不可盲目行事,据理立争就是应该得,但应注意方式方法,要不卑不亢,注意一点,应将律师事务所得公函,要求会见得函交付办案人员。
第一表示我们律师已正式介入案件,知会侦查机关。
第二就是在发生办案机关推诿拖延时可有相关依据、如发生不予会见等情况,区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等候办案机关通知,如属无理拒绝,则可在48小时后向其主管领导反映相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
除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得犯罪罪名及案件事实、律师还可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其代为申诉、控告、检举相关事实。
法律咨询,主要就是对罪名得解释,量刑得幅度,犯罪得构成等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不要忽视咨询,因为您面对得就是特殊得咨询人,失去自由而且并不懂法,心理极端脆弱。
因此,必须在会见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查阅法条,及相关解释,理论分析及学理解释,至少要使自己可以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得问题,特殊状况下,还可通过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理清思路。
作为控告申诉,也不可忽视,如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除了办案人员,唯一可以见得就就是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律师向有关部门揭发违法审讯事实。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国际法人权法为视角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国际法人权法为视角杨松才
【期刊名称】《求索》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立法本身的问题在实践中演绎得更为严重.研究国际人权法律文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的地位和作用的标准,将为我们修改和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律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总页数】3页(P83-85)
【作者】杨松才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浅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作用 [J], 龙颖琼
2.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职能 [J], 赵东;
3.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职能 [J], 赵东
4.以律师法为视角重新审视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J], 张越;
5.比较法视角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质地位 [J], 孙锦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辩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quitters never win and winners never qu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辩护人的职责有哪些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了解清楚了辩护人的范围之后,还应该知道委托的辩护人具有怎样的职责,否则的话就不知道委托辩护人对案件有什么作用。
接下来,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辩护人的职责究竟有哪些。
一、辩护人的职责有哪些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六机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

80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冯晶晶,生于2000年,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南昌大学 冯晶晶摘要:刑辩律师对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司法公正制度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诉讼结构的偏颇,防止法官审前预判的机制以及社会民众的普遍偏见,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得不到保障,正当权利无法行使,有悖刑法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刑辩律师;诉讼地位;社会偏见;审前预判 中图分类号:D9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80-0001刑辩律师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刑辩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
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辩律师的职责是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提出证明嫌犯或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犯或被告的合法权益。
受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总是一个相对的弱者,需要法律来设置辩护制度,保护其合法诉讼利益免受不当司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刑辩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控方是国家追诉犯罪者的一方,对于诉讼活动的启动与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国家赋予它一系列的权力,而辩方,虽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但在诉讼活动中国家只赋予它防御权,而这种防御权在范围与权限上是不能与控方的追诉权相提并论的,而在实际中,法官的天平也没有向辩方倾斜以保持控辩双方实质性平等,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中,相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强势地位而言,辩护律师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而该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比起无罪推定原则依然有一段距离,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不及无罪推定原则,且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民众大多数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等于犯罪人,就是坏人。
论律师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保障

律师的工作更注重程序的公正 , 易使有 的枪察部 门认为律师使案
件顺利 审理受阻 , 因而对律师产生怀疑和误解 法律 的正义包括结果
序。在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 , 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漠视 , 不享有诉讼
主体的资格, 因而也不允许其享有辩护权 。 随着现代法制的建立特别 是法治社会的建设中, 律师 的作用 日益受到关注与重视, 然而扔有一 些人认为 , 律师就是协助坏人钻法律 的空子 , 为坏人说话、 开脱 。 不可 否认律师 中有极少数人可能是钻法律空子, 颠倒黑白的人 , 但是律师 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在律师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下, 从事维护法律的 工作,因此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工作的误解和偏 见之任不可小
根 据 事 实和 法律 , 出证 明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无 罪 、 提 被 罪轻 或 者 减 轻 、
三 、 师 在 刑事 诉 讼 中的 作 用之 我 见 律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 意见 , 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诉讼活动 。在转型时期, 律师辩护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诉讼公 辩护 也称为辩护制度的根基 。尽管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诸 多的诉讼权利为 自己辩护 , 但仅仅依靠他们 自身的力量, 很难有 效地
阶 段 ” 被 指控 人 辩护 。我 国 刑 诉法 第 9 为 6条 规 定 律 师可 在 侦 查 阶 段 道 外 , 主 要 的 工作 足 在 司 法 程序 上 起 一 个 制 衡 的 作 用 。 更 在刑 事辩 护
介入 , 但却 不是辩护律师身份 , 而是不伦不类的法律帮助律师。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职能

、
辩护 律师 的诉 讼地 位
( 一 )辩 护 律师 不是 独立 的诉 讼 主体 , 但 拥 有独
立 的诉讼 地 位
的前提 下 , 维护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 的合 法权 益是 辩
护律师 的唯一 目的 , 这 也 就 决 定 了辩 护 律 师 在 诉讼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规定 的刑 事诉 讼 主体是 指 侦查
( 二) 辩 护律 师与 检察 机关 、 公 诉 人 的诉 讼 地位 平等 在我 国社会 主 义 法律 制 度 下 , 辩 护律 师 和 公诉
不卑不 亢 , 对侵犯 自身合 法权 益 、 影 响辩护 律师诉 讼
地位 的行 为要敢 于提 出意见 , 据理 力争 , 维护 作为一 名辩 护律 师应有 的独 立 的诉 讼地 位 。
中不依 附任 何机 关 、 团体 和个人 , 具 有独 立 的诉讼地
6 7
位。
活运用 ; 其次 , 在人 际关 系 上 , 辩 护 律 师 应 正确 处 理 与法 官 、 检察 官 的关系 。在法庭 之外 做到 正 当交 往 ,
避免授 人 以柄 。在法庭 上 , 对 法官 、 检察官 的态 度要
