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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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律师职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律师职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作为一名律师,担负着维护正义、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律师职业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本文将就律师职业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进行探讨。

一、律师的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密义务: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严守客户的秘密。

这是律师职业的基本伦理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律师泄露客户秘密将面临法律制裁,并可能受到行业道德约束。

2. 忠诚义务:律师必须对客户忠诚,全力维护客户的权益。

律师应当避免利益冲突,不得以私利牺牲客户利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专业义务:律师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如果律师在职业实践中出现失职、疏忽或错误,可能导致客户权益受损,并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二、律师职业的风险在律师职业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诉讼风险:律师在代理客户进行诉讼时,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辩护中,律师必须充分了解案情、法律法规,并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如果律师未能有效应对诉讼风险,可能导致客户败诉或受到不利判决。

2. 职业道德风险:律师职业要求律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能受到行业组织的纪律处分,甚至被取消执业资格。

3. 责任风险: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出现失职、疏忽或错误,可能导致客户权益受损,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能面临赔偿责任,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三、如何应对为了应对律师职业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持续学习:律师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并降低出现失误的风险。

2.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建立内部审核制度等,以减少失误和疏忽的发生。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十大法律风险提示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十大法律风险提示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十大法律风险提示(有些风险,不得不防)一、递交手续问题:新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

那么,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给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

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

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

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

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

三、如何咨询问题: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客观实际,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

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法律规定,讲到对方完全明白为止。

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己选择供述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而不直接教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述。

风险提示:如果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犯罪嫌疑人因律师指导反遭从重处罚,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四、怎样解答问题:当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我可不可以这样讲”时,律师是直接给答案呢,还是有其他更好的做法?操作建议: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1.缺乏民主环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兴旺的民主意识和浓重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

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____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

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立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兴旺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确实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延续至今。

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存着职权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才能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预,甚至根本不理睬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

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阻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阻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或被告人未被觉察到的犯罪行为进展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犯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1. 引言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成为被告人或涉案人的强力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向您说明,委托律师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通过本文,我将详细介绍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并为您提供全面的信息和了解。

2.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在理解风险之前,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委托律师的主要目标是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您争取尽可能有利的结果。

他们将代表您与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并提供法律建议和策略,以便您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正和公平对待。

3.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尽管刑事案件委托律师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义务,但我们也需要提醒您存在以下风险和限制:3.1 证据的不确定性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往往是复杂和多样的。

尽管委托律师将尽力调查和收集证据,但并不能保证所有证据都将有利于您的案件。

最后的结果可能受到证据不确定性的影响。

3.2 法律程序的不确定性司法程序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的适用性和法官或陪审团的意见等。

虽然委托律师将努力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争取最好的结果,但最终结果仍受到法律程序的影响。

3.3 证词的真实性在涉及不同证人的案件中,证词的真实性往往是一个重要问题。

证人可能存在误导、虚构或不准确的证词,这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委托律师将努力进行证人调查和交叉审问,以确保尽可能揭示证词的真实性。

3.4 持续沟通的重要性刑事案件的过程可能是漫长而繁琐的,您需要与委托律师保持持续的沟通和协作。

委托律师需要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变化,并与您讨论可能的策略和决策。

您需要提供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并积极参与案件的决策过程。

4. 建议与总结在委托律师的风险告知书中,我们提供了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所面临的风险和限制。

尽管委托律师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但最终结果仍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证据、法律程序和案件的特定情况。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刑事辩护实务是指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进行辩护的实际操作过程。

以下将介绍几个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并用易于理解的术语解释它们。

1. 刑事案件分析能力刑事案件分析能力是指律师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律师需要仔细研读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理解控辩双方的主要论点,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以制定出合适的辩护策略。

2. 证据收集与调查能力证据收集与调查能力是指律师能够有效搜集和调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律师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如调查取证、询问、勘验等方法,获取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同时,律师还需要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将其整理成为有力的辩护材料。

3. 辩论和辩护技巧辩论和辩护技巧是指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运用的技巧和策略。

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有条理地陈述观点,并能够灵活运用辩护技巧,如反驳、质询、辩证等,以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4. 法律知识和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和理论水平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必备的基本能力。

