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
刑事辩护与犯罪审判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

出色的沟通能力和辩论技巧
要点一
与当事人有效沟通
要点二
法庭辩论技巧
辩护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了解案件背景和当 事人诉求,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需要运用专业的辩论技巧,针对控方 指控进行有力反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对当事人负责
辩护律师需要时刻关注当事人的利益, 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确 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能够准确解释法律条文,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法律推理,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
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
观察案件细节
辩护律师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能够从案件材料中发现关键细节和线索,为辩护策略 的制定提供依据。
判断证据真伪和证明力
能够准确判断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对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为当事人 争取最大的利益。
充分准备
辩护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准备,确保 在庭审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及时沟通
辩护律师应与当事人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确 保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和辩护策略。
勤勉工作
辩护律师应勤勉尽责,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 理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法律结果。
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保守国家秘密
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泄 露给任何第三方。
尊重法官裁决
律师应接受并尊重法官的裁决,即使这些裁决可能不利于其当事人。他们可以 通过合法途径对裁决提出异议,但不得在公开场合质疑法官的公正性或专业能 力。
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律师
公平对待
刑事辩护律师应公平对待对方当事人和律师,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使用侮辱性语 言。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

80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冯晶晶,生于2000年,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南昌大学 冯晶晶摘要:刑辩律师对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司法公正制度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诉讼结构的偏颇,防止法官审前预判的机制以及社会民众的普遍偏见,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得不到保障,正当权利无法行使,有悖刑法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刑辩律师;诉讼地位;社会偏见;审前预判 中图分类号:D9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80-0001刑辩律师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刑辩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
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辩律师的职责是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提出证明嫌犯或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犯或被告的合法权益。
受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总是一个相对的弱者,需要法律来设置辩护制度,保护其合法诉讼利益免受不当司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刑辩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控方是国家追诉犯罪者的一方,对于诉讼活动的启动与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国家赋予它一系列的权力,而辩方,虽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但在诉讼活动中国家只赋予它防御权,而这种防御权在范围与权限上是不能与控方的追诉权相提并论的,而在实际中,法官的天平也没有向辩方倾斜以保持控辩双方实质性平等,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中,相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强势地位而言,辩护律师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而该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比起无罪推定原则依然有一段距离,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不及无罪推定原则,且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民众大多数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等于犯罪人,就是坏人。
论律师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保障

律师的工作更注重程序的公正 , 易使有 的枪察部 门认为律师使案
件顺利 审理受阻 , 因而对律师产生怀疑和误解 法律 的正义包括结果
序。在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 , 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漠视 , 不享有诉讼
主体的资格, 因而也不允许其享有辩护权 。 随着现代法制的建立特别 是法治社会的建设中, 律师 的作用 日益受到关注与重视, 然而扔有一 些人认为 , 律师就是协助坏人钻法律 的空子 , 为坏人说话、 开脱 。 不可 否认律师 中有极少数人可能是钻法律空子, 颠倒黑白的人 , 但是律师 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在律师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下, 从事维护法律的 工作,因此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工作的误解和偏 见之任不可小
根 据 事 实和 法律 , 出证 明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无 罪 、 提 被 罪轻 或 者 减 轻 、
三 、 师 在 刑事 诉 讼 中的 作 用之 我 见 律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 意见 , 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诉讼活动 。在转型时期, 律师辩护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诉讼公 辩护 也称为辩护制度的根基 。尽管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诸 多的诉讼权利为 自己辩护 , 但仅仅依靠他们 自身的力量, 很难有 效地
阶 段 ” 被 指控 人 辩护 。我 国 刑 诉法 第 9 为 6条 规 定 律 师可 在 侦 查 阶 段 道 外 , 主 要 的 工作 足 在 司 法 程序 上 起 一 个 制 衡 的 作 用 。 更 在刑 事辩 护
介入 , 但却 不是辩护律师身份 , 而是不伦不类的法律帮助律师。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 辩护与代理制度 辩护人

4
有些人存在某些思想顾虑,往往因害怕受株连而不肯出庭辩护,即使出庭,也害怕被说是 包屁罪犯而顾虑重重,不敢据理力争。
(四) 不能担任辩护人公民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四) 不能担任辩护人公民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1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的现职
小测试
思考题
Thinking Questions
2 工作人员
3 人民陪审员 4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和责任
(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诉讼地
位和责任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人的诉讼地 位和责任
(三)辩护人的责任
