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造假案例分析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来融资扩张。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上市融资,不惜进行财务造假,以粉饰业绩,从而达到蒙蔽投资者、提高股价的目的。
胜景山河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文将通过详细分析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事件,探究其背后的成因、影响以及如何预防和治理类似事件。
二、胜景山河公司简介及IPO背景胜景山河公司是一家以山水画为主题的旅游公司,近年来在旅游行业表现突出。
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胜景山河决定通过IPO融资。
在准备过程中,公司向公众展示了其靓丽的财务数据和盈利模式,成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三、财务造假手段及手法分析1. 虚增收入:胜景山河通过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虚增了大量的营业收入。
这些虚假交易在财务报表上表现为大量的合同和销售订单,但实际上并未产生真实的现金流。
2. 虚减成本:公司在成本方面也进行了造假,通过低估成本、减少费用支出的方式来提高净利润率。
这主要体现在部分费用的推迟入账、某些支出项目的削减或省略等方面。
3. 虚构资产:为了增强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公司虚构了一些不存在的资产或项目,如虚构了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四、财务造假的影响及后果1. 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因信任公司的财务报表而进行投资,由于财务造假导致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股价崩盘:一旦财务造假被揭露,公司股价将面临崩盘式下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损失。
3. 法律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追责,包括罚款、刑事责任等。
4. 信誉受损: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将受到严重损害,影响其未来的业务发展和融资能力。
五、案例分析的启示与建议1. 加强监管: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以遏制财务造假行为。
2.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揭开隐形入股投行利益链一、案例背景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公告称,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2016年5月31日,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6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欣泰电气于2015年7月14日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经过为期近一年的调查后,欣泰电气违规上市的路径也渐渐明晰。
欣泰电气从2011年11月开始其IPO申请,长达数年的造假之旅便就此开始。
截至2011年12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逾1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约1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6月30日,均虚构数额不菲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经过不断的造假冲关,欣泰电气终于在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并于2014年1月3日拿到批文,1月27日登陆创业板,发行价格为16.31元,募资金额为2.2亿元,发行费用为3734.91万元,股票自今年5月20日起至今停牌。
而在上市后,其造假行为仍然在持续。
证监会查证,欣泰电气《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3年年度报告》,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虚增货币资金。
而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还存在重大遗漏。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研究》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研究》一、引言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然而,近年来资本市场上的财务造假问题层出不穷,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欣泰电气作为一家曾经在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其IPO财务造假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造假手段、影响及后果,并探讨预防和治理财务造假的措施。
二、欣泰电气公司背景及IPO过程欣泰电气是一家主要从事电气设备制造和销售的公司。
在筹备IPO过程中,公司通过一系列操作以期达到上市要求。
然而,在审计和监管过程中,公司被发现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
三、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手段1. 虚增收入:欣泰电气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额等方式,使财务报表上的收入数字虚高。
2. 伪造凭证:公司伪造了大量的会计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发票、收款单据等,以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
3. 操纵利润:通过调整成本、费用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等手段,操纵利润,使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水平虚高。
四、财务造假的影响及后果1. 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因信任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损失严重。
2. 损害公司信誉:财务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影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
3. 法律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面临法律追究和处罚。
4. 影响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预防和治理财务造假的措施1.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审计和监管力度,严格查处财务造假行为。
2.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企业应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公司信息。
3.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防止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4. 强化法律责任:对于财务造假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洪良国际IPO造假与毕马威审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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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国际IO 造假与 P 毕马威审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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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进入资本市场。
