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能大赛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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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24年陕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24年陕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24年陕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陕教职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24年陕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度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助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13号),省教育厅决定举办2024年陕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赛项和赛点基本情况为促进赛教深度融合,结合我省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与发展实际,2024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置赛项182项,其中,高职设置赛项110项(详见附件3)、赛点27个(详见附件4);中职设置赛项72项、赛点36个(详见附件5)。

参赛队伍数量超过9支的赛项,按比例设置一二三等奖。

鉴于少数新设赛项报名参赛队偏少,为确保比赛质量和奖项含金量,决定将参赛队数量在3-9支之间的赛项,设置为交流选拔赛,交流选拔赛只排名不设获奖等次,按成绩由高至低排序,作为推荐参加国赛的依据。

二、参赛要求高职组参赛选手应为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本科全日制在籍学生;中职组参赛选手应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五年制高职学生报名参赛的,一至三年级学生参加中职组比赛,四、五年级学生参加高职组比赛。

凡在往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荣获一等奖的选手,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曾荣获国赛一等奖的同一项目同一组别的比赛。

团体赛不得跨校组队。

团体赛参赛队、个人赛参赛选手均可配备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须为本校专兼职教师,团体赛每队限报2名指导教师,个人赛每名选手限报1名指导教师。

中职学校技能竞赛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技能竞赛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职学校技能竞赛工作的开展,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的学生和教师。

第三条技能竞赛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竞赛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竞赛活动、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五条各专业部根据学校竞赛工作计划,制定本专业竞赛方案,并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

第六条竞赛分为校赛、市赛、省赛和国赛,各级竞赛的组织与实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报名第七条参赛学生须为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21周岁。

第八条参赛学生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参赛学生须以学校为单位组队,不得跨校组队。

每队参赛人数根据竞赛项目要求确定。

第十条参赛学生报名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学生证、身份证、参赛项目报名表等。

第四章竞赛内容与方式第十一条竞赛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能、理论知识、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二条竞赛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实际操作、现场答辩等,具体方式由各竞赛项目制定。

第五章评审与奖励第十三条竞赛评审由专家评委组负责,评委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四条竞赛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对获得各级竞赛奖项的学生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竞赛监督小组,负责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竞赛经费的管理,确保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为参赛学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学生的竞赛水平。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陕教规范〔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发展,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省教育厅制订了《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印发的《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职〔2013〕1号)自行废止。

陕西省教育厅2019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学主体第三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四章招生录取与学籍管理第五章教育教学与质量管理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高职”)衔接发展,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教育”)是指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连贯式五年制人才培养的高等职业教育。

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办学形式以“三二分段制”为主。

“五年一贯制”仅在专业能力培养要求年龄小、专业技能掌握要求反复训练、培养时间较长、复合性教学内容多的专业领域开展。

第三条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五年制高职教育的政策制定、统筹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第二章办学主体第四条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教育由高职院校(本办法所称“高职院校”均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联合举办,前三年在中职学校、后两年在高职院校培养。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考试考核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考试考核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考试考核办法一、考核的目的和要求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目的是: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督促学生学好理论基础知识、练好专业技能、掌握一定的非专业技能;同时了解教学情况,总结教学经验,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

学业成绩考核要力求科学、客观、公正、严格、其结果作为学生评优及毕业与否的依据。

二、考核范围1、教务处每学期组织一次各专业(学科)期末考试,毕业时组织毕业考试。

2、全体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每次学业考核,每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业档案,作为评优及毕业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一)专业技能课程考试内容及比例1、理论测试40%(学前教育专业30%);2、全校技能大赛:考查学生专业技能50%(学前教育专业40%);3、平时作业及课堂表现:10%;4、综合项目:考查专业技能综合运用20%(在学前教育专业试点)。

