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方案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转融通业务包括转*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第三条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具有*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第七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第八条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第九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第十条证券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转融通业务合同,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运行;被依法取消*融券业务资格或者撤销、关闭、解散或者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转融通账户第十一条本公司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开展转融通业务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前款所述账户,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预留业务印鉴卡一式两份;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开户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齐备后,本公司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在上海、深圳市场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在参与转融通业务前,需将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自营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向本公司报备,并在上述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证券或者资金的,本公司通过结算公司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将出借证券划付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从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将出借资金划付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的,需通过结算公司从其自营证券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从其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将保证金资金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第十六条本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余额、变动记录、账户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务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需事先了结其全部转融通债权、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第四章转融通标的证券第十八条本公司根据*融券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进行调整:转融通标的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的;*融券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的;本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第二十条本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五章转融通申报与成交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上海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深圳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4:30前可撤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日期和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告第二十二条转*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三个档次,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天五个档次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转*、转融券的期限档次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转融通业务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按照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转融券费率,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固定,次一交易日可以调整本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费率本公司根据转融通标的证券供求情况等因素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券费率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提交转*申报指令,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期限、费率、金额等要素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转*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每笔申报金额应当为万元的整数倍;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单一证券公司当日各期限档次转*申报总额不超过5亿元,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申报条件,并可根据资金头寸和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当日拟出借资金总量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成交结果: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不超过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按证券公司申报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大于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根据不同期限档次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有剩余金额的,按期限从长到短的次序分配剩余金额各期限档次资金分配完成后,同一期限档次下,根据各证券公司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仍有剩余金额的,按借入申报金额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金额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金额,最小成交单位为10万元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下列类型的转融券申报:非约定申报;约定申报第二十九条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等要素第三十条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对手方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要素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每笔申报数量应当为股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万股第三十二条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融券成交结果:非约定申报,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证券公司申报指令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大于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按比例分配成交后有剩余股份的,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股份,最小成交单位为股;约定申报,本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成交,生成转融券成交数据第三十三条转融通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至15:00的,本公司当日不提供该证券的转融券服务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申请转融通交易展期的,至少应当在归还日之前3个交易日提出,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同,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天期的转融券交易不得展期第三十五条转融通交易归还日顺延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后合计自然日天数支付转融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证券公司收取转融券费用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也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与证券公司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的,根据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证券数量第三十七条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第三十八条转融通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第六章清算与交收第三十九条转融通业务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结算公司发送的资金和证券划付结果、权益分派数据及转融通业务平台的转*、转融券成交数据等进行转融通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计算转*和转融券归还日、费用和违约金及转融券的权益补偿资金和证券,生成转*、转融券清算数据第四十条本公司按照实际出借资金、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费用转*费用的计算公式为:每笔转*费用=该笔交易出借资金金额×该笔交易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费率×实际占用天数/转*交易了结时,本公司按照先偿还转*本金,再偿还转*费用的顺序认定第四十一条本公司按照出借证券当日或者展期日收市后市值、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融券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券费用转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每笔转融券费用=出借证券出借日或者展期日收盘价×该笔交易出借证券数量或者展期证券数量×该笔交易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融券费率×实际占用天数/第四十二条转融通费用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于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算费用转融通归还日顺延的,顺延期间转融通费用照常计算,但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三条转*或者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将转融通业务平台日终清算生成的转*和转融券数据发送相关证券公司转*成交数据包括证券公司代码、编号、转*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转融券成交数据包括证券公司代码、证券公司证券账户、编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证券数量、转融券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其中,转融券金额为出借证券按照成交当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第四十四条本公司于每一