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强行闯入别墅为捉奸 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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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强行闯入别墅为捉奸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

处罚

【编者按】婚姻,男女两性之结合,使得社会结构更加稳定,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婚姻,对于男女双方来说,是一份对彼此的承诺。正如在领取结婚证时所要宣读的誓言“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相互忠诚: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

然而,现实的社会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人们的情感世界,它会受很多因素的干扰。

当婚姻遇到背叛,内心的痛苦不言而喻。自古以来,被戴上“绿帽子”是几乎每一位男性都不能容忍的事,由此会引发许多诸如“武大郎与潘金莲”之类的事件。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婚姻出现危机,应当各自寻找自己的问题后来共同面对和解决。一旦婚姻已经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法律也给予了最后的救济手段。如果,陷入婚姻困局的当事人选择了错误的处理方式,就比如以下这则案例的被告人李某某,本想去摘掉“绿帽子”,反而却因其行为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他人合法权利而戴上了“手铐子”。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湘0121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宋某,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现住长沙县。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邵东县。现住长沙市。1998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曾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长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573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阳、李东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曾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害人宋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某甲与被害人宋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案发前,两人关系已经恶化。2013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被害人宋某与李某2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得知宋某与李某2在长沙县####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即被害人李某1的别墅(李某1因在外地,由李某2负责管理和使用该别墅)后。纠集被告人曾某甲、同案人张某、李某5、向某、付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及卿某乙等人共同前往该别墅“抓奸”,并嘱咐注意收集“奸情”证据。曾某甲、张某、李某5、向某、付某甲到达别墅后,由被告人曾某甲持木棍将别墅侧面玻璃门敲碎后非法进入该别墅,强行闯入该别墅二楼卧室,找到在该卧室内的宋某与李某2,控制宋某与李某2不让其穿衣服,强行剪宋某头发,并用摄像机进行拍摄,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同卿某乙赶到该卧室、被告人李某甲对宋某、李某2实施了打骂行为,并以发生纠纷为由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财物损失为950元,被害人宋某、李某2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公诉机

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述称,宋某与李某2是普通朋友及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宋某与李某甲之间正在进行财产纠纷和婚姻纠纷的诉讼,宋某收集了许多进行诉讼的证据原始资料,由于李某甲在2013年4月23日到宋某分居后居住的**小区**二街97号别墅进行打、砸和搜寻,为确保诉讼资料的安全,宋某请求李某2帮忙,允许她将诉讼资料存放到李某2管理的####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其中特别重要的原始资料存放在卧室内厕所中的洗漱台抽屉内。由于开庭在即,宋某的民事诉讼律师兰**要求宋某准备好证据材料,案发当日宋某在复印店复印了部份材料后与李某2联系,要求到####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整理材料。李某2开车接宋某到该别墅后,宋某在卧室卫生间整理诉讼材料,在别墅仅有半小时左右时间,突然遭到李某甲一伙人的殴打、侮辱。李某甲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制造宋某“通奸”有错在先的假象,争取在财产争夺诉讼中的有利态势,抢夺证据资料,并给宋某制造恐惧,让宋某不敢与他作对。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宋某与李某2长期勾搭成奸,并利用本人不想离婚的心理,巧取豪夺本人上亿元家产,恶意制造这起刑事案件,企图将我打入大牢,失去反抗能力。我是在闲置毛坯房而不是正常住宅内捉奸,且该房实质上是宋某用我的资金购买,我们入室捉奸非常理性,没有侵犯他人住宅权,没有影响他人的生活安宁,登记业主李某6没有报案,宋某与李某2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适格受害人,捉奸是为

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情节也显著轻微,虽然有错,但绝对不构成犯罪。并且我在案发后主动报警,自觉接受警方调查,愿意赔偿他人财物损失。因此我们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请求法庭作出无罪判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理由是:一、无犯罪故意。行为人李某甲为阻止妻子通奸而进入他人住宅,理由正当;不入室捉奸就没有任何方式获得宋某与李某2通奸的证据,因而其后续的一些合法的民事权利也就难以得到维护,在捉奸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很小,且系因宋某与李某2通奸的过错而被迫造成,属于情有可原的范畴。因捉奸而被迫进入他人住宅的情节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的正当阻却事由,二、所入房间非刑法意义上的住宅。因房间不具备住宅应有的生活起居的基本功能,是毛坯房,且仅作为通奸之用;宋某与李某2在该房“居住”也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三、捉奸后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捉奸录像资料;四、侵入他人住宅情节显著轻微。进入后及时退出、损失小、愿意赔偿;五、房屋所有权人李某6从未要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被告人给登记业主李某6造成的损害非常小,李某6才是适格的受害人,而李某6并没有要求追究,因此本案没有真正的受害人,没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李某甲的捉奸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曾某甲辩称,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意见一致:有错但不构成犯罪,且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的情节,属于自首,请求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李某甲原系海南省涟钢实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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