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浅析构建律师在场权的障碍

一
科学 。司法机关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 ,尽可能 的让罪 犯对其行为 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 刑事诉讼 方 面 ,侦查 机关 的侦查 工 作是 否有效 率 ,都将左右着接下来的各个诉讼环节 ,侦查机关 的工 作要点就是及 时 迅速 的破案 ,这不仅仅是当事人和社会的共 同愿望 ,也是 一个完善 的司 法制度的基础之一。快速破案也成为了侦查机关 的工作 原则 ,为 了快速 破案侦查机关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 的身上找 突破 口,先取得 犯罪嫌疑人 的有罪 口供 ,继而根据这些有罪 口供 去调取其他证据 。虽 然在新一轮 的 司法改革 ,我 国的逐渐 的在从 “口供 中心主 义” 向 “ 证据 中心 主义 ” 转 变 ,但 现 阶 段 ,我 国和 发 达 国 家 相 比刑 事 侦 查 手 段 及 技 术 相 对 落 后 , 口供还是破案的关键。侦查阶段讯 问时 ,律 师介入必将对 侦查人员 的审 讯工作造成影响 ,对整个刑事诉讼 的效率必将产生影 响,甚至有可能对 社会整体公正造成影响。
六 、司 法 资 源 稀 缺
、
权 力 本 位 思 想 深 国
新时期 “ 权力本位思想 ”已经渐渐的退 出历史舞台,但是重权力轻权 利的权力本位思想在一定程度下还是对我国司法公正存在着 的影 响。在司法 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仍存在着滥用职权 、非法取证的行为 ,让实体正义和 程序正义流于形式。在外人眼中,中国的司法是建立在侦查 的基础上 , 一个
五 、侦 查 、羁 押 不 分 离
我 国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后 的犯罪嫌 疑人一般情况 下是羁押在 看 守所里 ,而看守所却是公安机构的一部分 。公安机关为 了侦破案件有 时 会在晚上进行审讯 ,或者是掌握犯 罪其他线索后对在押犯 罪嫌疑人进行 突击审讯 ,而且对于重大案件的侦破往往需要很长 的时间 ,如果犯罪 嫌 疑人 申请律师在场 ,往往是不现实的 ,也是难 以实现的。
略论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不足——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一
次会 议 通过 了 律师 法 第 二 次 修订 案 ,修正 以后 的律 师 法 于 2 0 年 6 o8 解 决 法 官 或者 检 察 官 的权 利 受 到侵 犯 或 对 处罚 不 服 的救 济 问题 , 原 而
月 1日起开始施行。 自新法 公布 以来, 围绕 旧《 律师法》 新《 、 律师法》 《 律师法》 和新 《 律师法》中都没有律师权利救济的 内容, 而律师同法 与《 刑事诉讼法》 的意见言说也可谓众说纷纭。笔者试从新《 律师法》 官、 检察官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 其权利 也应 当受到保障 , 所 角度 , 我国律 师辩护 权的发展与不足 问题作一探讨 。 对 以 , 不 能 不 说 是 律 师 法 的 一个 重 大 缺 憾 。显 然 也 不 符 合 “ 权利 就 这 有 《 律师法》 修改后律师辩护权 利的发展 有救济” 的一 般 法 理 要 求 。职 权 机 关 行 为 期 限 、 律 后 果 以 及 权利 救 法
1 在会 见权方面 , . 简化会见手续, 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
所证 明 和委 托 书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 即可 会 见 犯 罪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保 障 会 见 权 利 , 定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监 听 。 规 被 不 2在阅卷权方面 , . 阅卷 起 始 时 间 提 前 , 定 受 委托 的律 师 自案 件 规 审 查 起 诉之 日起 即有 权 阅 卷 : 大 阅卷 范 围 , 定 审 查起 诉 阶 段 , 护 扩 规 辩 律 师 有 权 查 阅 、 抄 和 复 制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诉 讼文 书及 案 卷 材 料 : 民 摘 人
关键 词 律师法 辩护 权 发展 不足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33 00 1 0 .5 22 0 ) -6 . 1 0
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法律制度构建

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法律制度构建在我国以前普遍存在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向重实物证据的侦查模式改革过程中,法律界普遍认为尊重和保障被追诉者人权应当加强辩护方的权利,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允许律师在场称作是看得见的正义,国际社会很多国家确立了律师在场权,实现了司法民主和司法正义。
面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密集平反错案,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就是与国际接轨,确立律师在场权,通过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的实验表明:律师在场权能够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杜绝刑讯逼供。
关键词:律师在场权法律制度构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两个重要的刑事诉讼实体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然而,并没有规定保障实体正义完美实现的律师在场权和被告人沉默权等程序性内容,为此,笔者将对我国亟待立法确立的律师在场权展开浅显的论述:一、律师在场权是看得见的正义何谓律师在场权?笔者认为:指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起至侦查终结,凡是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侦讯行为,辩护人均有权在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辩护权利。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知情权,即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查阅相关诉讼文书并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得到通知;(2)见证权,即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起至侦查终结时止;犯罪嫌疑人每次接受讯问时律师都有权在场;(3)帮助权,即有权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为其解释有关法律的规定;(4)异议权,即律师有权对讯问人员的非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提出异议,并申请对非法讯问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5)核查权,即律师有权审阅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1]。
(杨宇冠:《律师在场权研究》载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程序中律师在场(实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
论律师在场权的立法缺失及制度设计

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凡是承认 沉默权的 国家 , 基本 上
都规定了律师在场权。虽然 我 国现 行的刑 事诉讼法 确立 了 无罪推定原则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亦拥有诉讼 主体 的资格 ,
