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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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安制度

船舶保安制度

船舶保安制度船舶保安制度是为了保护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运业的发展,船舶保安制度逐渐成为国际海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船舶保安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国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船舶保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船舶以及船上人员的安全。

船舶在海上运行时面临各种潜在的安全威胁,包括海盗袭击、恐怖袭击、非法货物携带等。

船舶保安制度的建立旨在减少这些威胁,并提供相应措施来应对突发事件。

其次,船舶保安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计划、保安措施、培训和演练等。

船舶公司需要制定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安全责任、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

同时,船舶公司还需采取一系列保安措施,如安装监控系统、制定应急预案,以及加强船员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此外,船舶保安制度还包括定期演练和评估,以确保制度的实施和改进。

再次,船舶保安制度在国际上也有一些相关应用。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船舶安全和保安的重要国际组织,通过采纳和推广国际公约、规则和指南,推动各国对船舶保安的重视。

其中,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ISPS)公约是船舶保安制度的一个重要国际法律文书,要求各船舶和港口设施制定并执行安全保障计划,并进行相关演练和审核。

另外,船舶保安制度还需要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实施和调整。

船舶保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还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合作。

船舶公司、港口管理机构、船员和政府部门都需要共同参与和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

此外,船舶保安制度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制度相连接,如海洋环境保护、海岸警卫等。

综上所述,船舶保安制度是为了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护船舶免受各种安全威胁,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培训。

船舶保安制度在国际上的应用也逐渐得到重视,并通过国际公约和组织的推动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船舶保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多方合作,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船舶保安培训内容

船舶保安培训内容

船舶保安培训内容一、船舶保安的意义和重要性船舶保安是指船舶上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服务,包括保安设备的配置、保安人员的培训和船舶保安计划的制定。

船舶保安的目的是防范恐怖袭击、海盗袭击、非法入侵和其他安全威胁,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船舶保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方面,船舶在海上长时间航行,面临各种安全威胁,如海盗袭击、疫病传播等,船舶保安的漏洞会给船舶带来严重的危害。

另一方面,船舶是国际贸易的重要交通工具,船舶保安的不足会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对经济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船舶保安的培训非常必要,只有提高船舶保安意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安全威胁,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二、船舶保安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船舶保安培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员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法》等。

在培训中,要重点介绍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培训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三、船舶保安意识和技能培训1. 船舶保安意识培训船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船舶保安意识,了解各种安全威胁和应对措施,能够在面对突发情况时正确应对。

在培训中,可以通过案例分析、视频展示和实际演练等方式,提高船员的保安意识。

2. 船舶保安技能培训船舶保安技能包括安检技能、自卫技能和紧急避险技能等。

在培训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船员进行安检流程操作、危险品处理、紧急逃生演练等实际操作,提高船员的保安技能水平。

四、船舶保安设备操作和维护培训船舶上的保安设备包括监控系统、安全门锁、防盗设备等。

船员需要了解这些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日常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船舶的安全保障能力。

五、应急预案和危机处理培训船舶保安培训还需要包括应急预案和危机处理的培训内容。

船员需要了解船舶保安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和应对措施,保证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六、船舶保安培训的注意事项1. 培训内容要贴近实际情况,结合船舶保安实际操作流程和常见的安全威胁场景,增加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船舶保安等级及其行动要求

船舶保安等级及其行动要求

船舶保安等级及其行动要求
1. 船舶保安等级一,那可是最平常的状态呀!就好比你在家舒舒服服地待着,没啥特别的事儿。

比如,船员们正常进行日常工作,该干啥干啥,没啥紧张的气氛。

2. 船舶保安等级二呀,这就有点不一样咯!就像突然有片乌云飘过来。

这时就得加强巡逻了呀!比如增加在船上关键区域巡逻的次数,要时刻保持警惕呢。

3. 当处于船舶保安等级二时,还得检查各种设备是否正常运作呢,这就跟你出门前要检查钥匙带没带一样重要呀!像检查通讯设备,确保能随时和外界联系。

4. 船舶保安等级三,哎呀妈呀,那可紧张了!就像警报拉响一样。

这时所有人员都得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啦!比如船员们都迅速回到自己指定位置准备应对。

