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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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闯民宅立案标准

私闯民宅立案标准

私闯民宅立案标准私闯民宅是指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不对外开放的场所,侵犯他人的私人生活空间和安全。

私闯民宅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对私闯民宅的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私闯民宅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住宅罪。

依照该法律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不对外开放的场所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私闯民宅的行为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私闯民宅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是是否构成私闯民宅的行为,即是否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其次是是否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最后是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私闯民宅的行为,比如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证人的证言等。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依法立案侦查,对私闯民宅的行为进行追究。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处理私闯民宅案件时,还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同时,对于私闯民宅的行为,公安机关也会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保障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

总之,私闯民宅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公安机关在处理私闯民宅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刑诉法第245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245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245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社会制度逐渐的完善过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的增强,对于非公务的一般人员对公民自身是没有搜身的权利的,就算是警察等公务人员都需要法院出具的搜查令才是合法的行为,所以刑诉法第245条的内容就对此等案件有相关规定,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一、刑诉法第245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三(二)▲二、非法搜查罪的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

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的住宅,没有本人的允许或者经司法工作人员出示合法证件,不得入内。

否则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下面请看一则案例。

自诉人宋某某,男,1938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镇陵南区90号。

委托代理人和某,南阳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镇西关。

被告人曹某某,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陵南区88号。

辩护人李某某,女,51岁,教师,住新野县城关镇陵南区88号。

诉人宋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侵宅罪,于199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某、周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宋某某诉称:被告人曹某某不经其同意,便带领十余人,强行到其院内修散不,并对其家人实施殴打,将其女儿宋某打伤。

请求追究被告人曹某某非法侵宅的刑事责任。

并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被告人曹某某对进入自诉人的住宅不持异议。

但辩称进入自诉人院里是经自诉人同意的,进院的目的为了修房后的散水,按照有关规定,自己有权在房后做散水。

并辩称没有殴打自诉人及其家人。

辩护人意见同被告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宋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系前后邻居,自诉人居北,被告人居南。

1999年3月,自诉人宋某某房子进行翻建,翻建后南墙留有50 公分(盖房子塔架所留)空间。

1999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认为自诉人所建的房子宅其较高为由,便带领家人及其工人十余名,到其房后(宋某某院内)做散水,自诉人宋某某及其家人以被告人曹某某所修散水的位置(50公分),属自己的宅基为由,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曹某某强行在其房后 50公分处做了散水。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有自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台向某、宋某某、李某某、秦某、白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在卷证实;另有有关书证在卷佐证。

强闯民宅的法律规定(3篇)

强闯民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住宅是公民最基本的生活空间,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是法律的重要任务。

强闯民宅,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侵犯公民住宅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阐述强闯民宅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强闯民宅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二、强闯民宅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侵入他人住宅,造成严重后果的;(3)侵入他人住宅,抗拒抓捕的;(4)侵入他人住宅,侮辱、殴打住宅主人的;(5)侵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的。

2.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3)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

3. 侵权责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强闯民宅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实践中比较多发的刑事犯罪,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在理解和把握该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困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以该罪定罪处刑的较少。

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个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对该犯罪的打击应当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确立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宪法原则。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没有法律根据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主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2,犯罪客体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学理上存在较多争议,国内外主要有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权说和新住宅权说。

住宅安宁是指住宅内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和身体没有受非法侵害的危险性。

该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整个家庭住户安宁的生活状态,为国内的主流观点。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何谓住宅,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住宅是指居民以休息、生活为目的的封闭的空间,只要具备上述结构和功能的空间都视为住宅,住宅所有权人是谁在所不问。

3,犯罪主观要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入或继续停留在他人的住宅,违反居住者的意愿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有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他人住宅权的藐视。

过失或者迷路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

有的基于报复而无理取闹,有的是滥用职权而逞威风,有的是为争夺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有的是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向居住者施加压力等。

无论哪种动机都不影响对本罪的成立。

4,犯罪客观要件侵犯他人住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

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

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非法入侵民宅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入侵民宅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行为的证据。

非法入侵民宅的立案标准首先需要有实施行为的证据。

这包括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只有有力的实施行为证据,才能够证明非法入侵的事实,从而为立案提供依据。

2. 损害结果的证据。

非法入侵民宅往往会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比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对于这些损害结果,需要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比如财产清单、医疗证明等。

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说明非法入侵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立案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3. 相关证人证言。

在非法入侵民宅的案件中,相关证人的证言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比如邻居的证言、目击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为案件的立案提供重要的参考。

证人的证言可以帮助完整还原案发现场的情况,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4.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针对非法入侵民宅的案件,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比如《刑法》中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文书等,都是对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

只有合理适用法律,才能够保证案件的依法处理。

5. 可能的防卫情节。

在一些非法入侵民宅的案件中,可能存在被害人的正当防卫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对防卫情节进行审慎的分析和判断。

只有在排除了正当防卫的情形后,才能够对非法入侵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

综上所述,非法入侵民宅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实施行为的证据、损害结果的证据、相关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可能的防卫情节。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合理的处理和审查后,才能够依法对非法入侵行为进行立案和处理。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保安私闯民宅怎么判罚?

