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浅谈我国独立辩护制度

浅谈我国独立辩护制度作者:姜雅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按我国传统独立辩护制度而言,“律师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被律师理解为既没有必要和被告人保持一致,也没有必要和他协商,因此产生了很多矛盾。
律师频繁引用独立辩护论作为其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辩护发展三十年以来最不成熟的体现。
关键词独立辩护律师地位有效辩护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院级项目,项目编号:zc2018003。
作者简介:姜雅杰,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246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独立辩护制度与大陆法系将辩护人看作当事人代理人的立场不同。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辩护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既不代表国家参与诉讼,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而是与诉讼后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以独立于被告人坚持不同的辩护意见,甚至是坚持与被告人相反的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这些都是从法律上肯定了律师在实务诉讼中的独特地位,也推进了我国某些学者过分推崇独立辩护制度,但却忽视了实务中由此引发的许多问题。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律师坦露心声 , 律师也就常常无法获取寨 隋真相和相
关证据 。 侦查人员 影响 和限制律 师与犯罪 嫌疑人之 间 的 自由交 流 , 律师会 见权形 同虚设 。 使得
刑事诉讼规则》 23 第 8 条的原则确定 。实践中, 公诉
机 关提 供 的往往 只有 目录而无 证 据 内容 ,并 且大 多
、
律师在 刑事诉 讼 中的权 利保 障不足
《 刑事 诉讼 法》 的立法 本 意在 司法 实践 中尚未 得 到完全体 现 。 由于律师 与公 、 、 在刑事诉 讼 中的地 检 法 位不 同 , 致其依 法 执业权 屡 受侵 犯 , 导 律师 在刑 事诉 讼 中存在 着诸多难 处 :
( ) 三 阅卷难。《 刑事诉讼法》 3 条第 2 第 6 款规
查人 员一般都 当场进行 录音 、 录像 、 监控 , 的还禁 止 有
律师记 录 。在这 样 的氛 围 中 , 犯罪 嫌疑人 往往不敢 向
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对于“ 材料 ” 的范围, 法律 和 司法解 释则 未 明确界 定 , 在实 践 中 , 护 律师 只能 辩
到法 院查 阅检 察 院移 送 的材 料 。根 据《 事 诉讼 法 》 刑 第 10条规 定 ,公诉 机 关提 供 的案 卷材 料 只包括 起 5 诉 书 、 据 目录 、 证 证人 名 单 和主要 证 据复 印件 或者 照 片 , 中 的“ 其 主要 证据 ” 由起诉 机关 依 据《 民检察 院 人
பைடு நூலகம்
第 3 卷 第5 3 期
V0 .3 No5 13 .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苏 秦
( 山西大 学 ,山西 太原
000 ) 3 0 6
[ 摘要 ] 律 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权利保 障不足 , 以致律 师执 业在刑事诉讼 中举 步维艰 。其主要 原 因是 我国在 此 方面的立法不够健全 , 司法机关有时违规操作 , 加之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法制观念 落后 以及律 师 自身素质较低 等。 对此 , 应赋予律 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 建立律 师进入行政 、 司法体 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 , 在各级人民代表 大 会和各级人 民政协 中设 立律 师代表 , 以期 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创造 良好 的法制环境 。 [ 关键词 ] 律 师; 刑事诉讼 ; 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6章

第一节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三、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的,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第二,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 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 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有要 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 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拒绝辩护权。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3)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监护人、 亲友。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仅限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代 理律师) ;拒绝代理;审查起诉阶段发表代理意见;在法庭上向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 或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法庭辩论的权利。 2、义务 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
二、辩护律师 (1)概念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辩护 律师是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辩护人。 (2)优点:
第一,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实践经验。 第二,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所没有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第三,律师出庭辩护,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业务活动,受 法律保护。 第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为其提供支持。
辩护人

法律名称
01 概念释义
03 基本内容目录Biblioteka 02 基本特征 04 相关法律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 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二)组织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 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主要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 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 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 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
