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矛盾【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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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流转中矛盾纠纷的化解

浅析农村土地流转中矛盾纠纷的化解

经济管理浅析农村土地流转中矛盾纠纷的化解王文忠 江川县雄关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突出的社会性话题,针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展开必要研究,对于有效预防矛盾产生、化解矛盾而言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农户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1-000063-01序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整体规模逐年攀升。

在取得卓越发展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看到在城镇化建设及其他工作推动过程中因农村土地征收等问题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发态势,涉农矛盾纠纷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对于区域稳定性和公众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概述农村土地的规范化流转对于经济发展是有利无害的,大量农村存量土地转入市场,有利于地方经济的深化发展,有助于土地价值的深度开发。

我国城镇化率在2014年末达到54.77 %,城镇化过程中,必然带来农村土地的流转,村民变市民的转变在各地方发生。

可以说城镇化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速度,而人口的转移也同样提升了农村土地流转效率。

但总体来看在城镇化进程当中,尤其是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违规操作的情况,导致农民利益受损,进而激发了社会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进入到一个逐渐规范和法制化的轨道当中,土地流转的方式和办法越来越丰富。

在公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的前提背景下,一些不规范的土地流转政策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在伤害农民切身利益同时,也对政府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为有效解决农村产权转移问题,提升农村产权转移的规范性和社会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农村产权流转是农村产权制度的一种衍生制度,是在不改变农村产权的前提下,农户将自己的合法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举措。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发展的一大难题。

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并保障农民的权益,是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从农村土地承包的意义、纠纷原因以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意义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承包土地可以促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同时,承包土地也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计的重要手段。

1. 土地流转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大量的土地流转,然而流转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容易出现纠纷。

2. 土地权属登记和规划问题。

在很多地方,土地权属的登记不够规范,规划不够明确,给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进而引发了很多纠纷事件。

3. 承包土地合同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定不规范,条款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约束,这也成为发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4. 土地保护问题。

有些地方滥用承包土地,大面积的非法用地,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引发了很多的农民上访事件。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一些努力:1.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规范流转的程序和条件,建立流转登记机制,确保流转的合法性。

2. 规范土地登记和规划。

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权属的登记和规划的管理,完善土地规划体系,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3.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制度。

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性,制定公平、透明、可操作的合同条款,引导农民自主签订合同,保障农民的权益。

4. 加强土地保护。

政府应该重视土地保护,加强对非法用地的打击,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到众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探讨,以期达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的目的。

我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面临的矛盾及化解对策

我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面临的矛盾及化解对策

展的 “ 政策偏好 ”和 以土地为核心驱动要 素的经济增
长逻辑 。在此逻辑下 ,地方政府不仅在理论 上对农村
土地综合整治存在认识偏差 ,在实践 中也存 在过度追
求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轻视农地农 田整治 、忽视 土地
造 ,改变土地利用低效 、无序 、零碎 的 自然状态 ,提 升土地 资源利 用度 ,实现 人地关 系 和谐 。从 实践来
“ 土地整理 ” 自 1 9 9 7 年第一次被写入 《 关 于进一
水平提 高和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但仍 面临诸多需要全
面厘清的复杂矛盾 。
第一 ,国家宏观政策 目标与地方发 展现实之 间的
本 文 为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点项 目 “ 加强 农 业 基 础 地 位 与 确 保 国家 粮 食 安 全 战 略 研 究 ” ( 编 号 :0 8 A J Y 0 3 4 ) ,四川 省 国土 资 源 厅 2 0 1 1 年软 科 学 研究 项 目 “ 统筹 城 乡视 阈 中 的农 村 土地 综 合 整 治研 究 ” ,四川 大 学 中 央高 校 基本 科 研 业 务 费研 究 专项 项 目 “ 增 强 国 家粮 食 安全 综合 保 障 能力 研究 ” ( 编号 :s k z d 2 0 1 2 2 1 )的研 究 成果 。

经济观察 T H E O R E T I C A L H O R I Z O N
\ 一
矛盾 。从 国家宏 观政策 目标来看 ,我 国农村土地综合 整治 的 “ 目标集 合”为 :严格耕地保护 、严格用途管
制 、转变农业 发展方式 、保障 国家粮食安全 、改善农 村 生产 生 活条 件 、促 进 村域 建设 用地 集 约利 用及 以 “ 土地增减挂钩 ”政策促进工业化 、城镇化发展 。但在 现行财税体制框架 下 ,地方政 府囿于 G D P 、财 政收入 为 主的行 政绩效考核 , 。 长期秉持工业化 、城镇化发展

如何破解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矛盾?

如何破解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矛盾?