律师需要熟悉刑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判例,清楚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以便能准确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辩护。

执业风险防范执业风险防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预防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的能力。

以下将介绍几个执业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技巧。

1. 合规管理律师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自己的执业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尽量避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律师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规审查、风险评估、合规培训等,以确保自己的执业活动合法合规。

2. 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执业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对策进行应对。

律师可以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关注行业动态和案例研究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

3. 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是保证执业风险防范的重要因素。

律师应始终以客户利益为重,坚守职业操守,遵守保密义务,严守诚信原则,确保自己的执业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并承担起应有的职业责任。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代表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策划辩护战略,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法律职责。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对于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较高。

以下是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的介绍。

一、刑事辩护的技巧1.深入调查研究:律师应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案件的所有细节和背景信息。

通过搜集证据、还原事实,找出可能存在的证据不完整、程序违法等问题,为后续辩护提供依据。

2.合理把握辩护立场:律师在辩护时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合理把握辩护立场。

通过对证据的解释和论证,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辩护观点。

3.善于利用法律知识:律师应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理论和案例来加强辩护观点的可信度。

通过法律逻辑的运用,使辩护观点更有说服力。

4.灵活用证辩护:律师在辩护中应善于运用各类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通过证据的引用和解读,有效地辩护。

5.善于应对问题:律师在辩护时可能面临各种问题和质疑。

律师应准备充分,通过自信、清晰的表达,应对法官、检察官或其他辩护方的质疑和批驳。

二、刑事辩护的风险防控1.法律风险:刑事辩护涉及法律规定与程序,律师应对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如提前阅读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了解可能的辩护策略和法律漏洞。

2.证据风险:律师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谨慎,避免非法或证据不全面的证据,以免给辩护造成不利影响。

3.证人风险:刑事辩护中常常需要证人作证。

律师应对证人进行严格的筛选,准备充分的提问和反问,防范证人作伪证或受外界压力影响。

4.舆论风险:刑事案件涉及到的重大社会舆论压力较大。

律师应注意舆论动态,及时应对,避免舆论对案件的不利影响。

5.无辜推说风险:为了辩护的需要,律师可能需要采取一定的策略,包括无辜推说策略。

律师应权衡利弊,避免无辜被牵连或造成不良后果。

6.职业道德风险:刑事辩护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身份尊严等重大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具案审理的三个阶段赋予了各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律师于三个阶段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不一、做法不一,致使每年都有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到了迫害,使得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以致律师不愿接刑事案件,接了刑事案件畏头畏尾办不好刑事案件。

笔者认为这不但歪曲了立法者的本意,还侵害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笔者现仅就自己的认知提出浅见,愿与广大同行商榷,一同探讨。

一:公、检、法三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现实中有许多律师认为律师在这个阶段就是辩护律师,以致于行使着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其实不然,律师在这个阶段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的身份介入的,即律师身份而不是辩护律师的身份介入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律师介入的公安侦查阶段不具有上述职权,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未被逮捕的委托人申请取保候审。

因此我们应界定,辩护律师的身份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是有区别的,所以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权。

律师在此阶段所享有的义务是:(1)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义务;(2)对犯罪嫌疑人所遇到的不平等待遇代为申诉、控告的义务;(3)符合法律规定委屈申请取保候审的义务。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新闻背景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对11月2013年又该怎样我省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该如何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权利,辩护权作了扩展。

那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防范新的执业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识法》同时也提示了存在的执业风险。

本期从事刑辩工作的十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操作建议,独家就“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进行解读。

递交手续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

那么,问题:新法规定,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因此,律师递交给办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在接受委托后,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如果不到办案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

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因此,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

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象。

地提出咨询。

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

如何咨询什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问题:要求都可以答应?客观实际,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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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作者:崔岩内容提要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

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

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

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

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

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曲解法律,不得强词夺理、颠倒黑白。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串供;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威胁、恐吓、利诱证人。

第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以及人身、财产和其他各项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

如果这些权利受到非法剥夺或侵犯,辩护律师就依法要求给予制止和纠正,直至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除了辩护律师所负的最基本的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用的实现等等。

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

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上采取积极的行动对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实加以协助。