新律师法
阅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卷 权
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 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 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 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
• (二)辩护人的范围
•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注意:在我国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太多了!) (2)被宣告缓刑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能力的人 (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共犯) (5)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6)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注 意:不限于办理本案的专门机关) (8)本院的陪审员(注意:只能是本案法院的陪审员)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 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而且,终生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 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类似于医生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1.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不是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代言人,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的职责,而不 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 固有权与传来权 在诉讼中,辩护人一旦取得辩护人的资格,即取得独 立地诉讼法律地位。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以自己的名 义,根据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论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之保障

影 响,辩护律师不能够参与审讯过程 。审讯过程在 司法 部门的掌控之下 ,采用封 闭式的方式进行 。在 审讯过程 当中,对涉案人员进行逼供等行 为依旧存 在 ,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甚 至 暴 力侵害 。刑事辩护律师在这一过程当中并不能发 挥 辩护人 的职 能,对办案人员 的行为也无法起 到监
调阅是对刑事律师的权 限的严重 限制 ,刑事辩护律 师能够在 法庭 上发挥 的作用将十分有 限。
二、 障刑事辩 护律 师的权利 保
情 况, 收集和整 理有用信 息, 与法律 知识相 结合形 并 成辩护方 需要 的法律逻辑 。 但两者 的调查范 围不 同, 前 者是 同涉案 人员进行直 接交流 而获得相 关信息 , 后 者侧重 于对案卷 、证物等其他资料进行收集从而 实现对相 关信 息的收集 。在我 国的法律体 制当 中, 辩护律师 的会见过程受 到司法部 门的直接 限制 。司 法 部门有权对会见进行 审批 ,会见过程 当中还有司
我 国刑事辩护律 师制度还不够完备 ,存在一些 缺陷 , 主要表现在地位不 明、 不参 审讯 、 会见不利和 调查不顺等方面 。 ( ) 一 刑事辩 护律 师 “ 地位 不明”
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辩护地位在我 国的刑法 中 并没有被确立为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直接辩护的律师 ,
讯过程 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可 以在场对整 个审讯 过 程进行监 督和记录 。在一些 国家 ,刑事犯甚至可以
督和制约 的作用 。
( ) 事辩护律 师‘ 见 不利” 三 刑 会
在我 国的司法体系 当中,刑事辩护律师 需要经 过 司法机构 的审批才能够会见 当事人 。在 会见过程 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往往不能保证没有其他人 员在 场和 自由取证 。这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 实现具有
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刍议——基于诉讼结构和制度目的论视角的分析

律 师 辩护应 当 从属 与被 告人 自我 辩护 : 二是 肯定 说 , 师辩 护有 讼结 构被 控 审不 分、 护 消亡所 取代 。 律 辩 刑事 被追 诉者 沦落 为诉讼
独 立性 , 因为 这是基 于我 国刑诉 法及 律师法 的规 定 : 是限制 说 , 三 的客 体 , 再享 有与 控方 平 等的 诉讼地 位 , ’ 不 刑 埘护 当然 不能存
的诉讼 代理 和辩 论 的原 则, 发展 成 为律) (doau) 逐渐 I av cts辩护 制 f  ̄
质疑 , 认为 在二审 期间 , 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 已经 当庭 认罪 , 师仍 然按 部就班 度 。罗 马皇 帝对 于辩 护人 的作用 论述 如下 : 首 先所 有 的律 师均 律 “
的 作无罪 辩护 , 是律 师 的败 笔 。 引来 了李 庄案 辩护 律师 陈有 西 的 为 他们 的诉讼 当 事人 提供 保护, 以使 他们 不超越 争讼 功 利所要 求
中图 分类 号: 9 6 D 2. 5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0l-2 -3 l0 -5 22 l)2030
文之 旨趣 , 亦是 从律 师辩 护 制度 的沿 革流 变 , 讨律 师辩护 制度 探
、
问题的提 出
重 庆打 黑 中打 出的律 师伪 证案 李庄 案 , 当是 2 1 应 0 0年中 国刑事诉 讼实 务中最 为 引人注 目的案 例 , 罗生 门般 的案情且 不 其 去 谈论 , 中暴 露 出来 的我 国刑 事诉讼 的诸 多问题 , 其 引起 了学 界 了实务 界 的广 泛 讨论 。 别是 二审 中 , 告 人李 庄庭 审 中突 然认 特 被
