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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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

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

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摘要】一人公司制度是指由一个人独资或者多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

新公司法在一人公司制度方面有重要的意义,给予了一人公司更多法律保护和规范。

一人公司的特点是所有权、管理权和责任集中在一个人手中,法律责任也由该人自行承担。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改进体现在减少了注册资本限制、简化了注册程序等方面。

一人公司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提升企业灵活性等方面。

一人公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比如个人财产承担风险、法律地位相对较弱等。

结论指出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推动作用,未来一人公司制度可能会继续向简化、规范、灵活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制度、新公司法、法律责任、经济发展、改进、限制、推动作用、发展方向、结论、影响、概念、重要性。

1. 引言1.1 一人公司制度的概念一人公司制度是指由一个人独自创办并担任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等职责的公司形式。

一人公司通常规模较小,经营范围相对较窄,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在一个人手中。

一人公司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了一种灵活、快捷、低成本的公司设立方式,降低了创业门槛,推动了市场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发展。

一人公司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律环境的适应。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重视和支持,体现了政府对创业者的关心和鼓励,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力的释放和市场竞争的加剧。

一人公司制度的灵活性和简便性,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创业者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增长。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一人公司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于促进创新和创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作用。

随着新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落实,一人公司制度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1.2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重要性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推出将为个体经营者提供更为灵活的选择和更轻松的创业环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的。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有一位,公司的权力和责任则由该股东全权负责,其亏损也仅限于其出资额度内。

为了更好的管理和运营公司,股东需要开展股东会议,根据股东会决议来处理一些公司事务。

下面,我们将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股东会的召开、决议的制定以及执行具体事务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一、股东会的召开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和业务发展。

因此,股东会的召开非常关键。

一般来说,股东会应该在全年内至少召开一次,以便适时沟通公司的业务和决策。

在召开股东会时,股东须提前通知对方,确保股东能够亲自参加会议。

除此之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有关会议主题的资料,以便股东能够充分地了解公司事务,更好地进行交流。

二、决议的制定在股东会召开之后,公司代表应当介绍公司的运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事宜。

接着,股东应当就公司的运营进行讨论。

最后,股东会应当就公司问题达成共识,起草成决议。

决议应当反映出股东会的讨论结果和共识,明确股东会的决策和措施。

决议应附有每个股东的签字,作为股东会议决议的证明。

三、执行具体事务股东会议决议之后,就需要根据决议来处理具体事务。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根据决议在公司内部进行工作分配和执行。

如果需要与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沟通,公司代表也应当依照决议来与他们协商。

总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公司业务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股东利益,进行合理、公正的决策。

同时,股东合理参与股东会议的讨论规划和执行的过程,是发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键步骤。

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导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在公司登记中写明自然人、法人的独资情况,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法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来说,《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几点不同规定:(一)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股东的出资期限。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一期出资后,余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在两年内缴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注册资本是等于还是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要一次缴足,不能分期出资。

(三)公司章程。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四)关于公司组织机构。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是有三方面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者之间各有职权;而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

新公司法 全文 解读

新公司法 全文 解读

新公司法全文解读
新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版本,它于
2018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
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对中国境内外的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合规经营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司治理,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和作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设置和职责,增强了公司治理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和义务,加强了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权、表决权、收益权和财产权,保护了小股东的
权益,增强了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
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和股东退出机制,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权益
保障。

另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它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责任、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加
强了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质量和效益,保护了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中国境内外公司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解读新公司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适用2024版《公司法》)

一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适用2024版《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人属性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章公司基本信息第三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公司名称:请填充。

(二)公司住所:请填充。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一)公司经营范围:请填充。

第五条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章股东出资第七条股东出资信息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如下:(一)公司成立后向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公司治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一)公司不设股东,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如不设董事会则为董事)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不设监事除外)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依职权就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董事(一)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名。

(二)董事由股东任命。

(三)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四)董事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监事(一)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任命。

(二)监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监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担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现就修订后的公司法重大变化解读如下,供大家学习。

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二、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三、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四、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法律法规:公司法63条一人公司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63条一人公司的规定是怎样的?
小编希望公司法63条一人公司的规定是怎样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我国,有很多小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其承担公司的全部出资,这种一人有限公司结构简单,广泛存在于家族企业中。