1 确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 2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原则 3 立足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辩护
2 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这样
就有条件了解大量的案件信息。
3 律师出庭辩护,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业务活动。
4
律师都归属于某个律师事务所,他们对于承办的疑难案件一般都邀请同行进行集体讨论, 这样可以集思广益,取长补短,防止或减少漏辩、错辩从而保证辩护工作的质量。
(三) 担任辩护人的其他公民
(三) 担任辩护人的其他公民
1 他们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不足,难以把握辩护的重点。
2
不具有法定的调查取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的权力,因而对案情的了解有 很大的局限性。
3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职能

、
辩护 律师 的诉 讼地 位
( 一 )辩 护 律师 不是 独立 的诉 讼 主体 , 但 拥 有独
立 的诉讼 地 位
的前提 下 , 维护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 的合 法权 益是 辩
护律师 的唯一 目的 , 这 也 就 决 定 了辩 护 律 师 在 诉讼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规定 的刑 事诉 讼 主体是 指 侦查
( 二) 辩 护律 师与 检察 机关 、 公 诉 人 的诉 讼 地位 平等 在我 国社会 主 义 法律 制 度 下 , 辩 护律 师 和 公诉
不卑不 亢 , 对侵犯 自身合 法权 益 、 影 响辩护 律师诉 讼
地位 的行 为要敢 于提 出意见 , 据理 力争 , 维护 作为一 名辩 护律 师应有 的独 立 的诉 讼地 位 。
中不依 附任 何机 关 、 团体 和个人 , 具 有独 立 的诉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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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活运用 ; 其次 , 在人 际关 系 上 , 辩 护 律 师 应 正确 处 理 与法 官 、 检察 官 的关系 。在法庭 之外 做到 正 当交 往 ,
避免授 人 以柄 。在法庭 上 , 对 法官 、 检察官 的态 度要
被告 人 的合法 权益 。《 律师法》 第 三十 一 条规 定 “ 律 师担 任辩 护人 的 , 应 当根 据 事实 和法 律 , 提 出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无 罪 、 罪轻或者减轻、 免 除其 刑事 责 任 的材 料 和意 见 , 维护 犯罪嫌疑人 、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据此 , 辩 护律 师 在执 行 职 务 时 , 仅 应 以事 实 为 根据 , 以法 律 为准绳 。其 职 责是 忠于案 件事 实真 相 、
挥职能 的程度 。而辩 护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发挥 职能的方式 、 范围 和效 果又决 定 了刑 法人权 保障机 能的实 现程度 ,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在人们心目中,律师总是代表了公平和正义。
律师是智慧和效率的化身,他们合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巧妙地回答法官的提问,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护。
他们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据理力争,法庭下又温文儒雅,对法律总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那么,这样一个神圣而略带些神秘的职业,到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个怎样的地位呢?在庄严肃穆的法律体系中,律师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一.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对法律知之甚少。
法律赋予他们辩护权,然而,往往由于对法律认知水平的限制,他们的辩护权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利用,反而有时会对其自身其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而,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人,有利于被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
律师接受委托行使辩护权,便享有一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及调查取证等权利,较其他辩护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更为宽广。
同时,律师还应履行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具独立性,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等,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拒绝为其辩护。
其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参与诉讼。
代理律师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内的各种诉讼权利。
作为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的地位也是同样是独立的。
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开庭前调查了解事实,参与开庭审理,代理提出抗诉等,在自诉案件中还可以代理撰写自诉状等等。
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与职责

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与职责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上的重要一员,他们扮演着维护人权和法治的重要角色。
他们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为被告提供合法、公正的辩护,确保被告享有应有的权利和保障。
本文将从角色和职责两个方面探讨刑事辩护律师所承担的重要任务。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关键的地位和作用。
他们的角色可以描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的调查和审判阶段,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他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评估案件的弱点和优势,并为被告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2. 辩护代理人:刑事辩护律师代表被告出庭,与检察官、法官和证人进行辩论交流。
他们通过提出论据和证据,力图为被告辩护并驳斥控方的指控,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3. 证人调查人: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权调查证人。
他们通过取证及询问来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并揭示真相。
4. 法律教育者:刑事辩护律师向被告解释法律程序、被告的权利以及可能面临的后果。
他们帮助被告了解案件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以便被告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5. 调解者:刑事辩护律师有时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充当调解人的角色。
他们可能与检察官和法官协商,以寻求最有利于被告的解决方案,尽量减少被告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除了以上描述的角色,刑事辩护律师还有一系列明确的职责,这些职责确保了他们能够有效履行自己在刑事案件中的使命:1. 采集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收集和保护相关证据,以便为被告提供有力的辩护。
他们可以聘请调查人员、采访证人、获取监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2. 法律研究: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以确保他们对案件的辩护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他们需要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判例,以便能够准确和有效地进行辩护。
3. 辩护策略制定:刑事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及其保障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及其保障摘要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职业权利和保障两个方面探讨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及其保障问题。