和 实务界 对于辩 护律 师是 否可 以独立 于委托 的被 告展开 辩护 , 也 追 溯到 古希腊 , 实行弹 劾式 诉讼模 式 的古希腊 和古 罗马 斗都存 在 就 是律 师辩护 的独 立 性 问题 展 开 了钊锋相 对 的讨 论 特 别是 著 在 律师 辩护 制度 。 ‘ 。 公元 l 纪, 世 罗马进 入帝 国时期 以后, 实行 原来 名 的刑 诉法 学者 北京 大 学陈瑞 华 教授 对李 庄 案二 审 的辩护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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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姓名:蒋青兰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法学理论指导教师:黄捷20040401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引言有人说,刑事辩护是律师成名的摇篮,因此,我国律师业务中的刑事辩护业务一直是律师业务的重点。但是近几年来的律师出庭辩护的比率呈下降趋势,甚至有些律师发出“我懒得办刑案”这样的感叹。并且律师自身在刑事诉讼的业务活动中的风险也开始增加。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统计,从1996年以来,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遭受各种刑事指控的已超过100余人,全国各地受到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取保候审、定罪、判刑等各种“处理”的律师己超过200人,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因辩护而获“罪”的现象屡见不鲜,因“律师帮助伪造证据罪”身陷囹圄的律师,1999年3人,2000年4人,2001年7人,在2002年1月份就有两名律师向全国律师协会“求援”。o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的刑事案件辩护率的下降呢?其实我国在1997年已经实行新的刑事诉讼法,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按理说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就更加有法可依和规范,从事刑事诉讼也应该更加得心应手。但事与愿违。据有关资料显示,从全国范围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数量虽有逐年上升的趋势,②但是有的省份的刑事案件辩护率竟然比往年同期下降了30%,@据统计,现在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0%。∞这些现象表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等问题存在着不确定和争议的因素。笔者拟在本文中对这些因素展开探讨,以完善
①秦颖慧.我国现行辩护制度管窥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9月,第5期:第104页。②参见陈秋兰.律师伪证罪:一个不得不说的话题.《中国律师》,2000年第3期:第46页。@参见熊秋红.Ⅸ刑事辩护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l92页。
④参见莫少平.对手乎?朋友乎7.《中国律师》,1997年第7期:第26页。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危害社会而可能丧失自由、接受强制措施时,理应获得国家和法律的公正对待,这时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就能发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该
事诉讼中来呢在这种服务中律师又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呢这里笔者试图把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时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等问题放入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进行动态考察,以期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展开探讨,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辩护律师的囊萋囊雾淋嚣臻渗吲坯霎i蠢静豁星甏嘤笺≤倍罐墨一霉蜜瓢融莽;。亍彳配蠢雾翻醚ljl管骚二黔孽_嶷鐾基登卷熹}爱骄名i翱鬟喜些截丕氅竖萋篇篇舞墓薹蚤裂≮萋g融嬲墼蘸薷雾始薹露雕譬蠢。。墓刚鏊;照剿雾i只允许经
验丰富又极为认真负责的经纪人设这种账户。为了慎重起见,同时还规定这种经纪人在作出买卖指令前,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和投资者同意。省
经纪商的管理体制:美国的经纪商管理体制分成自下而上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证券机构的内部管理;第二层次是自律管理机构的自律管理:第三层次市政府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美国证券市场对经纪商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制,即联邦政府管理与各州政府管理;其中联邦政府管理处于最重要的地位。(1)证券机构的内部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对客户、公司所有业务和包括货币、证券所有账款项目监理报告制度;对所有货币、证券在必要的协调后建立可靠安全的报关制度;对客户使用评估程序和信贷限额管理制度:建立某种证券交易的适当授权和对交易员的限额制度等等。(2)自律管理机构的自律管理。在美国,自律管理机构包括各证券交易所、经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商协会、经注册登记的清算公笔者对于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无意进行系统的论述,而只想对与这一范畴有密切联系的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和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提供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予以关注。辩护律师作为履行辩护职能的主体,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其他诉讼主体的关系将影响刑事诉讼职能——辩护职能的实现程度。辩护职能的实现程度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有力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能够受到国家和法律的公正对待。现代刑事诉讼的格局,是由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权能在共存中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控诉职能由检察机关、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而存在,指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审判职能由法院行使。三种职能相互制约、相互联系,构成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这种结构以审判为中心,围绕着审判的其他活动都被看作是对审判的准备活动。比如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看作行使控诉职能,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相应地行使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普遍确立。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知识,并且往往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为了保障其辩护权能够得到充分、有效地行使,各国法律均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虽然各国对辩护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但无一例外地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首选。美国学者认为,“联邦宪法要求实质性的平等(substalltialequali够)