犯罪嫌疑人说 : “ 你有权保持 沉默……” 犯罪嫌 疑人也往往会
说 :在我 的律师未到之前 , “ 我什么都不会说 ……” 这就是公 民 的沉默权 , 熟悉美 国法律 的都 知道 , 这就是著名 的“ 米兰达警 告”然后警察会说 :你有权 在接受 警察讯 问之 前委托 律师 , “
第 = 卷第 4 I 5 期
21 00年 l 月 2来自沧州 师范专科学 校学报
J unlo a 乎} I e c es’C l g o ra fC n l 】Ta h r o oee l
V 12 . . o . 6 N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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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场权 的立法缺失及制度设计
的层 面 , 点 论证 了律 师在 场 权 的 适 用 范 围 、 序 和基 本 内容 。 重 程
关键词 : 律师在 场权 ; 立法缺失 ; 必要性 ; 设计 制度 中图分类号 :96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221) — 03 ( 1 8 4 (0 0 05 一1 0 04 3
・
5 ・ 3
者则认为 , 沉默权虽然在立法 目的等方面与律师在场权基 本 相同, 但是, 律师在场权还是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特别的作 用。其次 , 在传统法制观念中 , 重实体公正而轻程序公正。都 想还原事实真相, 这是实体公正 , 但是缺乏程序公正 , 比如 , 通
王 志 雷
( 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 江苏 徐州 21 3 2 f) 0 l
律师在场权比较研究

律师在场权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79-02摘要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体现了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是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律师在场权是一种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共同享有的,针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特定的诉讼行为而采取的,以在场的形式进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权利。
本文将对国外的律师在场权进行分析研究,运用比较研究法对各国的律师在场制度进行分析,从而完善我国的律师在场制度,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整。
关键词律师在场权辩护权在场制度一、律师在场权的起源(一)律师在场权的含义广义的律师在场权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辩护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①。
而狭义的律师在场权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在场权是指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起直至侦查终结,凡是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侦讯行为,辩护人均有权在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②。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在场权指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③。
两种观点虽然对律师在场权的权力范围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却都认为律师在场权主要是侦查阶段的权利,即狭义的律师在场权。
本文所研究的律师在场权是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即狭义的律师在场权。
(二)律师在场权的起源1.1963年吉迪恩上诉案④1961年,克拉伦斯吉迪恩因盗窃被捕,但因贫困未请律师被判5年监禁。
在服刑期间,他自学法律,并给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者申诉书”并援引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为自己辩护,他声称,按照宪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替自己辩护,但是由于贫困他被地方法院剥夺了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因此,法庭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1963年,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吉迪恩上诉案。
经过听证和辩论,最后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吉迪恩的申诉。
论律师在场权——以侦查阶段为中心的分析

侦查 阶段的地位的争论 , 师是 一般意义上的辩护人呢? 律 还
2 0 7月 1 0 2年 号生效 的新《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是一般 的诉讼参与人 呢? 从法理 上讲 , 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 也对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律师在场权做 出了规定 :犯罪嫌
在德国, 嫌疑人在侦讯前后 都可 以委托辩护人 , 并要求
同时也可 以向警方表示 , 除非他的律 制措施之 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 辩护人在讯 问时在场 ,
诉、 控告 、 申请取保候审 。受托律师有权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 师在场 , 否则他要行使沉默权拒绝陈述 。在这种情况下 , 警
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都在各 自的 《 程序和证据规则》 是指侦查人
第4 2条规定 , 检察官在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 , 必须同时告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其沉 默权和律师帮助权 ,“ 除非嫌疑人 自愿 放弃律 师帮助 犯 罪 的证 据
见《 刑事诉讼法》 15条 、 16条 、 19条 、 10条 、 查 阶段 乃至整个诉讼活动 中的作用 的不信任 ,和对律 师在 第 5 第 5 第 5 第 6 第 15条 、 16条 ,律师法》 3 条第 2 。 这些条文 诉讼 中所承担 的角色 的怀疑 ,这也是我 国长期存 在的对律 7 第 7 《 第 0 款 从 规定的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可 自然推导出律师的在 师社会功能普遍误解的思想使然。 场权 ) 审查起诉阶段对人权保 障和诉讼结果的影响相对次 ; 要, 确立律师在场权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不及 侦查 阶段 。 以 所
涉嫌 罪 名 ,有 权 会 见 在押 的嫌 疑人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察就得 决定 是否继续侦讯嫌疑人…。
关于律师在场权的思考

权要 求 律师 在 场 。 师 在场 权 有广 义 和 狭义 之 分 。 律 广义 的 律师