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下一交易日应当了结的每笔转*数据、转融券数据,作为下一交易日应当归还资金或者证券,以及应支付费用、权益补偿资金、权益补偿证券和违约金的交收通知证券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按交收通知逐笔向结算公司提交相应的资金和证券划付指令,归还或者支付相应的资金和证券,但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五条转*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资金划付证券公司转*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本金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资金划付本公司证券公司归还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原则上应当与其借入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相同,确有需要变更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第四十六条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融券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证券划付证券公司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证券的证券划付指令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和费用划付本公司第四十七条转融券涉及权益补偿的,本公司于权益登记日生成相应权益补偿数据,并发送相关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于权益补偿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划付指令或者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权益补偿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权益补偿日、权益补偿证券和资金数额的确定,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转*或者转融券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于展期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原转*、转融券费用展期转*或者转融券的费率执行展期日的费率,展期转融券金额为按展期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第四十九条转*或者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未向本公司按期足额划付所借资金、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证券以及相关费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资金或者证券,并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向本公司按日支付费用及所欠债务金额%的违约金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的下一交易日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暂停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后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其所欠的转融通负债第五十条证券或者资金划出方实际划付数额多于应划付数额的,对多划付的部分,经划出方与划入方协商确定后,由划入方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或者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或者资金退还划出方第五十一条证券划出方实际划付证券品种与应划付证券不一致的,对错划的证券,经划出方与划入方协商确定后,由划入方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退还划出方第七章保证金管理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资金或者证券,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交纳或者以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本公司仅对保证金资金部分支付利息第五十三条本公司与结算公司签订转融通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代为管理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保证金存管、本公司保证金账户及证券公司保证金明细账户的数据维护及日终盯市等事项第五十四条本公司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向市场公布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五十五条本公司根据征信情况对证券公司设置不同档次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最高为50%,最低为20%本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调整保证金比例的档次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比例=/{转*金额+∑[×当前市价]+转融通费用+权益补偿资金+违约金}×%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向结算公司提交指令,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也可以通过本公司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申报卖出交存的证券或者申报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证券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指令,均需通过本公司审核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或者通过本公司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买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应当符合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余额占该证券总市值比例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委托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当日终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规定时,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后的2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本公司将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按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到期未足额偿还转融通债务的,本公司可以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但应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科创板证券出借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转融通实施方案

转融通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传统金融机构在面对新形势下,需要不断创新和转型,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转融通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转融通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转融通工具,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客户需求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1. 深入理解转融通工具。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深入理解转融通工具的基本概念、特点和运作机制,包括转融通的定义、参与主体、交易方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深入理解转融通工具,金融机构才能更好地把握其应用价值和风险特征,为实施转融通提供理论基础和操作指导。
2. 制定转融通实施计划。
在深入理解转融通工具的基础上,金融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转融通实施计划,包括确定实施目标、制定实施时间表、明确实施责任人、确定实施资源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计划要具体可行,确保实施过程有条不紊,达到预期效果。
3. 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为了有效实施转融通工具,金融机构需要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和监督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做好内部管理,金融机构才能更好地规范转融通业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4. 加强信息技术支持。
转融通工具的实施需要依托信息技术平台,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加强信息技术支持,包括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技术保障水平、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做好信息技术支持,金融机构才能更好地支持转融通业务的开展。
5. 做好风险管理和监测。
在实施转融通工具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做好风险管理和监测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做好风险应对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和监测,金融机构才能更好地控制转融通业务的风险,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根据沪深交易所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出借人范围第一条出借人范围依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限定。
第二章出借人资格条件及适当性管理第二条证券出借人需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机构投资者;2、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3、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4、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投资者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6、xx证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证券出借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1、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转融通出借业务对证券出借人开展适当性管理。
2、公司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
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等级。
3、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公司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
(2)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原则,转融通出借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等级,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3)对匹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附件1)。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表单《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2),确认已充分理解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才可受理其转融通出借业务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保守型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转融通出借业务申请。
