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完整版本
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估制度

麒麟区 xxxx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曲靖市 XXXXX 煤矿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通知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22〕11 号)文件精神,积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双重机制,提升安全风险预控水平,根据《自治区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新安〔2022〕8 号)要求,结合煤矿实际制定了《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1 月 3 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煤矿内部为保障安全生产自主组织开展的,对生产、建设、管理各环节可能存在或者产生的危(wei)险、危害因素进行超前辨识、分析、分级评估、管理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定合用于煤矿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煤矿安全科负责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管控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
安全科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考核标准,定期协调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业务职能部门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
第五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评估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办法或者细则,明确组织程序、方式方法、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等内容。
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煤矿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煤矿生产、建设、运营等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
2. 各部门、队组负责人对本部门、队组的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负总责。
3. 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支持。
四、安全风险评估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全面覆盖、重点突出。
3. 定期评估、动态管理。
4. 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五、安全风险评估内容1. 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提升运输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
2. 新水平、新采(盘)区、新采煤工作面设计前的安全风险。
3. 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全风险。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风险因素。
六、安全风险评估程序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评估计划。
2. 各部门、队组按照评估计划,对各自负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3. 专业技术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4.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总评估结果,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5. 报告经矿长批准后,向相关部门、队组进行通报。
七、安全风险管控措施1. 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 对重大安全风险,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3. 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八、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用1.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2. 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3. 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煤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范本(2篇)

煤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业安全风险的管控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煤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计划,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控。
第三条煤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科学合理、全员参与、风险可控、安全优先。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四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矿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
第五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煤业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风险等级,四级为最低风险等级。
第六条煤业安全风险分级应根据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矿井地质条件、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矿井通风条件、矿井排水情况、矿井电气设备状况、矿井瓦斯情况、矿井煤尘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三章:风险管控第七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煤业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在保证矿井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第八条每项煤业安全风险都应对应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巡检监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员工安全意识等。
第九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风险管控档案,对风险判定、管控措施落实等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和可追溯。
第四章:风险评估第十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煤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评估频率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等级确定。
第十一条煤业安全风险评估应采用科学、系统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点的概率、严重程度和可控性的评估。
第五章:责任与检查第十二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职责和人员。
第十三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风险管控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守则(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控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守则是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和管控的指导文件,适用于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按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将煤矿事故隐患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核心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风险可控”。
第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煤矿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风险,确保安全生产风险能够有效管控。
第二章风险等级划分第八条根据煤矿事故隐患的性质、数量和危害程度,将煤矿事故隐患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风险等级。
第九条一级风险等级指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和工艺环节,一旦事故发生,将造成重大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
第十条二级风险等级指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和工艺环节,一旦事故发生,将造成一定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三级风险等级指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和工艺环节,一旦事故发生,将造成轻微伤亡和较小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四级风险等级指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和工艺环节,一旦事故发生,将造成轻微伤亡和财产受损。
第三章管控措施实施第十三条煤矿应按照风险等级划分,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一级风险等级的事故隐患,煤矿应采取紧急停产、停工或关闭的措施,确保人员撤离安全,并进行全面整改。
第十五条二级风险等级的事故隐患,煤矿应采取停产、停工、限制作业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三级风险等级的事故隐患,煤矿应采取限制作业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进行整改。
