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强行闯入别墅为捉奸 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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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合法准许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滞留在他人住宅中的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也可能被视为民事违法行为。

以下是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一、刑法视角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通常属于侵入民居罪或者入户抢劫罪的法律范畴。

1.侵入民居罪:侵入民居罪是指未经合法准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强行滞留在他人住宅中,且有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目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中国刑法中,对侵入民居罪处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2.入户抢劫罪:入户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抢劫行为的行为。

在很多国家的刑法中,对入户抢劫罪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民法视角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进而引起民事责任。

1.违反擅自侵害他人住宅权利:根据民法中的住宅权,住宅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其合法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将会侵害住宅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构成违反擅自侵害他人住宅权利的民事侵权行为。

2.造成财产损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如损坏房屋、窃取财物等。

在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要求侵权人赔偿由其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除了以上刑法和民法的法律分析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还受到一些特殊法律规定的制约。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军事基地、外交机构、特定重要设施等特定场所的非法侵入行为可能构成严重刑事犯罪,会受到更高的法律处罚。

此外,对于特定身份群体的非法侵入行为,如公职人员的非法侵入行为,可能会受到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总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各有不同。

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参考适用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

刑法168条 案例

刑法168条 案例

刑法168条案例根据您所给的任务名称,我将为您撰写关于刑法168条的案例。

刑法168条是指“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该罪的具体情况。

案例背景:在某市发生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目的,趁着业主不在家的时候,擅自进入了业主的住宅,并触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李某是一个邻里关系一直很不好的人,与被害人小张之间存在长期的矛盾。

有一天,小张整理完房间准备外出,因临时有事出门匆忙忘记上锁,李某看到小张出门后,萌生了非法进入其住宅的想法。

李某随即打开小张家的大门,进入了住宅内搜寻贵重物品。

正当李某在搜寻的过程中,被小张突然回家所吓到。

小张立即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将李某抓获。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168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合法的依据,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依法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不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小张的住宅是私人财产,未征得任何合法权限的情况下,趁机擅自进入了该住宅,触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小张的私人空间,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由于李某的行为属于初犯,并且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属于一般情节,因此不予以罚金。

在审判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非法行为供认不讳。

法庭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通过审判,对李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住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该案例展示了刑法168条的应用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保护了公民的住房权益,维护了个人隐私和安全。

同时,该刑法条款的存在也起到了有效威慑作用,阻止了潜在的侵权行为。

通过该案例的审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坚决打击侵害他人住宅的信号,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结:刑法168条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具体内容、法律适用和案例背景。

该刑法条款的存在和应用,有效地维护了个人住房权益和公共秩序。

刑法第八章试题及答案

刑法第八章试题及答案

刑法第八章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以下哪项不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犯罪类型?A.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B. 侵犯财产罪C. 贪污贿赂罪D. 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C2. 根据刑法第八章,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D3. 刑法第八章中,关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是什么?A.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D.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A4. 刑法第八章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以什么刑罚?A.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D.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A5. 刑法第八章中,关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可以处以罚金B. 可以单处罚金C. 可以免于刑事处罚D. 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刑法第八章中,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2. 根据刑法第八章,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3. 刑法第八章中,以下哪些行为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4.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5. 根据刑法第八章,以下哪些行为可以被判处拘役?A. 非法拘禁他人B.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占用公共设施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刑法第八章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与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与处罚
主要 指未 经 住宅 权人 同意 、 可 进入 他人 住 宅 , 许 以及 不顾 权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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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 社会科 字 2 1 0 0年 第 3剽
的反对 、 阻 , 劝 强行进 入他人 住宅 。 侵人 的方式 是多样 也 就不构 成犯罪 。
的, 如破 门而人 、 翻窗 而入 , 强行 闯入等 等 。侵入 的行
罪 所侵 犯 的 同类 客 体是 国家对 公 民人 身权 利 的保 护 。然而 本罪
侵 害 的直 接 客 体 , 直存 在 争 论 , 人 认 为是 居 住 权 , 有人 认 一 有 也
为 是住 宅安 宁权 , 目前 以 主张住 宅 安 宁权 为多 。笔 者认 为 , 人身 权 是公 民不 可 或缺 的权 利 , 而住 宅 的安 宁权 是从 属 于人 身权 的 ,
住 、 活 的处所 , 法侵 入 住宅 必 然会 使公 民的正 常生 活受 到 干 生 非 扰 , 响公 民 的人 身安 全 和生 活 的安 宁。 影 ( ) 罪 的构成 要件 。 一 本 与其他 犯 罪一样 , 成非法 侵 入住宅 构 罪 也应 当具 备客 体 、 观方 面 、 客 主体 、 观方 面 的四个要 件 。 主
享有 的住 宅 和个 人 生活 不受 侵扰 的人格 权 ,包 括个 人信 息 的控
制权 、 人生 活 的 自由权 和私人 领域 的 占有权 。 个 2 客 观方 面要 件 、
本 罪 在客 观 方 面 表现 为实 施 了非 法 侵 入 他人 住 宅 的行 为 。 “ 法 ” 指违 背住 宅 内成员 的 意愿 , 非 是 或者 没有 法律 根据 。“ 入 ” 侵
镇 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 3期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
进 行一 些探 讨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治安处罚司法解释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治安处罚司法解释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治安处罚司法解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住宅是人们最为私密和安全的场所,任何人的侵入都会引起住户的不安和恐惧。