(二)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内容及比例专业基础理论40%+专业实践应用50%+平时作业及课堂表现10%o(三)文化课程考试内容及比例1、语文学科:基础知识30%+应用写作30%÷即时演讲30%+平时作业及课堂表现10%;2、数学学科:基础知识30%+专业应用30%+实用测量30%+平时作业及课堂表现10%;3、英语学科:(基础知识+听力)50%+口语40%+平时作业及课堂表现10%;4、德育学科:(1)礼仪:基础知识40%+礼仪动作展示50%+平时作业及课堂表现10%;(2)普通话:基础知识40%+口语50%+作业及课堂表现10%;(3)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知识40%+案例分析50%+作业及课堂表现10%;(4)职业生涯规划:基础知识40%+个人职业生涯设计50%+作业及课堂表现10%;(5)经济政治与社会:基础知识40%+案例分析50%+作业及课堂表现10%;(6)就业与创业指导:基础知识40%+(面试招聘)50%+作业及课堂表现10%;(7)心理健康等:基础知识40%+案例分析50%+作业及课堂表现10%;(8)书法:基础知识30%+书法作品60%+作业及课堂表现10%o5、体育学科:基础知识30%+体育技能60%+平时课堂表现10%o四、命题与阅卷1、命题原则(1)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有一定比例的基础知识题,又有一定比例的能够考核学生专业技能及非专业技能题目,以利于学生既能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又能具备一定的专业和非专业技能。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陕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人才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规划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指导、服务和监管。

总工会、宣传、军民融合、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财政、国资委、共青团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组织协调、资金支持、表扬奖励、治安秩序、政策落实、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有条件的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竞赛训练基地、"卓越工匠班",加强竞赛选手赛前培训和选拔集训,加大竞赛选手梯队培养力度,推动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我省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

第五条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为引领,陕西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及群众性技能练兵比武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企业、院校围绕陕西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简约、绿色、安全、特色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2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2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2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陕教职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2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加快推动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队伍专业化建设,持续提高中职学校学生管理、班风学风建设和德育工作水平,遴选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省教育厅决定举办2023年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

本次比赛由陕西省教育厅主办,陕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承办。

现将比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时高质量完成市(校)级比赛和省赛参赛工作。

联系人:裴生芬唐景嵩电话:029—88668836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2023年5月9日2023年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赛训一体、以赛促建,推动各市(区)、各中等职业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专业化建设。

引导广大中职班主任模范遵守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教育教学、组织管理、人际沟通和职业指导等方面能力,发挥在学校实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沟通学校、家庭、用人单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中职学校学生管理、班风学风建设和德育工作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我校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强化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理念,形成赛教互动机制。

根据《高职院校学生大赛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教务处负责的学生技能大赛立项、管理、获奖奖励等工作。

第二条赛项分类与级别根据技能大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考虑竞赛的行业背景和院校参与情况,将赛项级别分为国际(区域)级、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等五大类。

(一)国际(区域)级:经学校大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国际(洲内)职能机构主办、多国参与、非本国官方语言交流的高水平竞赛项目。

(二)国家级:国家级I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II类,国家部委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经学校大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符合我校人才培养要求的高水平国家级竞赛项目(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修订一次)。

(三)省(部)级:省(部)级I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级选拔赛;省(部)级II类,由省级政府、省教育行政主管单位等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

(四)市(厅)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市级选拔赛、市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单位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定为市(厅)级。

(五)校级:由学校组织的技能大赛。

第三条原则上要求赛教学相结合,不能因为组织或指导学生竞赛而影响正常教学安排;参赛选手确因集训或参赛影响当学期课程学习与考核时,需办理免听手续,并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其课程成绩由学生大赛指导教师、课程任课教师和教务处三方共同认定,否则必须参加课程考试,或凭获奖证书申请免修或替代学分。

第四条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陕教职办〔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属有关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陕教〔2018〕40号)要求,现就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教学能手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承办(一)主办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承办单位:陕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西安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二、评选时间和地点(一)时间:2018年7月1—3日。

请各参赛教师于7月1日下午16:30前分别在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学术交流中心和爱丁堡酒店报到。

(二)地点:评选共分为9个小组,分别在2个赛点学校同时进行,具体赛点学校和参评教师分组情况见附件1。

三、课程选择及教材选用(一)课程选择。

课程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课(必修课、选修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技能课),参评专业名称及课程须与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一致;如参评专业为目录外专业,须已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专业设置的要求进行过省级备案;课程名称与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不一致的,须于参选前3天联系省教科院提交本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备审核;名称不一致且未备案或提交相关资料者,不得参评。