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职业权利;保障正文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诉讼权利的使命。
然而,由于职业特殊性以及司法环境的限制,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经常受到侵犯。
本文将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和保障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1. 法律援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任何人对于未决诉讼案件,有权请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对法律援助的开展存在限制,导致刑事辩护律师难以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2. 诉讼代理权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代理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包括代理进行口头陈述、提出代理意见和证据等。
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常常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代理权存在限制和侵犯。
3. 证据收集权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对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
这是刑事辩护律师行使职业权利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对刑事辩护律师证据收集权的限制,严重制约了其职业权利。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1. 职业资格认定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是律师从事职业的前提保障。
律师独立运行和自我完善的基础在于其职业资格的认定。
因此,合理的职业资格认定机制是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保障的重要环节。
2.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律师作为职业人士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受到制度保障。
刑事辩护律师应保证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包括随时进入法庭、拒绝非法证据、代理当事人陈述等。
此外,律师的保密权、言论自由等权利也应受到保障。
3. 职业尊严和荣誉作为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应保障其职业尊严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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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多年来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1)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
风险大表现在刑事辩护中,自刑诉法修改实施后近几年来,全国不断有刑辩律师在辩护中被错捕错押。
困难多表现在会见难,特别是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侦查机关在会见时间,会见次数及了解案情方面给律师设置种种障碍,使律师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效果差表现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总不能得到足够重视,一致存在着许多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辩护效果较差。
据不完全统计,刑事辩护案件几年来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与我国法制化的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
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又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我国律师的职业属性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判度最大的立法缺陷就是律师和法院、检察院关系依旧没有理清,律师独立自治的自由法律职业者身份始终没有得到立法的明确承认。
(2)我国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是与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律师建设进程有密切联系,几经变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年代,律师制度初建,律师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当时政治背景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认识可以看出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律师政治和物质上的待遇比照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的规定办理”(3)。
五十年代未,刚起步几年的律师制度被废除,直到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在当时情况下,立法将律师的职业属性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赋予了律师与公安司法人员同等的社会政治地位,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和发展,从1986年起,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组织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是有些地方开始试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后又出现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私营律师事务所;二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逐渐摆脱行政机构管理模式而实行依法自主开展业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
此种情况使得对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逐渐失去了制度基础以及现实合理性,以无法准确反映律师的职业特点。
这一时期,律师界、法学界对律师的职业属性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出现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1993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改革方案》。
该方案第一次明确地把我国律师职业属性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这一定性在1996年5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
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该法颁布后,法学界、律师界几乎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内容是对我国律师属性的定性,并认为这一定性准确、科学、全面。
如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对律师的定性是恰当的,定点是甚至无需从逻辑上或经验上加以推演和证明”(4)。
还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高度概括了作为律师的必备条件,从而使律师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从事业务活动,因此,我国律师亦不同于自由职业者;由于律师不再是国有的法律工作者可以不占国家编制,不需国家核拨经费。
因此,律师队伍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现实可能性,尽快发展起来。
(5)研究律师的职业属性,首选需要揭示律师执业特点,并应在与法官检察院等官方法律职业的比较中揭示律师的职业属性。
结合律师职业特点,笔者认为,《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表述了实行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外在特征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上在特征的描述,并未把律师的本质属性挖掘出栏。
未能揭示律师这与法官、检察官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律师不同于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不同的执业方式,后者才具有根本意义(6)。
故,《律师法》第二条并未对律师职业属性作出科学准确的界定,因此,法学界关于《律师法》对律师职业属性的界定“是恰当的”,这一定性准确、科学、全面的认识值得商榷。