(4)对风险等级不匹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营业部必须进行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等。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客户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上市证券,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业务简介1、业务释义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客户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出借上市证券,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2、适用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3、业务特点Ÿ- 出借对手方为中证金,业务安全性高。
Ÿ- 有效提高股权使用效率,获得无风险收益。
Ÿ- 证券出借到期后补偿相应权益(投票权除外)。
Ÿ- 无开户时间、账户资产规模限制。
二、参与方式出借资格申请: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交证券出借资格申请材料并与光大证券签订《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开通出借交易权限。
证券出借申报:投资者通过光大证券进行出借申报。
成交后,出借合约生效,证券划转至证金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
出借证券归还:出借合约到期,证金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息费及相关权益。
三、期限与收益根据中证金现行业务规则,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客户参与各档次固定期限的证券出借业务分别可获得年化1.5%、1.6%、1.7%、1.8%和2%的固定收益。
但中证金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调整各档次期限的年化收益率。
四、重点沟通问题1、证券借入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借入方是中证金,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致力于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2、股票流动性及冲击影响客户出借的证券被市场上各家证券公司分散借入,继而分时分量借给各自有融券需求的客户,并不会集中在少数几个客户手中,不会集中出现大额卖单,这种平滑的卖出过程对股价不会造成显著影响。
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转融通业务类型: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将自有或者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2. 参与原则: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3. 申报要求: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有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两种类型。
非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
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4. 费用计算:转融券费用根据出借证券当日或者展期日(即原转融通交易归还日)收市后市值、转融券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 交易期限:转融通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6. 展期与提前了结:证券公司和出借人协商一致,可申请转融券约定申报交易的展期、提前了结。
以上规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建议参考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规则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
转融通:出借业务和融券预约业务

证券出借业务介绍
出借合约特殊情形处理Fra bibliotek2、证券金融公司请求展期
证券金融公司 发送客户意见 确认展期的,自到期之日 起,证券出借费率按照展 期日利率标准执行。 客户 如同意展期,则填写《证券出借 展期确认单》,正确填写同意展 期合约的合约编号、证券品种、 数量、期限等要素,并签字确认 信用交易管理部 同意展期 推荐人
审核不通 过,退回
提交
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出借业务介绍
客户作为出借人资格管理
出借人资格确定和名单管理
接收材料 证券金融公司 审核通过并签订《转融通 业务合同(委托证券公司 申报的证券出借人版)》 反馈; 公布信息
公布信息
信用交易管理部 1,出借业务管理岗将出借 人相关信息录入转融通业务 系统; 2,对证券出借人名单进行 管理,包括出借人名单生成、 出借人名单更新及黑名单管 理等方面。
出借人资格申请受理 对于符合证券出借人条件的,推荐人应根据企业类型向客户介 绍申请出借人资格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并要求 客户填写《出借人资格申请审查表》。
证券出借业务介绍
客户作为出借人资格管理
提交 推荐人 1,清点材料是否齐全; 2,在《出借人资格申请审 查表》中填写初审意见》 提交 提交 营业网点负责人、分支机构 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 在《出借人资格申请审查表》 中签署意见,并对申请材料 内容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 实性负责
证券出借业务介绍
证券出借业务流程
下单委托
每个交易日的9:00-15:00下订单 ○出借人承诺其证券账户中的拟出借证 券不存在法律瑕疵、未处于冻结或权利 出借证券代码: 限制状态等; ○出借人证券账户中的拟出借证券为股 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出 出借证券数量: 借人承诺其拟出借股份及其最近卖出的 股份之和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 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出借人请出借申请申报数量为100股的 出借期限: 整数倍,最低单笔委托数量不低于1万股, 最大单笔委托数量不超过100万股;
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管理方案

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管理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为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公布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
证券金融公司针对转融券业务对出借人条件、参与方式、申请流程等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具体如下:一、出借人条件证券出借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机构投资者;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情形;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方式在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交易单元的一般机构投资者,可委托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服务的证券公司参与报价与交易,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融出证券。
三、申请流程(一)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审核。
证券出借人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 1 —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2、本机构符合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本机构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同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证券金融公司在筹备业务过程中,曾拜访了国资委,了解了拟允许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名单及对可供融出证券的比例和标准,并与相关国有大股东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其可供出借证券的数额、期限、费率。
)3、本机构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内部决策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同时提交本机构章程或组织文件对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决策程序的规定;4、有上一年年检记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非企业法人不需提供);5、本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等)6、本机构对经办人具体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以及经办人情况登记表及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等)7、本机构的有效普通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8、本机构对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 2 —有效性的声明或保证(并加盖公章);9、证券金融公司或代理证券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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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方案
公司领导:
集团公司股权账户持有某某流通股14.1亿股,由于市场环境及政策限制,持股处于闲置状态,根据集团五届一次职代会关于“利用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融资融券,实现股票增值和收益”的工作要求,证券部与某某公司对融资融券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分析认为:集团公司可以将持有某某股票通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借出,增加公司证券资产额外收益。
一、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简介
转融通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约定的费率通过交易所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证券金融公司)出借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方,以国家信用为担保,违约风险近乎于零,最大限度保障了出借证券的安全。
出借证券不改变某某集团对已出借证券的所有权归属,但出借期间该部分证券的使用权将过渡至证金公司,出于对使用权的补偿,证金公司会给予出借方某某集团以一定的证券出借利息。
二、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相关规定
目前对转融能出借人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出借人应当委托其账户指定交易且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第六十三条出借人、借入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三、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方案
1、公司将持有的某某股票通过拥有融券资格券商的业务通道,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业务的总规模为不超过1.15亿股的某某股票。
2、利用证券部研发资源、某某投资公司交易与咨询平台,委托某某公司办理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
四、参与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需办理事项
1、与华泰证券签定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与申请表;
2、向华泰证券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3、明确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人。
证券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