如何破解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矛盾?前言土地是农村最关键的资源,与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

不过,长期以来,农村土地的利益分配和管理一直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矛盾,如土地的多重属性、利益主体的多样化、政策的不完善等,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农村的发展。

因此,如何破解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矛盾,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价值提升,对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此主题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农村土地制度的矛盾在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存在以下问题和矛盾:1.土地属性的多重性农村土地的属性一般包括国有、集体、个人等多种形式。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属性往往不是相对独立的,而是相互兼容、相互制约的。

因此,如何在不同土地属性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成为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重要课题。

2. 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土地利益主体包括国家、集体、乡村组织、农民等。

而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各方利益常常不一致,甚至出现了利益对冲的现象。

例如,在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中,有的政策会偏向保障农民的利益,而有的则可能会偏向保障土地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利用。

这就使得土地制度设计过程中,解决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3. 政策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虽然已经有了诸多政策法规,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

例如,在土地流转、集体经营等方面,目前还缺乏可行的政策解决方案,政策执行难度大,农村土地制度难以落地,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

如何破解农村土地制度的矛盾?1. 设计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可以让土地在经济上获得更好的利用,同时加快了农村的现代化发展。

为了设计一套更为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应该充分考虑土地各种性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同时鼓励各种经营主体增加投入,开展特色农业、高效农业等经济活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2. 完善土地政策法规体系政策法规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和调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202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202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一、纠纷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因素:土地权属不明确:在一些地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土地管理不规范,导致土地权属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

承包合同不规范:承包合同是双方权益的保障,但有时合同内容不规范,或者口头协议较多,导致合同内容难以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就难以解决。

利益冲突: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带来的利益也越来越大,导致一些纠纷的出现。

政策和法律变化:政策和法律的变化可能导致土地承包关系的变动,从而引发纠纷。

土地利用冲突:例如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冲突,不同用途的土地可能引发纠纷。

二、解决对策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登记和确权工作,明确每一块土地的权属,减少纠纷的发生。

规范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尽可能明确,包括承包期限、承包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减少争议。

利益平衡:在制定和执行土地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减少违法行为和纠纷的发生。

建立调解机制: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及时介入调解,避免事态扩大。

法律途径解决: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诉讼、仲裁等。

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纠纷的发生。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深化和改革,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协作配合: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

总的来说,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措施,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1.土地承包合同不明晰一些地方在实施土地承包政策时,由于政策执行不严格,土地承包合同未能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承包关系不明晰,产生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在一些地方,由于土地承包面积过大、租赁价格过高等问题,导致农民纷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但在土地流转中,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使得土地承包纠纷频发。

3.地方政府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中干预过多,随意修改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强制拆迁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损,也是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1.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制度政府应该加大对土地承包制度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因合同不明晰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要加大对土地承包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充分了解土地承包政策,增强其维权意识。

2.规范土地流转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明确土地租赁的价格、方式等,防止因土地流转引起的纠纷。

3.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制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构,通过专业的调解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化解,在纠纷解决的也帮助双方增强合作意识,促进土地流转的发展。

4.加强对地方政府干预的监管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中干预过多的行为,政府应该加强监管,明确地方政府的权力边界,杜绝因政府干预而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

解决土地矛盾纠纷的建议

解决土地矛盾纠纷的建议

水库土地等矛盾纠纷化解的建议—XXX—我县水库前期实物指标外业调查工作已全面结束,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留下了多起土地等矛盾纠纷未化解,主要表现为私人与私人之间、私人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权属矛盾纠纷。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水库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土地等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设置存在局限性,导致了土地权属纠纷存在一定的难度,成为影响民生工程建设和移民稳定的热点问题。

人民调解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重要补充,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将土地等权属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才能实现水库建设和移民稳定。

随着我县水库工作的开展,土地权属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成为制约水库建设的问题,同时也成为诱发移民不稳定因素的原因,水库工程建设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将演变成行政案件。

因此要以乡村为主要力量,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化解土地等权属矛盾纠纷,对于巩固我县水库工程前期调查成果,促进和谐赫章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当前土地权属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及现状由于历史原因和现行法律对土地权属矛盾纠纷化解的局限性,导致土地权属矛盾纠纷化解难。

主要表现在:1、土地界限不清楚,土地承包证指定范围模糊,调查取证难。

2、由于大自然的力量,导致私人与私人之间在利用土地上出现混种、越界,私人与集体之间出现界限不清楚,土地界限混乱,集体与集体之间权属不明确,难于取证。

3、历史的原因,导致历史遗留问题难于解决。

4、当事人的权利长时间得不到保障,群众不满意,移民不稳定因素增多。

二、人民调解在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工作中的运用人民调解的宗旨是既便民又要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

1、在调解工作的实践中,我们要深入调查、精心组织、适时引导、程序合法,为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2、精心组织。