因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的住宅权利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我国相关部门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非法侵入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侵入他人住宅后不走而有其他不当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和处罚标准,对于保障公民的住宅权利和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非法侵入罪的司法解释为了更加明确非法侵入罪的适用标准和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联合发布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治安处罚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情节认定、处罚标准等具体内容。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在未经住户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占用他人住宅或者使用他人住宅的情形。

其中,进入他人住宅包括爬墙、翻窗、撬门等方式;占用他人住宅包括在他人住宅内滞留、睡觉、存放物品等;使用他人住宅包括在他人住宅内吸烟、喝酒、聚众赌博等。

2.情节认定司法解释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节进行了具体的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入的方式、手段和时间:如使用工具、在夜间侵入等(2)侵入的目的和行为:如盗窃、犯罪活动等(3)侵入的程度:如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对住户的侵害程度等(4)被侵害人的情况:如年龄、身体状况等(5)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悔罪态度:如是否有预谋、是否认罪悔罪等3.处罚标准司法解释规定,情节较轻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则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强闯民宅将担刑责

强闯民宅将担刑责

强闯民宅将担刑责作者:佚名来源:《蓝盾》2016年第09期住宅是每一位公民生活、居住的重要场所,住宅安全是个人安宁、隐私、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因此,公民个人的住宅禁止非法侵入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对此,我国宪法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则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制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非法侵入住宅罪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

“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侵入”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种客观表现形式是拒不退出,指先前的进入存在合法进入或误入两种情形,如权利人不要求退出,行为人不退出就不构成犯罪。

“他人”则是相对自己而言,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

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当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还经常发生,反映了一些人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的缺乏。

因此,在强化法律制裁的同时,还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牢固树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切实保护公民的生活安宁不受非法侵犯。

拆迁人员强闯民宅逼迫谈判拆迁公司5名男子强行闯入徐先生夫妇家中,强迫二人对拆迁事宜进行谈判,导致徐先生颈部和四肢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而其中两名拆迁员则在冲突中被徐先生扎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张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受伤的两名拆迁员则被另案处理。

据悉,张某等3人均为北京某公司拆迁员,受伤的两名男子属于另一家拆迁公司,两公司合作完成拆迁工作。

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几年?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条文及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几年?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条文及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几年?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条文及最新司法解释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概念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图在于破坏他人生活的安宁。

值得一提的是,本罪所侵犯的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

渔民家居的船只,也应视为住宅。

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出租或者无人居住的住房,只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与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与处罚

《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由于本罪一般不侵害住宅的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适用较少。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个人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人们越来越重视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打击。

然而,现有法律对此罪规定的较为原则,理解与把握上存在困难,致使一些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得不到惩处。

现就本罪的构成和处罚等进行一些探讨。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

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

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

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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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强行闯入别墅为捉奸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编者按】婚姻,男女两性之结合,使得社会结构更加稳定,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