在场 权 是 指 在 刑 事诉 讼 的各 个 阶 段 , 查 人 员 、 察人 员 、 侦 检 审 判 人 员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进 行追 诉 、 判 时 , 师 为 维 护 被 审 律 犯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合 法 权益 而 有 权 在 场履 行 其 法律 援 助 职责 。 义的律 师 在场 权 仪 指在 刑 事诉 讼 的 侦查 阶段 , 狭 白犯 罪 嫌疑 人第 一 次接 受 侦 查机 关 的 讯问 直 到 侦 查终 结 ,侦 查 机关 每次 讯 问犯 罪嫌 疑 人 时 , 师均 有权 在 场 【 律 】 1 文 试 对 狭 义 的 。本 律师 在场 权 进行 初 步 探讨 。
与 案件 有 直接 利 害关 系 的人 以充 分 陈 述 的 机会 。现 代 意 义上 的 程序 公 正 观念 产 生 于英 国 。在 英 国 ,有所 谓 “ 义先 于 真 正
、
律 师在 场 权 的理 论 基础
律 师 在 场 权 从本 质 上 是 公 民对 国 家权 力 的一 种监 督 权 , 反 映 了刑 事 诉讼 主体 性理 论 、 序公 正 理 论 、 元 价 值平 衡 理 程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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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9月
河北 青年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报
J u n lo b iYo t miitaie Ca r sColg o r a f He e uh Ad nsr t d e l e v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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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 罚 , 不 受 公众 攻 击 和 驱逐 。 ” 序 公 正 作为 一 项 司法 基 本 也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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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我国法律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导致律师在实践中很难介入侦查阶段,即使能够介入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具体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结合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权利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第一,立法上没有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明确的诉讼地位。
学界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是“法律顾问”,有的学者认为是“法律帮助人”,只有少数学者认为是辩护人。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没有赋予其明确身份,这种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难以实现,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提前介入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对权利的告知义务,以致于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其享有委托律师帮助的权利,更谈不上对权利的行使了。
第三,法律虽然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申诉、控告等权利,但缺乏一套明确具体的程序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以致于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侦查阶段的律师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法律对这一权利作出诸多限制,以致于造成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会见难”成了很普遍的一个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这种立法规定使得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设置了重重障碍,侦查机关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对律师的会见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对许多案件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而拒绝安排会见即使是同意会见的,侦查机关普遍派员在在场监听,更有甚者,侦查机关还可能随时制止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谈话。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仅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而且限制谈话内容,严重妨碍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导致律师无法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资料,这些都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很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申诉、控告、取保候审等权利,但由于律师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无法了解案情,代理申诉更是没有可能,即使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取保候审,往往也得不到侦查机关的批准,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受理申诉、控告、取保候审的机关,缺少对权利行使程序上的保障,因而这些权利也形同虚设。
第四,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如讯问在场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及刑事豁免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都没有规定,这些重要权利的缺失直接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却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以致于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侦查机关设置的诸多障碍而无法实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
在我国,侦查讯问阶段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阶段,由于讯问时律师无权在场,讯问过程几乎是完全封闭的、秘密的,侦查机关享有强人而不受控制的侦查权,为了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很容易滥用权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侦查程序中权力配置失衡现象严重。
由于我国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立法缺位,律师无权在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侦查权缺少必要的监督,直接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现象的频繁发生。