5. 到了船舶保安等级三,限制人员上下船那是必须的呀!这就如同家里来了危险分子,咱得把关好家门是不是?像严格控制登船通道,不让不明人员随便靠近。

6. 船舶保安等级提升后,对货物的检查也得更仔细呀!这就像你买东西得精挑细选一样嘛!比如认真核对货物的数量和种类。

7. 嘿,你说在高保安等级下,信息的及时传递是不是特别关键呀?就如同战场上的情报一样!像有任何异常都要第一时间报告给相关人员。

8. 船舶保安等级可不是随便定的呀,那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呀!这跟医生看病对症下药是一个道理嘛!比如周围海域情况复杂了,就得提高等级了。

9. 总之啊,船舶保安等级和相应行动要求那都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啊,这可不能马虎大意!就如同你要保护自己最珍视的东西一样重要!
我的观点结论:船舶保安等级和行动要求非常重要,需要认真对待和严格执行,以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船舶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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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区域可包括:
驾驶台、A类机器处所、控制站;
装有保安、警戒设备、控制和照明系统控制处所; 通风和空调系统和其他类似处所;
通往淡水柜、泵和总管的处所;
装有危险货物或有害物质的处所; 装有货泵及其控制的处所; 货物处所和装有船舶物料的处所; 船员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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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保安措施 1、保安等级1 指应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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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保安员
船舶保安员(SSO)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 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责任包括实施和 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 安员进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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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保安计划 《船舶保安计划》是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
和船上人员、货物、船舶物料、以及船舶免受保安事件 威胁的措施而制定的计划。 每艘船均应随船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 划》。该计划应就规则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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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概要记录
船上应存放船舶连续概要记录(CSR),旨在就其中 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所有的变 更都应记录在案,以便同时提供最新的信息和所有历史 变更信息规定的项目有关的任何变化均应记录在《连续 概要记录》中,以便提供最新的和当前的信息以及变化 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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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保安要求
船公司要为公司指定一名或数名公司保安员,为每 艘适用船舶指定一名保安员。所有船舶按规定装设船舶 保安警报系统,船长在就船舶保安作出决定方面,以及 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任何缔约国政府提供协助方面具有 最高的权威和责任,船上相关人员必须持有保安员证书。

船舶保安计划的用途及要求

船舶保安计划的用途及要求

船舶保安计划的用途及要求
以下是 7 条关于船舶保安计划的用途及要求:
1. 船舶保安计划能让我们在茫茫大海上有安全感呀!就好比你在一个陌生的城市有一份详细的地图,知道哪里安全,哪里要避开。

比如,如果没有这个计划,遇到一些不法分子上船打劫怎么办呢?
2. 你想想看,船舶保安计划能确保船上所有人的安全,这多重要啊!这就像是给船舶围上了一层坚固的保护罩。

有了它,我们才能安心航行,不是吗?比如当遇到海盗袭击时,我们就能按照计划有序应对。

3. 船舶保安计划是保障船舶正常运转的关键呀!可以类比成汽车的保养手册,没有它,车开着开着可能就出问题啦。

要是没有这个计划,万一船上发生什么紧急情况,大家都不知所措,那可不得了啊!比如火灾发生时靠它来组织疏散。

4. 嘿,船舶保安计划对维持船上秩序那可是杠杠的!就好像学校的规章制度,让一切都有条不紊。

没有它,那不就乱套了?比如在人员管理上,靠它来明确职责。

5. 船舶保安计划能提前预防各种危险呢,多厉害!这就如同给你打了预防针。

要是不重视它,等到危险来了才后悔,那就晚啦!比如提前对可能出现的恐怖袭击做好防范措施。

6. 哇塞,船舶保安计划能让我们应对各种意外情况啊!好比我们有了一把万能钥匙。

如果没有它,遇到突发状况岂不是只能干瞪眼?比如船体遭受撞击时知道怎么应对。

7. 船舶保安计划真的是至关重要,绝对不能马虎呀!它就像我们的生命线。

要是不严格执行,那不是拿生命开玩笑嘛!比如在港口停靠时,它能保证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总之,船舶保安计划就是船舶的护身符和安全卫士,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执行!。

船舶保安员工作要点

船舶保安员工作要点

船舶保安员工作要点船舶保安员工作要点一、船舶保安员(SSO)的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保安方针,熟悉船舶保安规定;2 、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包括对该计划的任何修正)的实施;3 、与船上其他人员并与相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中的保安事项;4 、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5 、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在内部审核、定期评审、保安检查和符合验证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并实施任何纠正行动;6 、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7 、确保已为船上人员提供合适的培训;8 、报告所有保安事件;9 、与公司保安员和相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10、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如有)。

