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继承法》制定出台二十多年,其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太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的继承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浅析我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

摘要:我国《继承法》制定出台二十多年,其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太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从溥仪继承案件入手,比较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将我国的法定继承范围扩大为配偶、父母、直系卑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第四代直系或旁系血亲。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父母、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兄弟姐妹;第三顺序为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父、叔父、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四亲等之内的其他直系或旁系血亲。配偶的继承顺位采用浮动继承制度。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范围;继承顺序

一、从溥仪案看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

我国《继承法》颁布、实施于1985年,仅有37个条文,在将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修改。法定继承制度是《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重要制度。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1]法定继承往往适用于无遗嘱或者遗嘱失效的情形。与西方国家重视在婚姻家庭中提前制定遗嘱分配财产不同,长久以来,我国并无立遗嘱的传统,大部分的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对于解决我国的继承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制定《继承法》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已不再像三十年前那样简单,法定继承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太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

2007年9月,群众出版社向法院提出关于认定《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的申请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法定继承制度的热烈探讨。《我的前半生》是末代皇帝溥仪的自传,于1964年由群众出版社正式出版,之后再版40余次,国内总发行量近187万册。1967年溥仪去世后,其妻李淑贤成为财产继承人;1997年李淑贤去世,没有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2007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刊登公告:“本院受理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溥仪所着《我的前半生》在其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起1年中,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此时,溥仪胞弟浦任当即表示,要在公告规定的一年内进行

认领。[2]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19条规定,着作权属于公民;公民死亡后,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的着作权属于遗产范围。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溥仪妻子李淑贤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排除了浦任继承遗产的可能性。浦任之妻李淑贤去世后,由于浦任不在李淑贤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李淑贤去世后的财产无人继承,属于无主财产,应当收归国有。

在溥仪还有其他至亲存在的情况下,强行将他的财产收归国有,显然有违公平正义。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私有财产日益得到尊重和保护的今天,不应该轻易将个人财产收归国有。将遗产收归国有,应当是在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前提下,在穷尽一切继承方式仍没有适格继承人的情况下,最后不得已处置遗产的方式。而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狭窄的继承人范围不利于将遗产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在其相关亲属中进行分配,容易造成私人财产的流失。

法律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影响的结果。法的规范性要求法律约束制定之后的行为,这就要求法律具有前

瞻性。但是,立法者的预测能力是有限的,加上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我国《继承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三十年后的今天,部分规定已经明显显现出滞后性,在法定继承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

法定继承制度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不仅继承人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且不能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顺序。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一)关于继承人范围

《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2条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血亲继承人包括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比曾祖父母辈分更远的祖先及晚辈直系血亲,即几乎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的人。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

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无遗嘱继承人主要包括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我国台湾地区在地缘和伦理观念上跟大陆地区比较接近,但是又长期受到西方不同法律体系的影响。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比较宽泛,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

相较于我国大陆地区法定继承范围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同国家及地区对法定继承制度都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继承范围。其中以德国的继承人范围最为宽泛。德国法对无遗嘱继承时血亲继承人的范围采取无限制主义,对直系血亲继承人的范围无亲等限制,对旁系血亲继承人的范围也无亲等限制。[3]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继承人范围虽没有像德国那么宽泛,但是都包括直系卑亲属。

(二)关于继承人顺序

《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至第1929条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第三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第四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祖父母的父母、外祖父母的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第五及更远顺序的无遗嘱继承人为比上述四个继承

人辈分更大的祖先及其晚辈血亲。配偶无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可与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的应召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血亲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为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受婚生推定的遗腹子;第二顺序为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第三顺序为祖(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有些州还规定,如果没有前三顺序继承人,则由父母双方的其他近亲属继承。如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继子女、岳父母、公婆、配偶的兄弟姐妹都享有继承权。配偶为不固定顺序的继承人,其可与子女或父母一起共同继承遗产。[4]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四个顺位:第一顺序是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第四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第一顺位的直系血亲卑亲属采用亲系继承制度,而其他顺位则采用亲等继承。按照这一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没有直系血亲卑亲属时,才由第二顺序的父母继承。而直系血亲卑亲属的继承则以亲等近者优先。[5]台湾地区法定继承制度没有把配偶作为固定顺序的继承人,而是规定了浮动的继承制度。配偶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直系血亲)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与其他继承人相等;与第二和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和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二分之一;与第四顺位法定继承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三分之二;无上述继承人时,配