我国的公司法中有一个章节,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这里面的条款就包括第63条。

那么,公司法63条一人公司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请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公司法63条一人公司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必须做到相互独立的事项:
1、不要公司和股东混用账户,混用账户股东自己分的再清,也是无用的;
2、建立起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账是比较好的办法;
3、是严格划清公司支付与股东支付的界限,该谁支付的就用谁的钱进行支付,可以借款,但是不得相互支付;
4、除分红或者减资外,股东不能在公司支取任何费用;
5、股东财产和公私财产不得混用。

浅谈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有关问题

第26卷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 l .262006年6月 Jou rnal of So ut h 2C en t ral U n iver sity fo r N at i o nalit ies (Hum an it i es and So ci al Science ) Ju n .2006α浅谈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有关问题宋 玉(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公共课部,湖北武汉430079)摘 要:随着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的开启,为我们的生活注入了一剂兴奋剂,然而我们必须警惕一人有限公司存在的种种弊端,从一人公司的登记设立、财务监督和加强股东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以促进一人公司的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弊端;规范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 (2006)20155202 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公司运行的新准则。

新公司法主要是通过强制性规定来规范一人公司的,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一人公司毕竟不是典型的公司形式,它只是异化了的公司形式,但由于其事实上的存在,以及存续过程中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一方面要允许其存在,另一方面,一人公司相对于普通公司来讲,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所设公司之间容易出现财产、人格等方面的混同,从而会使股东容易利用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但与其存在的弊端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

于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建立了一人公司的制度,并在公司立法时修正有限责任原则方面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以控制股东对一人公司法律人格的滥用,引导规范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

鉴于“公司法理应针对一人公司之负面效应,构建一套有利于其扬长避短、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使其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使一人公司在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下良性运转”[1],笔者就一人公司在登记、经营和责任等法律监督方面谈一些看法。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怎么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在⽇常⽣活与⼯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如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相信许多⼈可能只是对其有⼀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带来关于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公司法对⼀⼈公司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在 57条~63条做出了对⼀⼈公司的规定。

作为后来增加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对⼀⼈公司的承认。

第五⼗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和组织机构,适⽤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本章第⼀节、第⼆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个⾃然⼈股东或者⼀个法⼈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个⾃然⼈只能投资设⽴⼀个⼀⼈有限责任公司。

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然⼈独资或者法⼈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七条第⼀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书⾯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的相关解答,希望以上的内容为您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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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Genius is the endless ability to work har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最低注册资本是十万并且要进行公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1、出资。

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提升到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

2、公示。

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的信息。

3、财务监督。

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数量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

上述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二、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的区别是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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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7-07-28 15:04:00 ]作者:杨北京【摘要】2005 年10月27 日,新《公司法》正式颁布。

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新。

笔者试从新旧法条对比、法理分析、进步与不足几个角度对我国公司法中的这一新制度进行粗浅的解读。

2005 年10月27 日,新《公司法》正式颁布。

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在新《公司法》上的确立,并不是说我国此前不存在这种公司,事实上,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广泛存在的。

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冲突,使它在传统公司法框架体系下很难得以规范,新《公司法》对此进行规定表明了我国学术界对公司法法理的突破。

笔者不揣浅薄,试着对新《公司法》第一章第三节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进行简要解读:一、第58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新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条规定从主体上确定了,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自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在1993年12月颁布以来,一人公司问题无论在该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一直是法学界与立法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一人公司否定论者恪守公司的社团性,认为公司成员的多数性是公司作为团体与其它个人商业组织进行区别的基本特征,否则,公司将无以为社团,其团体人格也将失去载体和基础。

然而,社会客观事实并不总是依循人们的精心设计而发展的。

许多公司,特别是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后由于股东死亡或退出等原因,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一人公司。

而且在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只占很小一部分,一人公司占绝大部分[1],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若撇开多数,只管少数,将大大削弱其立法目的和功能。

从法理上看,公司的社团性并不是其本质,也不是不可突破的。

现代西方公司法不再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先是承认“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而后又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其理论依据在于,在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与股东人数的多少并无直接关系;以股东人数作为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法定条件,容易滋生发起人以虚设“稻草人”股东[2]来规避法律的现象。

与其让发起人虚设股东规避法律,不如将发起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合法化更现实。

当然这还要同时通过相应的制度和原则来弥补一人公司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另外,一人公司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不适应于股份有限公司[3],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集资功能,能聚集社会大量分散资金形成规模效应。