然而,在IPO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达到上市标准或吸引投资者,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其中财务造假是最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针对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胜景山河公司背景及IPO过程胜景山河公司是一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主要从事XX业务。
为了实现更快的发展和扩大市场份额,公司决定通过IPO进入资本市场。
在IPO过程中,胜景山河公司积极配合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等工作,最终成功在A股市场上市。
三、财务造假手段及影响1. 财务造假手段胜景山河公司在IPO过程中,通过虚构收入、夸大利润、操纵成本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
具体来说,公司通过与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伪造合同、虚构应收账款等方式,虚增了公司的收入和利润。
此外,公司还通过操纵成本、调整会计政策等手段,使得公司的财务报表看起来更加优秀。
2. 影响胜景山河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误导了投资者,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产生了误判。
同时,该行为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信誉度,给其他企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此外,胜景山河公司还面临了监管机构的处罚和投资者的索赔,给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四、案例分析1. 造假动机胜景山河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吸引投资者和提高股价。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此外,一些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和合作共赢的心理,从而助长了财务造假的风气。
2. 造假手段的漏洞胜景山河公司的财务造假手段存在诸多漏洞。
首先,公司在进行虚假交易和伪造合同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内部监控和审计机制,使得这些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其次,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会计政策不当、成本操纵等问题,导致财务报表失真。
《2024年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范文

《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企业IPO(首次公开发行)已成为众多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追求上市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却因财务造假而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胜景山河公司便是其中一例。
本文将通过对胜景山河IPO财务造假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以期为投资者、监管部门及企业提供借鉴。
二、胜景山河公司背景及IPO过程胜景山河公司是一家以制造业为主的综合性企业,曾计划在A股市场进行IPO。
在筹备过程中,公司通过美化财务报表、虚构业务等方式,试图达到上市标准。
然而,这些行为最终被监管部门发现,导致公司IPO进程受阻。
三、财务造假手段及分析1. 虚构业务收入:胜景山河公司通过虚构合同、伪造发票等手段,虚增业务收入。
这些虚增的收入往往没有实际业务背景,仅为了达到财务报表的预期目标。
2. 资产评估失真:公司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低估负债、高估资产的情况。
这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失真,给投资者带来误导。
3. 关联方交易:胜景山河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大量交易,通过这些交易来调整财务报表。
这些交易往往缺乏透明度,难以被外界察觉。
四、财务造假的影响1. 损害投资者利益:财务造假使投资者无法获取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损害投资者利益。
2. 破坏市场秩序: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
3. 影响企业声誉:胜景山河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使公司形象受损。
五、应对措施及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披露信息,对涉嫌财务造假的企业进行严惩。
2. 提高信息透明度:企业应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3.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报告2022

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报告2022【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报告2022】一、引言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IPO(首次公开发行)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估值和资本市场的认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包括造假等行为。
本报告将对龙宝参茸公司的IPO造假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揭示其背后的原因和教训。
二、案例背景龙宝参茸公司是一家中国参茸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计划在2022年进行IPO。
该公司在招股书中声称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独特的技术和广泛的销售渠道,预计未来业绩将持续增长。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造假行为。
三、造假手段1. 销售收入虚增:龙宝参茸公司通过与合作伙伴进行虚假交易,将实际销售额夸大,从而增加公司的销售收入。
这些合作伙伴实际上是由公司内部人员或关联方控制的虚假公司。
2. 利润虚增:为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龙宝参茸公司通过虚增销售收入和减少成本等手段,将实际利润夸大。
例如,将一部分成本记入其他费用,或者将一部分费用记入资本支出。
3. 资产虚增:为了提高公司的资产规模和净资产收益率,龙宝参茸公司通过虚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手段,将实际资产夸大。
例如,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费用资本化,或者将无形资产估值过高。
四、造假原因1. 市场压力:在中国资本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估值和资本市场的认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由于投资者普遍对高增长行业和高增长企业抱有较高期望,企业为了满足这些期望,不惜采取造假手段。
2. 盈利压力:企业为了满足投资者对高盈利能力的期望,不惜采取虚增销售收入和减少成本等手段,将实际盈利夸大。
这种盈利压力可能来自于投资者、股东或高管的要求。
3. 监管不严: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相对薄弱,监管手段和力度有待加强。
