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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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范本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1)松刑初字第0000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著福,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 193号。

非法侵入住宅-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基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故仅对量刑作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予以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主动报案接受调查,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系初次犯罪,没有前科。

2、被告人事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在庭审中表示悔罪,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没有对住宅造成严重损害,并能够主动归还物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

综上,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减轻处罚,予以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量刑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人民法院。

法律案例分析私闯民宅(3篇)

法律案例分析私闯民宅(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邻居赵某长期在夜间制造噪音,严重影响其休息,遂与赵某多次协商未果。

一日,李某携带一把钥匙,在深夜闯入赵某家中,试图找到噪音源头。

在赵某家中,李某与赵某发生争执,导致赵某受伤。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因涉嫌私闯民宅罪被提起公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闯民宅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闯民宅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侵入他人住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多次侵入他人住宅的;(三)侵入他人住宅,持续时间较长的;(四)侵入他人住宅,手段恶劣的。

”2. 案件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私闯民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深夜携带钥匙闯入赵某家中,虽然是为了解决问题,但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在赵某家中,李某与赵某发生争执,导致赵某受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私闯民宅罪。

(二)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案件分析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并未主动投案,而是在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因此,李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私闯民宅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私闯民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私闯民宅罪的认定,提醒我们在维权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一审辩护词模板-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一审辩护词模板-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一审辩护词模板-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提出以下几点辩护词。

首先,我要提出对指控的质疑。

被告方在此案中并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根据证据和调查材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方并没有犯下所指控的罪行。

我将通过分析证据和证人陈述来证明这一点。

其次,我要提出对证据的质疑。

被告方在此案中对指控提出了合理的质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这些证据是真实可信的,经过了合法的获取并经过了科学的鉴定。

我们将提出这些证据来反驳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并证明被告方的清白。

第三,我要提出对法律适用的质疑。

被告方的行为并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犯罪的条件,因此指控构成了误解。

我们将通过对法律相关条款的解读和分析来证明这一点。

最后,我要提出对刑罚的质疑。

即使被告方被认定有罪,判处的刑罚也应当适度和公正。

我们将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对被告方判处轻微或免除刑罚是符合法律和公平正义的。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以上是我的辩护词。

我要求法庭公正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非常感谢您的倾听。

示例2: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的一审辩护律师,今天在庭上致辞,以便向尊贵的法庭提出我对本案的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的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证据,我相信被告是无罪的。

我们都知道,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即一个人在法庭上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我强烈要求法庭充分尊重这一原则,并在裁决时予以考虑和遵守。

其次,我要对起诉方所提出的指控进行反驳。

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起诉方所提出的指控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将努力揭示这些证据的不准确性和不足之处,并呼吁法庭慎重考虑这些因素。

同时,我要指出起诉方在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根据我对相关证据的研究,我发现起诉方在采集证据和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

非法讨债、侵占他人住宅涉刑事犯罪案例:周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讨债、侵占他人住宅涉刑事犯罪案例:周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讨债、侵占他⼈住宅涉刑事犯罪案例:周XX犯⾮法侵⼊住宅罪律师观点分析周XX犯⾮法侵⼊住宅罪之案例点评:⼀、案件概况:周XX以与杨XX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趁杨XX⼀家⼈不在家的情况下,强⾏砸锁⾮法侵⼊杨XX住宅并占住其中。

为此杨XX多次报警求助,但因双⽅⽭盾较深,始终未能达成调解⽅案,周XX也⼀直拒不搬出案涉房屋。

⽆奈之下,杨XX只能委托律师通过提起刑事⾃诉的⽅式进⾏维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周XX认识到其⾏为的违法性,主动交出案涉房屋的钥匙、将房屋归还给杨XX,且在开庭时明确表⽰⾃愿认罪,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XX犯⾮法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律师点评及建议⽆论基于什么原因发⽣纠纷,通过合法⽅式进⾏维权始终是⾸选。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周XX⾃称其占有他⼈住宅系事出有因,是为了维护⾃⾝的权益,但是其采取的⼿段却是严重违法的,最终不但没有维护好⾃⼰的权益,反⽽陷⼊牢狱之灾。

反观杨XX遇到违法⾏为积极报警求助、固定证据,最终使⾃⼰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合法、公正的保护。