煤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范本

煤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业安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三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煤矿企业的各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目标。
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应以科学、规范、全面、有效的原则进行,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控制措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第六条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础,是确定煤矿企业安全风险级别和控制措施的前提。
第七条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根据煤矿企业的特点,采取量化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各类风险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煤矿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八条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识别风险。
通过分析煤矿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工作环境,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二)评估风险。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和定性评估,确定其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指标。
(三)确定风险级别。
根据评估结果,对各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其风险级别。
(四)编制评估报告。
将评估结果整理成评估报告,明确列出各项风险的级别和原因,提供给企业进行管控措施的制定。
第九条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三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十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根据安全风险的级别,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达到“先预防、后控制、再救援”的目标。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根据风险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消除。
通过改善生产设备和工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除安全隐患。
(二)风险控制。
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煤矿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过程中潜在危险源及其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减少和控制安全隐患,实现人、机、环、管最佳匹配,超前预控各类风险,保证安全生产,依据《本质安全管理建设实施指南》、《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的依据,应用本规定可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要点、工作方向,使安全风险评估更具可操作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应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单位(包括在矿承包商施工队)。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矿风险评估管理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书记及助理级以上人员成员:矿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第五条各区队/机关科室、承包商成立风险评估小组组长:各单位一把手副组长:区域代表成员:队干部、内审员、班组长、急救员、消防员、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力争全员参与(风险评估小组人数不得低于单位人数的30%)第六条职责(一)矿属各单位、承包商成立各自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服务中的危险源辨识、分级分类、检查监测。
(二)安管办负责危险源辨识、分级分类方法的培训,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给予相应指导。
(三)矿风险评估管理小组负责对危险源辨识及分级分类结果的审核。
(四)对不同类型、级别的危险源,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到相关的作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各业务部门、安全办进行跟踪监管,使其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五)各业务部门必须熟悉本部门监管的所有危险源,负责对危险源的检查监测。
(六)各业务部门和安管办在生产过程中负责督促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完善和补充。
(七)安管办每年年初要组织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评价,负责危险源的增减和升降级管理。
(八)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岗位风险辨识计划,充分利用班前会组织当班人员进行本岗位风险辨识。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要求第七条危险源辨识原则上采用工作任务分析法或事故树分析法,并针对人、机、环、管四个方面进行。
2024年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煤矿生产单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煤矿生产单位,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作开采煤矿等不同类型的煤矿生产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依据煤矿安全风险评价,对煤矿生产单位根据其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以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四条煤矿生产单位应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生产管理系统,明确安全责任,实行逐级分解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
第五条煤矿生产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范,进行煤矿安全风险评价,确定煤矿的安全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条煤矿生产单位应加强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更新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二章安全风险评价第七条煤矿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煤矿安全风险评价,包括对地质地质条件、矿井设计、水文地质条件、瓦斯防治条件、火灾防治条件等多个方面的评价,确定煤矿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八条煤矿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风险煤矿、重大事故风险煤矿、较大事故风险煤矿、一般事故风险煤矿等四个等级。
第九条煤矿安全风险等级的划分应根据煤矿的地理位置、地质地质条件、井下环境、瓦斯防治条件、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煤矿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应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依据煤矿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相应的评定和确认。
第三章安全风险管控第十一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对特别重大事故风险煤矿实施全面封控,严禁生产作业。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风险煤矿应加强安全监管,建立严密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较大事故风险煤矿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
矿山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范本

矿山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风险管理,预防和控制矿山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活动。
第三条矿山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实用的原则,结合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全面、准确地识别和评价安全风险。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程序、方法和责任,确保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风险评估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矿山企业应成立安全风险评估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技术、生产、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安全风险评估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特点和生产规模,制定安全风险评估计划,明确评估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程序与方法第九条矿山安全风险评估分为初步评估和详细评估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步评估阶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集矿山基本信息,了解矿山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情况;(二)分析矿山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评估的重点内容;(三)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的严重程度,划分风险等级,确定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详细评估阶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重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引发事故的概率和严重程度;(二)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三)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和评价。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培训教育计划,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四章安全风险评估责任与监督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任人和评估人员,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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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过程中潜