婚姻,对于男女双方来说,是一份对彼此的承诺。

正如在领取结婚证时所要宣读的誓言“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相互忠诚: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

然而,现实的社会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人们的情感世界,它会受很多因素的干扰。

当婚姻遇到背叛,内心的痛苦不言而喻。

自古以来,被戴上“绿帽子”是几乎每一位男性都不能容忍的事,由此会引发许多诸如“武大郎与潘金莲”之类的事件。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婚姻出现危机,应当各自寻找自己的问题后来共同面对和解决。

一旦婚姻已经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法律也给予了最后的救济手段。

如果,陷入婚姻困局的当事人选择了错误的处理方式,就比如以下这则案例的被告人李某某,本想去摘掉“绿帽子”,反而却因其行为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他人合法权利而戴上了“手铐子”。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湘012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宋某,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现住长沙县。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4年1月7日出生。

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邵东县。

现住长沙市。

1998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15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

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曾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长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573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阳、李东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曾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害人宋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某甲与被害人宋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案发前,两人关系已经恶化。

2013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被害人宋某与李某2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得知宋某与李某2在长沙县####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即被害人李某1的别墅(李某1因在外地,由李某2负责管理和使用该别墅)后。

纠集被告人曾某甲、同案人张某、李某5、向某、付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及卿某乙等人共同前往该别墅“抓奸”,并嘱咐注意收集“奸情”证据。

曾某甲、张某、李某5、向某、付某甲到达别墅后,由被告人曾某甲持木棍将别墅侧面玻璃门敲碎后非法进入该别墅,强行闯入该别墅二楼卧室,找到在该卧室内的宋某与李某2,控制宋某与李某2不让其穿衣服,强行剪宋某头发,并用摄像机进行拍摄,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同卿某乙赶到该卧室、被告人李某甲对宋某、李某2实施了打骂行为,并以发生纠纷为由拨打110电话报警。

经鉴定,####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财物损失为950元,被害人宋某、李某2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述称,宋某与李某2是普通朋友及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宋某与李某甲之间正在进行财产纠纷和婚姻纠纷的诉讼,宋某收集了许多进行诉讼的证据原始资料,由于李某甲在2013年4月23日到宋某分居后居住的**小区**二街97号别墅进行打、砸和搜寻,为确保诉讼资料的安全,宋某请求李某2帮忙,允许她将诉讼资料存放到李某2管理的####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

其中特别重要的原始资料存放在卧室内厕所中的洗漱台抽屉内。

由于开庭在即,宋某的民事诉讼律师兰**要求宋某准备好证据材料,案发当日宋某在复印店复印了部份材料后与李某2联系,要求到####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整理材料。

李某2开车接宋某到该别墅后,宋某在卧室卫生间整理诉讼材料,在别墅仅有半小时左右时间,突然遭到李某甲一伙人的殴打、侮辱。

李某甲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制造宋某“通奸”有错在先的假象,争取在财产争夺诉讼中的有利态势,抢夺证据资料,并给宋某制造恐惧,让宋某不敢与他作对。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宋某与李某2长期勾搭成奸,并利用本人不想离婚的心理,巧取豪夺本人上亿元家产,恶意制造这起刑事案件,企图将我打入大牢,失去反抗能力。

我是在闲置毛坯房而不是正常住宅内捉奸,且该房实质上是宋某用我的资金购买,我们入室捉奸非常理性,没有侵犯他人住宅权,没有影响他人的生活安宁,登记业主李某6没有报案,宋某与李某2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适格受害人,捉奸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情节也显著轻微,虽然有错,但绝对不构成犯罪。

并且我在案发后主动报警,自觉接受警方调查,愿意赔偿他人财物损失。

因此我们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请求法庭作出无罪判决。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主要理由是:一、无犯罪故意。

行为人李某甲为阻止妻子通奸而进入他人住宅,理由正当;不入室捉奸就没有任何方式获得宋某与李某2通奸的证据,因而其后续的一些合法的民事权利也就难以得到维护,在捉奸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很小,且系因宋某与李某2通奸的过错而被迫造成,属于情有可原的范畴。

因捉奸而被迫进入他人住宅的情节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的正当阻却事由,二、所入房间非刑法意义上的住宅。

