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1992-06-09发布1992-12-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6月9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六铺炕,邮编:1000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1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小型石油库第一节库址选择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三节油罐区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第五节车间供油站第六节消防设施第七节含油污水处理第八节电气装置第三章汽车加油站第一节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三节站房与加油岛第四节油罐第五节管线第六节消防设施第七节给水排水第八节电气装置第九节采暖通风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间距的起算点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74一84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第二章库址选择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
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第一节库址选择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5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标准编号:GBJ 74-84标准正文:第一章总则第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
第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的规定。
第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的规定。
表石油库的等级划分━━━━━━━━━━━━━━┯━━━━━━━━━━━━━━等级│总容量 (米^3)──────────────┼──────────────一级│ 50000 及以上二级│ 10000至50000以下三级│ 2500至10000以下四级│ 500至2500以下━━━━━━━━━━━━━━┷━━━━━━━━━━━━━━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
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油品闪点(℃) │举例──────┼────────┼─────────────────甲│ 28以下│原始、汽油──────┼────────┼─────────────────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 A │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丙│ B │ 120以上│润滑油、100号重油━━━┷━━┷━━━━━━━━┷━━━━━━━━━━━━━━━━━表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序号│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油品类别│耐火等级────┼─────────────────────┼────┼──── 1 │油泵房(棚)阀室(棚)、灌油间、铁路装卸油│甲、乙│二级│品暖库│丙│三级────┼─────────────────────┼────┼────2 │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甲│二级││乙、丙│三级────┼─────────────────────┼────┼──── 3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间、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二级│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油品栈桥、高架│││罐支座(架)││────┼─────────────────────┼────┼──── 4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三级━━━━┷━━━━━━━━━━━━━━━━━━━━━┷━━━━┷━━━━第二章库址选择第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50156-92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 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
甲类 生产 厂房
甲料 物品 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
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 明火
火等级
或散
发火
一、
花的
三 二
四
地点
厂内 铁路
厂内道路 主要 次要
50 级以
一个油罐 甲、乙类油 下
25 25 12 15
20
25 25 15 10
区总容量 品
51~200 25 25 15 20
25
30 25 15 10
201~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 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 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5.7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的存油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6月9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六铺炕,邮编:1000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1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
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2001年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出版本书已经修正更名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
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第一节库址选择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5续表2.1.5名称安全距离(m)工业企业铁路线25公路15架空通信线路国家一、二级2倍杆高其它 6架空电力线路倍杆高爆破作业场地300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
石油库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第二章库址选择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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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表1.0.4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
等级│ 总容量(米^3)
──────────────┼──────────────
一级│ 50000 及以上
二级│ 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 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 500至2500以下
━━━━━━━━━━━━━━┷━━━━━━━━━━━━━━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
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1.0.5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类别│ 油品闪点(℃)│ 举例
──────┼────────┼─────────────────
甲│ 28以下│ 原始、汽油
──────┼────────┼─────────────────
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
───┬──┼────────┼─────────────────
│ A│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
丙│ B │ 120以上│润滑油、100号重油
━━━┷━━┷━━━━━━━━┷━━━━━━━━━━━━━━━━━
表1.0.6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
序号│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油品类别│耐火等级
────┼─────────────────────┼────┼────
1 │油泵房(棚)阀室(棚)、灌油间、铁路装卸油│甲、乙│ 二级
│品暖库│ 丙│ 三级
────┼─────────────────────┼────┼────
2 │ 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 甲│二级
│ │乙、丙│ 三级
────┼─────────────────────┼────┼────
3 │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间、变配电间、修洗│ │
│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 │二级
│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油品栈桥、高架│ │
│罐支座(架)││
────┼─────────────────────┼────┼────
4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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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 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 应靠近有条件建没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
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 二、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2.0.8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2.0.9条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
第2.0.10条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表2.0.9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序号│名称│石油库等级│ ├─────┬─────┬─────
│ │ 一级│二级│三、四级
───┼───────────────┼─────┼─────┼─────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 90│ 80
2 │工矿企业│ 80 │70 │ 60
3 │国家铁路线│ 80 │ 70 │ 6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3
5 │30 │ 25
5 │公路│25│ 20 │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 300 │ 300 │ 300
━━━┷━━━━━━━━━━━━━━━┷━━━━━┷━━━━━┷━━━━━
注①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
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序号8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时,序号 1、2的距离可减少25%;当石油库仅储存丙类油品时,序号1、2、5的距离可减少25%。
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④对于电压35干伏以上的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米。
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总平面布置
第3.0.1条石油库宜分区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接表3.0.1的规定布置。
第3.0.2条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3.0.3条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第3.0.4条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
第3.0.5条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
油罐室顶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表3.0.1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