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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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识 非常 差 , 了能 够参加 其选 中的保险 , 于保 险合 为 对 同中保 险人 的询 问随意 回答 ,或者 由保 险代 理人 代
为填写 , 甚至代 为 签名 的情况 经常 发生 保 险公 司对 于这种 状况往 往 是心知 肚 明 .视 而 不见。 各种保 险合 同 的复查往 往流 于形 式 。 因为保 险 合 同是 射幸合 同 , 投保后 不一 定发 生保 险事 故 。 只要
21 0 0年 4月 5日 , 某某 突发 脑 溢 血 , 抢 救 无 效 刘 经
去世 。 之后 , 告 向被 告 申请 理赔 时 遭到 拒 绝 。 告 原 原 提 起诉 讼 , 求依 法 判 令被 告 赔 付原 告 妻 子刘 某 某 请 身故保 险金 3 0 0 0 0元
在 现 实生活 中 ,投保 人履行 如实 告知 义务 的意
即如实 告知 的 内容 和范 围仅 限于保 险人 的询 问 。投
保 人没 有无 限告 知 的义务 ,对 于保 险人没有 询 问到
的情况 , 保人不 必 主动告 知 。 投 即便 属于 可能影 响保 险人做 出是 否 同意 承保或 者提 高保 险费率决 定 的情
形, 投保 人 也没有 主 动告知 的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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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保险合 同中投保人“ 如实告知" 义务 的履行 及 其法律 后 果
陈 华
( 开封 文化 艺 术 职 业 学 院 , 南 开 封 4 5 0 ) 河 7 0 4
收 稿 日期 :0 2 0 一 0 2 1 — 6 l
作者简介 : 陈 1 4・ 0
华 (97 ) 女 , 南 开 封 人 , 封 文 化 艺 术 职业 学 院副 教 授 。研 究 方 向 : 想 政治 教 育 。 16 ~ , 河 开 思

2024年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

2024年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

2024年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法律,其中告知义务是其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告知义务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如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实。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

一、告知义务的法律基础与意义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基于相互的信任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告知与承诺建立起法律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投保人的隐瞒或误导而导致的风险误判和损失扩大。

告知义务的存在,使得保险合同在订立时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风险,确保合同双方对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情况有清晰的认识。

这有助于保险人制定更加精准的保险费率,合理分配风险,同时也有助于被保险人获得更加合适的保险保障。

二、告知义务的内容与范围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应当主动告知的事实,二是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事实。

这些事实必须是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财产状况等。

在确定告知义务的范围时,应当遵循“重要事实”原则。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或者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

这一原则的应用需要考虑到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标的的特点以及保险市场的惯例等因素。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投保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故意隐瞒、误导保险人,那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的严厉制裁,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诚信。

同时,对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虽然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利 用 公 司 回避 契 约义 务 的 场 合 主 要 有 : 是 为 回避 契 约 上 的不 一 四 、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的法 律 后 果 公
作为义 务而设立新的公 司法人 。二是 为避免 旧公司交易上的债 院的强制执行 , 自己的资产 作为实物 出资而设立新的公司。 以 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制 度的适用除外情形
二、 域外保险人告知义务介绍 () 1英美法系保 险人告知义务 。英美法系 国家 是判例法 国
保 险人 的告知义务依据 内容 的不 同分为两种类型 : 一是合
同条款 的解释 说明义 务, 一个 是督促投保方履行义务及法律 另
效果通知义务。 由于保险合 同具有 高度 的专业性和技 术性 , 作 家 , 他们的保险法主要是 由判例法和 制定法 构成。关于保 险人
() 1控股股东不能为 自身利 益主 张公司人 格否认 。公 司法 种意义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被解散或被撤销。当 人人格 否认是对特定情形 中, 丧失独立人格的公司行 为的揭 示 公司被解 散或被撤销 时, 公司法人人格 是绝对 、 全面 、 永久 、 彻 和 确认 , 是对滥用公 司法人 人格的股东的不法行为人 的规制 和 底的消灭。() 2 对股东适用 的法律后果 。 怎样具体追究滥用公司
为普通 民众 的投 保方对各种保 险用语 的含义 了解不深 , 往往 因 条款 内容 的解释 义务, 由于涉 及各 种保险条 款的情 形比较复
为 认 识 偏 差 而 引 来 一 些 不 必 要 的麻 烦 。所 以 , 有 专 业 知 识 和 杂 , 具 制定法很难做出规 定, 通常是 由法官作出判例法来 阐释 的,
对债 权人等受害人的救济 , 因此只有在特定法律关系 中基 于追 人格 的股 东的责任 , 我国立法采用 了 由滥用公司人格 的股东和

