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标准中对标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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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GB 16915.1标准的差异及补充试验

新旧GB 16915.1标准的差异及补充试验
对额定电流45A、50A的明装式开关产品,做补充试验
5
16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采用GB16915.1-2003第16章,其中,
——表14第6栏,对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30V的开关,如果开关机构的金属部件不与带电部件绝缘,带电部件与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试验电压为“1250V”
采用GB16915.1-2014第16章,其中,
1、若之前没有进行19.2荧光灯负载试验,则做补充试验
2、若制造商声明开关控制自镇流灯负载,则进行19.3的试验。
9
23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密封胶距离
采用GB16915.1-2003第23章,其中,
——表20,无“带电部件与可触及的未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要求
采用GB16915.1-2014第23章,其中,
——表3“…..额定电流区间为>32且≤50,>50且≤63”
对于额定电流值“>40且≤50”的产品,做补充试验
4
13结构要求
采用GB16915.1-2003第13章,其中,
——表12
采用GB16915.1-2014第13章,其中,
——表13补充对于“额定电流45A、50A”的明装式开关电缆外径限值的要求
——表23,增加了“13带电部件与可触及的未接地金属部件之间,除螺钉及相似部件外”的电气间隙要求
若有此类结构的产品,做补充试验
——表16补充对于“额定电流45A、50A”的产品的试验电流和导体标称横截面积
对额定电流45A、50A的开关,做补充试验
7
18通断能力
采用GB16915.1-2003第18章,其中,
——18.2,无卤素灯试验
采用GB16915.1-2014第18章,其中,
——18.2增加了卤素灯试验

设备标识管理规定(3篇)

设备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标识管理,规范设备标识的使用,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生产、使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设备、辅助设备、仓储设备等。

第三条设备标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标准化原则:设备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统一性原则:设备标识应在我单位内部统一规范,确保标识的一致性。

(三)实用性原则:设备标识应便于识别、便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安全性原则:设备标识应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设备标识的种类及内容第四条设备标识分为以下几种:(一)设备名称标识:标明设备的名称,便于识别。

(二)设备型号标识:标明设备的型号,便于区分不同规格的设备。

(三)设备编号标识:为每台设备赋予一个唯一的编号,便于设备管理和追踪。

(四)设备安全警示标识:标明设备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五)设备操作规程标识:标明设备的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指导操作人员正确操作。

(六)设备维护保养标识:标明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方法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条设备标识内容应包括:(一)设备名称、型号、编号。

(二)设备安全警示标志。

(三)设备操作规程。

(四)设备维护保养信息。

(五)设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安装日期等。

第三章设备标识的设置与更换第六条设备标识的设置:(一)设备标识应设置在设备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二)设备标识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于清洁的材料制作。

(三)设备标识的字体、字号应符合标准要求。

(四)设备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涂改、覆盖。

第七条设备标识的更换:(一)设备标识损坏、褪色、脱落时,应及时更换。

(二)设备型号、编号等变更时,应及时更换标识。

(三)设备安全警示标识、操作规程标识等变更时,应及时更换标识。

第八条设备标识的更换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标识的及时、准确更换。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新旧标准的比较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新旧标准的比较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新旧标准的比较作者:陈玲来源:《中国纤检》2014年第15期摘要:通过对比新旧版本《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分析新版本标准的特点。

关键词:纺织品;纤维含量;新旧标识;比较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服装、纺织业发展更加成熟、科学,相关纺织品和纤维含量规定更加细致化、科学化。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本文称为新标准)于2013年11月12日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行业标准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简称旧标准)的修订版。

这是我国新时期经济转型的必然要求,新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我国管理有待加强的纺织业和服装业,对其进行深入发展和完善。

本文根据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对我国《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新旧标准进行比较与解读。

对新旧标准比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行业规范性引用文件、纤维含量标签要求、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纤维含量的表示方法及示例、纤维含量允差、纤维含量表示符合性的判定、其他纤维或材料的标注示例。

1 规范性引用文件新标准的规范引用文件和旧标准的差别不大,但还是有略微的不同。

主要表现在新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将纺织品和化学纤维分得更加明细,摒弃了旧标准中将“ 纺织品—人造纤维”归为一类的做法。