所以,法律应当赋予介入侦查阶段的律师更多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可以增加讯问过程的透明度,有效的监督侦查权的合法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我国辩护律师在场权制度缺失的原因我国并无传统意义上的律师在场权制度,犯罪嫌疑人无权要求律师在场,其辩护律师在介入侦查活动时,也有着诸多法律上的限制。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传统法律文化上的原因。
从文化传统上,西方国家是个人本位主义,而我过则是国家本位主义。
在我国,公众对国家、集体持信任态度,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冲突时以国家权利优先。
这一意识形态体现在法律文化上,则是公众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并希望其能更的限度地惩罚犯罪,保障社会秩序。
相反,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公众则资望其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制裁,并认为律师的辩护活动正是为了替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
而律师在场权的引入,必然会形成对侦查机关侦查的诸多限制,使其无法更为简便地搜集证据,达到快速惩罚犯罪的目的。
在该项制度下,控辩双方地位趋于平等,这无疑是对我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冲击。
2、经济原因。
从经济上看,聘请律师需要昂贵的费用。
而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处于贫困状态。
即使目前在没有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情况下,也有不少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
而通过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设置,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必然导致侦查阶段中司法成本的增加。
3、侦查能力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侦查能力相比之下却提高缓慢。
虽然我国部分发达地区DNA生物技术、电子技术等先进侦查手段得以逐步运用,但是不发达地区的侦查机关在大多数案件的侦破上依然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很大的依赖性。
通过律师在场全的设置,将使侦查时口供的取得增添法律上的障碍,进而带来案件侦破工作进程的减缓。
4、我国律师现状。
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制度,在清末法制改革中首次引入律师制度,但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律师业迅速发展,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律师的数量仍然较少,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囚大部分律师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发达的大中城市,而中小城市尤其是贫困地区律师业发展相对比较落后。
尽管我国律师业开始蓬勃发展,但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却出现萎缩的现象,由于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面临的种种困难,以及存在的风险,导致我国目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数量有限。
可以看出,现有的律师资源显然无法满足律师在场制度实现的要求,我国律师数量不够已成为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稳定的法律职业群体,其内部规范和执业纪律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在实践中,无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社会公众对律师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见和不信任,他们认为律师介入侦查不但不利于查清事实真相,而且会妨碍司法公正。
三、我国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必要性(一)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诉讼民主化的体现。
刑事诉讼应当体现人权保障的目标,目前已达成世界性共识。
在刑事诉讼领域,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为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这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导致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追诉犯罪的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与侦查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为了防上这种侵害的发生,必须对其予以特别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侦查阶段侵犯人权的现象最为严重,尤其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侵犯。
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是各国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侦查讯问程序的律师在场制度,对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障讯问程序的正当性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本质上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不仅仅是律师的权利,而且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具体落实。
(二)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诉讼效率的提高体现了诉讼程序的经济价值,反映了现代诉讼理念。
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设计时,诉讼效率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我国,赋予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首先,有利于全面收集证据,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基于追诉犯罪的职能需要,往往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律师在场有利于帮助侦查机关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有利于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有效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以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现象,这会给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侦查和起诉的重复进行,这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
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降低翻供的可能性,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