在危险源及其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减少和控制安全隐患,实现人、机、环、管最佳匹配,超前
预控各类风险,保证安全生产,依据《本质安全管理建设实
施指南》、《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单位安全风险
评估工作开展的依据,应用本规定可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工
作要点、工作方向,使安全风险评估更具可操作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应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单位(包括在矿承包商施工队)。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矿风险评估管理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书记及助理级以上人员
成员:矿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各区队 / 机关科室、承包商成立风险评估小
组组长:各单位一把手
副组长:区域代表
成员:队干部、内审员、班组长、急救员、消防员、
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力争全员参与(风险评估小组人数不得低于单位人数的30%)
第六条职责
(一)矿属各单位、承包商成立各自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服务中的危险源辨识、分级分类、检查监测。
(二)安管办负责危险源辨识、分级分类方法的培训,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给予相应指导。
(三)矿风险评估管理小组负责对危险源辨识及分级分类结果的审核。
(四)对不同类型、级别的危险源,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到相关的作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各业务部门、安全办进行跟踪监管,使其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五)各业务部门必须熟悉本部门监管的所有危险源,负责对危险源的检查监测。
(六)各业务部门和安管办在生产过程中负责督促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完善和补充。
(七)安管办每年年初要组织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评价,负责危险源的增减和升降级管理。
(八)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岗位风险辨识计划,充分利用班前会组织当班人员进行本岗位风险辨识。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危险源辨识原则上采用工作任务分析法或事故
树分析法,并针对人、机、环、管四个方面进行。
第八条风险评估原则上应采用矩阵法,评估结果应按照特大、重大、中等、一般、低五个级别进行分类。
第九条在组织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前,应对参与辨识、评估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第十条辨识和评估时,应组织基层一线员工、班组长、
区队长、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对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过程中
的危险源进行认真细致地辨识和评估,根据不同等级风险制
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当系统、工艺、设备、作业环境发生改变时,要及时组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当出现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进行
危险源再辨识和风险再评估。
第十三条每班工作前,跟班管理人员或班组长要组织
当班人员对本班工作任务进行认真分析和安全风险评估,对
关键环节必须明确具体的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每年对全员至少要进行一次危险源辨识及安
全风险评估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五条根据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矿按
公司要求统一制作岗位主要危险源辨识卡,且卡片内容要根
据风险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员工应随身携带岗位主要危险源辨识卡,并
对其内容做到必知必会,且操作规范。
第四章持续危险源辨识要求
第十七条安全分管领导负责持续开展危险源辨识,使
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工作要做到规范化、常态化。
对新辨
识出的危险源要进行系统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对原有危险源根据当前状态适时进行动态评估,进一步完善
和细化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总工程师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系统、工艺等具
体情况,全面组织系统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制
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对辨识出的系统重大危险源要进行适时
监控,对相应管控措施进行适时评估。
确保安全风险在可控
范围。
第十九条分管领导要将危险源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岗位,特别是对于中等及以上等级风险的危险源,管控措施要
逐项分解,具体落实。
分管安全的领导要安排检查管控措施
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管控有效。
第二十条通过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检查、统计和分析,持续改进岗位规范、管控标准和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将审定的安全风险评估成果,及时
上报安管办。
安管办将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审核,并将审核通
过的危险源转发相关单位学习应用,同时上报安监局审核。
第五章危险源辨识卡制作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危险源辨识卡的制作
(一)矿内统一制作危险源卡片,原则上每年制作一次,
各区队、承包商要依据通知及时上报。
因区队或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危险源卡片未制作,短缺
的危险源卡片由区队自行到天隆彩印公司制作,费用自理。
(二)自营单位需要增加、更换、更改危险源辨识卡的,提前申报安管办,经矿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到天隆彩印公
司制作。
(三)承包商单位需要增加、更换、更改危险源辨识卡
的,提前申报矿安管办,经矿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到天隆
彩印公司制作,费用自理。
(四)各单位新增工种需要编制危险源辨识卡的,由本
单位技术员编制、一把手组织风险管理小组审核,报矿分管
领导审核后方可制作。
第二十三条危险源辨识卡管理
(一)所有岗位员工只许带公司统一要求的危险源辨识
卡。
(二)岗位员工入井时必须携带危险源辨识卡。
(三)对离岗人员要及时收回危险源辨识卡;转岗、换
岗人员要及时更换危险源辨识卡;新增岗位人员要及时制作、
发放危险源辨识卡。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机关科室 / 区队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危险源辨识活动,辨识或修订当前存在的危险源并按月上
报安管办。
(一)各机关科室/ 区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不到位的,视情节严重,给予100— 2000/ 次罚款。
(二)员工新发现的危险源经审核确认的,给予发现者
奖励 300 元/ 条;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隐患),经总工程师审批确认的,给予梳理者奖励200 元/ 条。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危险源辨识、风
险评估和员工持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抓好危险源辨识培训
工作,使所有员工能够熟练掌握所在岗位危险源的辨识方法、
存在的危险源及管控标准、措施,并在班前会进行抽查,抽
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经抽查,不能熟练掌握危险源辨识卡
内容者不给安排工作、不准入井。
(二)每日班前会,带班领导必须检查当班人员携卡情
况。
(三)井口检身员在检身的同时,要检查入井岗位人员
辨识卡持卡情况。
未持卡的,一律禁止入井。
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时,要动
态抽查岗位工对辨识卡内容的掌握情况。
(一)矿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员工未携带
危险源辨识卡,对责任员工罚款100 元,对所在区队跟班
队
干罚款50 元。
(二)矿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员工携带的
危险源辨识卡与本岗位不符,对责任员工罚款50 元/ 人,对所在区队跟班队干罚款 20 元/ 人。
(三)矿各级管理人员检查工作时,抽查员工对危险源辨识卡内容的掌握情况。
员工对危险源辨识卡内容掌握不熟悉的,处以10 元/ 条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安管办负责解释、修订、变更。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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