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否延长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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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协议

延长试用期协议

延长试用期协议双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员工姓名)(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具体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为了更好地评估乙方在公司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双方愿意延长乙方的试用期。

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在此基础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第一条试用期延长期限1.1 根据双方协商,乙方的试用期将延长为(具体期限)。

1.2 试用期延长期限的起始日期为本协议签署之日。

第二条薪酬及福利待遇2.1 在延长试用期期间,乙方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保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水平,不发生变化。

第三条工作职责和权益3.1 在延长试用期期间,乙方需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评估和确认4.1 在延长试用期期满前,甲方将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乙方的工作表现、能力提升情况和公司实际需求,决定是否正式录用乙方。

4.2 若乙方在延长试用期期间表现优异,且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则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确认乙方正式员工身份。

4.3 若乙方在延长试用期期间未能达到公司要求或不适应公司工作环境,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终止与解除5.1 乙方有权在延长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但应提前(具体期限)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5.2 甲方有权在延长试用期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具体期限)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保密义务6.1 在延长试用期期间,乙方仍须遵守原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7.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延长试用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日期:日期:注意: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员工试用期可以延长吗(试用期可以延长或缩短吗)

员工试用期可以延长吗(试用期可以延长或缩短吗)

员工试用期可以延长吗(试用期可以延长或缩短吗)延长员工试用期合法吗1、法律分析:延长员工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不同意的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试用期延长属于违法行为。

需要合理延长,具体如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延长试用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延长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期限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4、综上所述,试用期在合法的情况下但是可以延长的,但是要满足延长使用期的条件,要双方商量并且同意,不能单方面的就决定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是不可以超过六个月的,如果试用期延长超过六个月了,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延长员工试用期1、法律主观:员工的试用期,是不可以延长的。

如果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或者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则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如果是一到三年期的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如果合同期限是三个月到一年,则试用期不能够超过一个月。

2、原则上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是可以向后延长的,法律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期的时间长短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有关的,而且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3、其实,试用期确实是可以延长的,但不能无限制地延长。

劳动法规定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有不同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是相关的,劳动合同期限越长,试用期也可以越长。

4、公司是不能随便延长试用期的,公司录用新员工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里面会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高不超过六个月。

双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不可以在合同履行中延长。

5、我国员工上岗都实行一个试用期,意在先试用一下,如果双方决定继续劳动关系就要增加工资,转为正式员工应有的待遇。

延长试用期该如何操作

延长试用期该如何操作

如何不被坑系列劳动人事篇——延长试用期该如何操作引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方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考核,如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员工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些用人单位因约定的试用期低于法定期限,在约定期限内难以对尚未达到录用条件的员工作出留用或辞退的取舍时,到底该怎么进行操作,才能尽可能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呢?案情概要胡某于2019年9月2日入职星海公司,劳动合同期限: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2019年12月6日胡某曾签署《试用期延长确认单》确认劳动合同试用期延长1个月,2019年12月26日星海公司向胡某送达《关于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载明:因试用期间工作绩效不达标,经双方协商一致,将试用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延长试用期期间工作绩效仍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请求:胡某以要求星海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现已结案。

胡某主张及证据:胡某主张星海公司从未告知其考核分数,仅告知考核不通过即通知不予转正。

星海公司主张及证据:星海公司主张胡某在工作中未能完成既定工作目标故双方协商延长试用期至2019年12月底,因胡某曾提出于月底离职故在12月底前公司未再对胡某进行试用期考核。

另外,星海公司主张胡某的绩效工资需通过绩效考核后方可发放,该公司确认胡某于2019年9月入职故未参加第三季度考核,发放9月工资时财务自行发放了绩效工资;公司未对胡某进行第四季度绩效考核。

一审法院认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延长3个月试用期,痛赔员工4万2

公司延长3个月试用期,痛赔员工4万2

王荣耀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北京天一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有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

月薪加上绩效、奖金等大约1万余元。

三个月试用期满,公司认为王荣耀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介绍的优异销售能力不符,因此其公司延长3个月试用期。

延期考察通知书内容显示:“王荣耀先生:三个月试用期间,王荣耀表现较好,能够完成基本工作,但作为公司营销部门来说,‘出单’是结果导向,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按照公司《营销人员绩效激励办法》,不予转正……现经公司决议,将王荣耀的考察期延长三个月,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

