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钴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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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天津市钴源辐照装置的辐射环境管理

天津市钴源辐照装置的辐射环境管理

故, 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不 良的社会影嗨和严 重的经
济损失。 前在整个行业中 目 存在一个亟 待解决的问 辐照 题:
装 置 正逐 渐 被加 速 扩张 的城 镇 所 包 围 ,由于 它 直 接关 系 到 环 境 、工 作 人 员和 社 会 公众 人员 的健 康 和 安 全 ,因此 其 安 全稳
的新形势,通过分析 总结在 用辐照装置运行过程 中发生的事故或事件的经验教训 ,对新建 辐照装置在厂址选择 、 设计建造 ,以及在用 . y辐照装置在 正常运行、退役等环节做好辐照安全工作进行 了探讨。
关键 词 : 源辐 照装 置 ; 射 环境 管 理 ; 辐 照 装置 钴 辐
中 图分 类 号 : 2 X80
居里以上的有3 座,设计装源能力4 0 7 0万居里的4 座。我国于
可 以看出1 油井在经过机采优化 后综 合节 电率平均达 到了 O
2 .2 ,油 井 系 统 效 率 提 高 量 达 到 7 6 ,年 均 单 井 节 电量 12 % .% 为 11 k .,措 施 有效 率 为8% .万 Wh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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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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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机 械 采 油 井 的 系 统 效 率 由 开 局 之 年 的 2 . 7 上 升 到 00 %
版 社 .0 5 20 .

钴源辐照装置事故防范措施综述

钴源辐照装置事故防范措施综述

1 钴源辐照装 置的事故 因素
1 . 1钴源辐照装置事故因素 在钴源辐照装置的运行过程中 , 影响其安全的因素有很多 ,综合 已发生事故和诱发潜在事故 的因素 进行 分析 可 总结 归纳 为 四个方 面 :人 源见 面事 故 、钴 源泄漏 事故 、卡 源事 故 、火灾 事故 。 1 . 2事故 因素分析 1 . 2 . 1人源 见 面事故 由于违规操作 ,工作人员未撤离辐照室即提升钴源 ,或因安全联锁装置失效、未携带个人剂量报警 仪及个人剂量计工作人员误人正在辐照运行 中的辐照室内而发生此类事故。例如山东济宁华光辐照厂因 由于该辐照装置的铁网门安全联锁 、降源限位开关、踏板降源装置 、 、 三道防人员误入辐照室的光电联锁 等六个安全装置及拉线开关全部失灵 , 放射源未正常回落到井下安全位置 ,2名工作人员未经监测进入 辐照室工作 ,造成 2 人死亡 。【 2 1 . 2 . 2钴 源 泄漏 事故 在装源 、换源过程 中因发生机械碰撞导致钴源双包壳破损或因源棒使用年限较长被腐蚀使得放射性 核 素泄 漏 。 1 . 2 . 3卡 源事 故 由于导 向钢丝绳被拉毛 、断股 ,或因辐照箱运行故障而导致源架受阻不能降回贮源井安全位置的事 故。例如广州辐照技术研究中心在移动货柜的过程 中,因 3 号通道南侧倒数第二个货柜 门脱 出,向下垂 开 ,刚好挡在放射源架和贮源井之间,导致源架无法下降回到源井中,造成卡源。[ 3 1 1 . 2 . 4火灾事故
2 0 1 3 年 5月第 3 3卷 增 刊
四川地 质学 报
பைடு நூலகம்
V o 1 . 3 3 S u p p 1 . Ma y 2 0 1 3
钴源辐 照装置事 故防范措施综 述
杨 杰
(四 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 护院, 成都 6 1 0 0 6 6 )

辐射安全

辐射安全

对γ辐照装置运营单位的安全要求为了加强我国γ辐照装置的安全管理,提高γ辐照装置运行的安全性,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对辐照装置运行单位提出如下安全要求:一、γ辐照装置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1998)、《水池贮源型γ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GB17279-1998)、《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10252-1996)等的要求。

