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地震局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规则
地震监测工作制度

地震监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监测工作,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范、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科学监测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预警、地震应急和地震科普宣传等制度,确保地震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地震监测预报制度第四条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网络,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技术水平。
第五条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实行全国一盘棋,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实现地震监测资料的共享。
第六条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的作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第七条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技术规范;(二)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三)地震监测设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四)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五)地震监测预报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会商,分析研究地震活动趋势,提出地震监测预报意见。
第九条地震监测预报意见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并按照规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
三、地震预警制度第十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预警系统,提高地震预警能力。
第十一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地震监测台网、预警信息传输网络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作用,实现预警信息的快速传递。
第十二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时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预警意识和社会应急能力。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第三章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第四章地震预报的发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 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返回第二章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是,以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除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听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最新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是,以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除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三章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第九条地震预报意见实行评审制度。
评审包括下列内容:(一)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可能性;(二)地震预报的发布形式;(三)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的工作流程及关键环节解析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的工作流程及关键环节解析地震是一种地壳运动的自然现象,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减少地震带来的危害,地震预报事业单位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地震预报事业单位的工作流程和关键环节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地震预报的过程和技术。
一、数据采集与监测地震预报的第一步是数据采集与监测。
地震事业单位会在全国各地建立地震监测站网,用于实时监测地壳的运动情况。
这些地震监测站会安装各种地震仪器,如地震仪、倾斜仪、应变计等,用于测量地震波、地震振动、地壳变形等数据。
此外,还会收集地震前兆数据,如地下水位变化、地磁异常等,以作为预测地震的依据。
二、数据分析与处理在数据采集与监测完成后,地震预报事业单位将进行数据分析与处理。
通过对大量的地震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和分析,可以揭示地震活动的规律和趋势。
地震预报专家会运用各种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如震源机制分析、震源深度分析、震级估算等,对地震数据进行解读和判断。
三、预警与预报基于对地震数据的分析与处理,地震预报事业单位会根据预警级别进行地震预警与预报。
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之前,通过判断地震的强度和到达时间,向相关地区发送地震预警信息。
这样,人们可以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减少地震带来的伤害。
地震预报是指对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规模进行预测,从而让人们提前做好防范和救援准备。
四、信息发布与应急预案地震预报事业单位还负责发布地震预警与预报信息,向社会公众传递地震风险和应对策略。
为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地震预报事业单位会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共同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
这些预案包括疏散指引、紧急救援措施、伤员救治等,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带来的损失。
五、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地震预报事业单位还致力于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
地震预报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研究和创新,地震预报事业单位会不断推动技术的突破和改进。
同时,他们还着重培养地震预报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研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以推动这一事业的发展。
地震工作制度

地震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工作,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地震工作,是指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第三条地震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震监测与预报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体系,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六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八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监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九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三、地震应急预案与救援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地震应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响应措施、救援队伍、物资储备、通信保障、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秩序、宣传舆论、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地震速报,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救援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地震监测机关工作制度内容

地震监测机关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监测工作,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震监测机关工作制度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的原则,确保地震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地震监测机关的工作内容包括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科研、科普、国际合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地震监测工作体系,提升地震监测整体能力。
第四条地震监测机关要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地震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地震监测第五条地震监测工作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网络,实现全国范围内地震监测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共享。
第六条地震监测机关要定期对地震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地震监测机关要加强对地震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存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数据库。
第八条地震监测机关要开展地震监测科学研究,提高地震监测技术水平。