例如:化学纤维名称应采用GB/T 4146.1中的名称,而且还规定化学纤维的名称宜采用简称比较好。

新标准另一个引人注意的地方是可以在纤维名称的后面添加详实的纤维形态特点术语的描述,例如,涤纶(七孔)、棉(丝光)。

新标准中规定,有必要的时候,相关方需提供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证明或验证方法,这为新型纤维原料的标注提供了参考依据。

2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新标准纤维含量标签的要求对旧标准而言是一个进步,无论是纤维标签出口转内销,还是进口产品,都以“中文标识为准”,这是人性化的体现,也是杜绝过去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故意标签洋化,误导大众消费(详见表1)。

FZ/T0105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新旧标准比较及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FZ/T0105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新旧标准比较及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FZ/T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新旧标准比较及市场存在问题分析作者:赵青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07期摘要:正确的纤维含量标识是各类纺织服装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前提和基本要求。

FZ/T 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发布以来,为规范各类纺织服装产品的纤维含量标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随着各类产品的不断出现,越来越显出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纤维含量标签的规范与否成为困扰企业和商家的主要问题。

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解决了旧标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可提高广大商家及生产企业的可操作性,及各级检验机构实际检验的灵活性。

关键词:新标准纺织品纤维标识1. 新标准与旧标准之间的比较FZ/T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是对FZ/T 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修订。

与FZ/T 0105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列入附录A。

——增加了引用文件ISO 2076:1999《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将其译文列入附录B。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由原来的标注要求、标注原则和含量允差三章调整为四章: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和纤维含量允差。

——增加了标签的附着方式、成套产品的标签数量、标签材料及标签上文字等要求。

——明确了含量百分率的质量是公定质量。

——增加了“新型纤维”和可对纤维形态特点进行描述的规定。

——细化了不同产品的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并增加了示例。

——简化并统一含量偏差为5%(填充物为10%),增加了低含量的偏差。

——增加了“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一章。

——增加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通过对新、旧标准之间的比较,可以看出,新标准就是对98版旧标准的一个扩展,是将旧标准中的部分潜在的规则,具体化,明确化。

新标准执行后,其部分条款,对服装产品的生产厂家来说,是变得更为宽松了。

16949新旧对照

16949新旧对照

ISO 9001:2015条款IATF 16949:2016标准内容0.1 总则采用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能够帮助其提高整体绩效,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根据本标准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如下潜在益处:a)持续提供满足顾客要求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b)促成增强顾客满意的机会;c)应对与组织环境和目标相关的风险和机遇;d)证实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能力。

内部和外部各方均可使用本标准。

实施本标准并不意味着需要:——统一不同质量管理体系的架构;——形成与本标准条款结构相一致的文件;——在组织内使用本标准的特定术语。

本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对产品和服务要求的补充。

本标准采用过程方法,该方法结合了PDCA(策划、实施、检查、处置)循环与基于风险的思维。

过程方法使组织能够策划其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PDCA循环使组织能够确保其过程得到充分的资源和管理,确定改进机会并采取行动。

基于风险的思维使组织能够确定可能导致其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偏离策划结果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利影响,并最大限度地利用出现的机遇(见附录A.4)。

在日益复杂的动态环境中持续满足要求,并针对未来需求和期望采取适当行动,这无疑是组织面临的一项挑战。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组织可能会发现,除了纠正和持续改进,还有必要采取各种形式的改进,如突破性变革、创新和重组。

在本标准中使用如下助动词:“应”表示要求;“宜”表示建议;“可以”表示允许;“能”表示可能或能够。

0.2 质量管理原则本标准是在GB/T 19000所述的质量管理原则基础上制定的。

每项原则的介绍均包含其释义、该原则对组织的重要性的理论依据、应用该原则的主要益处示例以及应用该原则改进组织绩效的典型措施示例。

质量管理原则包括:——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积极参与;——过程方法;——改进;——循证决策;——关系管理。

0.3 过程方法0.3.1 总则本标准倡导在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提高其有效性时采用过程方法,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GBT28004.1《纸尿裤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新旧标准比对解析