一些企业利用监管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采取了造假等违法行为。
五、案例教训1. 强化监管: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效能和透明度,减少企业利用监管漏洞的机会。
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2017

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分析20172017年,龙宝参茸公司因为涉嫌IPO造假而引起了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分析:案例背景:龙宝参茸是一家中国参茸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计划在2017年进行IPO,以进一步扩大其业务规模。
然而,在IPO申请过程中,公司被指控存在造假行为,引发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质疑。
造假行为:1. 销售数据夸大:龙宝参茸被指控夸大了其销售数据。
公司声称其年销售额达到数亿元,但后来调查发现,这些数据是通过虚构销售订单和销售记录来实现的。
2. 虚假资产:公司声称拥有大量的参茸资源和资产,但实际上,这些资产的价值被夸大了。
公司通过虚构的采购和存货记录来支撑这些虚假资产。
3. 财务数据篡改:公司被指控篡改了其财务数据,以掩盖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公司虚构了销售收入和利润,并隐瞒了债务和亏损。
影响:1. 投资者损失:由于公司的IPO造假行为,投资者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
他们可能会购买到虚假的股票,并因此蒙受损失。
2. 市场信心受损:这起案件对整个市场的信心造成了重大冲击。
投资者可能会对其他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怀疑,导致市场的不稳定性。
3. 法律和监管机构介入:当IPO造假行为曝光后,法律和监管机构会介入调查。
这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罚款、诉讼和其他法律后果。
反思:1. 透明度和问责制: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企业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性。
如果公司能够提供真实和可靠的财务信息,并对其行为负责,这样的案件可能会被避免。
2. 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机构在发现和防止IPO造假行为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他们应该加强对公司财务报告和IPO申请的审查,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投资者的尽职调查:投资者在购买股票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所投资的公司具有真实和可靠的财务状况。
总结:龙宝参茸IPO造假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财务造假案件,揭示了公司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性。
这起案件对投资者和市场信心造成了重大冲击,并引发了对监管机构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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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造假案例分析【篇一:ipo造假案例分析】(4)2012年7月17日,因有媒体质疑其造假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向证监会提交了终止发行上市的申请,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已决定终止对新大地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请地方证监局进行核查。
监管部门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5)2012年8月28日,证监会对新大地立案稽查。
(6)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对新大地查处结果,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违规事实1、招股书财务数据造假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
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年度虚增利润总额(万元)实际利润总额(万元)虚增比例2009年度280.001414.5719.79%2010年度305.822349.6413.02%2011年度2,042.362167.3094.23%针对新大地造假,媒体(每经)于2012年6月28日集中提出了质疑,相关质疑包括:1、经销商身份:新大地唯一一家自营销售公司去年8月19日才在广东梅州注册成立,梅州之外没有设立任何销售分支机构,剔除6位无法确认身份的自然人外,30家经销商有将近70%都在公司所在地广东梅州,对于茶油这样的消费品,没有一张强大的销售网络,新大地巨额的收入又是如何实现的呢?2、客户身份:在新大地最近3年的前十大客户中,找不到一家大型商超卖场(仅2009年出现了唯一一家当地的小型ka卖场——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但后者在当年仅实现57.48万元的茶油销售后便没了下文),反而是个人大户频频出现,还有一批神秘的法人客户走马灯似的换人。
3、毛利奇高:毛利率水平不仅远远高出食用油加工行业的上市公司,甚至超出全国规模以上茶油加工企业80%~142%。
据此计算得出的生产成本严重不足,甚至不够买油茶籽、茶饼等主要原料的成本4、关联交易、自买自卖:(1)新大地最近3年前十大客户涉及到的22家客户中,居然有近十家客户被查出包括关联交易、可能存在虚假交易等问题,甚至还指向了新大地董秘赵罡、验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合宇以及实际控制人黄运江的多位亲属:(2)作为连续3年贡献突出的北京市场“主力军”,北京和风大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重要客户,则离奇地指向了赵罡和赵合宇;(3)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核心客户和最大的茶油客户,梅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2010年曾为黄运江的侄女黄双燕所持有,招股说明书却虚假记载。
同时,这家专卖店的出资人邹琼,原来不过是没有决策权的新大地公司员工,看似毫无关联的背后,巨额销售暗藏“自买自卖”的嫌疑;(4)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一批核心客户,梅州志联实业有限公司、梅州市维顺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梅州市康之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则指向了另一起蓄意隐瞒的关联方——黄运江的亲戚黄娴娴及其背后的“马家军5、审计机构不独立赵合宇作为新大地的验资签字注会,同时担任新大地第三大股东——大昂集团的总裁。
三、处罚结果2013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对新大地及相关中介涉嫌违法违规案件情况1、行为定性:新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1]所述行为。
