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论文题目-刑事法学院

刑诉、证据学年、毕业论文题目1.试论刑事诉讼法及其范畴2.论刑事诉讼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及其特征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作用5.从弹劾试诉讼到纠问式诉讼的演进及其历史地位6.辩论式诉讼的历史地位及评价7.职权主义结构与当事人主义结构的比较研究8.论刑事诉讼的目的及其作用9.论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及其选择10.论刑事诉讼职能的划分及其依据11.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12.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13.论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14.论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15.从检察机关的性质看其职能的掌握16.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17.简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范围18.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19.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保障20.论刑事诉讼中的单位当事人21.单位被告人及其诉讼程序22.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比较研究23.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4.论程序法制原则25.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26.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法律地位27.论我国刑事程序法已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8.论我国刑事程序法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9.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30.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评价3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理论论证32、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33.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34.论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35.刑事诉讼中的依靠群众原则新论36.论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3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及其利弊分析3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缺陷与完善39.论审判公开原则40.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41.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立法与实践分析43.论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44.论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必要性45.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存在的问题与完善46.试论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47.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探讨48.试论毒品案件的地区管辖49.试论我国的指定管辖50.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管辖问题刍议51.论刑事立案管辖中的几个问题52.试论合并管辖和优先管辖53.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刍议54.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55.刑事立案管辖的交叉时的解决途径56.论我国刑事回避适用情形的探讨57.对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思考58.浅议律师能否成为回避的对象59.论我国现行回避制度的改进60.对回避程序中的问题的思考61.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62.律师垄断刑事辩护的可行性分析63.试论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64.试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若干问题65.试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66.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浅析67.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能68.试论我国的指定辩护69.关于刑事辩护中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的探讨70.论辩护律师的社会角色71.试论辩护人的职责72.试论刑事代理中的几个问题73.论自诉案件中的代理7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75.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比较76.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77.辩护律师的职责保密义务与作证拒绝权78.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探究79.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80.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构建的思考81.论证据的特征82.刑事诉讼中物证的价值探究83.浅议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建立84.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构想85.论我国自白补强规则之完善8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措施初探87.关于建构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88.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的思考89.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建立90.补强证据规则研究91.论传闻证据规则在中国的构建92.浅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93.论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完善94.析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重要性95.我国设置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构想96.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97.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探析98.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思考99.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100.透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101.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缺失及立法完善102.论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103.论同案犯供述的刑事证据价值104.口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完善105.刑讯逼供的根源与相应对策探讨106.视听资料在诉讼证明中的运用107.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之重构108.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09.构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110.浅议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111.论证人出庭作证之规范112.我国污点证人制度之构建113.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114.试析我国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115.我国证人资格的立法规定及理论探讨116.推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17.证据的效力研究118.免证事实的价值研究119.自认规则探究120.间接证据在司法证明中的价值研究121.论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22.试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人权保障123.略论监视居住之改革124.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125.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反思及重构126.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27.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对策128.论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129.我国逮捕制度的缺失及完善130.我国逮捕条件的分析与重构131.对扭送制度的若干思考132.试论我国刑事拘传的立法完善133.论刑事拘留措施的完善134.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法律分析135.刑事诉讼中拘捕与羁押制度分立问题研究136.我国现行羁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137.我国刑事审前羁押制度改革与尊重和保障人权138.浅析超期羁押问题139.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40.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41.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的弊端和出路的思考142.论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协调14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14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思考14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角下的“物质损失”辨析146.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14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研究148.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149.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150.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151.论刑事诉讼的中止152.论刑事诉讼的终止153.刑事立案程序若干问题研究154.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研究155.论刑事立案条件156.论立案监督的制度保障157.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158.刑事立案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159.侦查目的论160.刑事侦查职能论161.论侦查公开162.论刑事侦查程序的基本价值163.试论侦查权的重组164.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165.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166.侦查监督制度研究167.刑事侦查构造比较研究168.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169.论诱惑侦查170.论刑事诉讼中的“监听”171.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172.论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权173.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174.论检察引导侦查175.我国警检关系的完善176.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177.论我国侦查监听立法的完善178.秘密取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179.刑事辨认研究180.论司法刑事侦查权与关押权的分离181.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研究182.不起诉裁量权的完善183.公诉转变为自诉的立法缺陷分析184。
刑事辩护与犯罪审判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

