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第五章)

合集下载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80%以上的国际贸易标的是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完成空间转移的。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重点研究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是海上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正确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对于了解保险条款、选择投保险别以及一旦货物发生损毁和灭失时能正确处理索赔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风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保的是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这种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是运输保险的专门术语,一般指船舶在水上航行途中造成的货物毁损和灭失的可能性。

海上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五种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之外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和灭失的可能性。

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导致的偷窃、沾污、渗漏、破碎、串味、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动荡、政治、军事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战争、罢工、船舶被扣、货物被有关当局没收或拒绝进口等风险。

二、损失国际货物运输的损失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风险真实发生了而导致的损失。

根据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货物全部遭受损失或价值全部失去。

LL第5章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1

LL第5章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1
7.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 大型海运箱及贮存处所。 储存处包括陆上一切永久性或临时性的、有顶棚或露天的储 存处所。
(二)意外事故
海上意外事故是在运输工具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 中的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冰流或其他物体 碰撞、船舶失踪以及火灾爆炸等。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所有海上意外事故, 而是仅指保险合同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11.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
船长、船员故意损害船东或租船人利益的的非法行为。
恶意行为的表现: ① 故意弃船、纵火烧船舶和货物、凿漏船体; ② 故意违反航行规则而遭受处罚等等。 ③ 与敌人交易、走私或冲越封锁线,造成船舶被扣押或被没收; ④ 欺诈出售或私自抵押船舶和货物的。
海上保险承保的条件 ① 恶意行为不是船东或租船人的纵容、共谋或授意所作出的; ② 恶意行为使船东或租船人利益受损。船长若为船东,则属于
4.碰撞(collision)
船舶在航行中,与外界物体发生撞击或猛烈接触。如船舶、 码头、防波堤、桥梁、灯塔、浮筒及浮冰等。
承保碰撞的三个条件: ①船舶要有碰撞事实; ②碰撞与损失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③碰撞以船舶在水上航行为前提。
5.失踪
指船舶在海上航行中失去联络,并超过合理期限的一种 情况。我国规定2个月为合理期限。
(一)自然灾害 一般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它一 般是人力无法抗拒的,会造成物质毁损和人身伤害。 海上保险中,它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 定,所谓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 水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第七章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第七章 邮政包裹保险——第七章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实务 第0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实务 第0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 的过程中,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海上风险保险业 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一般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 过程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括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一、风险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风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向其支付的 报酬费用。
第二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 险别
一、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 又是承保人责任义务大小及被保险人缴付保费数额的 依据。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一)基本险
1.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2.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3.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一、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一)基本险 4.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5.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目前国际惯例对保险责任的
起讫,采用“仓至仓” 条款规定的办法处理,即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 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 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 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
处所


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 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和损失、海盗行为
√ 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与保险条款(ppt 33页)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与保险条款(ppt 33页)
① ③是单独海损, ② ④ ⑤是共同海损
案例思考二
某货轮满载货物驶离A港口。开航后不久,由于空 气湿度很大,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起大火,将 装在货舱甲的毛毯完全烧毁。船到B港口卸货时发 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 散发出的焦糊味道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串味损失。 其中烟草由于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 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等 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降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 去了其特有的芳香,无论如何不能当做茶叶了, 只能按照廉价的填充物处理。(转下页)
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共 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 分摊
这五个条件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缺一不可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
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
支付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王春艳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风险
自然灾害
风险
海上风险
损失
意外事故
费用
承保的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 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 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1981年1 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 承保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东、 货主及承运人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 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使航程继续完成,由船方 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 的货物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课件-第五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课件-第五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 ⅱ.意外事故: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失火、爆炸等
•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 • ⅰ.一般外来险:偷窃、雨淋、短量、沾污、渗
漏、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锈损和钩损等 ⅱ.特殊外来险: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 等
2021/3/18
3
第二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搁浅后,处于危急状态,并且救助工作相当困难。救助人投入大
量人力和船舶进行救助才使难船脱浅。船东根据救助所消耗和损
耗的情况,向救助人支付了费用,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救助费用。
这部分救助费用也是由于船舶搁浅引起的正常损失,船东有权对
此损失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对上述损失进行赔偿。
船舶被宣布全损,因此,在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后,须将 该轮委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该轮船的所有权。
2021/3/18
5
(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推定全损是海上保险中特有的制度,是指保险标的物 在遭遇保险事故后尚未达到全部灭失,但是完全灭失已不 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该标的物或运送货物到达原定目 的地所耗费用,估计已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
ⅰ.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中保险危险后,虽然尚未达到全部灭失、损 毁或变质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
瓶属自爆。
2021/3/18
21
相信梦想是价值的源泉,相信眼光决定未来的一 切,相信成功的信念比成功本身更重要,相信人 生有挫折没有失败,相信生命的质量来自决不妥
协的信念。
谢谢观看
2021/3/18
22
2021/3/18
14
三、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 共同海损分摊是由基于共同海损牺牲而保全下来的财产 的所有者对共同海损牺牲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向牺牲者进 行的补偿。