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浅析

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浅析

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浅析[摘要]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订立合同时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在保障保险合同存续、规范保险当事人权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针对新保险法中对于告知义务的规定,重点就首次引入保险法的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即不可抗辩条款,进行详细阐述,并就告知义务条款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从理论角度讲,告知义务是对于保险关系人进行保险活动时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规定,是保险业发展至今,从保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项各国在保险立法中高度种重视的内容。

从实践角度讲,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人在承保前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方式,对于保险人合理划分风险范围、保险合同纠纷解释等都有重要意义,是确保保险业健康有序运行的有力支撑。

因此,对于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深入理解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概述我国于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简称保险法),相对于前两部保险法,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条款进行了细致地修改和补充。

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该条明确指出,投保人有义务对于保险人所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但同时,投保人也并非负有无限告知责任,而仅是有限的询问告知义务。

从另一层面看,本款对于保险人的询问范围也进行了划定,即保险标的活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而保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的隐私安全,体现出保险法保护保险活动中处于弱势的投保人的立法思路。

本次修订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从原条款中拆分,单独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做出明确规定,并对于告知中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规范,在第十六条通过七个条款逐层对于告知义务进行规范。

条款对告知主体、告知内容、违约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投保人故意和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及保险人的处理方式进行区分。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意义及现状一探讨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的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具有作出如实陈述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分别就告知的范围、主体、后果、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将新旧保险法加以对比,不难发现,新保险法删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在条文中另行规定,即将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分开,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精准适用。

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是保险法上的传统制度,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性,值得单独探讨。

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险业平稳发展的基石,如果不能合理有序地构建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保证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现代化和不断发展,保险业以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其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保险人的核保手段和危险评估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使得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发生了变化,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展开,浅议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我国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现状。

研究我国保险法立法进程,当前我国保险法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强调。

旧保险法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也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在该条款中,而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则在其他条款中详述。

将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说明,从而使得司法实践适用更加细致,这是我国立法成熟的体现。

2、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制。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制,严格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第一投保人具有重大过失,第二投保人因该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投保人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

只有在三者同时具备时,保险人方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浅析保险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告知义务

