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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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函57号

冀政办函57号

二 00 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 项) 《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 民政部门(3 项) 1老年优待证工本费 2骨灰安放证工本费 3火化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2 项) 1农作物种子管理费 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 人防部门(2 项) 1人防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收费 2人防工程建设费 人事部门(2 项) 1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 2公务员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工本费 卫生部门(3 项) 1医学鉴定收费 2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计算机临床技能测评考务费 3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报名考务费 建设部门(1 项) 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 广电部门(1 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 知识产权部门(1 项) 专利纠纷调处费 测绘部门(1 项) 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 发展和改革部门(1 项) 铁矿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50 项) 公安部门(3 项) 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 2暂住证卡工本费 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2 项)
2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
பைடு நூலக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1 项)
《生育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5 项)
1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2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
教育部门(7 项)
1高考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37 项)
物价部门(1 项)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
新闻出版部门(1 项)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制部门(2 项)
1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2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

河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河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河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出版行政
部门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新闻出版局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新闻出版局
审核意见
盖 章பைடு நூலகம்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
1、 此表一式三份。
2、 表内各项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3、 注册资金和厂房建筑面积要附相关证明。
河 北 省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制
二OO三年一月
企业名称(章)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经 济 性 质
注 册 资 金
厂房建筑面积
职 工 人 数
申请经营范围
填 表 日 期






设 备 名 称
设 备 数 量
设 备 型 号
出 厂 日 期
企业主管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08]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08]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08]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将《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行政许可的期限、变更、延续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是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体现着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

因此,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学习和研究,努力提高文书制作质量,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务必抓好这一重要环节,以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为突破口,全面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抓好行政许可等法律文书的规范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要求,对原有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规范。

三、严格制作程序和备案报告制度。

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行政许可格式文本进行变通的,应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同意后执行;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书格式应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行政许可等法律文书的具体使用作为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案卷评查、现场督查等有效形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冀食药监食流[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食流〔2014〕119号)邯郸、衡水、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邢台、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规范机构改革期间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现就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机构改革期间,工商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的按《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冀工商〔2012〕283号)规定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各类材料文书等暂沿用原有格式,编号规则、办理程序、所使用的业务印章暂不改变。

已完成职能交接的设区市、县(市、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未完成职能交接的设区市、县(市、区)由工商部门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管辖分工、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批准、档案管理等暂按《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冀工商〔2009〕66号)、《关于切实做好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工商〔2011〕3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暂行)》机构改革期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统一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和副本封皮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解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经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二、单位名称: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9—73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法定实施主体: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五、审批权限:市本级六、项目申请人种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七、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八、申请条件: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此外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2015年8月28日)的规定,设立各类印刷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8•【字号】冀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冀发〔1999〕2号1999年1月8日)现将《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使其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范围:(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含电子出版物)、报刊、图片的出版、印制、发行、出租;(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音像制品(含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出租、放映;(三)文化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艺室等),以及电影发行放映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市场和对外文化交流市场等;(四)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包括营业性台球、保龄球、体育舞蹈、棋牌、气功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社会效益第一;(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三)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守土有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四)表彰先进,批评后进,严格执法,奖惩严明。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加强管理,命名我省文化市场朝着活跃、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主办单位的责任第五条主办单位是指承办文化经营的单位或文化经营者的直接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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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要求机打,各项内容完整、如实填写
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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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Leabharlann 设备设备名称
设备数量
设备型号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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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4、方位图;5、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6、企业章程;7、房屋证明;8、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9、验资报告;10、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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