偶得全部遗产。

在继承顺位方面,不论是德国、美国还是我国台湾地区,都规定将直系卑亲属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而且均采用配偶的浮动继承制度。配偶不是作为某一固定顺序的继承人,而是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跟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这样既能保护血亲继承人的继承权,也能保护配偶的继承权。

三、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建议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它的直接依据是法律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决定。各个历史时代和各个国家的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都是根据当时社会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以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为基本因素,同时参考各时代和各国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6]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定继承制度,我国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容易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一方面,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大部分家庭是独身子女,其继承关系不像《继承法》制定初期那么复杂,继承人的范围已经大大缩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般民众的财产也大大增加,可继承遗产的份额也随之增加。一般民众大多希望将财产继承给自己的亲属或者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较为狭窄的继承范围容易导致公民的私有财产收归国有,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调查显示,在民间继承中,大部分人愿意在子女还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遗产分给自己的(外)孙子女。[7]而我国并没有将(外)孙子女规定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其继承权是通过代位继承实现的,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实现的前提之一是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代位人也就失去了代位继承的法律资格。代位继承的前提之二是代位人没有丧失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代位人如果丧失了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也就失去了其代位继承的权利。代位继承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孙子女的继承权,同时也不符合我国民间习惯中,(外)祖父母将遗产的一部分分给(外)孙子女的做法。《继承法》的规定有违民间实际,也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加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生育观念转变,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有的甚至选择做丁克家族,这些在某种程度上都缩小了继承人的范围,在一些特殊的情

况下将导致财产无人继承。笔者认为,如果可以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现象。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但是当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

对于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是否应该被纳入继承人范围,学界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并不符合法律上继承的要件。继承权只能依婚姻或血缘关系取得,故不宜将丧偶儿媳或女婿纳入遗产继承人的范围。[3]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给他们的遗产可以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得份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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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制定的原则

规章制度制定的原则 【篇一: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维护公司规章制度 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强公司内部沟通,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经 营和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规定、办法、须知、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其中起草、征 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是必要程序。 第四条管理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业务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 业务管理类主要是指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综合管理类主要是指行 政人事管理类和财务管理类等。 第五条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二)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拟完成的时间; (四)承办人。 第三章起草 第七条管理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工作、组织起草。涉及 其它部门的,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或承办部门。 第八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第九条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管理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管理规章制度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二条现行管理规章制度将被新的管理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征集意见 第十三条管理规章制度起草完毕,承办部门应通过公告(公司主页或信息栏等)、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向各部门乃至全体职工征集意见。 第十四条全体职工及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 第五章协商 第十六条经归纳,多数意见与管理规章制度草案某规定不一致时,承办部门应当就该规定与各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管理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六章审核 第十七条管理规章制度经征集意见并协商后,承办部门应将管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务部,并附关于制订xxxx管理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八条法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管理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具有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经过法务部审查的管理规章制度,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办公室签发。 第七章签发

中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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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重文轻武; 3制度史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政治组织框架,政治文化变迁;政治运作规则机制变迁;社会权利结构变迁; 包括首脑与中央决策系统及其运行机制、行政管理制度、军事、法律、监察、人事管理、财政、户籍管理、民族和宗教、外国事务管理制度。 4论述中国国家起源 经济上:随着部落的发展使得氏族成员内部发生了分化,某些强武和掌握巫术的氏族或者氏族首领逐渐占据了聚落权利中心,而生产的发展,使得这些人拥有更多财产,形成贫富分