11、定期对船舶进行保安检查,确保适当的保安措施得以保持;12、在船长授权下代表船舶签署并提交保安声明。

二、船舶保安记录,下列船舶保安活动应进行记录:1、培训、演练和演习:2、保安威胁和保安事件3、保安状况受到破坏:4、保安等级的改变:5、与船舶保安状况有关的通信:6、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7、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8、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9、对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实施;10、船上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三、船舶保安薄弱环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船舶保安组织不健全2、船上人员保安警觉性不高3、与船舶保安有关的人员对自己职责不明4、因疲劳不能保持有效的保安警戒5、不能有效控制和接近和进入船舶6、不能有效监控船内、船周围7、不能及时获得公司和其他外部支持8、不能有效实施船舶保安应急程序9、船舶保安计划及措施不能适应船舶当时的运营环境10、保安设备和系统(包括通信系统)不能经常保持有效状态11、安全和保安措施之间的矛盾/保安培训缺陷确定、识别本船船舶保安薄弱环节方法:分析、现场保安检查。

四、船舶限制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驾驶台、A类机器处所和《SOLAS公约》第Ⅱ-2 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中规定的其他控制站;2、安装了保安、监控设备和系统及其控制、照明系统的处所;3、通风和换气系统和其他类似处所;4、通往引用水舱、泵舱、总管的处所;5、装有危险货物或财产的处所;6、装有货物泵及其控制的处所;7、货物处所和船舶物料处所;8、船员舱室;9、其他CSO认为必要的区域,通过SSA确定受限区域以确保船舶安全。

船舶保安培训与演习

船舶保安培训与演习

船舶保安的重要性
船舶保安对于保障船舶和船员的生命 财产安全至关重要,也是国际航运业 持续发展的基础。
保安事件可能涉及恐怖袭击、海盗活 动、武装抢劫等,这些事件的发生会 对船舶和船员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危 及生命。
船舶保安的法规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船舶保安相关的公约和规则,包括《国际船舶 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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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船舶保安演习组织与实施
总结词
全面覆盖、注重实效
详细描述
某航运公司定期组织船舶保安演习,涵盖消防、急救、反恐等多个方面。演习过程中注重模拟真实场 景,以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团队协作水平。
案例三:船舶保安应急响应案例
总结词
快速响应、协同作战
详细描述
某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台风,船上保安人员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与当地海事部门、搜救中心等建立紧密联系,协同应对台 风带来的威胁,确保船舶安全脱险。
发事件的能力。
装备配备
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应 急装备,如防弹衣、灭
火器、急救箱等。
通信保障
确保船舶与外界的通信 畅通,以便及时获取外
部支援和信息。
物资储备
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 以满足应急处置过程中
的需求。
05 船舶保安案例分析
案例一:船舶保安事件处理
总结词
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详细描述
某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海盗袭击,船上保安人员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合理的战术布局和有效的沟通协调, 成功击退海盗,确保了船员和货物安全。
加强保安意识和实际操作 技能,提高船舶保安水平。
培训方式与安排
培训方式

典型船舶保安案例分析

典型船舶保安案例分析

典型船舶保安案例分析船舶保安是指对船舶及其设备、人员等进行保护和安全管理的工作,以防止恐怖袭击、海盗袭击、非法入侵、货物失窃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船舶保安案例分析。

案例:一艘货船在驶往香港的途中,突然遭到武装海盗的袭击。

海盗登上了船舶并威胁船上的船员,试图劫持货物并勒索赎金。

船舶保安人员立即采取行动,保护了船舶和船上的人员,并成功将海盗赶离了船舶。

分析:1.有效的船舶保安团队:这个案例中,船舶保安人员迅速行动并成功保护了船舶和船上的人员。

这表明船舶保安团队在组织、训练和行动方面都非常有效。

船舶保安团队应该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迅速判断和应对各种安全威胁。

2.高强度的安全措施:良好的船舶保安措施是确保船舶安全的关键。

例如,在该案例中,船舶保安人员可能采取了严密的巡逻、监控装置、防弹措施和可燃物储存等安全措施。

这些措施有效地保护了船舶免受海盗的袭击。

3.协同合作:船舶保安人员的成功还得归功于与船员的协同合作。

船员能够有效地与保安团队合作,并且及时向保安团队提供关键的信息和支持。

协同合作是确保船舶保安工作成功的重要因素。

4.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船舶保安人员在面对突发情况时,能够快速反应。

这表明他们在事前进行了充分的训练,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船舶保安团队应该定期进行演习和训练,以确保在危急时刻能够稳定、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威胁。