GBT28004.1《纸尿裤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新旧标准比对解析

摘要:从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原材料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介绍了G B/T 28004.1-2021《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的标准要求,并与老版标准G B/T 28004-2011《纸尿裤(片、垫)》进行了内容比较,对新标准中变更内容进行了着重解读,最后给出了4点新标准实施建议,以帮助相关企业及检测人员更准确、全面理解和应用新标准。

关键词:婴幼儿纸尿裤;质量;检测规则;标准;差异Abstract: The standard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standard of GB/T 28004.1-2021 Disposable diapers—Part 1: Disposable diapers for baby were introduced, inclu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normative reference file, terms and definitions, product class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requirements of raw materials, judgement rules, mark, as well as packing,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Meanwhil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old standard of GB/T 28004.1-2011 Disposal diapers were compared. Besides, four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standard, which helping the relative enterprise and testing companies to understand and apply the standard correctly.Key words: disposable diapers for baby; quality; detection rules; standards; differencesGB/T 28004.1《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新旧标准比对解析⊙ 常生1吴波伟2单学蕾1曾双穗3郭爱莲1(1.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300308;2.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 511447;3.绍兴方圆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 312000)Comparison and Analysis between New and Old Standards of GB/T 28004.1Disposable Diapers—Part 1: Disposable Diapers for Baby⊙ Chang Sheng 1, Wu Bowei 2, Shan Xuelei 1, Zeng Shuangsui 3, Guo Ailian 1(1.Tianfang Standard Testing & Certification Co., Ltd., Tianjin 300308, China; 2.Guangzhou Inspection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Group Co., Ltd., Guangzhou 511447, China; 3.Shaoxing Fangyuan Testing Technology Co., Ltd., Shaoxing 312000, Zhejiang, China)中图分类号:TS77; TS761.6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7-9211(2022)10-0014-05常生 先生硕士,工程师;从事纸制品、纺织品、鞋类、皮革检测研究。

铬的新旧国标对比

铬的新旧国标对比

铬的新旧国标对比应由权威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以下是我提供的一些对比信息,供您参考。

新标准中增加了新的术语和定义,对测量和标识方法也进行了改进,以确保更加准确和一致。

同时,新标准也调整了标识的内容和形式,强调了环保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铬在国标GB/T 3274—2016(含铅)和旧国标GB/T 3274—2006(不含铅)中的含量要求是一致的,均为≥5%。

旧标准中对产品重金属总量的要求非常宽松,主要是由于考虑到含铅铬制品的应用领域,特别是与儿童用品接触的场合。

在价格方面,由于新旧国标之间存在差异,铬制品的价格也会有所波动。

新国标出台后,一些厂家可能会重新调整生产计划和规模,导致市场供应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铬制品的价格。

此外,新国标对铬制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总的来说,新旧国标的对比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术语和定义、标识方法、环保和安全要求、含量要求、价格波动等。

对于铬制品的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来说,了解这些差异和变化,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

由于不同消费者对于铬制品的需求和使用场景不同,对于价格变化的承受能力也存在差异,因此建议您在购买铬制品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综合考虑价格和质量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

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铬制品的环保和安全问题,选购符合新国标要求的产品,共同推动绿色发展。

新旧标准主要差异说明和标准换版的差异试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新旧标准主要差异说明和标准换版的差异试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附件1一、新旧标准主要差异说明。

1、额定电流的标准值,新版5.3.2,老版5.3.2,新版表1中2P的额定电流标准值新增了2.5A。

2、标志试验,新版6.1,老版6.1,新版中的h)项试验装置的操作件的标识,新版要求为:用字母“T”或相应的文字表示;老版中只允许用字母“T”表示;新版中增加了l)PE线具有可开闭触头的示意图,例如用接线图说明(适用时)。

3、验证接地端子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的电阻,新版9.6.4,老版9.6.4,新版增加对PE线可断开的剩余电流保护插头,应在触头处于闭合位置时测量,并应分别在新的状态下和9.10.2的试验后测量。

4、温升试验顺序,新版9.8.3,老版9.8.3,新增加对开断开的PE线的温升考核要求及样品要求,为对PE线进行温升试验,制造商可提供一组特殊准备的试品,使PE线可连续地通过一个规定的试验电流。

5、极限温度下的动作特性试验,新版9.9.4.2,老版9.9.4.2,新版中明确了-25°C至+40°C之间使用的PRCD 的极限温度下的动作特性试验要求,而老版为正在考虑中。