和公平对待,如果被告人不能找到有能力的律师为其辩护,所有这一切也就无从谈起。”∞可见律师在辩护制度中的重要性。刑事诉讼阶段性比较明显,一般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每一个具体的阶段中,诉讼主体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如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主体,但其所起的作用以及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就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而且二者之间配合与制约的程度就会影响后续的程序的公正性:检察机关虽然是诉讼主
①cha“esF,Hemphill,criminalProcedure:TheAdministrationof
Justjce,atlD7—1
08
4体,但其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就因为诉讼构造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其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也就因为阶段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双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也就因阶段不同而变化。笔者认为,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刑事诉讼的不断深入而变化的。我们必须将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放入刑事诉讼的各个不同阶段进行动态考察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刑事诉讼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阶段性中没有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并且在自诉案件中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代理人的性质,本文将不予涉及。主要论述辩护律师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通过对两大法系中辩护律师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比较,分析我国目前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接受指定之后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能否顺利地完成辩护任务,能否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监督国家机关是否遵守了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辩护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在从事辩护活动,履行辩护职责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为了使辩护人在执行辩护职能时能排除障碍,顺利完成任务,各国法律都赋予辩护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但各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所拥有的防御权的多少却有程度上的差别。所以,辩护律师的权利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设置。在学理上,可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时的权利分为固有权和传来权。固有权是指法律直接赋予给律师的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只要辩护律师介入诉讼,不经委托人的授权,就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的权利,行使辩护职能;传来权是指诉讼权利本身为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拥有,只是在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该权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予律师来行使,行使时要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约束。我们平时讲的律师的执业权利一般指律师在从事诉讼业务时的固有权。由于传来权具有不确定性,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授予。所以,笔者所要讨论的主要是法律所应赋予给辩护律师的固有权。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方面看,1990年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二、不同诉讼阶段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从技术的角度看,侦查可以被视为侦查机构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而进行的一系列的调查活动。对于这些活动,侦查机构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式、步骤和顺序来进行,并履行一些形式上的手续。如果仅仅从这些方面来理解侦查,那么侦查不过是一种由侦查机构单方面实施的调查活动,而不具有完全的诉讼性质。但是,侦查作为侦查机构代表国家针对个人进行的追诉活动,也面临着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问题,也存在着追诉机构和官员滥用国家权力的危险。∞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在他著的《刑事诉讼法》一书中说:“所谓侦查结构,就是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检察官、司法警察职员、法官、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各自均有一定的权限。”②因此,如何构建一种使被追诉人的防御权得以保障的制度的重点就落在了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上。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又称对抗制侦查模式或弹劾式模式,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将国家侦控机关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均视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国家侦控机关)有优于他方当事入的侦查权,主张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如英国、美国的辩护律师都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且是侦查阶段的重要参与者。其地位直接定位在“辩护人”上,站在辩方的立场与警察直接对抗,美国《权利法案》中宪法第六修正案第五款规定:应以强制手续取得对本人有利的证据,并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协助。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享有广泛的阅卷权;在警察对嫌疑人实施
①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286页.②(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7页。转引自周欣.我国侦查结构初探.Ⅸ法学家》.2001年第6期:第38页.③吕萍.中外侦查模式之比较.《公安研究》(京).1999年3月: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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