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1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4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2.1城市用地分类 ---------------------------------------------------------------------------- 2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3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3第三章建筑管理 ------------------------------------------------------------------------------- 6 3。
1建筑间距-------------------------------------------------------------------------------- 6 3。
2建筑物退让---------------------------------------------------------------------------- 12 3.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15 3。
4建筑基地的绿地---------------------------------------------------------------------- 15 3。
5建筑基地出入口---------------------------------------------------------------------- 16 3。
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精品⽂档.第⼀章总则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城市规划管理须执⾏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
1.3 南通市区⾏政区内⼯业与民⽤建筑⼯程、市政基础设施⼯程、道路桥梁⼯程、综合防灾⼯程、园林绿化⼯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程、室外⼴告发布等各项建设⼯程,须执⾏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于本规定。
第⼆章城市⼟地使⽤管理2.1 城市⽤地分类2.1.1 城市⽤地,根据其使⽤的主要性质进⾏分类,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执⾏。
2.1.2 与城市⽤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定游憩设施的⽤地,包括⽤地范围内的⽔域,计⼊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地。
2.2 建设⽤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和使⽤性质应遵循⼟地使⽤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地,应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地的适建规定见表⼆-1。
精品⽂档. 2.2.4 表⼆-1中未列⼊的建设项⽬,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通政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通政发〔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7年6月15日十五届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2日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南通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第三条市规委会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和高效原则,协调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四条市规委会由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协助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和协助分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
第六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事务,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规划编制的副局长任副主任。
第七条市规委会根据审议内容可视情邀请以下人员列席会议:(一)住建部派驻南通市规划督察员;(二)市人大、市政协领导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三)审议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县(市)负责人;(四)涉及重大民生项目的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
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保障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和良性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1.3 术语定义1.3.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建筑风貌及其环境等方面进行所必需的分析、研究、设计,并对城市区域进行统一布局和管理的活动。
1.3.2 总体规划:指城市综合发展战略及其实施方案,是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
1.3.3 详细规划:指落实总体规划的具体方案,是落实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工具。
1.3.4 专项规划:指城市规划过程中特定领域内的规划,如交通规划、生态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二章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程序2.1.1 规划编制的程序应该遵循“征求意见→初步设计→工作方案→批准实施”的程序。
2.1.2 规划编制的程序中,各环节的设计者、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2 规划编制的要求2.2.1 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2.2.2 规划编制应当紧密依托城市总体规划,突出城市功能定位,充分考虑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交通、公共服务等方面。
2.2.3 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前瞻性、可行性、口碑效应,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章规划实施3.1 规划实施的程序3.1.1 规划实施应当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宅基地使用权审批→规划许可证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的程序。
3.1.2 规划实施的程序中,各环节的审批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规划实施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2 规划实施的要求3.2.1 规划实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密度、高度以及绿化率、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2.2 规划实施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兼顾,在尽可能保障建设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
2019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

(2019 年版)
南通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 施细则(2019 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 局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相关 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现予印发。
2.4.3.9.(9)图示
2.4.3.10 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 2.5 米的配套车库及 附属门斗、门廊等按一半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11 低层住宅建筑套内局部设置共享空间(挑空) 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共享空间(挑空)按其实际建筑 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位于门厅、餐厅或者起居室上空,至少有一个边长 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者起居室)联通。
办公及宾馆类建筑标准层挑空面积不宜超过该层次建 筑面积的 10%(每处挑空不宜超过 3 层)。 2.4.1.2 中小型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 5 米,二层及 以上层高不得超过 4.5 米,其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局部 挑空不宜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2.4.1.3 有特殊要求功能区(如大型商业建筑、剧场、影 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多功能厅、博物馆、 展览馆、会议中心、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的公共建筑可 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且符合 相关规范要求,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1)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上下方无结 构性墙体围护,上下层飘窗之间与外部通透的。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南通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为了有效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近年来出台了《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首先,规定了城市总体布局。
细则中规定了南通市的城市总体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及功能分区。
通过科学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城市各项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的良性发展。
其次,明确了城市发展的重点任务。
细则中明确了南通市城市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如人文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为南通市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再次,规范了城市用地利用。
细则规定了南通市土地的分类和规划,明确了不同用途地的具体规划要求。
同时,细则中也强调了土地的保护和节约利用,鼓励开展土地整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细则还对南通市城市建筑、环境质量、交通规划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细则对建筑物的风格、高度、密度等进行了限制,以保护和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对环境质量进行了监测和评估,促进环境保护和改善;对交通规划进行了合理安排,提高交通便利性和效率。
