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妨碍联防队员协助警察执行公务的也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等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在某市某派出所,一名男子因家庭纠纷与邻居发生争执,当事人报警请求警方介入调解。
在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准备对事情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当民警试图了解事情经过并进行调解时,该男子情绪激动,拒绝配合警方工作,并开始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恐吓,甚至动手推搡。
在民警的劝阻下,该男子仍然不停地进行妨害公务的行为,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警方的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上述案例中,该男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他的暴力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警方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妨害公务罪不仅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侮辱和威胁,更是对国家法律和秩序的公然挑战。
因此,对于妨害公务罪,法律必须予以严惩,以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在处理类似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时,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同时,也需要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和舆论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之,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和加强法制教育,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作者:王国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2期摘要:妨害公务罪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应先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然后对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刑事上的构成要件审查。
认定“暴力、威胁方法”时,需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理论解决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足以达至妨害公务执行的结果。
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在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正确行为的前提下,阻却主观故意;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存在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具有抽象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存在妨碍故意。
关键词:妨害公务公务行为不可侵犯司法认定一、公务行为不可侵犯的理论依据“不能抗拒国家公务行为,否则将招致不利制裁”。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学说与妨害公务的制裁后果之间存在较强可依赖关系,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凡是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即应当推定为合法有效,除非该行为自始无效而排除其合法性,且该行为效力的否定须经法律上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否定;否则,任何个人或组织都需信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若是对其效力有异议也须经法律允许的救助程序。
否则,若是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抗就是否认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
[1]妨害公务罪的设置是为维护行政行为的法定权威,维护制度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种公定力的获得是立足于国家意思的优越性或社会安定秩序的维护和良好法律秩序的保护。
妨害公务罪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的生活和法律秩序,否定个人对抗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否定个人对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对抗的有效性。
以法律的视角否定此种行为的合法性,其目的在于对民主的维护。
若每个人都可以无理由地反抗政府行为就会使社会滑向无政府的状态,对于安定的生活秩序的追求就会破灭,个人主义的欲求也得不到表达,安定的生活秩序所带来的利益个人也将分享不到。
此外,对于妨害公务而言,对于其违法性的判断是基于行政违法性;但是,行政违法性不同于刑事违法性。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妨害公务是指故意干扰、阻挠或破坏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其他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行为。
它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该罪行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展开讨论。
一、妨害公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妨害公务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
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阻碍、妨碍执行公务:如故意阻挠、拖延或拒绝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工作。
2.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如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或进行恶意诽谤陷害等方式,以达到阻挠公务的目的。
3. 抗拒、逃避公务检查:如拒不出示身份证件、提供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或逃避接受公务人员的检查。
4. 破坏公务场所、设施:如毁坏或损坏公务场所、公务车辆、办公设备等,以影响公务的进行。
二、妨害公务的危害性与罪名界定妨害公务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它严重干扰了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在我国刑法中,妨害公务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故意妨碍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各种妨碍公务的行为,并可根据妨碍公务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
2. 暴力对待公务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使用暴力手段对公务人员进行伤害或恐吓的行为。
3. 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故意招摇撞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惩处。
此罪名适用于以虚假身份或伪造证件等方式进行欺骗,扰乱公务的进行。
三、妨害公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不仅涉及到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还与犯罪主体的身份、威胁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有关。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妨害公务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某市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该县某乡村一村民因不满政府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到乡政府闹事,情绪激动,言语威胁,并多次冲击政府办公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村民进行了控制,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通过调查了解,该村民因政府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心怀不满,多次到政府上访,但由于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情绪激动,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
在警方的调查中,该村民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采取了这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而在该案例中,该村民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政府工作秩序,给政府工作人员带来了威胁和伤害,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在该案例中,该村民因不满政府的处理方式,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警方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同时,我们每个公民也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3. 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
4. 情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阻碍执行重要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 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 使用威胁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严重扰乱公务秩序,影响公务执行;- 其他严重情节。
构成妨碍公务罪如何处罚

构成妨碍公务罪如何处罚从《刑法》中的量刑标准可以知道,犯妨害公务罪的一般是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构成妨碍公务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相关法规内容《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红十字会法》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真题试题七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真题试题七单选题(江南博哥)1.关于法的要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就一般意义而言,规则的范围要比规范大,规则除了包括规范,还包括原则B.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指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者缺一不可C.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D.根据法律规则要求的内容不同,行为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答案:AA选项错误。
