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修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规范转融通业务操作,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用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并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保证金及支付费用的行为。
转融通主要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第三条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营业部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转融通业务的总规模,决定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融委会”)是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机构,在公司经理层授权下开展工作,向经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
融委会由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决定公司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转融通业务规模;(二)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听取和审议与转融通有关的业务开展报告、风险监控与评估报告、业务计划等;(四)审议业务开展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五)经理层授予的其他与转融通业务相关的职权。
第七条信用业务部是负责转融通业务管理和运作的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客户需求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与跟踪,拟定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拟定转融通业务的相关制度及流程,提交融委会审批;(二)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提出转融通业务额度、期限的管理建议,提交融委会审批;(三)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服务、投资者教育方案内容,并对营业部出借人资质审核;(四)按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参与人资格、证券出借业务参与人资格等相关材料;(五)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六)根据客户的融资融券、证券出借需求进行转融通资券的融入、展期、偿还及证券出借的管理;(七)负责实时监控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比例、现金比例、转融通业务规模、转融通合约期限等指标;(八)处理涉及转融通业务的客户投诉、业务应急;(九)负责转融通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转融通新规出台 公私募基金谨慎对待(全文)

转融通新规出台公私募基金谨慎对待(全文)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转融通业务有了正式的监管制度。
对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做空”利好在一步步到来。
不过,记者采访的多位公募、私募基金人士都对转融通持较谨慎的态度。
一方面,转融通还没有细则出台,即便推出来短期也不允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去参与,估计要转融通推出较长时间后才能参与。
另一方面,风险不确定也是制约因素之一。
“转融通比如要求有较大的风险敞口,而信托公司对私募风险敞口关的比较紧,担心风险对产品发售和运作产生障碍。
所以在这块我们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打算。
”方得(北京)资产总经理周新长对《投资者报》表示。
Wind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由周新长管理的阳光私募产品“方得稳健行”,利用ETF、可转债转股等进行套利取得了45.76%的回报,在所有阳光私募中居榜首。
而深圳一家正准备发行参与股指期货套利产品的私募,对记者表示“不会考虑转融通业务”。
由于上述私募主要做衍生品套利,是目前对转融通等创新工具的交易需求明显的机构,也代表了私募整体对转融通的谨慎态度。
标的证券将含7只ETF转融通,被称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升级版”。
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开闸后,基金既可作为融资融券业务证券的出借方,增加额外利息收入,同时还能成为主要交易方,衍生出更丰富的投资策略。
据报道,沪深交易所已经完成《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则的制定并上报,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拟纳入280只股票和7只ETF基金。
其中,股票部分包括上证180指数的180只成份股,以及深证100指数的100只成份股;ETF基金部分则包括在沪市上市的4只ETF和在深市上市的3只ETF。
细则出台,将缓解标的证券受限的矛盾。
同时,投资者将有机会通过向券商融券的方式,实现做空ETF而获益的可能,实现ETF 的T+0交易,以及较股票标的扩大信用交易的杠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12.08.27【实施日期】2012.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
转融通业务考试答案(14040)

转融通业务考试答案(14040)第一篇:转融通业务考试答案(14040)一、单项选择题1.转融通业务中,不需要由证券公司或证金公司对出借人进行权益补偿的是()。
A.配股B.收购C.派发权证D.分红派息二、多项选择题2.我国转融通业务的特点包括以下(A.转融券融入业务与融出业务分段办理B.转融通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C.转融通业务与融资融券业务分开处理D.转融通业务由证券金融公司集中统一运营3.全球证券借贷业务模式可以分为(A.单轨制B.集中式C.分散式D.双轨制)几个方面。
)两种。
4.转融通业务的开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市场创新B.向证券市场注入增量资金,为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C.盘活长期投资者的闲置证券,挤压股价泡沫,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投资大盘蓝筹股,强化价值投资理念D.建立了我国证券融通机制,完善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5.转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或证金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进行权益补偿。
A.派发权证B.送股/转增股C.分红派息D.配股6.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进行调整。
A.转融通标的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B.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的C.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D.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7.当出现以下()情形时,证金公司可以对转融通的费率进行调整。
A.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B.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大幅变化C.风险控制需要或落实监管要求D.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三、判断题8.证券借贷是指出借人将其所持有的证券暂时出借给需要证券的借券人,借券人在合约到期或出借人要求归还的时候,向出借人归还证券并支付相应借券费用的交易。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融通担保证券表决权行使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融通担保证券表决权行使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14.08.06•【文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融通担保证券表决权行使相关事项的通知各证券公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转融通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之约定,转融通担保证券涉及表决权行使的,权益登记日担保证券中包含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表达投票意见,由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为进一步明确业务流程,规范业务操作,现将证券公司表达投票意见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及时关注转融通担保证券发行人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情况,并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渠道查询相关公告。
二、转融通担保证券发行人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代为征集投票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网络征集证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意见业务指南(适用于转融通)》等相关规定,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转融通征集投票系统提交投票意见。
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委托的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渠道,按照转融通征集投票系统投票意见征集结果,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证金公司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或中国结算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针对上海市场网络投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规定,本公司须于会议召开日前一交易日上传网络投票申请及股权明细文件。
遇会议召开日为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参与上海市场担保证券网络投票的证券公司应当于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5:30前以邮件、电话方式与本公司确认投票事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7年12月7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 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转融通业务的开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资金的流动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金融机构间进行转融通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三、监督机构转融通业务的监督机构为国家银行监管机构。
四、监督内容1. 转融通业务的申请和审批金融机构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需要向监督机构提交申请,包括业务的详细说明和风险评估报告。
监督机构根据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将通知申请机构。
2. 转融通业务的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风险状况。
3. 转融通业务的信用评级金融机构在进行转融通业务时,应对参与业务的各方进行信用评级。
评级结果将作为金融机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需要向监督机构报告。
4. 转融通业务的定期报告金融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督机构提交转融通业务的运行情况报告,包括业务规模、风险评估、业绩变动等方面的信息。
监督机构将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违规处理1. 金融机构如果在转融通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停业务等。
2. 金融机构应配合监督机构开展监管工作,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并按照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3. 如果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监督机构有权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包括吊销金融机构的牌照、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督机构所有。
总结:本文介绍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需要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审批,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还需对参与业务的各方进行信用评级,并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业务运行情况。
对于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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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7
【实施日期】2017.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
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第十三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金融公司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及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十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公司对转融通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和其他特殊情形下转融通期限的顺延或者缩短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