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_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_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由卖方代买方按发票金额××%投保××险, 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运货物保 险条款为准。
. a.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无论被
保险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或存储处,保险责 任终止。

b.如被保险货物在上述60天内,被转运至非保险 单所载明目的地时,从该货被转运时,保险责任 终止。 c.如货物在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前的 某一仓库发生分配、分派情况,该仓库作为保险 人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从货物运抵该仓库为止。


c.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行为造成的;
d.牺牲和支出必须是合理的;

e.牺牲和支出必须是特殊性质的。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P.A.) 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 的部分损失。 如出口核桃,途中遭暴风雨,海水进入舱 内,部分核桃遭水泡,这种损失只使该货 主利益受损,与船方、其他货主无关,属 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
A.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 G.A.是为了解除共同威胁,人为采取措施 造成的损失; P.A.是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损失。 B.损失的承担不同。 G.A.由各获救方按比例分摊; P.A.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案例分析

1、有一货轮在航行途中与流水相撞。船身 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 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 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 笨重货物抛进海中。由此产生一系列损失 和费用:(1)船身撞裂口;(2)部分货 物被浸泡;(3)排水费;(4)抛入海中 的部分笨重货物;试分析:以上损失和费 用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 哪些属于单独海 损?
. 2、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

国际贸易实务 承保范围

国际贸易实务 承保范围

共同海损 例子
载货班轮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 发动机受损,为了解除危险, 船长下令驶往附近港口避难。 如果该港口恰好是班轮航线上 原定挂靠港口,则只要驶往该 港的费用不超过原定的营运费 用,就不构成共同海损费用。 但船舶在港口避难期间支付的 修船费、燃料物料费、船员工 资,不在正常的营运费用之内, 属于额外支付,因此构成共同 海损费用。
全部损失 损失
部分损失 费用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全部损失 由于海上风险所 造成的损害或灭 失,称为海上损 失,简称海损 (Average)。
total loss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实际全损
有以下四种情况: (1)被保险的货物全部灭失。 (2)被保险的货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 (3)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法挽回地被剥夺。 (4)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时, 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予全额赔偿。
练习——实际全损or推定全损
1、载货船舶沉入深海无法打捞 Actual
2、标的受损后修复费用超过修 Constructive 复后的价值
3、水泥经海水浸泡后变硬 Actual Actual
4、战时货物被敌对国俘获作为 战利品分发殆尽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安全的 共同危险时,船方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 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而造 成的某些特殊损失(共同海损牺牲)或者支出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施救费用
施救费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 或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雇佣人员和受让 人等采取措施,施救于被保险货物,以避免或减轻损失 所支付的费用。 注: 1.赔偿金额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2.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 即使保险标的最终全损,只要措施得当,费用支出合理, 保险人仍负责赔偿。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与保险条款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与保险条款