三、地震预报第九条地震预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预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地震监测机关要根据地震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地震预报意见。
第十一条地震预报意见要经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审批,确保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地震监测机关要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信息,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四、地震预警第十三条地震预警工作要建立健全地震预警系统,提高地震预警能力。
第十四条地震监测机关要根据地震监测数据和预警模型,及时发出地震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地震预警信号的发布要经过严格审查和审批,确保信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地震监测机关要加强对地震预警信息的传播和管理,确保预警信息传达到每一个预警区域。
五、科研与国际交流第十七条地震监测机关要开展地震科学研究,提高地震监测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地震监测机关要加强与国际地震监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享地震监测信息和技术。
第十九条地震监测机关要积极参加国际地震监测会议和培训,提高地震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地震预报【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8.12.17【实施日期】1998.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现发布《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8年12月17日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是,以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除外。
第七条。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平政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3〕109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日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
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坚持市委、市政府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顺畅有力,反应快速到位,责任分工明确。
甘肃省地震预警办法
甘肃省地震预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有效发挥地震预警减灾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以便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第三条地震预警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将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震预警的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等相关技术及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
省级地震预警地方标准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并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
第二章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技术要求制定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地震预警台网建设、信息自动处理系统建设、信息自动发布与传播系统建设等内容。
第十条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区域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部门的工作制度
地震部门的工作制度地震部门是负责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和减灾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工作制度是为了确保地震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提高地震灾害的防范能力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份地震部门的工作制度,共计1000字以上。
一、地震监测与预警1. 地震监测(1)地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网络,包括地面监测站、地下监测站、海洋监测站等,确保对地震活动的全面监测。
(2)地震部门应当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3)地震部门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核实和处理。
2. 地震预警(1)地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预警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输等环节。
(2)地震部门在接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通知相关部门和公众采取相应措施。
(3)地震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公众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地震预警工作,提高地震灾害的防范能力。
二、地震应急与减灾1. 地震应急(1)地震部门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任务、应急措施等。
(2)地震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组织的应对能力和应急设备的性能。
(3)地震部门在地震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支援。
2. 地震减灾(1)地震部门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明确地震高风险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制定相应的减灾措施。
(2)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地震部门应当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地震灾害救援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
三、地震科研与国际合作1. 地震科研(1)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科学的研究,提高地震预测和预警的技术水平。
(2)地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资料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地震科学研究的进展。
2. 国际合作(1)地震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地震学术交流和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地震技术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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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市震发〔2011〕35号平凉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平凉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地震局、机关各科室:为了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规范市、县(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程序,确保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持续、稳定、有序的发展,市地震局研究制定了《平凉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地震监测预报作为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之首,是防震减灾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只有切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才能充分履行防震减灾业务部门工作职责。
各县(区)地震局必须把监测预报工作摆在重要工作日程,在今后工作中切实遵守《平凉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规则》,按照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地震宏微观观测网,狠抓监测台站建设和管理,强化观测人员业务培训指导,保证地震观测资料的准确连续可靠,促进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为地震应急处置和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快捷、准确的基础信息,充分发挥地震监测预报服务平凉经济建设的作用。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科技地震规则平凉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2011年4月28日印发共印30份平凉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密切监视震情动态,为地震应急处置、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快捷、准确的基础信息,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县(区)地震局必须把监测预报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防震减灾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单位对个人考核,纳入全年工作的行事历。
第三条市县(区)地震局必须将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专业基础扎实的业务骨干调整到监测预报工作岗位,监测预报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逐年强化培训提高。