被告 人 的合法 权益 。《 律师法》 第 三十 一 条规 定 “ 律 师担 任辩 护人 的 , 应 当根 据 事实 和法 律 , 提 出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无 罪 、 罪轻或者减轻、 免 除其 刑事 责 任 的材 料 和意 见 , 维护 犯罪嫌疑人 、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据此 , 辩 护律 师 在执 行 职 务 时 , 仅 应 以事 实 为 根据 , 以法 律 为准绳 。其 职 责是 忠于案 件事 实真 相 、
挥职能 的程度 。而辩 护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发挥 职能的方式 、 范围 和效 果又决 定 了刑 法人权 保障机 能的实 现程度 ,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在人们心目中,律师总是代表了公平和正义。
律师是智慧和效率的化身,他们合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巧妙地回答法官的提问,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护。
他们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据理力争,法庭下又温文儒雅,对法律总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那么,这样一个神圣而略带些神秘的职业,到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个怎样的地位呢?在庄严肃穆的法律体系中,律师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一.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对法律知之甚少。
法律赋予他们辩护权,然而,往往由于对法律认知水平的限制,他们的辩护权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利用,反而有时会对其自身其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而,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人,有利于被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
律师接受委托行使辩护权,便享有一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及调查取证等权利,较其他辩护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更为宽广。
同时,律师还应履行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具独立性,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等,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拒绝为其辩护。
其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参与诉讼。
代理律师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内的各种诉讼权利。
作为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的地位也是同样是独立的。
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开庭前调查了解事实,参与开庭审理,代理提出抗诉等,在自诉案件中还可以代理撰写自诉状等等。
辩护人的职责有什么

辩护⼈的职责有什么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的委托,或者接受⼈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被告⼈进⾏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今天,店铺⼩编为你带来辩护⼈的职责有什么的内容。
辩护⼈的职责有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规定,辩护⼈的职责主要有三项: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被告⼈进⾏辩护。
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被告⼈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了解案情,正确适⽤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这是辩护⼈的⾸要任务。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被告⼈进⾏辩护。
帮助犯罪嫌疑⼈、被告⼈依法正确⾏使⾃⼰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被告⼈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辩护⼈应当解答犯罪嫌疑⼈、被告⼈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被告⼈代写有关⽂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被告⼈的辩护⼈的⼈包括:律师;⼈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亲友。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可以依法接受⼈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的辩护⼈的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辩护⼈是犯罪嫌疑⼈、被告⼈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理解辩护⼈的这⼀诉讼地位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
⼀⽅⾯,辩护⼈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惟⼀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外不承担别的职能。
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也具有维护犯罪嫌疑⼈、被告⼈合法权益的职责,但只是在履⾏其他诉讼职能的过程中,兼顾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只有辩护⼈才是犯罪嫌疑⼈、被告⼈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一)“在我国,多年来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1)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
风险大表现在刑事辩护中,自刑诉法修改实施后近几年来,全国不断有刑辩律师在辩护中被错捕错押。
困难多表现在会见难,特别是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侦查机关在会见时间,会见次数及了解案情方面给律师设置种种障碍,使律师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效果差表现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总不能得到足够重视,一致存在着许多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辩护效果较差。
据不完全统计,刑事辩护案件几年来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与我国法制化的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
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又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我国律师的职业属性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判度最大的立法缺陷就是律师和法院、检察院关系依旧没有理清,律师独立自治的自由法律职业者身份始终没有得到立法的明确承认。
(2)我国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是与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律师建设进程有密切联系,几经变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年代,律师制度初建,律师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当时政治背景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认识可以看出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律师政治和物质上的待遇比照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的规定办理”(3)。
五十年代未,刚起步几年的律师制度被废除,直到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在当时情况下,立法将律师的职业属性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赋予了律师与公安司法人员同等的社会政治地位,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和发展,从1986年起,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组织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是有些地方开始试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后又出现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私营律师事务所;二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逐渐摆脱行政机构管理模式而实行依法自主开展业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
此种情况使得对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逐渐失去了制度基础以及现实合理性,以无法准确反映律师的职业特点。
这一时期,律师界、法学界对律师的职业属性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出现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1993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改革方案》。
该方案第一次明确地把我国律师职业属性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这一定性在1996年5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