在此,律师建议在⾃⾝权益受到违法⾏为侵害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即使合法维权。

本案判决书全⽂如下:⾃诉⼈杨XX,男,1963年11⽉2⽇⽣,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专⽂化,住宜兴市。

⾃诉⼈周XX,⼥,1962年12⽉7⽇⽣,汉族,江苏省宜兴市⼈,初中⽂化,住宜兴市。

诉讼代理⼈陶XX,江苏XX律师。

诉讼代理⼈马XX,江苏XX律师。

被告⼈周X军,⼥,1972年12⽉28⽇⽣,汉族,江苏省宜兴市⼈,初中⽂化,⽆业,住宜兴市。

因本案于2018年12⽉25⽇被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7⽉12⽇被宜兴市公安局执⾏逮捕。

现羁押于⽆锡市第⼆看守所。

辩护⼈杨XX,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律师。

⾃诉⼈杨XX、周XX以被告⼈周XX犯⾮法侵⼊住宅罪,于2018年8⽉21⽇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23⽇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诉⼈杨XX、周XX及其诉讼代理⼈马XX,被告⼈周XX及辩护⼈杨XX到庭参加诉讼。

李ⅹⅹ诉朱ⅹ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李ⅹⅹ诉朱ⅹ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李ⅹⅹ诉朱ⅹ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ⅹⅹ律师事务所接受李ⅹⅹ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对本案做了相关的调查了解,又参加了庭审,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李ⅹⅹ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原告李ⅹ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经ⅹⅹ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该宅基地位于北窑村107号,面积为272.3㎡,四至为:东为空地、西为巷道、北至公路、南临王凤德。

因此,《土地使用权证》在未被依法确认违法或被撤销之前应认定其合法效力,李ⅹⅹ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使用权证》是对农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状况予以确认的证件。

只有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建房。

被告在未依法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也无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该宅基地建房,已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被告认为宅基地争议的双方是原告和李ⅹ,与被告无关。

因为原告之父李ⅹⅹⅹⅹ已于1990年将本案争议宅基地转让给了李ⅹ,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是李ⅹ,且房屋是李ⅹ建盖的。

本代理人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1、被告向法庭提交《ⅹⅹ三义居委会第七农业生产合作社证明》和《ⅹⅹ三义居委会第七农业生产合作社情况说明》,认为原告之父李ⅹⅹⅹⅹ已于1990年将本案争议宅基地转让给了李ⅹ,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是李ⅹ。

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词要写一、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

二、指控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罪证据明显不足。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黄传柏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传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由于缺乏最起码的证据,其罪名不能成立。

公诉人赖以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种,但均不能证明黄传柏等被告人“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

1、书证,案件来源等。

这主要是受害人付德才的同事李寒梅等人,在抓获本案被告之后,在公安部门所做的书面记录。

它丝毫不能证明,本案被告有任何犯罪行为。

从抓获的过程看,李寒梅等人在12月23日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将吴文忠等人骗至布吉“新一佳”商场门口,很轻松地将吴文忠等三人抓获。

第二天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将另外三被告也一起抓获。

根据这一过程看,如果本案被告都参予了作案,那么李寒梅等人是不会轻而易举地将其全部抓获的。

即使首先抓到了吴文忠,其余的人也会闻讯而逃,是绝不会自投罗网的,而且他们行为从容,心态平静。

如果他们是负案在身的犯罪分子,是不会有如此好的心理素质的。

2、物证:铁棒、手套。

首先我并不否认本案物证,铁棒、手套的存在,而我们所要重视的是,这铁棒、手套与本案被告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这铁棒手套是不是本案被告在作案时使用过,是谁使用的,怎么样使用的,导致了什么后果。

而材料里面均无此记录。

因此本案物证,不能证明本案被告黄传柏等,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3、被害人陈述,即付德才、明雪华的陈述。

对本案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本辩护人不置可否。

但两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相互之间都认识,且无怨无仇,按被害人的陈述,他们侵入他的住宅时也未进行伪装或者蒙面。

那么对于被告人侵入他人住宅的动机是什么,他们要达到什么目的等因素,确实很费解。

非法侵入案件辩护词

非法侵入案件辩护词

非法侵入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非法侵入案件向贵庭提出辩护词。

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陈述,并针对指控提供证据和辩解:一、证据不足首先,我要指出的是,当前的指控对于被告的非法侵入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指控的罪行,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