应当如实告知” 显然采用的是询问回答 主义。而我国《 海商法》 采用 的是主动告知主义。《 海商法》 2 2 第 2 条规定 :合 同订立前 , “ 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 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
保 险费 率或 者确定 是 否 同意承保 的重 要情 况 , 如实 告 知保 险人 。保 险人知 道 或 者在 通 常 业务 中应 当知 道
正案的基础上对告知义务作了较大的完善 , 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弃权 等制度 , 突出了对投保人 和被保险 人利益的保护 , 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和保险法的发展趋势。但是新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还存在一些 不足之处 , 例如被保险人 的告知义务承担 、 告知义务的免除 , 以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等内容 尚 未完善, 存在争议 , 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完善建议 。 保 险告 知义 务概 述
展 , 险法 中的告 知义 务制 度也 有 了较大 的发 展变 化 , 保 总体 呈现 出投 保人 告知 义务 的放 宽 和保 险人权 利 限 制 的趋势 , 以突 出对投 保人 和被 保 险人利 益 的保护 。
二 、 国现行 立 法关 于保 险告知 义务 的相关 规定 我
( ) 险告 知义 务主 体 一 保
第3 1卷 第 4期 21 0 1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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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保 险 告 知 义 务
邵 胡敏
( 绍兴文理学 院 法学 院 , 浙江 绍兴 3 2 0 ) 10 0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概述1. 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含义保险人告知义务是指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并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2. 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并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三、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人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2.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虽然无效,但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构成对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 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浅析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同。 因其过 失或 故意 不履行 如 实告 知义 务 , 即违反 了最 大诚 信原
( 一) 如 实告 知 义务 的 内涵
则 。0 二为“ 对 价平 衡” 原则 。对价 平衡 , 是对 保 险交易 公平 内在
如 实 告知义 务最 早来 源于 海上 保 险制度 。1 7 7 6 年 曼斯 菲 尔 要求 的高度抽 象 。 保 险功 能 的实现建 立 在危 险共担 的机 制之 上 , 德 大法 官对于 C a r t e r v . B e o h m 案的判 决被 公认 为是在 英 国判例法 为 了维持保 险 的团体 性, 保 险费总额 与未 来支付 保险 金加合 理营
所谓 “ 重要 事 实” 应 限于 “ 足 以变 更或减 少保 险 人对 于危 险之 人 的如 实告 知义 务 。 0 所 谓 如实 告知 义务 , 是 指投 保人 必须 将与 为 。
( 二) 如 实告知 义 务的立 法基础 关 于投保 人 如实 告知 义务 的法 理基 础存 在 多种学 说 :合意
诉 的 比例居 高不 下 , 保 险 消 费“ 投 保容 易 , 理赔 难” 的观 念也 愈发 说 、 担 保说 、 诚信 说和危 险测 定说 。其 中危 险测 定说 为多数 学者 高涨 , 逐渐 成为 社会 热 点问题 。 一方 面 , 在 高额 理赔金 的诱 惑之 所主 张 。 危 险估计 说认 为 , 只有投 保人 和被 保险 人对此 作 出充分 下, 部分投 保人 干 冒天下 之大 不韪 , 故意 虚构 或者 隐瞒 与保 险标 的披 露和 陈述 , 保 险人才 能对保 险标 的的风 险状况 作 出合 理的评 的有 关 的重要 信息 , 进 行投 保 , 损 害保 险 经营 。 另 一方面 , 投 保时 估 , 以决定 是 否保 和确定 保险 费率 。 0 而 保 险人识 别 、 测 定危 险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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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摘要】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介绍比较借鉴,以此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保险人;告知义务;解释说明义务;通知义务
时下保险行业市场流行的这样一句话“投保容易,理赔难”,这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所面临的困境。

尽管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拘束着投保方,但是各国保险法对待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之后的法律效果,态度日趋缓和,对保险人承担的告知义务要求越来越多。

一、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概述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依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另一个是督促投保方履行义务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

由于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普通民众的投保方对各种保险用语的含义了解不深,往往因为认识偏差而引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人基于合同的诚实信用,应当对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和保险术语的含义及法律效果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便投保方明白,即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

投保方作出某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该行为将产生严重影响合同效力的后果时,保险人想主X解除合同的事先必须通知投保方,促使其在一定的宽限期内履行某种义务,即所谓的保险人督促投保方义务履行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

二、域外保险人告知义务介绍
(1)英美法系保险人告知义务。

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他们的保险法主要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

关于保险人条款内容的解释义务,由于涉及各种保险条款的情形比较复杂,制定法很难做出规定,通常是由法官作出判例法来阐释的,对于保险人“催促义务履行及告知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美国各州保险制定法一般均有强制性的规定。

谈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合理期待和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它们作为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指引着法官在保险纠纷中作出正确的裁判。

一是合理期待法则的法律意义在于维护投保方的利益,实现保险交易的公平和实质自由。

包括缔约程序的形式公正和合同内容的实质公平两方面。

合理期待就是为了规制保险人的滥用特殊地位的行为,防X道德风险,消除合同关系中的不公平交易,真正实现合同关系的实质公平。

保险人对那种不合情理而令人意外的除外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予告知和说明,就构成程序上的显失公平。

合理期待法则在赢得赞扬的同时,也遭到了批评。

一方面合同原理所主X的明示合同条款必须严守和执行被合理期待理论的过分偏离。

“合理期待”的内容不确定,赋予了法官更大的主观随意性,容易出现法官滥用权力之嫌。

又因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公司利润,故意提高保险资费水平,加重了社会保险成本负担;另一方面保险业对合理期待法则的回应是减缩业务X围,千方百计地在缩小保险责任X围上去设计起草保险条款。