化。 政治上:随着社会制度的进化,氏族制逐渐瓦解,被宗族制取代,军事与宗教贵族开始形成,富裕和握有权力的家族开始将权力世袭化,依权势的大小形成权力金字塔的雏形。 军事上:频发的自卫和扩张战争需要拉动了动员和从事战争的机制建立。5国家起源学说有哪些,试就其中一种谈谈自己看法 契约说冲突说贸易说水利灌溉说战争说圣人造福说; 六说各有道理,历史是复杂的,国家产生原因也是复杂的导致国家起源的因素也就不同,就契约说而言,这

种说法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为了避免自然状态的混乱和生活的不便,人们自动在某种契约下结合起来,形成组织,组成国家和政府,将自身的权力让渡给国家。霍布斯是契约理论的最早阐述者,洛饿休谟克完善和丰富了这种假说,认为国家的出现是为了维护人们的私有财产权,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让渡的,也可以由人民收回。契约说的核心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可以沟通和合作的,由沟通和合作,通过达成契约,产生了国家。 6夏朝的行政体系具体构建如何 A服内(夏后直接控制区):分为内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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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 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秦律》里却保留了奴隶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从而开始形成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长门长孙制。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符合公平规律的也不排除指定继承的可能。 汉朝开始,封建社会渐渐进入成熟时期,继承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在汉朝,嫡长子继承制度又进一步加强了,比如只有嫡长子才能封爵等等,到了魏晋南北朝以及隋朝时期,嫡子继承制度更加严格,由此看来,那时法律着重保护正妻的权益。进入唐代和五代时期,在身份继承制度方面就已经明确了使用宗祧继承制度,宗祧继承在古代也就是身份继承,宗祧权就是家族祭祀活动的

唐代皇位继承的特征及其成因

《云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No.4,2012 关于唐代皇位继承的研究,前辈学者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陈寅恪先生在其大作《唐代政治史略论稿》之中篇《政治革命与党派分野》[1]中就首次注意到唐代皇位继承的相关问题,通过考察最终得出了“唐代皇位之继承之不固定”的结论,此外还对影响到皇位继承不固定的各种因素逐一作出考辨,其间的分析对后来的研究者多有启发。继陈氏之后对唐代皇位继承的研究多有创见的要数李树桐先生,他在其《唐代帝位继承之研究》[2]的长文中,首次对唐代皇位继承的阶段性进行了划分,认为唐代皇位继承方式可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而每一个阶段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特色,并对不同的继承方式对唐代国势盛衰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考察。除陈、李二氏之外,近些年来,尚有王超[3]、谢元鲁[4]、胡戟[5]、唐任伍[6]、张文斌[7]、徐乐帅[8]、张星久[9]、孙英刚[10]、孟彦弘[11]、李勇及何春香[12]、魏璐璐[13]、王文军[14]、宁永娟[15]等诸位先生对唐代皇位继承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他们大都在陈、李二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自成一家之说。 然而,前人所论既有其是,亦有其偏。如唐代的皇位继承是否仅仅用“不固定”一言即可蔽之?“不固定”是否属于主流?是否在其背后隐藏了与之相反相承的因素?又如关陇集团尚武倾向和沾染胡化等因素,是否是导致唐前期皇位继承不稳定的根本原因?此恐须再行商讨。再如唐代皇位继承的阶段性与国势的盛衰之关系,过去往往是归因于不同阶段的皇帝在个人素质和治国能力等方面的差别,其见解恐怕仍跳不出传统史家惯于以德才为标准评论人物得失的局限。另外,与皇位继承相关的嫡长子继承制在唐代是否有实行,在多大程度上实行,以及在什么样的层面上实行,等等,也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唐代皇位继承的阶段性特征 唐代共历二十一帝,其中高祖为开国之君,本人不存在继承问题;哀帝实为朱温用作篡唐的傀儡,无讨论的意义;而武则天则有“革唐为周”的意味,有较大的特殊性,可不作讨论。因此,除以上三帝外,符合继承问题的共有十八帝。这当中,可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特征划分为三个阶段和两个过渡—— —即从太宗到玄宗共五帝为第一阶段、从代宗到敬宗共六帝为第二阶段、从武宗到昭宗共五帝为第三阶段;而在这三个阶段之间分别有两位兼有前、后两个阶 唐代皇位继承的特征及其成因 黄日初 (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摘要:唐代的皇位继承具有典型的阶段性特征,不同的阶段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同时也折射出相应的时代特征与历史意义。所谓的唐代皇位继承之“不固定”只是表面现象,稳定才是实质。从整体上而言,嫡长子继承制在唐代是受到重视的。 关键词:阶段性;皇位继承的不稳定;嫡长子继承制;宦官确立嗣君制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12)04—0131—05 收稿日期:2012-04-25 作者简介:黄日初(1978~),男,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131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三章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 信息中心==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完全相同? 解答:民事诉讼中规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给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这种平等是一种对等关系。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是相同的,比如双方都有申请调解的权利,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都有进行辩论的权利;而有些权权利则是对等的,比如原告行使起诉权以后,被即享有对其提出反诉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对比如下: 原被告双方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申请调解、和解、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查阅、复制笔录、上诉等权利 原告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的权利 被告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反驳、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权利 疑问2: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原则,是否可以理解为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 解答:民事诉讼法虽然将法院调解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不意味着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必须调解以后,才能作出判决。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院调解首先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制调解。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判决。 疑问3:调解中的合法性原则,是否是要求法院在调解中严格按照程序法以及实体的规定进行调解? 解答: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存在一定的区别:判决是在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的,具有职权性和严格的规范性的特点。而调解则突出了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在程序规范方面,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程序主持调解活动;在实体方面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由于是否能够达成实体协议,以及形成怎样的协议,与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有密切关系。所以,调解实体方面的合法性,主要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12-12-04 11:09:25 来源:法学 2012年第8期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1]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 [2]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 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决定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二、父母和配偶的继承顺序应予重置 (一)父母不应列人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篇一: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 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