然而,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非法侵入他人系统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其次,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所实施的所谓“非法侵入”,实际上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进行的。

根据我所了解的案情,被告曾多次受到原告持续的网络攻击和威胁,而且在向相关机构报案后并未获得有效的保护。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被告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攻击,并获取攻击者的信息以便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证据获取程序合法此外,我要明确指出,被告所采取的措施并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所了解的案情,被告选择了一个合法的程序来获取攻击者的信息,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未窃取、销毁或篡改任何数据。

因此,无法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非法侵入,更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个人隐私。

四、被告的良好表现最后,我呼吁法庭对被告的良好表现予以充分的重视。

被告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也没有其他犯罪嫌疑。

他是一位具有良好社会公德的人,并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

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的过往表现并予以适当的处置。

在结束我的辩护词之前,我再次强调,被告并未实施任何非法行为,而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断,排除个人感情和其他不相关因素,以真实客观的证据来作出正确的裁决。

非法侵入案件的辩护律师:[律师姓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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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词要写一、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

二、指控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罪证据明显不足。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黄传柏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传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由于缺乏最起码的证据,其罪名不能成立。

公诉人赖以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种,但均不能证明黄传柏等被告人“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

1、书证,案件来源等。

这主要是受害人付德才的同事李寒梅等人,在抓获本案被告之后,在公安部门所做的书面记录。


丝毫不能证明,本案被告有任何犯罪行为。

从抓获的过程看,李寒梅等人在12月23日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将吴文忠等人骗至布吉“新一佳”商场门口,很轻松地将吴文忠等三人抓获。

第二天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将另外三被告也一起抓获。

根据这一过程看,如果本案被告都参予了作案,那么李寒梅等人是不会轻而易举地将其全部抓获的。

即使首先抓到了吴文忠,其余的人也会闻讯而逃,是绝不会自投罗网的,而且他们行为从容,心态平静。

如果他们是负案在身的犯罪分子,是不会有如此好的心理素质的。

2、物证:铁棒、手套。

首先我并不否认本案物证,铁棒、手套的存在,而我们所要重视的是,这铁棒、手套与本案被告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这铁棒手套是不是本案被告在作案时使用过,是谁使用的,怎么样使用的,导致了什么后果。

而材料里面均无此记录。

因此本案物证,不能证明本案被告黄传柏等,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3、被害人陈述,即付德才、明雪华的陈述。

对本案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本辩护人不置可否。

但两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相互之间都认识,且无怨无仇,按被害人的陈述,他们侵入他的住宅时也未进行伪装或者蒙面。

那么对于被告人侵入他人住宅的动机是什么,他们要达到什么目的等因素,确实很费解。

当然我
们也不能排除,被害人付德才在外行为不检点,遭人报复以后,为了顾全脸面,而与其妻明雪华指鹿为马,嫁祸于他人的可能性。

再者,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4、证人证言,即保安刘利群的证明材料。

刘利群证明他在视线范围很清晰的情况下,与那个逃走的被告人打了照面,相隔只有20来米,他应该是能认得出他来的,然而他面对20张照片,确无法辨认,这只能说明这20张照片中未有那个逃走的人。

也就是说那个逃走的犯罪嫌疑人,不在我们今天接受审判的六个被告当中。

也许侵入付德才住宅的另有其人,也未可知。

5、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

本辩护人对其中的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不发表意见。

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痕迹鉴定我则有不同看法,鉴定人所取的是某些特征反映不够清晰,比较模糊的穿袜足迹。

仅凭一个完整的整体轮廓,就能鉴定出是谁的脚印,这似乎太轻率了,这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6、被告人的供述,即黄传柏等人的审讯记录,他们均未有承认非法侵入过他人住宅。

发案那天,他们均在一起玩牌、睡觉,相互均能印证。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情理上讲,被告人黄传柏均不可能侵入付德才的住宅。

公诉人起诉被告人黄传柏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由于缺乏起码的证据,而不能成立。

审判长,我的辩护人意见暂时到此结束,请审判长给予足够的重视。

辩护人:王才盛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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