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问题的陈述,做到有倾诉就有倾听,对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当面质证,让当事人明确自身证据的优劣,找到双方争议的盲点。

3、适时引导。

要掌握好调解节奏,在当事人明白争议存在盲区后,要适时引导当事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不管当事人提出的方案是否可行,都把它当做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尊重,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反复研讨,最后对当事人存在的小分歧就依据社会公德规范进行劝说,促使当事人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协议。

城乡融合发展如何破解土地矛盾

城乡融合发展如何破解土地矛盾

城乡融合发展如何破解土地矛盾在当今社会,城乡融合发展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战略举措。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土地矛盾逐渐凸显,成为制约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因素。

土地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其在城乡之间的分配、利用和管理存在着诸多不平衡和不协调的问题。

如何破解这些土地矛盾,实现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城乡土地矛盾首先体现在土地用途的差异上。

城市土地主要用于建设工业、商业和住宅等,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而农村土地则以农业生产为主,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平衡的重要使命。

这种用途上的差异导致了土地价值的巨大差距,城市土地的价值往往远高于农村土地,使得农村土地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处于劣势地位。

其次,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城乡土地矛盾的重要原因。

在农村,土地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能不完整等问题较为突出,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受到一定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土地的资产价值。

而在城市,土地国有化程度较高,土地供应和使用受到严格的规划和审批控制,导致土地市场的灵活性不足。

再者,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的不合理也是引发城乡土地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

然而,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往往偏低,难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下降,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破解城乡融合发展中的土地矛盾,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措施。

一是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能,使其能够通过土地流转、抵押等方式实现土地资产的增值。

同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打破城市和农村土地市场的分割,实现土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是优化土地利用规划。

制定科学合理的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各类土地的用途和规模。

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确保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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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矛盾如何破解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矛盾如何破解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矛盾?4月17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在北京举办题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农民组织发展”的改革形势分析会。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以及来自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部门和机构的20余位学者出席了会议。

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反思1、“三农”问题之所以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组织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陈锡文认为,土地制度和农民组织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它们往往互为因果,发生的变革也紧密相联。

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不引入农民组织建设是没有出路的。

他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后,土地承包关系到底是稳定还是不断变革,要深入调查研究,因为它最终涉及到整个体制问题。

迟福林认为,现在看,农村由土地引起的经济纠纷、社会纠纷,包括农民同基层政权组织的矛盾,都同土地关系直接地或间接地联系在一起。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紧迫性,比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更严峻,更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张红宇认为,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

不管在过去、现在、还是在将来,土地的生存或保障、收入、就业等三大功能是始终存在的。

目前在农民收入多元化的情况下,土地收入依然占60%;农村劳动力尽管有1亿流动大军,有1.3亿在乡镇企业,但是仍有1.7亿在经营土地,还有3000万从事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也要依靠土地。

农业部农村改革实验区办公室综合处处长朱守银认为,政府和各利益群体对农村土地可以随便征、随便要、随便使用,证明农村土地产权的外部性很强。

都来争夺农民土地利益,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只有“无主”财产才可能出现这种状况。

2、《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了,农村土地问题及其矛盾纠纷却越来越严重,事实已经表明了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矛盾。

迟福林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出来了,但近年农村土地问题却越来越多。

原因就是近几年城乡“二元制度”结构没有彻底打破,使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同时,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不合理,已经成为一切矛盾的重要根源。

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王景新认为,出现这种问题,可能是现代化进程中一定要付出的代价,也可能有基层干部对现行法律和政策理解偏差而执行不力的因素,但最根本的是农村土地制度设计本身有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部长韩俊认为,集体所有制内涵着一种矛盾和冲突。

集体是什么,边界不清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实已经很深入,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表明整个体制还存在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副部长徐小青谈到,所谓集体所有,在许多地方实际上就是村干部所有。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教授任大鹏认为,尽管从宪法开始就明确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我们始终把集体所有看做是一种类国家所有的方式,所以才有了先征用、再出让等。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用途管制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成为限制农民的一种措施。

3、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一项没有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它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和改革的不彻底性,到了对其进行反思和改革的时候了。

打破“二元结构”的桎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无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剂良药,有关政策开始对“农民收入增长”、“耕地过快减少”、“粮食增产”、“农民权益”、“弱势群体”(如失地农民、农村妇女、贫困人口)等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发挥积极的作用就是明证。

但应该看到,宏观政策调整的作用是有限的。

宏观政策如果没有微观改革的配套将很难长久发挥作用,从而影响“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陈锡文认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两个问题。

(1)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到底是什么权利没有说清楚,《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是在总则中“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后面的所有条文中都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概念。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个什么概念没有说清楚。

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法律赋予每一个成员平等的承包集体的土地的权利,这都解释得很完整,但是什么样的人才是集体组织成员不清楚。