因房间不具备住宅应有的生活起居的基本功能,是毛坯房,且仅作为通奸之用;宋某与李某2在该房“居住”也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捉奸后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捉奸录像资料;四、侵入他人住宅情节显著轻微。

进入后及时退出、损失小、愿意赔偿;五、房屋所有权人李某6从未要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被告人给登记业主李某6造成的损害非常小,李某6才是适格的受害人,而李某6并没有要求追究,因此本案没有真正的受害人,没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

李某甲的捉奸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曾某甲辩称,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意见一致:有错但不构成犯罪,且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的情节,属于自首,请求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李某甲原系海南省涟钢实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正处级),1997年因涉嫌受贿发案,1998年5月被娄底市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受贿罪,因揭发了两起重大经济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判免除刑事处罚。

李某甲与被害人宋某于2001年5月由李某甲通过不正当手段经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某民政办工作人员之手获得2001年湘邵字第85号“结婚证”,李某甲与宋某没有一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结婚资料,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并未对其婚姻依法“予以登记”。

火厂坪镇民政办2001年第“85”号结婚证登记的是2001年3月26日申请登记的阳某云和赵某燕夫妇。

李某甲与宋某获得该“结婚证”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2年4月1日生育一子李某弛(李某甲与前妻也生有子女)。

多年来两人从事多方面经营积累了相当可观的资产。

两人多年来关系较好。

2013年3月开始,双方关系因各自家人参与经营实体的资产管理问题出现紧张,宋某表示要与李某甲“离婚”,双方事实上已分居。

宋某与儿子李某弛居住在**小区**二街97号别墅。

李某甲居住在长沙市车站北路**花园*栋*楼*座。

李某甲为挽救双方关系,向宋某写信陈情,并作出书面承诺与保证,言词谦卑忍让、委曲求全。

李某甲并于2013年4月将自己持有的湖南建强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给李某弛,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宋某。

办好了变更登记手续。

但宋某并没有回心转意,双方关系持续恶化。

2013年4月23日李某甲来到宋某居住的**小区**二街97号别墅,当天公安机关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显示,李某甲将该别墅的所有门窗玻璃都砸烂了,并将房间的瓷器、空调、电视、电脑等物品都砸坏,将一辆奔驰小车玻璃全部砸坏。

警察赶到现场时李某甲已经离开现场。

宋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出与李某甲的“离婚”诉讼。

因管辖权问题宋某于6月9日撤回起诉。

2013年6月李某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与儿子李某7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宋某作为李某7的法定代理人。

2013年7月15日宋某及其家人到长沙市车站北路**花园*栋*楼*座李某甲的住所与李某甲发生激烈冲突引起报警。

上述两次报警警方均没有作进一步的查处。

2013年6月李某甲依据住###的朋友雍某某提供的信息,怀疑宋某与被害人李某2(1972年5月3日出生,居住于####园小区澜露林芳1-95号,系李某甲、宋某在###的两栋别墅的装修承包人,也是李某甲、宋某正在施工的星沙某食堂施工工程项目的合伙人)有私情。

此后李某甲安排他的“几个亲戚”对宋某进行跟踪,且在2013年8月20日之前组织过几次“捉奸”行动。

参与人有李某甲的姐夫卿某乙(湖南省公安厅退休干部,曾担任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李某甲的司机李某5,李某甲的员工向某(又名向红,重庆市丰都县人,1998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李某甲的居住于邵东县亲戚曾某甲、张某。

试图“捉奸”地点有:宋某、李某2共同出入的长沙县星沙山水芙蓉4栋402房、###水岸人家1街8栋、####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星沙原味味茶餐厅及地下停车场等。

据向某供述:其中到山水芙蓉4栋402房的那次跟踪“捉奸”行动由卿某乙联系了某“防暴支队五大队匡某队长”,因宋某和李某2开车离去且“匡某队长”的人马没有及时赶到而作罢。

不久,”匡某队长”带几个警察来了,卿某乙让向某将李某2“涉枪”的事向”匡某队长”报告了。

####园小区某某某街某号别墅开发商原始出售的是精装修可直接入住的住宅房,2008年10月19日交付原始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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