按照辩护律师所负有的一般责任,似乎应当做出肯定的回答。

但是这样做却与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

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职责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

①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也不够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

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

”②美国著名的米兰达案件之所以成为米兰达规则,就是因为对程序性刑事辩护的重视而成为举世闻名的规则。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

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如经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辩护效果亦非常小,对于被告人当庭所提出的以前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为,人民法院往往以侦查机关出具证据(即公安机关自己书写并加盖公章证实其在侦查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而认定此非法言词证据有效。

这就好比张三借李四的钱,而张三自己书写证明自己没有借李四的钱一样荒唐。

这使得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

这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风险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风险是来自多方面的。

有来自法院方面的,如因发表不同意见而被法院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殴打致伤者有之;有来自对方当事人的,因代理案件被对方当事人毁容者有之;抠出眼珠者有之;③还有来自自己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例如2004年,在河南省原阳县发生的辩护律师被错误逮捕,就是因为这位律师忠于律师职业纪律和执业道德,没有按照当事人家属要求为被告人串供遭到陷害,而招来的牢狱之灾。

这里本人重点谈的是来自警、检方面的风险。

他们运用《刑法》第306条这种职业歧视性规定,作为“向辩护律师横空刺出的一柄达摩克里斯利剑”,高悬在辩护律师头上,随时准备落下。

这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意味着一种可怕的威胁:为被告人辩护而自己却反而成为了被告人,以致于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执业的雷区。

辩护律师往往被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证据”、“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等为理由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世界各国的司法活动中极为少见。

本来辩护律师的产生是为了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抗衡国家公权的,是被告人合法利益的重要维护者,是实现控辨式诉讼制度的基础,是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得以实现的重要力量。

律师故意妨害证据的行为固然应当予以禁止和强烈地谴责,但是,目前的状况是,作为律师各种应有的权利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且还很容易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刑事辩护工作中断,这样一来,律师不仅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连自身的人身自由、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从律师伪证罪产生以来,律师无辜被抓的例子不止一个、两个。

这无疑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使律师本来具有的作用难以充分地发挥。

有不少律师深受其害,无辜地受到刑事羁押,即便最后被无罪释放,自己也被折磨的身心俱疲,名誉遭到严重破坏,业务的损失更是难以计算。

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律师们已经历了从兴奋、观望、困惑、愤怒到无奈的一个难堪历程。

从表面上看,是律师的业务活动受到了限制或损失,但从深层分析,其危害的结果却是非常之严重。

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实现失去了可靠有力的保障,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很难通过司法活动自身得以纠正遏制。

其二,损害了律师事业的发展,作为业务活动标志的律师刑事辩护出现停滞,甚至倒退,将使律师工作的方向出现迷茫,使律师的发展缺乏推动力。

其三,损害民主与法制建设,将会使法律失去权威和尊严,并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

④三、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及对策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不够健全的国家,律师社会地位卑微得有些无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似乎也不太光明。

律师还会被人视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诉棍,“伶牙俐齿,颠倒是非”的伪君子,“丧失立场,助长腐败”的罪魁。

⑤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往往容易引起司法人员的误解、指责、常常被视为给被告人开脱罪行或跟司法机关过不去、造成混乱。

究其原因,主要受传统“有罪推定”及国家主义司法观念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包括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在观念上对犯罪嫌疑人是推定有罪的,认为其根本没有任何辩护权可言。

司法实践中,对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普遍存在误解、不满、指责、干涉,甚至进行打击和迫害也就不足为奇了。

修改后的《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刑事辩护的禁止性规定,由于其本身所明显带有的对律师行为特别规制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主观色彩,在实践中极易被一些公安、检察机关人为地曲解,成为追究律师“引诱”、“威胁”证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

该法实施以来,因公安、检察机关错抓、错拘辩护律师,造成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普遍的恐慌心理,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急剧下降,一些律师直接宣称不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将不办理刑事案件作为一项制度予以规定,使得原本就非常幼稚的刑事辩护制度遭到了毁灭性打击!著名律师田文昌曾感慨,“在中国现阶段做律师是最难的,比什么时候都难,比哪个国家都难”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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