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该法颁布后,法学界、律师界几乎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内容是对我国律师属性的定性,并认为这一定性准确、科学、全面。
如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对律师的定性是恰当的,定点是甚至无需从逻辑上《律师法》高度概括了作为律师的必备条件,或经验上加以推演和证明”(4)。
还有的学者认为,从而使律师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从事业务活动,因此,我国律师亦不同于自由职业者;由于律师不再是国有的法律工作者可以不占国家编制,不需国家核拨经费。
因此,律师队伍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现实可能性,尽快发展起来。
(5)研究律师的职业属性,首选需要揭示律师执业特点,并应在与法官检察院等官方法律职业的比较中揭示律师的职业属性。
结合律师职业特点,笔者认为,《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表述了实行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外在特征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上在特征的描述,并未把律师的本质属性挖掘出栏。
未能揭示律师这与法官、检察官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律师不同于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不同的执业方式,后者才具有根本意义(6)。
故,《律师法》第二条并未对律师职业属性作出科学准确的界定,因此,法学界关于《律师法》对律师职业属性的界定“是恰当的”,这一定性准确、科学、全面的认识值得商榷。
应如何科学界定我国律师的职业属性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法(1999)92号〉精神。
司法部于2000年8月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会议,要求所有已实行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挂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的律师事务所于2000年10月31日之后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彻底脱钩改制。
律师事务所脱钩后,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从以上规定可知,律师事务所已成为合伙制非企业单位。
律师则辞去公务员身份,人事档案交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在行政管理方面与主管单位司法行政部门无关系,而在事实上变成了社会自由职业者。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方式来看,律师按照“律师法”规定,承办各类法律事务,都属于个人劳动,律师在一般情况下,对某一法律事务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除外),具有自由选择特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什么样的方式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完全由律师决定。
这些都与西方国家律师的自由职业者并无根本区别。
因此,对我国律师职业属性也宜界定为“自由职业者”。
对我国律师职业属性的这一界定,符合律师职业特征,能准确揭示律师职业的本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目前,我国律师社会地位低下律师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既有律师素质较低,法治水平不高以及制度的原因,也与对律师职业属性未有正确认识有关。
如社会各界尤其“领导层及政法等部门对律师认识并未因律师制度的改革而改变,他们仍然认为,律师与警察、法官、检察官一样是政法单位及工作人员”,以至于律师法颁布实施后,仍把律师、律师事务所当作政法单位及工作人员,硬性规定让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每年度的“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评比活动。
有的司法行政部门不让专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抽出和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去搞一些与执业活动无关的事情。
因此对律师的期望值很高,往往对律师提出一些很难做到的,甚至不属于律师执业范畴的要求,对律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对律师职业属性未有正确的认识,还给律师业务活动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例如,将律师活动看作一种公务性质的职务行为因而个别地方出现了律师受贿的案例,其实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工作不具有公务性,而只具有业务性,没有职业的便利可以利用,因而不可能成为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罪)的主体”(8)。
轰动全国的哈尔滨某一律师以贪污而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庭审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律师没有职业上的便利,从而认定该律师无罪后被释放。
“以上这些问题,只有从律师是自由职业这一定位出发,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9)在立法上对律师自由职业者属性予以明确界定赋予并保障律师广泛的诉讼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确保其自由执业,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和整个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辩护律师在诉讼的地位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其具体定位“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和辩护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如不能科学地对辩护律师的角色进行定位结果必然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
”(10)该问题的关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在我国,由于辩护人律师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因此理论界对此问题认识存在着不同观点。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不属于诉讼主体,其主要理由是,诉讼主体必须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必须能决定刑事诉讼的进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而辩护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既不能代表国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对利益的无关性,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因而从根本上看,辩护律师是被动辅助被控告人执行辩护职能的。
他既没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也不承担特定的义务。
故不符合诉讼主体的特征,不成为诉讼主体,但辩护律师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适应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促进我国律师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将辩护律师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
首先,刑事诉讼是控诉、辩护、审判的三方结构。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要是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辩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因被羁押不能调查取证等诸多方面的限制。
不能完全成为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控、辩、审三结构中的辩方。
只有律师作为辩护人才能成为完整的辩方。
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或者参与了但没有完整的权利,该刑事诉讼必然是不完整的、不健康的刑事诉讼。
第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但是,一旦辩护律师参加了刑事诉讼,他就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开展辩护活动并不是根据被告人的意志进行辩护,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并非单纯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
第三,确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扩大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促进其辩护职能的发挥。
另外,从目前开展的诉讼机制改革和创新上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实现控辩双方平衡,如果辩护律师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就无法实现平衡。
故,应尽快从立法上确立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
当然,虽然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律师也不得违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进行辩护。
“当被告人的意见与辩护律师不一致时,律师不应违背被告人的意志,如果律师要违背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护,则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