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开始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治文明。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 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秦律》里却保留了奴隶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从而开始形成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长门长孙制。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符合公平规

1中国古代政治制度高考真题解析

专题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1.(2013浙江文综,14,4分)以下为周代世系略图,它透露出的相关制度信息有( ) ①禅让制②分封制③世官制④宗法制 A.①③ B.②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答案:D禅让制实行于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排除①。周代世系略图体现了分封制(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世官制(贵族世代享有政治、经济特权,世卿世禄)、宗法制(周天子是绝对的大宗,诸侯、卿大夫在自己的封地内是大宗)。本题选D。 2.(2013广东文综,12,4分)战国以前,“百姓”是对贵族的总称;战国以后,“百姓”成为民众的通称。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 A.分封制的加强 B.宗法制的衰落 C.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 D.井田制的推行 答案:B从材料信息可知,战国以前,只有贵族才能被称为“百姓”,战国以后,普通民众也可以被称为“百姓”,这实际上反映了贵族地位的下降,其实质是宗法制的衰落,故选B项。战国以后,分封制、井田制日益瓦解,故排除A、D两项;C项与材料信息无关。 3.(2013海南单科,2,2分)西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不仅是周朝分封制的基础,对后世也有深刻影响。这表现在( ) A.一夫多妻习俗长期延续 B.皇位继承“立嫡不以长” C.诸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D.婚姻中的“门当户对” 答案:B 注意题干中的关键信息“宗法制”“对后世也有深刻影响”。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与后世在皇位继承中遵循的“立嫡不以长”相吻合。 4.(2012上海单科,2,2分)《左传》曰:“桀有昏德,鼎迁于商,载祀六百。商纣暴虐,鼎迁于周。”下列成语中的“鼎”与材料中的“鼎”含义相同的是( ) A.人声鼎沸 B.鼎鼎有名 C.三足鼎立 D.问鼎中原 答案:D 本题考查文史常识。题干材料中的“鼎”代指王位、帝业。备选项中,只有D项中“鼎”的含义指王位、帝业。所以正确的选项是D项。 5.(2013山东文综,9,4分)《周礼·考工记》载,建造王城,九里见方,四周各三门,南北和东西大道各九条,宫城之左为宗庙,右为社稷,前为朝,后为市。它体现的主要思想是( ) A.中央集权 B.中正有序 C.敬天法祖 D.君权神授 答案:B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解读史料的能力。