参评教师须实际担任过相关课程一年及以上的教学工作。

(二)教材选用。

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全部选用中职一年级上学期教材(基础模块上册或第1册),版本要求如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通用类)、化学(通用类)、体育与健康、职业生涯规划、中国历史、公共艺术(美术篇)、公共艺术(音乐篇)等采用高教社版本;地理(中职)采用人教社版本;经济政治与社会采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本;计算机应用基础选择高教版或电子社版(须为windows7+office2010),均须为国家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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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组织和管理工作,保证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是全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职教中心)、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参加的技能比赛。

第三条大赛的宗旨是:1.扩大职业教育的影响。

充分展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积极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和熟练的职业技能;营造重视职业技能的氛围,逐步形成校校有比赛、层层有选拔、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大赛的局面。

2.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以技能大赛为抓手推进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进一步密切学校与企业、行业的关系,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为参加全国大赛做好准备。

逐步形成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主要专业学生技能比赛基地,制定并完善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工作程序,为参加当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选拔选手。

4.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搭建交流平台。

技能大赛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提供了互相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参赛学校及学生在大赛中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四条专业技能大赛的项目设置及比赛内容必须坚持:1.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

大赛内容要力求做到与培养目标、教学实际、就业岗位需求、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

2.立足实际,与全国大赛接轨的原则。

比赛项目的设置要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的实际出发,既有全国大赛有关专业,2也有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特色和优势专业。

3.立足大赛,着眼长远的原则。

通过举办技能大赛,逐步改进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评价机制,形成符合现代职业教育理念的质量观和人才观。

第五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每年3月份举办,具体竞赛日期和竞赛规程赛前通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共同举办,为保证大赛筹备及比赛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设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

第七条大赛组委会的职能是:决定大赛的项目设置;确定大赛的赛点、竞赛时间;根据需要决定设置大赛的分支机构;对参赛团体和个人的重大奖励和惩罚等。

第八条大赛组委会的组成人员是:3主任:省教育厅厅长。

副主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省级有关部门分管领导。

成员: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各赛点所在中等职业学校的负责人。

第九条大赛组委会下设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赛办公室)。

大赛办公室对大赛组委会负责,承担大赛的筹备工作,处理大赛期间的具体事务,起草当年大赛的有关文件、负责参赛选手的资格审查、大赛试题的命制、协调各赛点的比赛工作等。

大赛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第十条组委会在各专业赛点设各专业赛项组织委员会(简称专赛委)。

专赛委设主任1名,由各赛点校长兼任;联络员1名,由大赛组委会委派。

专赛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专业所有项目的比赛。

4第三章比赛专业第十一条比赛专业参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置专业,结合实际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具体比赛专业由组委会确定,并按需要及时调整。

第四章赛点设置第十三条赛点应选择本专业及项目办学条件优良、管理规范、技能教学水平较高的国家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各专业赛点数量视竞赛规模确定。

第十四条赛点实行申报制。

中、省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专业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学校,原则上可申报。

第十五条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考察后予以确定。

第五章报名与资格审查5第十六条凡是开设与比赛项目有关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组织学生报名参赛。

第十七条参赛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直接向赛点学校报名。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督促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积极报名参赛。

第十八条凡报名参加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的选手,必须具备和满足以下条件: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2.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品学兼优,身体健康;4.具备相关安全生产常识,熟悉相关项目的职业规范;5.团体项目的选手必须为同校在籍学生。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程序1.参赛学校根据大赛相关文件规定的报名时间和地点提交参赛选手报名表,同时提交参赛选手的身份证复印件、盖有所在学6校公章的学籍证明。

各证件或证明单独复印或打印于A4纸上,身份证丢失或未满18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者需要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2.大赛各专赛委办公室负责各自专业参赛选手资格的初级审查,完善选手信息及证明材料,并于比赛开始两周之前将汇总的选手资料提交到大赛组委会办公室;3.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在比赛开始一周前对选手资格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报大赛组委会备案;异常情况将与相关学校核证,并批复回复和公布不具备参赛资格的人员名单;4.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第二十条处罚措施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将进行以下处罚:1.赛前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取消选手参赛资格。

2.竞赛期间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将终止参赛选手的比赛;团体项目将中止相关学校该项目的比赛;同时取消相关成绩与资7格。