第四条监测预报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度的事业心、敏锐性和责任感,努力学习,不断钻研监测预报新方法、新技术,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地震监测台站(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市级监测台站(网)由市地震局负责管理、维护、运行与标定,县区监测台站(网)由县区地震局负责管理、维护、运行与标定。
第六条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负责检查、督促全市监测台站(网)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第七条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负责全市境内重大宏微观异常的落实,分析预报卡的填写上报,课题项目、监测预报成果的申请、实施与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类地震监测数据应实行互通共享,应及时按照监测资料报送制度规定的范围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监测台站(网)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前兆监测台站(网)规划建设1.县区地震局按市局对前兆监测台站的统一规划积极开展专业监测台站(网)建设,保证本县辖区有前兆或测震类1~2项监测手段。
灵台、庄浪、崇信至少建成1项前兆监测手段,实现监测手段在我市的全覆盖。
2.各类监测台站(网)建设、运行应符合《地震观测环境技术要求》(GB/T19531-2004)。
3.各类监测台站(网)的建设与改造须向省市地震局工作主管部门呈报计划书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成后,经审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4.监测台站(网)应避开干扰源,选择低噪声环境,有较好的供电、通信、治安和生活条件位址,依本地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应考虑避雷措施并按要求埋设地线。
5.监测台站(网)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保护。
第十条监测台站管理1.各县区地震局应加强地震监测台站(网)及骨干宏观测报点的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地震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转,确保监测资料连续、准确、及时、可靠。
2.各县区地震局应认真维护监测设备,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3.各地震监测台站(网)及骨干宏观测报点观测人员应按照观测规范要求进行观测,避免出现观测中断。
4.地震监测技术系统一旦出现故障,县区地震局应立即向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报告。
出现一般性故障,在不中断观测的情况下,县区地震局应立即查找故障原因,及时排除,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
出现较大故障,观测中断,县区地震局要立即组织人员检查抢修。
必要时联系省地震局专业人员抢修,短期内恢复观测。
5.纳入省地震监测台网监测台站(网)的一般性故障,须在2天内将故障原因及可能影响资料质量情况,报告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和震害防御处。
对于较大故障,应在故障处理后2天内,撰写故障分析和处理报告,分别报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和震害防御处。
涉及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的,应同时报省地震局计划财务处。
6.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排除故障,影响观测工作开展的单位,年终不得参加监测工作单项奖评选活动。
7.地震监测台站(网)仪器临时停测应按照国务院第409号令《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中震测函[2005]32号《关于加强仪器临时停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
纳入省级监测台网的台站(网),需向省地震局报告停测原因,经省地震局批准后,方可停测;市级监测台站(网)的停测,需报市地震局批准后,方可停测。
第十一条台站(网)观测室要求1.观测室的环境须满足仪器使用要求,保持室内卫生,仪器清洁、防潮。
2. 观测室禁止无关人员随便出入,严禁不了解仪器性能的人员操作仪器。
3.观测室应悬挂监测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和监测手段简介,建立登记表册。
第十二条台站(网)监测人员工作要求1.掌握仪器的基本原理和观测环境条件,熟知观测规范,正确进行资料处理、填报,能识别较明显的干扰因素和异常变化。
2.掌握仪器的使用、维护和技术标定方法,定期定时对仪器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如故障不能排除,须当日向局领导汇报。
3.保证观测数据准确、及时、连续、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4.及时收集观测数据,绘制日均(测)值,五日均值、月均值曲线图等图件,并认真进行分析。
5.熟练掌握各种观测资料的分析预报指标,须正确判定出现的各种异常。
第十三条骨干宏观测报点建设1.市地震局统一指导全市骨干宏观测报点建设工作,县区地震局具体负责辖区内骨干宏观测报点的日常管理。
2.县区地震局按照辖区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震构造特点在本县区内布设5~7个有代表性的骨干宏观测报点,每年3月上旬向市地震局上报骨干宏观测报点布设调整情况。
3.确立骨干宏观测报点时,应以有观测价值的井水位、鱼塘、家畜、家禽散养场为主要依托。
4.骨干宏观测报点应做到观测人员、观测职责、观测项目、观测经费、观测项目、联络方式五落实。
第十四条骨干宏观点管理要求1.各县区地震局对本县建立的骨干观测点要正式挂牌(铜牌),名称为“××县地震宏观观测点”,落款为××县(区)地震局。
2.有办公场所的观测点要悬挂《地震宏观观测工作制度》,《地震宏观观测人员工作职责》,按观测点动物的种类,悬挂《××动物异常识别方法》等牌面。
3.每年3月初,县区地震局利用群测群防工作人员培训会对宏观观测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统一发放《地震宏观观测记录本》和《地震宏观测报工作手册》、《地震知识问答》等地震知识宣贯书籍。
4.宏观观测人员培训主要内容:(1)学习领会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了解防震减灾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学习掌握一定的防震减灾基础知识,特别是地震宏观前兆知识,了解本区域一定时期内地震活动趋势。
(3)掌握、收集、汇报宏观观测点及所在区域内相关的地震宏观前兆信息。
比较常见的地震宏观前兆信息有:井水陡涨陡落、变色变味、翻花冒泡、温度升降,泉水流量的突然变化,温泉水温的突然变化,动物的习性异常,临震前的地声和地光,植物多为不适季节的发芽、开花、结果或大面积枯萎与异常繁茂等。
5.宏观观测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要求,以及各种报表形式按照《平凉市防震减灾群测群防工作制度》执行。
6.县区地震局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到各观测点检查指导工作一次,帮助观测点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将检查情况用工作信息或情况反馈的方式上报市地震局。
每年12月上旬,结合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出成绩的观测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7.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不定期地抽查全市宏观骨干点的观测工作情况,并将抽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8.各县区地震局应认真落实地震宏观观测点群测群防工作经费,并在半年、年终工作总结中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监测资料报送1.监测人员应及时提取观测数据,平时实行周报,每周一15时前,将全县一周来所有监测数据资料(或电子数据档案)上报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
2. 上报的一般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由县地震局负责调查核定,并做好记录,向市局监测预报中心上报调查核实结果。
疑为重大地震宏观异常,市局监测预报中心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核实,提交调查报告;接到震感报告,市局监测预报中心应立即与省地震局有关处室和测震台站落实是否发生地震,获取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立即报告市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3.各宏观测报点按规定时限每月向县区地震局报送月宏观观测报表,县区地震局整理归档。
4.各县区地震局每年12月31日前,整理各种监测项目全年的监测数据电子文档,报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归档。
第十六条观测资料检评1.观测资料检评分为定期检评和随机抽查检评,定期检评分为半年检评和年度检评。
2.随机抽查:根据震情形势和我市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等情况,市地震局对监测台站(网)和全市骨干宏观测报点进行不定期抽查。
县区地震局对所属骨干宏观测报点进行不定期抽查,通报抽查结果。
3.半年检评:县区地震局全面检评宏微观观测资料,半年检评一般安排在7月上旬进行,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于7月15日前上报市地震局;年度检评由市地震局对所有观测手段及项目进行全面检评,一般安排在11月份进行。
4.各监测台站(网)、骨干宏观测报点应高度重视检评工作,以实事求是、严谨求实的态度,正确对待观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凡发现弄虚作假或敷衍塞责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5.半年检评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1)何时组织、何人组织,检查形式,成绩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2)有无断记、缺测情况;(3)数据报送情况,华亭测震台网当月应速报地震次数,实际速报次数,15分钟内报出的次数,30分钟内报出的次数,迟报,漏报,错报次数等;定期报送数据的骨干宏观测报点是否按时报出,迟报、漏报、错报次数等;(4)各种记录簿有无遗漏及差错;(5)各类仪器的工作状况;(6)观测间断或发生故障的原因分析,问题的责任人员,改进的措施及建议;7.年度检评:市地震局对监测台站(网)和全市骨干宏观测报点全年观测工作和观测资料进行综合检查和评比。
年度检评一般安排在11月份进行。
8.监测台站(网)参加年度资料检评,须准备如下资料和材料:(1)全年观测数据资料;(2)观测记录本或观测日志;(3)日均值、5日均值、月变、年变曲线图;(4)标定记录及标定总结;(5)年度观测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