由题干材料可知王城建筑平面布置方整、对称、有序,从而形成严格的中轴对称布局,故答案为B项。A、D两项在周代并未出现;C项不是材料反映的主要思想。 6.(2013北京文综,12,4分)四川省博物馆藏有一块文字残缺的《九域守令图》石碑,其中一段碑文是:“至于国,天下分而为七。并四海,变易古制,始为县。更、分裂,至灭陈,天下方合为一。”“”处缺失的文字应该是( ) A.周 B.秦 C.汉 D.唐答案:B 碑文大意是:战国时期天下一分为七,秦灭六国,变分封制为郡县制,又经过魏晋时期的分裂,直到隋灭陈,天下重新统一。据此判断,“”处缺失的文字应是秦。 7.(2012浙江文综,13,4分)中国古代讲究“同姓不婚”。已知春秋时秦晋两国世为婚姻(故称两姓联姻为“喜结秦晋之好”),而鲁晋两国不可通婚。结合所学关于“西周分封制”的知识,能够判断( ) ①晋国是姬姓封国②晋燕两国可以通婚③晋宋两国可以通婚④秦燕两国可以通婚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答案:C本题考查西周的分封制,同时考查学生调动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解答本题的关键是了解春秋时期的主要诸侯国。晋燕两国为姬姓封国,根据“同姓不婚”原则,两国不可通婚,故①正确而②错误。宋、秦为非姬姓封国,故晋宋两国、秦燕两国可以通婚,故③④均正确。 8.(2012海南单科,3,2分)秦灭六国后,秦王嬴政兼采古史及传说中的“三皇”“五帝”之名而称“皇帝”,其首要目的是( ) A.宣扬托古改制 B.承袭华夏传统 C.突出个人功业 D.标榜君权神授 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皇帝制。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后,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皇”和“帝”的称号都不足以显示自己的权势与地位。因此,他把“皇”和“帝”的名称合为“皇帝”,作为自己的尊号。可见,其首要目的是突出个人功业,故选C。 9.(2012重庆文综,13,4分)《史记·陈涉世家》记载,陈胜在发动起义时说:“天下苦秦久矣。”其表现有( ) ①战乱频仍②民族矛盾尖锐③刑罚严酷④土地兼并严重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D 本题考查秦朝社会矛盾的激化,考查学生准确把握历史现象的能力。“天下苦秦久矣”表明秦朝残暴的统治激起了人民强烈的不满,其表现为严酷的刑罚和土地兼并严重,故D项符合题意。秦统一六国后,没有出现战乱频仍的现象,①错误;材料反映的是秦朝内部社会矛盾的尖锐,而非民族矛盾,②错误。解题的关键是要准确理解秦朝时期的基本社会状况。 10.(2013江苏单科,3,3分)某学者评唐朝三省制时指出:“凡未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未经政事堂议决副署,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是被认为违制的,不能为下属机关所承认。”这里所谓“违制”的论断,主要指皇帝背离了( ) A.诏令须由政事堂议决的制度 B.门下省执掌诏令草拟的职能 C.中书省监察地方政务的惯例 D.尚书省负责执行诏令的定制 答案:A 材料中的关键信息是“未经政事堂议决副署”,其言外之意是皇帝的诏令必须经过政事堂的议决副署才算是合法的,据此分析可知A项符合题意。B项表述不符合史实。中书省执掌诏令的草拟,并不负责监察地方政务,C项不正确。题干强调的是诏令的合法性,还未到执行这一步骤,故D项与题干材料不符。 11.(2013山东文综,12,4分)下图文字节选自一则清代档案史料。其撰拟者应是( ) 嘉庆二十一年七月初六日内阁奉上谕:和 世泰等奏,国贡使连日演习礼仪极为 敬谨,……即派苏楞额、广惠各戴原品顶戴沿 途伴送,钦此 A.中书省 B.内阁 C.军机处 D.礼部