2、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个人处罚结果:(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2]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5条[3]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处罚如下:t 对新大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顶格处罚】对黄运江、凌梅兰[为夫妻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顶格处罚】t 对监事及财务总监凌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t 对董事黄鲜露、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赵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对董事樊和平、邱礼鸿、支晓强、何日胜、奚如春、监事马建华、陈增湘、林明华、副总经理李明、何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2)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南京证券在新大地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未对相关事项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等文件,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4]和第233条所述情形。
t 警告: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
公开谴责、限期6个月责令整改:对南京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法定罚上限:撤销保荐资格】保代处罚被撤销资格并终身禁入:对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30万元,撤销从业资格】:(3)审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所在新大地ipo项目审计过程中,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223条[5]、233条所述情形。
t 没一罚二:没收大华所业务收入110万元,并罚款220万元;【法定罚上限:没一罚五】t 责令改正:对大华所责令改正。
【法定罚上限:撤销证券服务资格】签字会计师处罚:对签字会计师王海滨和刘春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10万罚款,终身禁入】(4)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所未按行业执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法律意见时未审慎尽责,其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第233条所述情形t 没一罚二:没收大成所业务收入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法定罚上限:没一罚五】签字律师处罚:对签字律师丘远良、申林平、刘军、刘韬给予警告,并对丘远良、刘军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申林平、刘韬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对刘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罚款10万,终身禁入】案例2. 天能科技财务造假案例一、上市历程1、公司概况公司全称: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未能上市)注册地址:太原高新区总部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秦海滨注册资本(万元):11100主营业务:专业从事晶体材料、单晶硅制造、单晶硅切割、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以及太阳能照明、太阳能电站等应用领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上市时间:/(未能上市)招股时间:/(未能招股)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2、上市里程碑(1)2010年12月13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2)2011年3月31日,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
(3)2012年2月1日进行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4)在媒体提出质疑后,天能科技于2012年4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5)2012年8月21日,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所)进行现场检查,期间发现天能科技涉嫌财务造假。
(6)2012年9月21日,证监会对天能科技和大信所涉嫌违法违规立案稽查。
后续分别对民生证券、君泽君律所立案稽查。
(7)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对天能科技查处结果,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违规事实1、招股书2011年1至9月财务数据造假天能科技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称2011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为57,285万元,利润总额为7,173.6万元。
经查,天能科技通过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和虚构销售回款等,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三个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虚增财务报告收入8564万元,虚增利润合计38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3.18%。
销售回款近1.2亿元均来源于董事长秦海滨控制的四家公司,转款事宜具体由董事长助理刘俊奕策划、董事会秘书曾坚强参与组织实施。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年度虚增利润(万元)实际利润(万元)虚增比例2011年度38153358.6113.59%针对天能科技造假,媒体(每经)于2012年3月20日集中提出了质疑,相关质疑包括:1、虚增收入(提前确认收入):(1)多个项目在招标未确定前,公司就确认了收入。
(2)2011年12月招标最终采购2000盏,按照每盏1万元计算,也仅2000万元;这与2011年1~9月确认的4401.71万元的销售收入仍相距甚远。
三、处罚结果2013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对天能科技及相关中介涉嫌违法违规案件情况1、行为定性:天能科技虚增2011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秦海滨为天能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曾坚强作为天能科技董秘并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实施了部分造假行为,刘俊奕实际履行天能科技的财务总监的工作,陈守法作为天能科技财务总监应直接对天能科技财务报告造假行为负责,上述4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德利、张红超、任小军、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在相关报告上签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个人处罚结果:(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6]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5条[7]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处罚如下:t 对天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顶格处罚】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和陈守法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除陈守法外其他三人顶格处罚】对任小军、张德利、张红超、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2)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民生证券在天能科技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8]和第233条所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