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北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0年河北省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2020年河北省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2019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问题一直受社会的关注,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河北省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中建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机制和调整机制都需要全面深化的改革,养老金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能是建立在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上。
《退休人员2019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步骤步骤1.试点省市2019年9月底之前完成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的核实,包括“文化大革命”之前的高中生、中专生、大专生、大学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校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有核实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上海中公整理非试点省市在2019年底之前完成。
在实行“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之前“在校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是最好的时机。
步骤2.2019年10月1日在试点省市按2019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养老金,获得经验。
试点省市例如:天津(直辖市)、辽宁(北)、青海(西)、浙江(东)、广东(南)。
步骤3.201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按2019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养老金。
《退休人员2019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可行性由于《调整方案》所秉承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调整原则a,这个“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就是公民因参加社会劳动而缴纳、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是为了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的调整目的c。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都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适合的调整范围b,也确定了此《调整方案》是可行的。
由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参见编号:建议41979号/《目前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的分析和建议》),首先从《调整方案》中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d分析: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1【实施日期】2020.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0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分级入国库。
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县级社保机构可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乡镇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
在国家下发的新农保业务软件基础上,全省统一进行软件本地化开发应用;结合全省金保工程建设,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社保机构及乡镇事务所联网;在省建立集中的新农保业务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在省集中实现与金融机构、财政、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交换。
第八条社保机构与金融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要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九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最新河北省2020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河北企业退休养老金政策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5〕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普调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截止201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河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河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doc

2019年河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河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河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河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河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河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从冀人社200677号文件上了解到,养老金的计发有一个统一的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附: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今年河北养老金上涨方案

4.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工作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金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调整办法
1.基础养老金调整:按全省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5%进行调整。
2.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3.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每人每月按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8%增加。
4.倾斜调整:对以下群体实施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满70周岁以上)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二、调整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要考虑社会公平,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又要体现激励机制,合理拉开养老金差距。
2.统一制度与分类调整相结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调整办法,同时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分类调整。
3.确保可持续性:养老金调整需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确保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调整范围
本次养老金调整范围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八、工作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金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养老金调整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确保退休人员充分了解政策。
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

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作为河北省的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在职场中的工作地位和福利待遇一直备受关注。
而在步入退休年龄之后,他们所享有的退休政策也是大家关心的焦点之一。
近年来,河北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政策,旨在保障他们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在晚年生活中得到应有的关怀和照顾。
首先,河北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政策包括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一定比例领取养老金。
他们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作年限、缴纳养老保险的记录等,经审核确认后即可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河北省还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他们依然可以享受到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公费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了后顾之忧,让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及时、有效地享受到医疗保障。
此外,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河北省也有相关政策作出规定。
在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领取相应的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金。
政府为了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度过晚年,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确保他们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
总的来看,河北省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活保障等多个方面,旨在为灵活就业人员晚年生活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他们的晚年生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河北省能够继续完善和改进这些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愿每一位辛勤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都能在退休之后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过上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河北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河北省养⽼保险补缴新政策安徽省养⽼保险新政策中提到⽬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
河北省补缴新政策(⼀)、补缴范围1、关于未参保单位和⼈员补缴通知明确,实⾏个⼈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员为未参保⼈员;单位⼀直未到经办机构进⾏参保登记,未缴纳养⽼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养⽼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的所有⼈员(以下简称“职⼯”)参加基本养⽼保险。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由于⽤⼈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保险费的,⽤⼈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收⼊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个⼈从规定实⾏企业和个⼈共同缴费之⽉起,补缴养⽼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之⽇起为职⼯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保险费。
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
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续由单位负担其养⽼保险费⽤的⼈员纳⼊养⽼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登记后,可补缴⾄本⽂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与企业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提出书⾯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档案,经劳动保障⾏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作期间未缴纳养⽼保险费的时间进⾏补缴。
建⽴个⼈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经劳动保障⾏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商户、⾃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员,不允许补缴。
未参保⼈员男不满6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达到国家法定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领取基本⼿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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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河北养老保险新政策
日前,河北省人社厅和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起,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全省至少985万人将于一个月后直接受益,按照通知要求,
全省提标工作将于明年3月完成。
先从数据上看,截至2016年10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7万人参保,参保率达98.22%,其中有985万人正在按
月领取养老金。
也就是说,至少目前这985万人将于明年起每月多
领10元的基础养老金,这意味着每月财政就要多支出近1亿元养老年,一年下来就是近12亿元,而且明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还会增加。
另外,特别要指出的是,这次调标还是在河北省大幅削减产能、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做出的,这充分显示了省委省政府对保障民
生的极大重视。
2009年,河北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
人每月55元。
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
2012年
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制度全覆盖。
从2014年起,
河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连年提高。
2014年7月,每人每月上调至70元
2015年1月,每人每月上调至75元
2016年1月,每人每月上调至80元
2017年1月,每人每月上调至90元
前三次调整都是上调5元,本次调整一下上涨10元,达到每人
每月90元,这比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出了20元!
河南2017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
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老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
缴费年限不满一
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
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 3.5%计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
岁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3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
4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
元;年满90周岁60元。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
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
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
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计算标准未公布,待遇暂时无法领取怎么办?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经人社部门批准退休了,但是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公布,待遇无法计算,一时难以享受”。
许多退休人员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对此,《通知》规定,在当年
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不能及时计算待遇的
生活困难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发生活费。
预发生活费标准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
得出的本人基础养老金。
待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待遇
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批准计发基本养老
金之月起对预发生活费进行结算并补发。
解决了在核准待遇发放之前,退休职工的生活问题。
参保职工死亡,个人账户怎么办?
“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依法继承个人账户储蓄额,但是非正式死亡的,个人账户储蓄额如何继承”?《通知》
也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
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
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还后,退休人员补
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
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同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证明了,只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
证明,即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难以明确怎么办?
哪些人员属于特殊工种人员,如何办理提前退休?《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各
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以及经省人
社部门认定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符合名录企业、企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在岗人员名单、在
岗工作变动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建立
相应的档案,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
同时,建立企业特
殊工种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对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信息进行
一次全面整理通报。
此外,《通知》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
劳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河北省境内的,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
用工地参加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