总结:以上案例分析展示了一个成功的船舶保安案例,强调了船舶保安团队的有效组织、高强度的安全措施、协同合作、应急预案和与当地执法机构的合作。

这些因素是确保船舶及其设备、人员的安全的关键。

通过不断提升船舶保安工作的水平,我们可以进一步减少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行业的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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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修正案第V章航行安全第19条船载导航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1 原第2.4.2款的.4、.5和.6由下文取代:“.4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0总吨的船舶,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1或2004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和”2 在原第2.4.7款末尾新增以下文字:“装有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但国际协定、规则或标准规定要保护航行信息的情况除外。

”第XI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3 将原第XI章重新编排为第XI-1章。

第3条船舶识别号4 在本条的标题之后插入以下内容:“(第4和5款适用于本条所适用的所有船舶。

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符合第4和5款的要求。

)”5 删除原第4款并插入新的内容如下:“4 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性标记在以下位置:.1 在船尾或船体中部左舷和右舷的最深核定载重线以上,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或上层建筑正面的可见位置,或者,就客船而言,在可从空中看见的水平表面;和.2 在第II-2/3.30条所定义的机器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或在一个舱口上,或者,就油船而言,在泵舱内,或者,对于设有第II-2/3.41条所定义的滚装处所的船舶,在滚装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一个1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系指安全设备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第一次定期检验或第一次换证检验,以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先到期者为准。

此外,对于在建船舶而言,系指初次容易接近的位置。

5.1 该永久性标识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并应涂成有对比性的颜色。

5.2 第4.1款所述的永久性标识的高度应不小于200 mm。

第4.2款所述永久性标识的高度应不小于100 mm。

标识的宽度应与高度成比例。

5.3 该永久性标识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或用中心冲头冲制,或使用任何其他可确保该标识不会轻易被擦除的标记船舶识别号的等效方法。

5.4 对于用钢材或金属以外的材料建造的船舶,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方法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6 在原第4条之后新增第5条如下:“第5条连续概要记录1 对第I章所适用的所有船舶均应颁发《连续概要记录》。

2.1 《连续概要记录》旨在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

2.2 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历史。

3 《连续概要记录》应由主管机关签发给悬挂其国旗的每一船舶,并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 该船的船旗国国名;.2 该船在该国登记的日期;.3 第3条所述船舶识别号;.4 船名;.5 该船的船籍港;.6 注册船东姓名及其注册地址;.7 注册的光船承租人姓名及其注册地址(如适用);.8 第IX/1条所定义之公司的名称,其注册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9 该船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10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第IX/1条所定义的ISM规则规定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或经认可组织的名称,检验。

以及进行发证审核的机构的名称,如果其与发证机构不同的话;.11 向该船签发第IX/1条所定义的ISM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或经认可组织的名称,以及进行发证审核的机构的名称,如果其与发证机构不同的话;.12 向该船签发第XI-2/1条所定义的ISPS规则A部分规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或经认可保安组织的名称,以及进行发证核验的机构名称,如果其与发证机构不同的话;.13 该船终止在该国登记的日期。

4.1 与第3.4至3.12款所述项目有关的任何变化均应记录在《连续概要记录》中,以便提供最新的和当前的信息以及变化的历史。

4.2 如果第4.1款所述项目发生任何变化,主管机关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但不晚于发生变化后的三个月,尽快向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签发一份经修订和更新的《连续概要记录》或该记录的适当修订文件。

4.3 如果第4.1款所述项目发生任何变化,主管机关应在签发《连续概要记录》的修订或更新版本之前,授权并要求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或船舶的船长对《连续概要记录》进行修改,以反映有关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连续概要记录》被修改后,随即通知主管机关。

5.1 《连续概要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此外,《连续概要记录》还可以译成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

5.2 《连续概要记录》应使用本组织制订的格式,并应按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加以维护。

对《连续概要记录》的任何已有记载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盖。

6 当船舶变更船旗或被售予另一船东(或由另一光船承租人接管),或由另一公司承担营运责任时,《连续概要记录》应留在船上。

7 如船舶将要变更船旗,公司应将新船旗国的国名告知原主管机关,以便原主管机关将该船在受其管辖期间的《连续概要记录》的副本送交该国。

8 在船舶变更船旗时,若新船旗国政府为缔约国政府,该船原船旗的缔约国政府应在换旗后尽快将该船受其管辖期间的有关《连续概要记录》副本以及先前由其他国家向该船签发的任何《连续概要记录》送交新主管机关。

