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公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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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2)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 5054-2010 (2)

4、《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YD 5184-2009 (3)

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2005 (3)

6、《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YD/T 5026-2005 (5)

7、《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YD 5191-2009 (5)

8、《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YD 5192-2009 (5)

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2011 (6)

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YD/T 5175-2009 (6)

11、《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 5039-2009 (7)

1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 5201-2014 (7)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通信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2.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有可能塌方、滑坡、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场地高程高于计算洪水水位以上的地方;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符合GB 50201《防洪标准》的要求:

1.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

2.城市没有设防时,通信建筑应采取防洪措施,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

3.洪水频率应按通信建筑的等级确定: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防洪标准等级为I 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通信建筑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

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在地震区,通信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通信建筑,不应建造标准设防类(丙类)通信建筑。

通信建筑的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进行设计。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 5054-2010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的规定。

各抗震设防类别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通信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YD 5184-2009

2.2.2 通信局(站)设计应控制其体型系数,体形不宜变化太大。严寒、寒冷地区通信局(站)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

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2005

5.1.1 架式电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撑铁和斜撑组成的加固联结架。构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联结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5.1.2 电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

5.1.3 电信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设备应与楼板可靠联

结。螺栓的规格按本规范条的计算方法确定。

5.1.4 列架应通过连固铁及旁侧撑铁与柱进行加固,其加固件应加固在柱上,加固所用螺栓规格应按条公式计算确定。

5.2.2 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小型台式设备应安装在抗震组合柜内。抗震组合柜的安装加固同条。

6~9度抗震设防时,自立式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其螺栓规格按本规范4.3.2条公式计算确定。

6~9度抗震设防时,按第5.3.1条计算的螺栓直径超过M12时。设备顶部应采用联结构件支撑加固,联结构件及地面加固螺栓的规格按第条计算确定。

8度和9度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必须用钢抗震架(柜)安装,钢抗震架(柜)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加固用的螺栓规格应符合表6.1.2-1和表的要求。

表6.1.2-1 双层双列蓄电池组螺栓规格

层房屋按表内一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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