规则和原则统称为规范,规范的范围要大于规则。
B选项正确。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指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一条法律规则,必须包括这三个要素。
但是,这里要注意,尽管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但是表现在法律条文上,一个条文可能会表达三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部分或者几个部分,也即,规则与条文的关系并非一一对应。
C选项正确。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
这里要注意,语言包括口头语言与书面语言。
D选项正确。
根据法律规则要求的内容不同,行为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即人们可以做什么;应为模式,即人们必须做什么;勿为模式,即人们不得做什么。
单选题2.下列有关勘查的说法错误的是()。
A.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B.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C.勘查现场,必须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D.对重大案件的现场进行勘查,可以录像答案:D单选题3.关于法与政治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政治活动往往为法律服务B.法和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C.法既能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又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但法律必须为国家权力服务D.法律为政治服务,但是法对于政治具有独立性答案:BA选项错误。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但法律往往为政治服务。
B选项正确。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何法律责任

阻碍有关⾏政部门⼯作⼈员依法执⾏职务的有何法律
责任
我国⾏政机关是具有执法权利的,⽽⾏政机关⼯作⼈员在执法的时候,被执法⼈员是需要配合执法⼈员的执法活动,那么阻碍有关⾏政部门⼯作⼈员依法执⾏职务的有哪些法律责任?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阻碍有关⾏政部门⼯作⼈员依法执⾏职务的有何法律责任
⼀、阻碍执⾏职务⾏为的⾏政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有下列⾏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
(三)阻碍执⾏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的;
(四)强⾏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民警察依法执⾏职务的,从重处罚。
”
⼆、阻碍执⾏职务⾏为⾏政处罚的责任事项
1、⽴案责任:发现阻碍执⾏职务的⾏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案。
2、调查责任:对⽴案的案件,制定专⼈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员不得少于两⼈,调查时应出⽰证件,允许当事⼈辩解。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陈述和申辩等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执法⼈员有阻碍⾏政部门⼯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可以进⾏治安管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拘留。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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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妨碍联防队员协助警察执行公务的也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审判规则】
行为人酒后驾车,故意躲避检查,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行使包括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在内的暴力手段,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名联防队员轻微伤。
联防队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因其行为属于协助民警执法,依附于警察的行为而成为公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在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鉴于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关键词】
刑事妨害公务联防队员协助执法酒后驾驶轻微暴力自首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2日晚,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附近,王X海驾车搭载单X梅在路上行驶,适逢执勤民警与联防队员在此处进行安全检查。
民警要求王X海、单X梅下车接受检查,因初步检查出其体内酒精超标遂要求对其进行深入的检查。
但王X海、单X梅自知酒后驾车,故而躲避检查,二人企图逃离现场,并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行使包括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在内的暴力手段,拒不配合民警及联防队员例行公事的检查。
经查明,王X 海咬伤联防队员赵X左手拇指的行为构成轻微伤。
随后,单X梅
被公安机关发现并被传唤。
次日,王X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以王X海、单X梅犯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酒后驾车故意躲避检查,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名联防队员轻微伤,其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X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单X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审判规则评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2000年高检院《批复》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
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明确指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行为人只要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了公务活动的依法正常进行,不管公务活动的实施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身份,均属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行为人自知酒后驾车,故意躲避检查,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行使包括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在内的暴力手段,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并咬伤一名联防队员的左手拇指,构成轻微伤。
联防队员虽然非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行为属于协助民警执法,依附于警察的行为而成为公务。
根据上述理论,行为人以暴力方式阻碍了公务活动的依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了联防人员的伤害,虽然联防队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我国立法明确指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不管公务活动的实施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身份,行为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因此,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阻碍联防队员依法执行职务,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但鉴于一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另一行为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第二百七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
王X海、单X梅妨害公务案
【案例信息】
【中法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本罪的认定(S080202013)
【案号】(2014)沪松刑初字第1154号
【罪名】妨害公务罪
【权威公布】被《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15日刊载
【检索码】P1017+1236SH++SJ0315C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海单X梅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海、单X梅。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X犯抢劫罪一案,作出(2014)沪松刑初字第1154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王X海酒后驾车载被告人单X梅至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遇到民警带领联防队
员临检酒驾。
经酒精测试,初步确定王X海系酒后驾驶。
民警、联防队员拟对王X海作进一步检查。
王、单二人试图逃逸,并以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阻碍执法。
其间,王X海咬伤联防队员赵X左手拇指,致其受轻微伤。
后单X梅被控制并被传唤至派出所。
王X海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海、单X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王X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X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海、单X梅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X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单X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