保安私闯民宅怎么判罚?

保安私闯民宅怎么判罚?保安私闯民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情况应当结合造成的实际后果来处理,由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作出合法的判决和处理。

一、保安私闯民宅怎么判罚?私闯民宅罪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即他人非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可处罚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警告。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私闯民宅"罪与非罪的关键,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非违背住宅主人意愿强行侵入及主观动机(如:寻衅滋事等)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予以认定。

二、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三)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私闯民宅"罪与非罪的关键,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非违背住宅主人意愿强行侵入及主观动机(如:寻衅滋事等)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予以认定。

私闯民宅的相关认定应当结合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私闯民宅的过程中,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其它的诸如偷窃或者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的,还应当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进行数罪并罚处理,具体情况应当1。

非法入户的法律后果(3篇)

非法入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非法入户是指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同意,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也破坏了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入户的法律后果如下:一、民事责任1. 赔偿损失:非法入户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房屋所需费用、更换损坏物品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2. 损坏财物:非法入户行为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的责任。

3. 精神损害赔偿:非法入户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1. 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入户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5日至15日。

2. 罚款:非法入户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

三、刑事责任1.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犯抢劫罪:如果非法入户行为伴随有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 犯强奸罪:如果非法入户行为伴随有强奸、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法律后果1. 信用记录:非法入户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实的,可能会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个人的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

2. 社会评价:非法入户行为会损害社会道德风尚,对个人的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

3. 诉讼费用:在维权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能会产生诉讼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总之,非法入户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受到严厉的制裁。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住宅权,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以下是一些预防非法入户的措施:1. 加强住宅安全防范: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等安全设施,确保住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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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逮捕措施化解社会矛盾——阎良检察院联合公安分局召开专题研讨近日,阎良区院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以“慎用逮捕措施,化解社会矛盾”为主题与公安阎良分局进行了研讨。

研讨会由区院分管副检察长、侦监科、公诉科的业务骨干及分局分管副局长、法制科、刑侦队的业务能手参加。

大家结合平时办理的刑事案件,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最终就逮捕措施的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研讨会围绕七个议题展开:一是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等,对其不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一般应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二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不采用逮捕措施;三是对于违反取报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转捕;四是树立常见的刑事自诉案件(故意伤害(轻伤)、重婚、遗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8类案件)引导分流理念;五是故意伤害案件(主要是轻伤害)逮捕标准的细化;六是盗窃案件逮捕标准的细化;七是交通肇事案件逮捕标准的细化。

公安局、检察院两家联合,探索建立《使用逮捕措施的评价机制》,主要是对捕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缓刑的一些案件进行逮捕评价,例如对于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检察院提前介入,共同了解当事人双方矛盾的性质,深入矛盾双方的社会关系积极促成和解,从而达成合理性赔偿。

通过专题研讨会的召开,分局领导及参会其他人员进一步了解了慎用逮捕措施的意图,阎良区检察院的做法也在开展“三项”活动中推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服务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供稿人:朱正华)10、胡金仓非法侵入住宅案宣城市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一、受案经过2007年10月31日晚20时30分许,宁国市宁墩镇宁墩村红桥组村民胡金仓与同村村民王宁华因矛盾纠纷发生口角引发斗殴,王宁华用菜刀将胡金仓砍伤。

2007年11月1日宁国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宁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王宁华家属对公安机关处理该案意见提出异议,要求依法追究胡金仓法律责任。

我院侦查监督科得知情况后于11月1日提前介入该案,了解案情。

二、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胡金仓因承包工程与被害人王宁华发生矛盾纠纷。

2007年10月31日晚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携带钢筋棍伙同陈双六等人来到被害人王宁华住处,被告人胡金仓先站在被害人王宁华住宅楼下与王发生争执,后未经允许,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持钢筋棍伙同陈双六强行冲入被害人王宁华住宅一楼至三楼的楼梯道上,后被王宁华之妻付晓姣劝阻。

犯罪嫌疑人胡金仓退至一楼楼道时,用手中钢筋棍敲击被害人王宁华家放置一楼楼道的空调机,被害人王宁华听到响声手持菜刀即从三楼冲下追赶犯罪嫌疑人胡金仓,在一楼楼道口卷闸门与公路交界处二人发生殴打,后双方均受伤。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胡金仓伤势程度为重伤,被害人王宁华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胡金仓供述,被害人王宁华陈述,证人付晓姣、付建、陈双六、李嘉、刘海兵、胡志刚、倪志祥、张志军、黄美芬等人证言、刑事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空调机被击打痕迹照片、作案工具扣押清单及辨认笔录和照片、住宅土地使用权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实施侦查监督过程。