3.赛后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将取消选手所获荣誉,追回奖励,并对参赛选手、指导教师、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每年竞赛参赛选手由省大赛组委会建立数据资料库,长期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比赛裁判第二十一条裁判员1.大赛组委会设大赛总裁判长,各专赛委分别设赛项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至2人。

2.根据专业赛项需要,专赛委聘请本专业技能大赛的裁判员若干人,并报组委会备案。

3.裁判员必须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教学、实训和专业技术的专家,并在专赛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大赛规程和评判标准。

4.专赛委对裁判进行统一管理使用。

8第二十二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专赛委组织的赛项裁判工作;2.监督专赛委和裁判长执行的裁判员制度;3.接受专赛委支付的劳动报酬;4.对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5.对裁判长作出的最终评判结果,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认真钻研本赛项的大赛规程和评分标准;2.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大赛规程和评判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裁判执法工作;3.自觉接受总裁判长和裁判长的领导,遵守规则,尊重参赛选手;4.在比赛过程中对选手成绩严格保密;5.配合裁判长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裁判员参加大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91.凡有学生参加相关专业比赛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在职人员不得担任裁判工作。

2.从被选定裁判员开始,不得与参赛的有关人员联系。

第二十五条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终身停止大赛裁判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裁判员的处罚,由该赛点裁判长作出;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专赛委作出,并报大赛组委会备案;停止终身裁判工作的处罚由大赛组委会作出,并发出通报。

第二十七条在大赛工作期间,不遵守工作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

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事期间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裁判资格。

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八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停止终身裁判工作的处分: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102.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3.由于责任心缺失导致比赛出现重大失误。

第七章经费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1.财政拨付;2.有关企业和单位赞助;3.承办单位自筹。

第三十条企业赞助1.全国技能大赛赞助商及设备供应商,或在本省相关专业实训设备生产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大赛赞助商。

2.大赛组委会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赞助商。

3.企业通过向大赛提供经费、设备、奖品实物等形式进行赞助。

4.大赛组委会统一将赞助商列为大赛组委会成员,原则上允11许企业对比赛进行冠名。

第三十一条经费管理1.政府拨付、有关企业和单位赞助的经费,由大赛组委会确定使用方案,统一向各赛点拨付。

2.经费管理试行赛点负责制。

每届大赛结束后由大赛组委会对各赛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经费的使用范围是:1.赛点购置设备;2.比赛耗能耗材;3.命题及制题;4.裁判及工作人员补贴;5.裁判及工作人员食宿、交通费;6.制作奖杯、奖牌、证书费7.奖金。

第八章奖励办法12第三十三条奖励范围1.在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2.指导学生参加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3.组织参加大赛、成绩突出的学校及赛点学校;4.对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十四条奖项设置1.个人奖:每个赛项分别评选,根据比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按参赛人数或组数确定(四舍五入),个人一等奖占10%;个人二等奖占20%;个人三等奖占30%;优秀奖若干。

2.指导教师奖:对获得大赛一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3.团体奖:面向所有参赛学校,按照个人奖获奖人数分别积7、5、3、1(多人项目分别积9、7、5、2分)分累计排列,得分相同者以一等奖多者为先。

团体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参赛学校的10%、20%、30%。

134.组织奖:大赛设若干优秀组织奖,奖励积极组织参赛的市教育局和承担大赛赛点的中等职业学校。

5.特别贡献奖:面向为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十五条奖励方式1.对获奖选手颁发奖杯和证书,对优秀指导教师颁发证书;2.对获奖选手给予物质奖励;3.对获得团体奖、优秀组织奖、特别贡献奖的单位颁发奖牌;4.各市、各中等专业学校对在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应当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激励政策1.对大赛取得一等奖的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授予“陕西省技术能手”称号;对大赛取得二、三等奖的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升和颁发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2.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及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的选手,毕业时可由本人申14请,经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高等职业学校按有关程序审核,省级招生部门备案,可免试进入我省高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学习。

3.全国、全省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获奖证书,可作为今后继续学习深造的技术能力证明。

4.所有获奖选手、指导教师将全部在教育行政网站上公示并由大赛组委会建立数据库,长期备查。

5.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能大赛比赛期间,大赛组委会将协调有关企业现场观摩,与获奖选手现场签订就业协议。

第九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定期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是强化职业教育内涵发展,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技能大赛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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