届时,公司、团队负责人综合评定在此期间内的表现后,另作安排。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向王荣耀送达了《解聘通知书》,其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系王荣耀任职期间绩效未完成。

王荣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027.59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331.8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公司与王荣耀订立有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此后该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王荣耀试用期无签单为由延长试用期至2018年9月25日,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无论公司与王荣耀是否已就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协商一致,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另外,通过2018年9月30日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可知,王荣耀自2018年10月1日成为正式员工,再结合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可知,王荣耀的试用期至2018年9月30日,故公司应支付王荣耀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2 027.59元。

【劳动关系每日谈014】有关员工试用期

【劳动关系每日谈014】有关员工试用期

【劳动关系每日谈014】有关员工试用期一、员工试用期的期限怎样设定?企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的一种时间区间,《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对应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即试用期为1个月或1个月以下。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即试用期为2个月或2个月以下。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为6个月或6个月以下。

二、法律法规中“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本数”的界定来理解,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所以说,在员工试用期的约定里,3年期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1年整的劳动合同则可以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

三、试用期可以随便延长和缩短吗?对于试用期的缩短,即为“提前录用”,一般不会产生什么纠纷,但是对于延长试用期,则需要注意有关事项,否则对于企业很容易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1、用人单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随意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期限。

2、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即使是劳动者同意的延长试用期期限,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上限。

3、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延长试用期的协商,必须在前一试用期届满之前达成,一旦试用期届满,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延长试用期的权利,而只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四、试用期工资怎么制定?《劳动合同法》针对试用期的工资有专门的规定: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则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实习期管理规定(5篇)

实习期管理规定(5篇)

实习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完善现有的考评体系,明确公司的价值导向,不断增强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及转正定级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驻外机构及事业部的所有试用期员工。

第四条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

同样,劳动者也可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招聘时所提供的情况自己能否适合或用途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试用期一般为3~____个月,最长不超过____个月(含培训时间)。

第五条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第六条区别对待原则:相对于正式员工的绩效改进考核而言,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评是综合考评,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劳动态度和工作绩效做全面的评价。

第七条考、评结合原则: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与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第八条效率优先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要及时按规定中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或符合公司辞退条件而未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第九条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两种形式。

月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期终评议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时通过笔试、答辩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试用期员工月度考核要素分为工作态度、作业能力、工作绩效三项。

1、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合作性、主动性、纪律性、自我提高的热情、基本行为准则等内容。

2、作业能力:主要指业务能力,含学习理解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应用创造能力、协调能力等岗位必需的能力。

试用期延长协议7篇

试用期延长协议7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即雇主和受聘员工)在试用期延长过程中的相关权益、义务和责任。

为确保双方充分理解并遵守本协议,特此制定以下内容:一、协议目的鉴于双方对工作的相互了解和评估需要一定时间,双方同意在原有试用期基础上进行延长,以便更全面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及能力。

二、协议内容1. 试用期延长的期限:原试用期为XX个月,现因双方需要,试用期延长至XX个月。

2. 延期原因:双方对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评估后,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期以便进一步了解和考核。

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雇主有权在延长试用期期间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员工有义务在延长试用期期间继续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并接受公司的考核。

(3)员工享有公司规定的相应福利待遇及休假等权益。

4. 工作内容及考核标准:(1)员工在延长试用期期间的工作内容保持不变。

(2)公司将对员工的业务能力、团队协作、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5. 保密协议:双方同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及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6. 违约责任:(1)如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协议提前终止,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因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7. 其他条款:(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雇主和员工各执一份。

(3)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补充。

三、签署雇主(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员工(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四、附加条款及说明1. 本协议基于双方自愿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协议顺利执行。

2. 在延长试用期期间,员工应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以符合公司的要求。

3. 雇主在延长试用期期间,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帮助员工提升工作技能,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遵循合法、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公司人事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与员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动争议处理等事宜,公司各部门配合人事部作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第六条员工应如实告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基本信息,如实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公司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

如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未向公司如实说明的,应由员工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1―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代表对公司规章制度和附件内容的认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涉及技术、财务、采购、管理及其他掌握公司不宜对外公开信息等岗位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障公司保密事项的信息安全。

