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重点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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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更好地服务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我们对原《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6〕13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开放共享第四章共享补贴第五章补贴程序及申报材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30号)要求,依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22〕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是指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仪器拥有单位”)拥有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或成套(含配套附件或软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且纳入青海省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设备。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围绕科学前沿发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是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人才团队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有助于推动学科发展,培育优秀的科技人才,搭建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着力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省实验室:围绕国家战略,聚焦青海特色优势,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面向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转型升级,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

省实验室是在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平台和创新团队的基础上,以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对各类平台进行优化、整合,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打造出的综合集成高层次省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分批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省实验室实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试点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青科发政〔2016〕16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现将《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3日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规范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为促进我省研发成果的熟化和转化,选择省内行业和地区发展中面临的产业化、公益性共性科技问题开展关键技术突破、示范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倍增”工程、科技“小巨人”计划、农牧业重大科技支撑工程以及生态保护和民生科技项目的实施。

主要包括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合作等专项。

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计划专项。

第三条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通过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实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转化与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重点面向高校、科研院所,支持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调动行业、基层管理部门和行业技术部门的积极性,支持行业性公益技术问题研究和区域科技发展;科技合作类项目要充分结合国内外科技资源,破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瓶颈问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青政办[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7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青海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省建设厅二00八年十二月)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是能源消耗的重点领域,也是节能降耗的重点领域。

据统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约占城镇电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电量高达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

做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运行监测和节能管理工作,对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确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2009年起逐步搭建起全省联网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能耗监测平台,对全省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争取“十一五”期末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能耗下降20%,节约 3900吨标准煤(按全省60万㎡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计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交办科技函〔2018〕1408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18〕1408号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新疆、青海省(区)交通运输厅(委),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行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依据《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7〕174号),经部领导同意,现就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全面掌握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成效,总结经验和成绩,完善竞争和退出机制,推动重点实验室布局优化和良性发展。

二、评估对象本次评估的对象为认定满5年的43家重点实验室(见附件)。

评估数据统计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三、评估内容评估工作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主要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

四、评估组织(一)部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

(二)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主任联席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协助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三)协助管理机构、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重点实验室参加评估工作。

五、评估安排评估工作按照自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三阶段进行。

各阶段时间及工作安排如下:(一)自评。

时间:2018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

工作安排:1.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组织本单位所属重点实验室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估工作,并主动联系协助管理机构给予指导。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1.13•【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1月13日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促进我省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我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政事分开和推进事业单位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使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化,部分事业单位服务社会化,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切实减轻财政负担;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直各单位、各州(市)、县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财政局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方案,于2015年5月15日前完成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

青海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会议定点管理由省、市(州)两级财政部门分工负责。

省财政厅统一负责我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

各市(州)财政局负责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市(州)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第六条会议定点场所在省会城市和各市(州)委所在地确定,县级是否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由各市(州)自行决定。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青环发〔2015〕43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5〕430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海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规范全省环保专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环保业务专网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环保业务专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7日青海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保业务专网运行和管理,确保专网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加快推动环保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及环保部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环保业务专网是指覆盖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管对象的专用信息网络系统。

各级环保业务专网节点管理部门指各市(州)、县(区)环保部门和环境监管对象网络节点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环保业务专网的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环境信息化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省环境信息中心在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的建设及运维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环保业务专网省级核心节点的运维管理,保障环保业务专网各系统正常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一)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IP地址的规划、分配、管理工作;(二)负责骨干网线路、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三)负责全省环保业务专网维护人员组织培训及技术支撑工作。

各市(州)、县(区)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管对象负责本级网络节点的运维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网络建设运行具体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本单位环保业务专网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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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我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开展以基础和应用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科研队伍。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集中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择优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 1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管理与评估办法,指导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的申请受理、立项评估、经费审核,监督检查实验室建设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与撤销。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省直有关部门是各类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省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业、学科发展的需求,组织本部门实验室的申报和组建工作。

协调解决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为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制定本部门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完成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实验室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二)负责向省科技厅申请聘任实验室主任,落实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三)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于学术委员会提出的- 2 -重大调整意见建议,需向省科技厅报批。

(四)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建设第七条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科学发展。

第八条实验室应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科研实体进行组建,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系列)和一支科研业绩突出、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人员应在5人以上,至少有1名省级学科带头人、高端创新人才或同等级别的学者)。

(二)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区域特色;近五年来的科研业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每年承担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用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 3 -于200万元;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共享。

(四)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

(五)企业组建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托企业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一般不低于3%。

第九条多家联合组建(包括与国内外合作共建)的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职责权利进行协商,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协议书等资料。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经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中央在青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无主管部门机构可通过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评审。

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将纳入省级实验室管理序列,授予“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四章运行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 4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学术水平高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实验室主任调整要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五条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六条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依托单位须在保证实验室编制和人员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设立主任基金。

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的开放力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和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

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实验室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服务,仪器设备须加入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并享受有关补助政策。

- 5 -实验室须制定相关科普制度,结合研究特色开展科学知识普及。

定期举办学术讲座(报告会)、适时向公众开放实验室、开展科普活动等,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资金以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支持实验室建设。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在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中对依托实验室申报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管理第十九条省科技厅按照优胜劣汰、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被批准认定的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依托实验室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还需标注实验室项目编号,每个研究成果只能标注一个实验室项目编号。

实验室的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确因实验室发展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后,报- 6 -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每年运行情况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与当年年度考核材料一并上报省科技厅。

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能够集聚和培养人才,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或国际上有影响的实验室,将加大支持力度,提升其科研能力。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依照《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组织实验室全面评估和单项评估。

全面评估:每3年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评估期内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结果为优秀(前20%)、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优秀实验室在评估后三年内给予稳定支持。

单项评估:每年年底开展当年度单项评估,分四个单项,每个单项按排序选取前20%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支持,各单项- 7 -可累计支持。

第二十八条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验室不予支持,依次递补。

(一)已获得实验室同类别奖励资助,评选时仍未验收;(二)依托单位当年被通报批评的;(三)开展检查、评估或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时不予配合的;(四)省级科技计划不予立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对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其省级实验室称号,退出省级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七章专项经费管理第三十条对实验室给予优秀及单项支持的,专项经费以奖励形式下达。

第三十一条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实验室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纳入营业外收入。

严格按照《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6〕4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 8 -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16〕230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结合年度评估每年定期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督察,发现经费使用不合理、不合规的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追回专项经费,纳入失信记录,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Qingha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原《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青科发政字〔2009〕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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