对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议

对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议 1、必须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尊严。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公司领导经过长期的探索的理论 总结,是任何部门、仍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部门任何员工没有超越公司制度的特权。公司的各级领导(包括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领导的亲戚朋友)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制度的尊严。那种把领导的个人意志置于公司制度之上,仗权违章、仗势违章、依仗关系违章的现象,是极不正常的,也是决不允许存在的。 2、必须逐步完善公司的制度体系。目前,公司的制度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在公 司的发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要逐步更新和完善,使它适应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使它更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必须严肃规章,尊章行使。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一 个企业也是如此,企业管理必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任何违纪违章的现象,都要按照制度严肃处理,决不手软。任何制度只有落实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折不扣的执行下去才能显示出制度的作用,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是空的。

4、加强制度的学习。制度出台后,要让全公司的员工都明白制度所规定的要求和制度与工作的关系,提高大家遵守制度的自觉性。特别是各级领导,更要树立制度化管理的新观念,了解制度规定的办事原则和程序,增强按制度办、按程序办、按原则办事的思想意识,坚决纠正重权轻制度、以权压制度的思想和行为。 一、管理职能 1、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

管理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81 《商场现代化》2006年12月(中旬刊)总第488期 经营管理 企业管理从经验管理进入科学管理以来,制度管理已成为管理者的共识和常用工具。各个企业都有内容不一繁简不同的各种管理制度。按管理制度的规范对象分类,有以管物为主的管理制度、管人为主的管理制度、管事为主的管理制度;按管理制度的规范程度分类,有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管理制度、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管理制度;按管理制度重要程度分类,有主要管理制度、辅助管理制度;按管理制度涉及的内容范围分类,有综合管理制度、专项管理制度。尽管已有的管理制度多种多样,而且人们还在根据新的主客观环境创设新的管理制度,但是,这些制度是否都取得了好的效果了呢?有些制度受到员工的赞赏,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企业发展,取得了好的效果;有些制度受到员工的责难,导致员工穷于应付,工作质量下降,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应该怎样审视已有的管理制度,怎样设计新的管理制度呢? 所有的管理制度,归根到底,都是用来指导和规范人的行为的。多数情况下,制度是由管理者制定的。管理者持有什么理念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就体现出什么理念。总结企业制度管理的经验,考虑企业员工文化素质的进步,以及时代的发展,管理制度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制定管理制度就是在制定规范,但并不意味着管理制度就自然而然地体现着规范性原则。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体现在面对管理对象群体时,要求个体遵循程序的一致性,体现结果的一致性,表现行为的一致性。规范性原则要求压缩个体的自由空间,要求可以明确规定的内容就不给管理对象自由选择权,只有不能够或者不宜明确规定的内容,才允许管理对象个体出现不一致性。 二、合理性原则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强制要求管理对象按制度规定去做,而管理对象的大多数能不能心悦诚服的接受,则取决于所制定制度的合理性。规范性建立在合理性之上。