然而,目前南通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城市规划与实际建设之间存在不匹配的情况,规划不能充分指导实际工作。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的力度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管不够严格,执行不够到位。
再次,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一些政策和法规的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因此,南通市在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的过程中,需要重视规划与实际建设的衔接,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政策和法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落实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南通市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大南通市区都市规划治理,规范、有序地推进都市建设,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都市可连续进展,爱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以下简称《都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方法》(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法》)、《江苏省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都市规划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都市规划法》、《省实施方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畴内,编制都市规划、进行都市规划治理须执行本规定。
在都市规划区范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都市景观与环境设计、都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公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都市土地使用治理2.1 都市用地分类2.1.1 都市用地,按照其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都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行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都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都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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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
2.2.4 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度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2.3.1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二-2的规定。
2.3.2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2.3.4 城市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3的规定。
2.3.5 采用较高的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具体应用数值在表二-3规定幅度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
2.3.6 原有建设基地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或绿地率未达到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进行扩建、加层。
2.3.7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二-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规定建筑面积=建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表二-2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核心区:濠北路,濠东路、城山路,濠西路、跃龙路,青年路所界定的用地范围,其中涉及到濠河风景区及历史保护区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2、Ⅰ地区:钟秀路、外环西路、工农路、虹桥南路内侧、核心区外围地区所界定的范围。
唐闸镇区、天生镇区、陈桥、幸福、秦灶镇区、观音山镇区,按Ⅰ地区的标准执行。
3、Ⅱ地区:Ⅰ地区外围地区,包括新城区、崇川开发区、狼山风景区、市开发区、港闸开发区、站前区,以及各乡镇的工贸园区,按Ⅱ地区标准执行。
其中狼山风景区(含狼山镇区)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4、表中未列入的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指标。
5、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我市实际情况,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 市区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原则上不考虑不同方位的折减系数,但因城市景观或其它特殊要求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南通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可参照表三-2规定执行。
、建设基地<1公顷,且无集中公共绿地的(面积<400平方米),居住建筑间距按表三-1增加0.05的系数。
建设基地>1公顷的须设置公共绿地。
2、当新建居住建筑位于已建住宅的南侧时,相邻建筑间距系数按表三-1增加0.05控制(属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按原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的间距系数执行)。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3.1.3 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 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3.1.3.3 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侧、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表三-1标准乘以0.7系数控制,先期实施的新建住宅须同时满足0.35iH退界要求;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3.1.3.4 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多层居住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2.5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5米,山墙有一侧居室窗户的,不得小于8.5米,山墙一侧出挑阳台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5米。
当山墙之间设置道路的:居住区道路,山墙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小区级道路(宽6~9米),最小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2米;组团级道路(宽5米),最小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5米;当道路宽小于5米时,山墙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5米。
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建筑(含居住、非居住)的山墙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消防、施工和安全要求。
3.1.3.5 多层居住建筑地面层为非居住用房时,视同居住建筑控制间距。
在旧城核心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地面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计算。
地面层设置层高小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与南侧建筑的间距。
3.1.4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
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无公共道路的,应视具体情况,满足消防、施工、通行要求。
3.1.5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5.1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面宽的1.2倍,其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其最小间距为18米。
3.1.5.2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3.1.5.1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点式的建筑间距按3.1.3.3条规定控制。
3.1.5.3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
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3.1.6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3.1.6.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
因城市街道景观需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规定的最小控制间距。
3.1.6.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6米,多层为10米,高层(含中高层)为13米。
3.1.7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3.1.7.1 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的规定:表三—3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3.1.7.2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1.7.3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3.1.7.4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3.1.7.5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的间距按表三-1标准增加0.3系数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按表三-1标准增加0.15系数计算,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2 建筑物退让3.2.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3.2.2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3.2.2.1 沿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三-4规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