6、对PE线可断开的剩余电流保护插头,PE线的脱扣动作特性试验,新版9.9.6,老版无,新版中增加了对PE线可断开的剩余电流保护插头,当PE导线流过规定的故障电流时或者存在危险的故障电压时,应能使剩余电流保护插头脱扣的试验要求。

7、PRCD的RCD部分的机械电气耐久性试验的试后要求,新版9.10.2.3,老版9.10.2.3,新版中增加了对PE线可断开的剩余电流保护插头,应按9.6.4检查PE线的电气性。

此外,还应检查PE线触头闭合时应比相线极和中性极的触头先接通,断开时应比相线极和中性极的触头后断开。

可通过检查机械结构或采用示波图来检验触头的接通和断开顺序。

8、移动式插座的机械强度试验,新版9.12.5,老版无,新版中增加了移动式插座机械强度的试验要求。

9、对4.3.2.2分类的PRCD,验证在电源故障时,出现剩余电流时的正确动作,新版9.17.3,老版9.17.2,新版中新增了对电源电压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但在电源故障时如出现危险状态能脱扣的PRCD,验证在电源故障时出现剩余电流时的正确动作的试验方法,老版未考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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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标准中对标识的要求(一)、旧版标准中的要求1 标签、标志和说明书浓缩物应具备以下标示或说明:1.1 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1.2 在适当的存放状况下的产品有效日期;1.3 在产品包装上标示能够追踪生产过程的批号;1.4 组成成分,包括添加剂,以及每一个制定溶质的浓度或质量;1.5 干粉溶解成浓缩液与水的配合比例;1.6 透析时浓缩液和水的混合比例:例如:在标签上标出(A:B:水);1.7 浓缩物各组分按使用说明配成透析液后,透析液中电解质的浓度(mmol/L)和非电解质的浓度(g/L);注:此标示浓度不能包括临床使用透析用水中的电解质和非电解质的成分。

1.8 标明无致热原;例如:本品以内毒素检查用水稀释为透析液后,细菌内毒素不大于0.5EU/ml。

1.9 标明浓缩物稀释为透析液的不溶性微粒状况(一种或两种浓缩物分别按稀释比例配成透析液浓度时的微粒状况)。

例如:本品稀释为透析液后,扣除本底后微粒含量:≥10μm的微粒不大于12个/ml;≥25μm的微粒不大于2个/ml。

1.10 浓缩物的微生物状况。

如果是无菌包装,应标明浓缩物无菌以及灭菌方法;1.11 装量;1.12 产品商品名(如适用);1.13 对于碳酸氢盐浓缩物,制造商应标明开封后一次用完,不得储存再用;1.14 明确标示浓缩物和其它浓缩物的配套关系,以及相关设备的对应关系,用以监控浓缩物被正确的用于透析治疗。

注:通常,透析设备不能纠正因用错浓缩物而配出错误的透析液用于患者的失误。

故应密切注意当班的专业人员的标记,交接工作和工作过程,以确保安全。

此监控原则的建立和各步操作的确认是为了对患者(或使用者)负责。

1.15 对于浓缩液,标签上应标明储存条件。

说明容器破损、有明显颗粒的溶液不得使用。

1.16 对于干粉,标签上应标明储存条件。

开封后立即使用。

1.17 色标:应用白色的封盖和标签表示醋酸盐浓缩物,红色表示酸性浓缩物(A液/粉),蓝色表示碳酸氢盐浓缩物(B液/粉)。

1.18 应标示配成透析液后(最终浓度)的PH值范围。

2 包装浓缩物/干粉应置于内容物不产生物理和化学变化的容器中。

(二)报批稿中的要求1.1 通则浓缩物容器上的标签,至少应提供1.2-1.4所含的合适信息。

标志应标在合适的地方。

a)见YY/T 0466.1-2009。

浓缩液可以用机器自动混合而不需用户执行。

使用说明书可依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

例如,如果机器可内部混合浓缩液与浓缩干粉,就不必标明“使用前请混匀浓缩液”,机器设计时应对此重视,并能充分地混匀浓缩物。

1.2 浓缩物通用标签要求浓缩物通用标签要求应包括如下:a)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b)如适用,标明有效日期;c)通常产品上标注的是有效日期而不是生产日期d)有效日期不适用时标明生产日期;e)可识别的批号;f)最终浓缩物的组成成分清单,以及下列项;g)组成成分;h)透析液组成成分,包括电解质标示浓度(mmol/L)和非电解质浓度(g/L或mmol/L)。