出色的沟通能力和辩论技巧
要点一
与当事人有效沟通
要点二
法庭辩论技巧
辩护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了解案件背景和当 事人诉求,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需要运用专业的辩论技巧,针对控方 指控进行有力反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对当事人负责
辩护律师需要时刻关注当事人的利益, 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确 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能够准确解释法律条文,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法律推理,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
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
观察案件细节
辩护律师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能够从案件材料中发现关键细节和线索,为辩护策略 的制定提供依据。
判断证据真伪和证明力
能够准确判断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对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为当事人 争取最大的利益。
充分准备
辩护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准备,确保 在庭审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及时沟通
辩护律师应与当事人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确 保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和辩护策略。
勤勉工作
辩护律师应勤勉尽责,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 理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法律结果。
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保守国家秘密
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泄 露给任何第三方。
尊重法官裁决
律师应接受并尊重法官的裁决,即使这些裁决可能不利于其当事人。他们可以 通过合法途径对裁决提出异议,但不得在公开场合质疑法官的公正性或专业能 力。
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律师
公平对待
刑事辩护律师应公平对待对方当事人和律师,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使用侮辱性语 言。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填空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二、名词解释1、刑事拘留2、处分原则3、留置送达三、简答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简述执行措施的种类。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试述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三、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简答下列各题1、撤销案件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2、立案条件与逮捕条件有什么不同?3、死刑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㈠填空题1、公民、法人和_____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____证据。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___。
4、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____。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㈡简释1、专属管辖2、执行回转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什么是侦查?5、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6、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二、试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原则。
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应当具备的哪些条件有什么诉讼意义?四、简答下列各题1、具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3、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辩护人?4、审判哪些案件应当有辩护人参加?5、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试述代表人诉讼及其种类。
三、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四、简述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律师实务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最齐全)

《律师实务》作业一辅导?一、名词解释?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执业原则-–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
?3.????律师的法律责任—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4.????刑事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诉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5.????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等进行一定的,民事诉讼行为。
?6.行政侵权赔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而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填空题?1.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2.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3.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4.律师的基本素质包括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5.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6.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7.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8.辩护词的结构一般包括(?前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9.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自诉人)、(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

80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冯晶晶,生于2000年,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南昌大学 冯晶晶摘要:刑辩律师对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司法公正制度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诉讼结构的偏颇,防止法官审前预判的机制以及社会民众的普遍偏见,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得不到保障,正当权利无法行使,有悖刑法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刑辩律师;诉讼地位;社会偏见;审前预判 中图分类号:D9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80-0001刑辩律师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刑辩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
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辩律师的职责是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提出证明嫌犯或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犯或被告的合法权益。
受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总是一个相对的弱者,需要法律来设置辩护制度,保护其合法诉讼利益免受不当司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刑辩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控方是国家追诉犯罪者的一方,对于诉讼活动的启动与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国家赋予它一系列的权力,而辩方,虽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但在诉讼活动中国家只赋予它防御权,而这种防御权在范围与权限上是不能与控方的追诉权相提并论的,而在实际中,法官的天平也没有向辩方倾斜以保持控辩双方实质性平等,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中,相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强势地位而言,辩护律师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而该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比起无罪推定原则依然有一段距离,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不及无罪推定原则,且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民众大多数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等于犯罪人,就是坏人。
刑诉重要知识点