因为人口不断改变,新生的就是你的成员,嫁出去就不是你的成员,这是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根源。

王景新认为,从现实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有两大矛盾无法解决:其一,在集体内部,成员边界不稳定,而且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和法定的“公开、公平、公正”承包权,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承包土地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现代化过程实际page上也是农业资源转移的过程,与农地、农民增减变化相伴随,必然不断改变人地关系,“稳定”与“变更”之间的冲突始终不可避免。

其二,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极其弱小,这恰巧给一些地方无度征用土地和乡村干部乘机攫取土地资源配置权留下了空当。

有专家认为,集体所有制度是城乡“二元结构”的经济基础,土地集体所有取消了农户的财产权利,剥夺了农民自主经营和处置农产品、自愿进出的权利,使合作经济失去了个重要基础。

有专家认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没有真正形成:农户家庭只有土地经营的承包权,自主经营权不完整,使得农户家庭形成了对集体的依附关系;同时,村委会既是行政组织又是经济组织,农村政社分开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

有专家认为,当前农村许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已成为空壳,只剩下农户家庭经营这一个层次;在一些地方,仅有的集体经济不是集中在为农户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领域,而是集中一部分土地(比如“机动地”)和资产(比如以集体名义经营的乡村企业)由少数人承包经营,以此作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

集体经济和农户经营“两张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

重建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势在必行。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目前,我国对家庭经营制度改造有各种主张,归纳起来:一是国家所有,农民永佃。

二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农民私有。

三是以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

四是实行有条件的土地私有制,比如:限制土地买卖以防止土地向少数人集中或兼并;归还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必须建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等。

韩俊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归自然人所有不是决定性的,决定性的是土地权利在法律上清晰和有保障。

因此他提出,不能孤立地谈农村内部土地制度的改变,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城乡一起考虑,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来考虑。

至于如何改革,他提出首先要界定产权;其次,要明晰土地权利并在法律上有保障。

如果没有法律保障,谁都可以侵犯,就是私有化,又有什么用呢。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并非一定影响土地权利。

韩俊分析说,德国土地虽然是国家的,但农民有12年的使用权,它的权利非常清楚,因此并不影响农民对土地的投入。

有专家建议,要提出一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线图”,首先从共同共有转向按份共有;然后实行永久化的租用,并使之物权化;最后宣布这个使用权就是个人的所有权。

徐小青认为,讨论产权类型,不能说谁好谁不好,而是说哪个更适合我国国情。

越南想学我国的集体共有制,结果学不了,它管不住乡村干部,干脆宣布土地国有。

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几种形式,如果有机会的话都可以试验一下,看看在我们国家到底是什么样的制度更好。

张红宇持不同观点,认为中国农民土地所有权固然很重要,但使用权相对更重要。

他回顾: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农民大部分是佃户,没有土地所有权这一说;新中国成立以后,土改分到土地也是一个短暂的时期,又归拢到人民公社;改革开放到现在,土地都是集体所有。

所以到农村去做调研,农民从来没说过所有权的问题,都说的是使用权。

我们讲使用权构成,占有、经营、收益、处置,前三个比较完整,问题在处置权,立脚点应该在土地的处置权上作文章,不讨论所有权,可以把使用权发挥得淋漓尽致。

迟福林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五个大问题。

第一,城乡统一,实现农民土地使用权物权化;第二,实化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第三,解决土地资源自主配置和国家利益的矛盾;第四,解决土地补偿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第五,创造好的制度环境,保障农民基本的公共产品供给。

他呼吁,以落实“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为重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尽快在这个方面取得突破,农村的发展、稳定才有保证。

不然,矛盾会越来越深。

王景新提出,用农民集体成员“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改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其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人格化。

这样做,可以减少土地私有化对农村经济社会的震荡,同时,土地产权清晰,长期归属于承包农户,能够化解当前矛盾而又比较稳妥。

因此提出三点建议:(1)以“起点公平”的原则和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一定时限(比如第二轮承包起始)的集体成员平均分配承包土地。

(2)把“30年不变”拓展为“长期不变”,实行承包农户“永佃”;严格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和“不得调整土地”的法律规定,切断新增人口与土地的联系。

(3)用相关法律将农民“长期不变的土地使用权”,界定和规范为“农民私有财产权”,纳入私有财产保护范畴,从根本上屏蔽外来侵权。

陈锡文指出,整个农村改革和政策制定,到现在为止,好改的基本改完了,剩下几块“骨头”,不啃也很难前进了。

因此提出两条:一定要积极地推进改革;一定要从我国现状出发。

他主张在研究方案提出建议的时候,必须研究实施的条件和手段。

改革措施能够把经济社会向前推进,而不引起社会动荡。

这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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