最终透析液的化学物浓度应该标示在酸性浓缩物的标签上;i)如果标签没有足够的位置标示所要求的信息,可用其它形式提供上述信息,如药品说明书;j)对于批量处理系统,标明透析浓缩物的体积或重量和混合所用水的体积和水质要求;如果是自动混合,应声明混合时请遵照生产商的说明书;k)对于配比系统,标明透析浓缩物与水的混合比例;l)如适宜,商品名;m)关于贮存条件的陈述。

例如,如适宜,“贮存于室温下”、“请勿冻存”、和/或“短时间内置于温暖条件中(40°C)对酸性浓缩液无损害”;n)其它因产品特性而产生的必要的特定要求(即,备有特定透析液输送系统的浓缩液发生器的使用);o)应标明碳酸氢盐浓缩物使用时可能存在细菌增殖的警示(仅适用于碳酸氢盐浓缩物),及其它在混合时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p)适宜时,标明应检测最终透析液的下列参数之一:电导率,pH,渗透压,钠离子浓度或氯化物浓度;q)标明应用符合YY0572-20××标准要求的水将浓缩物稀释为透析液;r)标明混匀碳酸氢盐浓缩物时勿用力过度。

1.3 浓缩液标签要求浓缩液标签应包括下列项:a)使用说明1)标签应有使用前应充分混匀和包装破损请勿使用的说明。

如含碳酸氢盐,应标明浓缩或稀释碳酸氢盐溶液时可能存在细菌增殖的警示;2)标签应标明碳酸氢盐浓缩物一经开封,应在生产商规定的时限内使用,使用时限(生产商规定的)应为YY××××-××××《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透析液》所推荐的在适当保存系统中浓缩物生成透析液时产生化学和微生物干扰的时间;3)浓缩液标签应用几何标志(见表C.1)来区分不同稀释比例。

使用此标志时,代表稀释系统的数字也应在几何标志上有明显标示。

标签应包含区分酸液与碳酸氢盐的方法。

如果浓缩物不含钾或钙,应该在标签上明显标示。

如果使用色标,酸液用红色表示,碳酸氢盐用蓝色表示,醋酸盐用白色表示。

b)如适宜,应标明此溶液是无热原的。

c)容器的装量。

d)按生产商的说明稀释为最终透析液的标示电导率或标明可由生产商处获得此信息。

1.4 浓缩干粉的标签要求浓缩粉的标签应包括下列项:a)使用说明1)标签应包括建议贮存条件和混合前的措施。

如有碳酸氢盐,应标明所用水的微生物限度和其它微生物影响(例如,应消毒混合和贮存的装置)。

特定贮存条件下,溶解前和溶解后的最长贮存时间(保存期限)。

必要时,应有指南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产品,由最终的使用者来确保产品的质量。

指南应至少包括,溶解干粉的所用水的质量,验证透析液被正确稀释的检测方法(例如,电导率和pH),和其它为确保正确使用产品而必须遵循的特定措施;2)浓缩粉标签应用几何标志(见表C.1)来区分不同稀释比例。

使用此标志时,代表稀释系统的数字也应在几何标志上有明显标示。

标签应包含区分酸液与碳酸氢盐的方法。

如果浓缩物不含钾或钙,应该在标签上明显标示。

如果使用色标,酸液用红色表示,碳酸氢盐用蓝色表示;b)干粉配制成浓缩液的混合说明;c)复溶为浓缩液需用水的体积;d)如适宜,与干粉配套的混合设备;e)对于碳酸氢盐浓缩物,应标明为避免可能的微生物污染的使用时限。

及,适当的警示残余的碳酸氢盐浓缩物、不洁的混合容器和混合系统可能会助长细菌的生长;f)混合浓缩物所用的水的质量。

(即,最大细菌和内毒素含量)。

(三)、10号令中要求第七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四)产品标准编号;(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四)产品标准编号;(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

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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