员工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

第八条员工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应与其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外借、外派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权限及程序(一)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员工应当主动出示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毕业证书等资格证书、各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证明无竞业限制问题,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二)原则上员工应在入职5天内在公司人事部的指导下,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制度试用期是公司对新员工进行考核的一段时间,是确保招聘决策正确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员工试用期的考核流程,提高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本公司特制定了员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制度。

1. 试用期的定义和时长试用期是指新员工加入公司后,进行为期一定时长的工作表现评估。

试用期的时长根据不同职位的需求而定,一般为3个月,但也可根据特殊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

2. 试用期考核的目的和原则目的:试用期考核的目的是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留任,并为员工提供改进和发展的机会。

原则:试用期考核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客观、透明。

评估应基于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不受个人因素、人际关系等外界因素的干扰。

3. 试用期考核内容试用期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评估员工在试用期内能否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 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评估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工作态度。

(3) 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评估员工在团队中的合作能力和与同事、领导的沟通能力。

(4) 专业素养与知识技能:评估员工在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方面的掌握情况。

(5) 纪律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评估员工是否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4. 试用期考核流程(1) 制定考核计划:公司应事先确定试用期考核的流程和标准,并向员工明确告知。

(2) 考核记录和评估:直属主管应每周或每月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记录和评估,积极提供指导和反馈。

(3) 考核结果汇总:试用期结束前,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员工的考核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

(4) 考核结果通知:公司应将试用期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与员工进行面谈,全面了解员工的意见和反馈。

(5) 考核结果决定:公司根据试用期考核的结果决定员工是否留任、转正或解雇。

5. 试用期考核结果的处理试用期考核结束后,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综合评估结果,公司将作出以下决定:(1) 留任并转正: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出色,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将与员工签订正式员工合同。

不符合中国劳动法的试用期延长案例

不符合中国劳动法的试用期延长案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能够更好地筛选和留住优秀员工,常常采取试用期延长政策。

然而,在部分情况下,一些企业无视中国劳动法规定,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延长试用期。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例,探讨不符合中国劳动法的试用期延长现象及其影响。

I. XX公司试用期延长案例XX公司是一家电子科技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采取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然而,由于公司在这段时间内遭遇到了项目推迟、订单量下滑等问题,导致正式录用员工的岗位暂时被冻结。

尽管这并非是员工产生的固有原因,XX公司却擅自将试用期延长至九个月,并以“需要评估您是否适合当前工作需求”为由告知员工。

II. 不符合中国劳动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经过 probationary period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的目的是让雇主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更长时间来熟悉公司和岗位。

然而,XX公司未经与员工商议或正式通知,私自延长试用期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III. 不合法延长试用期的影响1. 违背公平原则:延长试用期将导致员工在获得正式聘任和相应权益方面受到无故拖延。

这种不公平行为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对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极为不利。

2. 限制社会保障:根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试用期内的工人享受与正式录用员工相同的待遇、约束和保障。

然而,在非法延长试用期情况下,员工可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这将对员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 反映企业管理问题:不合法延长试用期反映了企业管理问题以及对职工权益尊重程度的缺失。

若一家企业无视劳动法律规定,其治理能力和信誉将受到严重质疑。

IV. 如何避免不合法延长试用期1. 加强政府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试用期管理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案例。

同时,对违规行为应予以严厉执法,以维护员工权益和营造公平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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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否延长试用期限?
一、案情简况:
1.1 基本情况:
吴某于2015年8月1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18年8月18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吴某担任人力资源主管一职,试用期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

2015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了人力资源总监延长试用期协议,约定“鉴于人力资源总监试用期期间,在制度建设、人才招聘等方面未达到人力资源总监岗位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延长其试用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延迟试用期协议,约定“鉴于吴某未能全部完成试用期延长协议规定之工作任务,经双方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吴某于2015年12月31日完成工作交接后,本协议即可生效”。

吴某实际出勤至2015年12月31日,某公司未向吴某支付过绩效工资。

1.2 员工主张:
吴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延长试用期协议无效,其应属于已经转正。

1.3 公司主张:
某公司认为,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延长试用期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应属于有效,吴某未转正。

二、争议焦点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否延长试用期限?
三、裁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某公司与吴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试用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现,某公司以其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过法定期间为由,主张其公司延长试用期行为合法。

显属违反了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017)京民申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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