[!--empirenews.page--]应如何科学界定我国律师的职业属性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法(1999)92号〉精神。
司法部于2000年8月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会议,要求所有已实行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挂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的律师事务所于2000年10月31日之后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彻底脱钩改制。
律师事务所脱钩后,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从以上规定可知,律师事务所已成为合伙制非企业单位。
律师则辞去公务员身份,人事档案交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在行政管理方面与主管单位司法行政部门无关系,而在事实上变成了社会自由职业者。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方式来看,律师按照“律师法”规定,承办各类法律事务,都属于个人劳动,律师在一般情况下,对某一法律事务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除外),具有自由选择特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什么样的方式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完全由律师决定。
这些都与西方国家律师的自由职业者并无根本区别。
因此,对我国律师职业属性也宜界定为“自由职业者”。
对我国律师职业属性的这一界定,符合律师职业特征,能准确揭示律师职业的本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目前,我国律师社会地位低下律师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既有律师素质较低,法治水平不高以及制度的原因,也与对律师职业属性未有正确认识有关。
如社会各界尤其“领导层及政法等部门对律师认识并未因律师制度的改革而改变,他们仍然认为,律师与警察、法官、检察官一样是政法单位及工作人员”,以至于律师法颁布实施后,仍把律师、律师事务所当作政法单位及工作人员,硬性规定让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每年度的“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评比活动。
有的司法行政部门不让专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抽出和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去搞一些与执业活动无关的事情。
因此对律师的期望值很高,往往对律师提出一些很难做到的,甚至不属于律师执业范畴的要求,对律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对律师职业属性未有正确的认识,还给律师业务活动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例如,将律师活动看作一种公务性质的职务行为因而个别地方出现了律师受贿的案例,其实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工作不具有公务性,而只具有业务性,没有职业的便利可以利用,因而不可能成为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罪)的主体”(8)。
轰动全国的哈尔滨某一律师以贪污而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庭审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律师没有职业上的便利,从而认定该律师无罪后被释放。
“以上这些问题,只有从律师是自由职业这一定位出发,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9)在立法上对律师自由职业者属性予以明确界定赋予并保障律师广泛的诉讼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确保其自由执业,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和整个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二、辩护律师在[1][2][3]下一页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辩护律师在诉讼的地位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其具体定位“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和辩护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如不能科学地对辩护律师的角色进行定位结果必然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
”(10)该问题的关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在我国,由于辩护人律师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因此理论界对此问题认识存在着不同观点。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不属于诉讼主体,其主要理由是,诉讼主体必须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必须能决定刑事诉讼的进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而辩护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既不能代表国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对利益的无关性,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因而从根本上看,辩护律师是被动辅助被控告人执行辩护职能的。
他既没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也不承担特定的义务。
故不符合诉讼主体的特征,不成为诉讼主体,但辩护律师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empirenews.page--]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适应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促进我国律师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将辩护律师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
首先,刑事诉讼是控诉、辩护、审判的三方结构。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要是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辩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因被羁押不能调查取证等诸多方面的限制。
不能完全成为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控、辩、审三结构中的辩方。
只有律师作为辩护人才能成为完整的辩方。
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或者参与了但没有完整的权利,该刑事诉讼必然是不完整的、不健康的刑事诉讼。
第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但是,一旦辩护律师参加了刑事诉讼,他就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开展辩护活动并不是根据被告人的意志进行辩护,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并非单纯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
第三,确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扩大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促进其辩护职能的发挥。
另外,从目前开展的诉讼机制改革和创新上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实现控辩双方平衡,如果辩护律师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就无法实现平衡。
故,应尽快从立法上确立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
当然,虽然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律师也不得违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进行辩护。
“当被告人的意见与辩护律师不一致时,律师不应违背被告人的意志,如果律师要违背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护,则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11)三、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关于律师的责任定位,看起来是一个最基本问题,但同时又是一个很深的课题,它直接涉及到律师辩护工作的角度、力度和社会评价。
目前社会上对辩护律师的评价和要求,或者过高,或者过低,以至于连律师自身都无所适从,说到底还是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没有搞清楚。
(12)一般认为,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