投资者可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个平台,控制远远大于其自有资本的公众资本,从而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

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又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

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旦单一化,其上述特点将荡然无存。

另外,在我国股份公司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更大,如被不良用心者利用,将会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正因为如此,新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此次在立法上全面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既是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也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是一次明智的立法选择。

二、第59条:注册资本及转投资问题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将旧《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改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4],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降为三万元,同时实行认缴资本制。

相对于普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严格的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普通公司要高,为10万元,同时实行实缴资本制。

立法者的本意可能是认为,相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债权人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时要冒更大的风险,故而对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严格规定,这样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事实上,这个目的是否能达到呢?从目前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大多抛弃了资本信用理念,而采纳资产信用理念[5],资本只是公司注册那一瞬间的公司资产,此后,公司用来担保债权的是公司的现存资产,与原来的注册资本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了。

而且,这一条规定从法理上来说,明显是与新《公司法》第26条相抵触的。

笔者斗胆猜想,本条若非立法者的疏忽,那只能解释为立法过程中新旧两派法律理论妥协的结果了。

本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够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而对于同一法人能否举办复数一人公司,新《公司法》却没有规定。

结合新《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该条删除了旧《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公司可以其他企业投资,只是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连带债务人。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新法并未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

三、第60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公示新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这是因为相对于普通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要冒多一点风险。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者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了解交易对方的信息:一是通过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二是通过各种媒体,如网络、报纸、电视等。

不可否认,公共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最为准确,一人公司的公示制度无非是让那些与一人公司从事交易活动者知晓,其交易的对象为一人公司,而明白其所涉及的交易风险。

在各种登记文件中,营业执照是由公司悬挂于营业场所,交易者可以很明显看到的文件,在其上进行公示有更有利于交易对方了解信息。

本条美中不足的是只规定了设立中的一人公司要进行此项公示[6],却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后由于股东死亡等原因导致的事实上的一人公司要否公示,这一点有待以后的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时解决。

四、第61、62条:公司章程自治及股东决议新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名,不具有团体性,没有股东会,相应的职能由该股东履行,所以规定公司章程由该股东制定。

第62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但却没有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

结合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应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由此,关于董事会可以适用新法第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该条为授权性规定,并不强制一人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但是根据第45条第1款,一人有限公司至少得有一名执行董事[7],所以可以由该股东任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

同样的道理可以得出公司至少得有一名监事的结论,但是第52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同时不管国有还是非国有的公司,监事中职工代表都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所以公司的监事最有可能是公司的职工代表。

第62条还规定了股东的重要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他随时随地做出的决定也就是公司的决定,若无此项规定,公司的许多行为将没有记录,出了问题之后,股东很容易造假,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所以,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五、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告第63条[8]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将会普遍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

这就要求有严格的财务监督或者审计制度,预防一人股东与其代表的公司在财产管理和责任分担上的模糊不清。

本法第165条对此有相同规定,本条的重复强调了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以规范一人公司的动作,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本条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是第165条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可以置备公司,方便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的问题。

六、第64条:一人公司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上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新《公司法》第20条[9]从宏观上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64条[10]又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规定。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其实质内容有二:一是财产独立;二是责任独立。

其中,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条件。

公司的责任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的独立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可说是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经济的发展曾起过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主要的弊端就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

一人公司之所以受到攻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人公司更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监督和制约机制较为薄弱,如果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除外。

与新法第20条相比,一人公司中股东的责任更大。

在第20条中,鉴于列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行为较为困难,新《公司法》只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的认定则有待司法解释及实践的解决,表明了立法者的谨慎态度。

而第64条则规定了股东的举证责任,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连带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共同责任,二是补充责任,虽然立法未有明示,但是从立法目的上看股东应承担共同责任,即唯一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得就其二者择其一求偿或连带求偿。

作为新《公司法》的众多亮点之一,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让我们有耳目一新之感。

这一适应世界立法潮流同时也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创新将会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当然,作为新生事物,一人公司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其作用的发挥也有待于我国在经济管理、信用评级、个人资产调查等各方面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

因此要避免一人公司带来的弊端,使其发挥其应有之用,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1]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目前我国法人独资企业至少有以下几种:1、由国家直接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由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3、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设立的企业;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设立的企业;5、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6、各种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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