案例思考二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
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 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 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 得到赔偿?若是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 到赔偿?若采用FOB或CFR,卖方能否得到保 险公司的赔偿?
案例思考一
某载货船只载着甲货主的3000箱纺织品、 乙货主的50吨小麦、丙货主的200吨大理石 驶往美国纽约。货轮启航的第二天不幸遭遇 触礁事故,导致船底出现裂缝,海水入侵严 重,使甲货主的250箱棉织品和乙货主约5 吨的小麦被海水浸湿。因裂口太大,船长为 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使船舶浮起并及时修 理,遂下令将丙货主的50吨大理石货物抛入 海中,船舶修复后继续航行。货轮继续航行 的第三天又遭遇恶劣气候,使甲货主的50箱 货物被海水浸湿。
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
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
责任
案例思考
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
订了一单2000公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 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 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 而且要穿过赤道,结果航行了3个月才到达 目的港。卸货后发现食用糖因为长时间受热, 已经变质,根本无法出售。问这种情况保险 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三)责任起讫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 从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仓库开始运输起,到保险单
载明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
在卸货港卸离海轮满60天为止(适用于非仓库交货) 在这60天内若货物发生转运,至非保险单规定地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至目的地 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 修复后的价值。
End
End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是指被保险货 物的部分毁损或灭失,即没有达到全部 损失的程度。按其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 和单独海损。
的货物全部损失。
End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on Total Loss)是指 被保险货物在海运中遭遇承保风险后, 虽然尚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程度,但进行 施救整理和修理的费用及加上续运至目 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抵达目的地实 际完好状态的价值。
End
它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保险标的实际全损无法避免,或者是为 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等费用将超 过获救后的价值。
End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2)在损失的构成不同 (3)在损失的承担上不同
End
三、保险人承保的费用
1.施救费用 2.救助费用 3.特别费用 4.额外费用
End
1.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 又称单独海损费,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 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受雇人 或保险单受让人)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 止损失继续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 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保险人承保的费用
End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人主要承保两类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又称海难,是指船
舶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 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
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General Extraneous Risks) (2)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End
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海上损失可分为海损和其他损失。海损 (Average)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 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按照货物的损失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 损失和部分损失;按照部分损失的性质 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End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被保险 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 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获救成功,被救 方给予救助的第三者支付的报酬。救助 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在赔 付时,必须要求救助成功。
国际保险业上,一般称为无效果——无 报酬”(No Cure--No Pay)。
End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出现的, 而且是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
所作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必 须是为共同安全采取主动的、有意识行 为的结果,而不是意外损失。
所采取的措施和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合 理的、有效的。
End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 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End
二者区别
主体不同
施救费用:被保险人
救助费用:第三人
报酬原则不同 施救费用:只要合理必须付
救助费用:无效果无报酬
保险人赔偿责任不同:
施救费用:不包括在保险费用以内
救助费用:救助费+赔偿费=保险金额
救助的行为不同:施救费用:与共同海损无关
救助费用:与共同 Charges)是指运输 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 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 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这类费用也属于保险人赔付范围。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 (3)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 (4)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
End
国际保险惯例对货物全损的认定:
(1)一张保险单所保货物全部损失。 (2)一张保险单上分类货物的全部损失。 (3)装卸货物时整件货物灭失。 (4)保险货物若用驳船驳运,整条驳船
End
4.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Extra Charges)是指在发生货 损后为确定损失的原因以判定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及其损失程度而支付的费用。 凡属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而支付的这类费 用可由保险人一并偿付。
End
End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船舶在 海上遭遇灾害、事故或特殊情况,威胁到船、 货的共同安全,船方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 船、货安全,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 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额外的费用。共同海损 的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舶、货物或运费方按最后 获救价值由所有的获益方共同按比例分摊,即 共同海损的分摊(G.A.Contribution)。
End
(一)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指运输 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 全部损失。全损又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 损两种。
End
1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一种实质性或 物质性的消失,是保险标的物的实体的完全损 毁和灭失。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