二是疑义不利解释法则。

当合同条款的意思出现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从而发生疑义,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条款提供者的那种解释。

这是因为在个人消费保险领域,保险人由于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经验,其地位和能力远远优于投保人。

根据衡平法的一般原则,保险领域的外行人对保险条款产生于疑义时,通常作出对外行人有利的解释。

根据投保方的身份不同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的效果也不同。

通常情况下,对于作为个人消费者的投保方相对于专业的保险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法庭一般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对投保人作出有利解释。

而作为公司等商业组织的投保方,由于其自身的条件很容易于获得律师、保险经纪人等专业人士的咨询意见,对保险合同出现的疑义条款,法庭一般不愿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对其作出有利解释。

美国有些州将保险条款疑义区分为明显疑义和隐藏疑义,在区分明显疑义的法庭对疑义解释规则作了限制,认为订立合同时就合同条款语言表面凸显的模糊不清,投保方有进一步询问并澄清的义务,否则法庭将拒绝适用疑义解释法则为非起草的投保方提供救济。

但是对疑义解释法则的限制又有例外,就是当投保方通常不具有就合同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即处于弱势地位时,就不能要求其对明显的疑义条款负有进一步询问并澄清的义务。

(2)大陆法系保险人告知义务。

一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对合同中的格式保险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只有当相对人理解条款内容并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订入合同。

但在德国对于保险人的这种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存在例外。

如果保险人使用的格式条款已经获得保险监管机关的核准和许可,保险人可以不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其理由在于保险监管机关核
准意味着该保险条款经过了一次行政规制,对格式条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审查并得以认可。

二是保险期间保险人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

在德国在保险立法及其学说的协同作用,逐渐形成了体系完整的保险期间保险人一般性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

凡在保险期间,投保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某项义务时,将产生合同被解除等法律上的不利效果,保险人在取得解除权前应履行通知义务使投保方明白其行为会产出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渊源源自保险合同法的规定和制定法外通过判例及学说的发展形成。

三、我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告知义务的现状
在我国关于保险人是否负担告知义务存在着争论,曾经有些学者一度认为告知义务只专属于投保方,我国新保险法的第17条保险人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说明了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不是单方的而是双方均有的义务,保险人也应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保险上的必要事项对投保方负告知义务。

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少数诚信不良的保险机构为完成“高保费、低赔付”的年度指标,经常滥用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合同特别解除权。

在明知投保人存在告知内容不实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多收保费,故意假装不知道,当发生理赔时,保险人又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由,拒赔或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

那么,怎样才能制止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成为保险人告知义务研究的重中之重。

四、规X我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告知义务
(1)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制度日益完善的现阶段,有必要在保
险人的告知义务中增加一项,即在合同生效的半年或一年期到期之前,保险人有义务将已知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身体健康状况书面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请他们核对投保单上告知内容以及身体检查报告书的内容,如果出现漏告、误告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条款。

如果保险公司如不履行此项告知义务的,就视为“弃权”行为。

今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则不能再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不实”而拒赔。

(2)我国保险法虽然设置了较严格的XX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方面仅规X了一项“未说明条款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应当承担诉讼中的举证倒置责任、过失不告知的违约责任以及故意不告知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从涉及的保险人告知义务X围和内容来看,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关立法仅仅规X了保险人应承担的相应民事法律责任,还不足以制止保险人为赢利而故意不告知、滥用合同抗辩权和解除权、欺诈保险消费者的行为。

(3)针对目前少数保险公司的不诚信现象,监管部门应当出台相关规章,严厉追究保险人商业欺诈的行政责任,包括对公司进行罚款,暂停违规公司相关领域的经营资格,以及对责任人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警告、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对于故意不告知、欺诈投保人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保险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经营秩序,从而增加广大保险消费者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经营的信心。

参考文献
[1]李春彦,李之彦著.保险法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m].法律,2007
[2]X建远著.合同法原理[m].人民法院,2002
[3]潘红艳等.论保险人调查义务[j].当代法学.2007(4)
[4]王雪杉.论保险法中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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