1、检察机关意见:我院侦查监督科在2007年11月1日提前介入、及时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该案,认为犯罪嫌疑人胡金仓伙同他人随身携带钢筋棍等凶器,未经他人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严重地妨碍了受害人王宁华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给受害人王宁华的生活带来不安全和不稳定因素,为其及其家人带来恐惧心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依法应当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胡金仓刑事责任。

侦查监督科立即向分管检察长汇报案情,提请批准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胡金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为维护公民正常生活不受影响,保障公民的居住安宁,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公正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检察长决定,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于2007年11月1日向宁国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宁检捕不立通[2007]026号),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但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

2、公安机关意见:2007年11月7日,宁国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宁华。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宁华因与被害人胡金仓发生口角冲突引起打架,造成犯罪嫌疑人王宁华用菜刀将被害人胡金仓头部砍成重伤,被害人胡金仓用铁棍将犯罪嫌疑人王宁华打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王宁华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宁华。

被害人胡金仓的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王宁华受轻微伤,且其本人受重伤,是案件受害人,公安机关对其行为不予立案,不予追究被害人胡金仓的刑事责任。

我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通过提前介入和审查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宁华与被害人胡金仓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致使被害人胡金仓受重伤,是被害人胡金仓非法侵入犯罪嫌疑人王宁华住宅而引起的。

犯罪嫌疑人王宁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胡金仓重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但被害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我院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我院又于2007年11月9日向宁国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宁检通立[2007]1号),要求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查处。

四、侦查监督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到我院《通知立案书》后,于2007年11月15日决定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犯罪嫌疑人胡金仓进行立案,立案决定书为宁公刑立字[2007]1147号,并及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我院。

2008年1月21日,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侦查终结被移送我院公诉科审查起诉。

2008年4月15日,我院公诉科以宁检刑诉[2008]56号起诉书对被告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5月12日,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胡金仓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五、案件查处效果被告人胡金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依法判处刑罚,在案发当地造成强烈反响。

当地群众对胡金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一方面感到惊奇,另一方面为受害人王宁华的住宅权得到维护感到欣慰。

这起案件的查处使当地群众更加认识到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激发了人民群众学法兴趣和热情,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虽然被告人胡金仓被判处缓刑,但该案件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有效地维护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对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为行报复闯入他人住宅打砸、占有物品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2009年10月,新洲区三店街居民蔡某某经人介绍与离婚女子刘某某认识后结婚,刘某某一直认为自己与前夫涂某某结婚4年“吃了亏”,遂多次怂恿蔡某某去涂某某家扯皮、为其出气,并以离家出走相威胁。

蔡某某为了哄回妻子,于2010年12月期间多次到涂某某家中骚扰,持石块打破涂某某家的玻璃,涂某某被迫加高院墙进行阻拦。

2011年1月20日晚,蔡某某在酒后又以拿走刘某某衣服为由,携带钢管强行闯入涂某某家中,对涂某某家中的电视机、电视柜、窗户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并趁涂某某母亲到屋外喊人、家中只有涂某某现任妻子及孩子时,拿走其家中的一部DVD影碟机。

经鉴定,影碟机价值人民币405元,被打砸物品价值人民币546元。

二、定性分歧本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定性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某是以报复之名,闯入他人家中打砸物品,后临时起意,趁家中只有老人、妇女和儿童,不敢反抗之机,当场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某以报复之名,多次到涂某某家中无理取闹,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行拿走他人财物,属于强拿硬要,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蔡某某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打砸物品,并趁机拿走他人家中财物,情节恶劣,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并未对正在家中的涂某某母亲及妻儿人身实施暴力或胁迫的行为,其目的是去找涂某某扯皮,为刘某某出气,并且事后蔡某某辩解:听刘某某说该影碟机是她的,所以才拿走。

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非法占有该影碟机的主观目的不明确,且未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所以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第二,从犯罪对象的选择和起因来看,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最终指向谁,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且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一般均事出无因。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受妻子刘某某怂恿,为帮刘某某“出气”而到涂某某家中打砸物品,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犯罪相似,但是事出有因,犯罪行为有明确的针对性,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且毁损、占用财物的数额不大,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该罪为行为犯,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为了报复出气,强行闯入他人家中,骚扰他人正常生活,并强行拿走他人物品,严重影响他人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全,情节恶劣,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标准亟待细化2012.05.09 17:06:22 河南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违法行为,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除罚则规定不相同外,法条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表述基本相同。

而且司法机关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不明确,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非法侵入住宅的类似行为,有的做处治安管理处罚处理,有的做刑事立案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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