不合理的规范,使企业员工积极性受挫,他们或抱怨,或应付,或准备离职,导致企业凝聚力下降,工作质量下降,管理工作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合理的规范,会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他们会自觉遵守制度规定,心情愉快,干劲充足,努力工作,使企业管理取得好的效果。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体现在对物的管理符合自然规律;对事的管理符合政策、法律、文化取向;对人的管理符合行为科学的规律。 三、系统性原则制度管理作为有效的常用管理手段,应当覆盖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尽可能减少制度空白。制度的系统性可以使各种管理活动都会有制度为依据,保障管理的规范性。制度的系 统性有两层含义:一是企业管理制度应当是一个体系,相互配套,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制度的覆盖是全面的。二是企业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的深度层次上,针对不同的管理层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工作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可以看作是一个纵向链条,这个链条是若干个环节构成的,每个环节的管理工作都应当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这样,就可以管理工作规范化,减少任意性。 四、灵活性原则 管理制度强调规范性,在强制性规范的框架下保留任意性规范的空间是十分必要的。一般的说,制度的规定应当是明确的,可操作的,钢性的,执行的结果应当是惟一的。但是,由于人们对管理活动的预见性是有限的,不可能事先制定十分完善的制度,如果将所有的制度条款都制定成导致惟一结果的规定,就会导致管理活动的僵化与不合理。在管理实践上,通常强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就是为了克服制度僵化的弊端。因此,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当适当预留任意性制度空间,以增强制度的灵活性。 五、人本主义原则 管理制度是用来指导和规范管理活动的,管理在终极的意义上是对人的管理。管理制度除规定行为的标准之外,还会设定鼓励或惩罚的条款,以引导和保障制度的执行。人本主义原则要求尊重人的价值,关心人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员工在企业工作是人的一种生存方式。管理制度的设计在设定工作标准时,这个标准应该是绝大多数成员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能够达到的,少数人可以超出的,很少的人经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达到工作要求的员工应该得到正常的报酬,做出超额贡献的员工应当得到奖励,对于应当可以做到而没有做到的员工,才给予必要的惩罚。制度的设计以鼓励为主,尽可能少用惩罚的手段。如果一项制度的设计使多数人都达不到它的要求,进而带来报酬的减少,生活质量下降;或者多数人经过努力也只能达到它的一般标准,或者说尽管努力工作,却也只得到一般的报酬,那么,这样的设计指导思想是背离人本主义价值观的,把人看成了完成任务的工具,也不可能对员工起激励作用。 六、简明化原则管理制度在范围上会覆盖各个方面,在深度上会覆盖各个层次,内容丰富而系统,信息量很大,这是必要的。简明化原则并不是要削减必要的内容,也不是要削减制度覆盖的空间与环节,而是要求管理制度的规定易于理解,易于掌握,易于应用,使管理对象根据制度的规定很容易了解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了解工作行为与报酬奖惩之间的关系。这种了解不需要工作人员的解释,不需要进行相关文件的连环查阅,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推演计算。简明的制度,可以让不同文化水平的职员都能迅速准确地理解它,可以使每个人在纷繁复杂的信息环境中,清楚地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这也使制度发挥了它应有的效力。 企业的管理制度很多,范围很广,内容各异,认真研究制度的内在精神,科学的卓有成效的制定管理制度,仍是企业管理界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王立许:管理制度规范化系统 [M].江苏:立信出版社, 2005[2]戴文华:中国著名企业管理制度全集[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6 管理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魏建军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文件,修订或制定管理制度,既有条款细则的技术问题,更有指导原则的理念问题。本文从制度文明与制度效率方面探索了管理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管理制度 原则 人本主义