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当事人: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的影响作用的参与人管辖: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
我国的刑诉中的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分工。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员等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辩护:刑事案件中的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据住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的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攻,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是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锁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在人们心目中,律师总是代表了公平和正义。
律师是智慧和效率的化身,他们合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巧妙地回答法官的提问,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护。
他们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据理力争,法庭下又温文儒雅,对法律总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那么,这样一个神圣而略带些神秘的职业,到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个怎样的地位呢?在庄严肃穆的法律体系中,律师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一.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对法律知之甚少。
法律赋予他们辩护权,然而,往往由于对法律认知水平的限制,他们的辩护权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利用,反而有时会对其自身其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而,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人,有利于被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
律师接受委托行使辩护权,便享有一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及调查取证等权利,较其他辩护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更为宽广。
同时,律师还应履行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具独立性,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等,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拒绝为其辩护。
其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参与诉讼。
代理律师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内的各种诉讼权利。
作为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的地位也是同样是独立的。
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开庭前调查了解事实,参与开庭审理,代理提出抗诉等,在自诉案件中还可以代理撰写自诉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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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为坏人辩护-----不得人心律师与司法机关作对-----碍手碍脚律师辩护无效果-----当事人不满律师给法官送礼-----腐蚀司法人员律师不负责任-----就知道骗钱律师秉公办案-----阻力重重律师办案认真-----陷阱难防这,就是中国的刑辩律师目前所面对的境遇!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是律师角色定位的偏差。
本文试图通过在实践中发现的阻碍律师在刑辩过程中发挥独立诉讼地位和职能作用问题,对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深层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通过对辩护律师的职责定位和刑辩价值取向的深层思考,提出了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与思考。
[关键词]:辩护律师诉讼地位职能问题对策一、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的法律依据(一)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规定: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
辩护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被告人的权益,而不是被告人的所有权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者剥夺的被告人的权益。
二是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就使辩护人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有所区别。
公诉人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有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但他们不是专门维护者,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
他们是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行使者,是在行使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同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辩护人则不同,他的诉讼智能就是依法为被告人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
两种诉讼职能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
辩护人只能为被告人辩护,陈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和理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控诉。
辩护律师和公认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依法执行职务,都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负责,他们诉讼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来讲,是一种协助与配合关系。
这种协助与配合,是通过辩护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辩护人讲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来实现的。
从上述可以看出,辩护人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不从属于被告人,而是个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二)辩护律师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另有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及职责的规定,因此上述法条成为专门规范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的责任规定。
具体理解,辩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empirenews.page--]首先,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的是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这既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执业纪律。
其次,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二、阻碍律师在刑辩中发挥独立诉讼地位与职能的问题(一)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主要问题《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权参与刑事诉讼,这是我国民主法制的重要进步和体现。
但是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应确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介入刑事诉讼。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关于“诉讼参与人”的规定,律师参与诉讼,要么是诉讼代理人,要么是辩护人,没有“律师”的称谓。
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就应当被法律明确界定为“辩护人”。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权利应修订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权利。
2、宪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规定是一种滞后的规定,应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这既有利于保障这些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4、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确保犯罪嫌疑人享有与其他犯罪人平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
因此,侦查人员不得借口《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限制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
5、进一步解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第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最短的时限作了规定,即一般案件应当在48个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依法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并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实践中,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相当严重,不少负责侦查的机关仍在实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批准手续。
6、《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及公安机关的一些规定及国际法律相违背。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安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每次会见的时间长短,应由律师决定的问题[!--empirenews.page--]7、当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代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不能简单地依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行事,应当掌握一定的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犯罪嫌疑的要求是合理的,才代其申诉、控告。
因此,法律应当赋予律师一定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以利于其提出准确的控告和申诉意见。
立法还应当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申请到场。
8、关于拒绝辩护问题《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是正确的。
但是其中“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规定值得商榷。
因为律师认为委托人没有向谁如实陈述而隐瞒事实,才有权拒绝继续担任辩护人是不确定的。
有鉴于此,建议立法删除相关规定并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严重侮辱辩护律师人或者其他严重阻碍其履行辩护职责的行为,作为律师拒绝辩护的又一条件。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问题1、正确理解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是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问题。
有的检[1][2][3][4]下一页察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主动会见律师,不听从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有的检察机关甚至以防止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为名,而不允许检察人员会见辩护律师,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听取人、代理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2、为了使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中肯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应当赋予律师代理人、辩护人查阅相关案卷的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案件侦查终结后,允许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制度。
3、解决律师收集证据难的问题应该强调,公民作证是一项法律义务,而律师收集证据是法律权利,任何公民对于律师收集证据同样应该给予支持和协助。
而《刑事诉讼法》第37条善于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规定,无异于赋予上述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向律师提供证据的权利。
4、关于对“证据展示制度”的认识。
由于要正确贯彻《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起诉,及时地终止辩护,人民检察院不仅应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起诉意见书,还应展示侦查终结的案卷,而辩护方为了防止不该起诉的起诉,就要提出中肯的辩护意见,出示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被起诉的证据,从而构成控辩双方事实上的“证据展示”。
这是的证据展示既是人民检察院民主辩护的体现,也是审查起诉公开化、法治化的具体措施,既有利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一方提供案卷,另一方提交辩护证据的制度,较之人民法院开庭前一定期限内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制度,具有无比的先进性、优越性(三)审判阶段律师作辩护人存在的主要问题[!--empirenews.page--]1、彻底解决辩护律师的查阅侦查、起诉案卷的问题。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对原该法第108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其核心内容是使人民法院开庭前对案件的审查由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以防止“先走后审”、“先判后审”、“审判走形式”、刑事诉讼的各项原则、制度在庭审中得不到全面贯彻执行,从而不能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司法机关依据第36条第2款关于“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普遍解释为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录、复制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陈述有限的材料,并且限制辩护律师必须在人民法院进行上述行为。
这种规定和解释是限制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重要原因。
2、切实解决证人、被害人出庭难的问题。
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庭审改革,变纠问式为控辩式。
加强举证、质证、认证是人民法院“阳光”审判案件的重要步骤,对于司法公正,维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司法实践却并不令人满意。
尤其是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为数甚少。
另外,一些人民检察院将共同犯罪人“另案处理”(有的根本就不处理),将其口供作为证言向法庭提供。
这些严重限制了辩护律师质证、辩论证据作用的发挥,限制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影响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