9 在船舶变更船旗时,主管机关应将以前的《连续概要记录》附在该主管机关将要签发给该船的《连续概要记录》之后,以提供本条预期取得的连续历史记录。

10 《连续概要记录》应保存在船上,并应随时可供检查。

”7 在重新编号的第XI-1章之后增加新第XI-2章如下:“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1条定义1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就本章而言:.1 散货船系指第IX/1.6条所定义的散货船。

.2 化学品液货船系指第VII/8.2条所定义的化学品液货船。

.3 气体运输船系指第VII/11.2条所定义的气体运输船。

.4 高速船系指第X/1.2条所定义的船艇。

.5 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系指第IX/1条所定义的非就位状态的机械推进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6 油船系指第II-1/2.12条所定义的油船。

.7 公司系指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

.8 船/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受到涉及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9 港口设施系指由缔约国政府或由指定当局确定的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其中包括锚地、候泊区和进港航道等区域。

.10 船到船活动系指涉及物品或人员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的任何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11 指定当局系指在缔约国政府内所确定的负责从港口设施的角度确保实施本章涉及港口设施保安和船/港界面规定的机构或行政机关。

.12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于2002年12月12日以决议2通过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该规则由A部分(其规定应被视为具有强制性)和B部分(其规定应为建议性)组成,该规则可以由本组织修订,条件是:.1 该规则A部分的修正案按照本公约关于除第I章以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第VIII条通过、生效和产生效力;和.2 该规则B部分的修正案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通过。

.13 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包括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和高速船)、港口设施或任何船/港界面活动或任何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

.14 保安等级系指企图造成保安事件或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15 保安声明系指船舶与其所从事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记录,规定各自将采取的保安措施。

.16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系指经授权开展本章或ISPS规则A部分所要求的评估、核验、批准或发证活动的具备适当保安专长并具备适当船舶和港口操作方面知识的组织。

2 在第3至13条中所用的“船舶”一词,包括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和高速船。

3 本章所用的“所有船舶”一词,系指本章所适用的任何船舶。

4 第3、4、7、10、11、12和13条中所用的“缔约国政府”一词,包括提及“指定当局”。

第2条适用范围1 本章适用于:.1 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各类船舶:.1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2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3 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和.2 服务于此类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设施。

2 尽管有第 1.2款的规定,对于其境内主要用于非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设施,如果偶尔需要为抵达或离港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服务,缔约国政府应决定这些港口实施在何种程度上适用本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章节。

2.1 缔约国政府应在按ISPS规则A部分开展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第2款的决定。

2.2 缔约国政府根据第2款做出的任何决定应不使本章或ISPS规则A部分旨在达到的保安水平受到妥协。

3 本章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

4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国际法赋予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3条缔约国政府关于保安的责任1 主管机关应为悬挂其船旗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保证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

如果保安等级发生变化,保安等级信息应视情境需要予以更新。

2 缔约国政府应为其领土内的港口设施和进入其港口前的船舶或在其港口内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确保向它们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

当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应视情境需要对保安等级信息予以更新。

第4条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1 公司应符合本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要求,并考虑到ISPS规则B部分的导则。

2 船舶应符合本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要求,并考虑到ISPS规则B部分的导则,对此种符合应按ISPS规则A部分的规定予以核验和发证。

3 船舶在进入缔约国境内的港口之前,或在缔约国境内的港口期间,如果主管机关为其规定的保安等级低于缔约国规定的保安等级,船舶应符合缔约国规定的保安等级要求。

4 船舶应对向更高保安等级的改变做出迅速反应。

5 如果船舶不符合本章或ISPS规则A部分的要求,或不能符合主管机关或另一缔约国政府规定的适用该船舶的保安等级要求,则该船应在进行任何船/港界面活动之前,或在进港之前(以先者为准)将此通知适当的主管当局。

第5条公司的具体责任公司应确保船长在船上始终有最新的信息,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能够通过这些信息确定:.1 谁负责指派当前以船舶业务方面的任何职能在船上受雇或工作的船员或其他人员;.2 谁负责决定船舶的使用;和.3 如果船舶按租船合同的条款使用,谁是租船合同的各方。

第6条船舶保安警报系统1 所有船舶应按以下规定装设船舶保安警报系统:.1 在200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2 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3 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和.4 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不晚于2006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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