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初探

2008年第5期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N o.5,2008 (总第i I1期)J O U R N A L O F M U D A N J I A N G C O L LE G E O F E D U C A T I O N Seri al N o.111 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初探 王小路 (哈尔滨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皇位继承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君主专制、万世一统政治制度,它起源于氏族时期,经过不断发展和衍变.最终确立了嫡长予继承制.皇住继承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捌的影响。 [关键词]中国古代}皇位;嫡长子继承翻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23(2008)05--0018--02 皇位继承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世袭君主制的核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君主专制、万世一统的政治制度。它是皇权得以承袭的唯一途径.直接关系到君主专制统治能否巩固和延续,因而得到中国历代王朝的高度重视。皇位继承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将试对这一制度的起源、发展和衍变,及其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皇位继承制源于氏族时期。其萌芽是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度。在氏族社会。公共事务由成年的氏族成员共同管理,重大事务则由民众大会讨论决定。《礼记礼运》中载:“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说明的正是氏族社会民主选举首领的制度。在推举出新的氏族部落首领之后。上一任首领就会自觉地让位于新首领.即推行所谓的“禅让制”。这种与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条件相适应的继承制.做到了“选贤与能”.如大禹就是因为治水有功,而被推举为继承舜的部落首领。 由夏朝开创。商沿袭并巩固的“家天下”的新体制.则彻底打破了原始部落联盟旧有的禅让制。夏朝时社会生产力并不发达.农业社会的基本单位还处于家族公社阶段.因此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采取了长子支系兄终弟及制。主要表现为夏朝的主权在长子支系中传递继承。具体来说,它包括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和叔终长侄继三种继承方式。随着王位世袭制度的确立,围绕着王位继承的争斗问题便随之而来。商朝前期.主要实行兄终弟及制。一方面,这反映了母系氏族社会影响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夏商两部族相邻而居,时代相接,因此商朝前期延续了夏朝的传长子支系兄终弟及制。而商朝后期.庚丁以后的五个王.则采用并固定了父子相继的传递方式,同时开始出现嫡庶的区别。根据《史记》中《殷本纪》和《宋微子世家》记载.商王纣是帝乙嫡子,微子启是庶子.尽管启年长.帝乙还是立纣为法定继承人oC X3可见从商朝后期起,王位继承制度开始向嫡长子继承制转变. 西周王朝承袭了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并在此基础上使嫡长子继承制确立起来。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基于商朝的教训。商朝前期.王位继承制度以兄弟相继为主。然而自中丁以后.弟子争相代立,政局十分混乱;相 反,商朝后期自庚丁以下。四世传子,王室则比较安定。于是周公在借鉴前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礼作乐”,正式创制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的制度。另一方面,西周初期.政局还很不稳定.需要一种能够维护统治阶级的内部团结和体现等级秩序的规章制度来巩固周王朝的政权,嫡长子继承制便适应这种需要而建立起来。 所谓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指由正皇后所生的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古代统治者实行一夫多妻制,多妻中有一个正妻,即‘嫡’。其子为嫡予;其他妻子为‘庶’,其子为庶子。按照周制,最高统治者称天予,统治天下的土地和臣民,继承王位的。必须是嫡妻长子。至于这位嫡长子贤与不肖,不在考虑之内。如果嫡妻无子.就只能立庶妻中级别最高的贵妾之子,至于被立者是否为庶子最年长者。也不在考虑之内”Cz3。《公羊传隐公元年》将其概括为t。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子继承制一经确立之后。就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继承的基本形式.为后来的专制王朝所继承。秦汉以后,除了秦王朝皇帝因短命而亡未及确立太子,清朝采用秘密建储制之外.大多数王朝都将其奉为“万世正法”。 皇位继承制度虽然沿用了周代的嫡长子继承制,但实际上立太子却要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不但君主常常出于个人的好恶而干扰、破坏嫡长制的实行,各种权贵势力如干政的宦官、外戚后妃集团也常常出于各自的利益。干扰这种制度的实行。以汉武帝为例.他与太子刘据施政观点不同,双方矛盾日益加深。深受武帝信任的江充敏锐地觉察到了这种矛盾.于是他制造了太子暗中埋木人行“巫蛊”的冤情,利用武帝之手清除了太子及其追随者。通过上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政治集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对皇位继承人发起攻势。从而达到其自保或夺权的真实目的。在此后的两千多年里,皇位继承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血雨腥风中成长起来的。直到清朝宣统皇帝退位,封建王朝解体,皇位继承制度才真正宣告结束。 应当说,仅就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继承制度下.无论是“立嫡”还是“立长”,都公然放弃了才德方面的要求。可以说,它是一种典型的非智能型的皇位继承方式,“在君主所拥有的(下转第60页) [收稿日期32008--03—17 [作者简介]王小路(198l一),女,黑龙江伊春人,哈尔滨师范大学人文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向:历史文献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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