二、γ辐照装置的辐射安全应符合纵深防御的原则,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冗余性(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要求。

(一)基本安全要求有8条:1、钥匙控制放射源的升降开关、辐照室人员通道门和货物通道门的开关必须采用同一把钥匙,或多把钥匙牢固串结一起,这一把钥匙或一串钥匙还必须与一台有效的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牢固连在一起。

必须保证该钥匙只有值班人员或安全员才能使用。

2、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进入辐照室的操作人员必须携带与多用途钥匙(串)连接在一起的可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在辐照室人员入口处应设置校验源(如10μCi的137Cs放射源),操作人员进入辐照室之前应用校验源检查辐射检测报警仪是否工作正常。

3、固定式辐射监测仪辐照装置的控制区内(辐照室迷道入口以内的区域)必须设置固定式辐射监测仪,探测辐照室内的剂量水平和确定源是在贮存位(安全位),还是在照射位(工作位),或是在升降途中。

该辐射监测仪必须与人员通道门的联锁装置形成一体,以防止源未降至安全位置或辐照室内辐射水平较高时人员误入。

在货物出口处应安装固定式辐射监测仪,用于探测货物出口处的辐射水平。

该辐射监测仪应与辐照装置控制台联锁,当出口处辐射水平超过预定值时,从辐照室携带货物道出口处的传送装置将被停止运行,并且源将自动降至安全位。

4、警告标志在通往辐照室的人员通道门上和货物进、出口门上应设置明显可见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该标志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钴 -60 放射源辐射防护知识

钴 -60 放射源辐射防护知识

钴-60放射源辐射防护知识及事故案例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2011年3月23日目录1钴-60放射性核素的来源、特性、形状 (1)2钴-60放射源的应用 (2)3钴-60放射源的射线特征 (2)3.1γ射线的特点 (3)3.2钴-60放射源的屏蔽和防护设计 (3)4钴-60放射源的外照射危害 (3)5外照射防护 (4)5.1外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4)5.2外照射防护的一般方法 (4)6钴-60放射源以及它熔入炼钢炉的污染特性 (6)7辐射事故类型 (6)8辐射事故案例 (7)事故1:台湾“辐射屋”事件 (7)事故2:墨西哥华雷斯城(Ciudad Juarez)放射性污染事故8事故3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华光辐照厂钴-60辐照装置超剂量照射事故81钴-60放射性核素的来源、特性、形状钴-60是金属元素钴的放射性同位素之一,它是人工放射性核素,目前由核反应堆生产出来。

把金属钴丝放进核反应堆进行核反应产生钴-60放射性核素。

钴-60的半衰期是5.27年。

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常常用半衰期来表示放射性变化的快慢。

所谓半衰期,就是放射性核素衰变掉一半所需要的时间。

每经过一个半衰期,放射源的活度也就只剩原来活度的一半了。

半衰期越长,表明这个放射源活度变化得越慢,半衰期越短,表明这个放射源的活度变化得越快。

每种放射性核素都有一个特有的半衰期,其范围从几百万分之一秒到几十亿年。

钴-60衰变时会放出γ和β射线。

主要利用它的γ射线。

钴-60有极强的放射性。

通常将放射源放在铅罐里面。

2钴-60放射源的应用钴-60放射源使用非常广泛,在工业、农业、医疗和科研等各个行业都有使用。

下表列出了各种钴-60放射源的主要用途。

表1钴-60放射源的主要用途和活度范围用途活度范围,Bq(Ci)用途活度范围,Bq(Ci)辐照装置>1014(≈3×103)医疗照射108~6×1014(3×10-3~1.6×104)仪表刻度、检查106~1014(3×10-5~3×103)核仪表108~2×1012(3×10-3~6×101)工业照相109~1013(3×10-2~3×102)注:放射性活度是用符号A来表示。

辐照装置管理制度规范

辐照装置管理制度规范

辐照装置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辐照装置的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确保辐照加工的质量和合法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和管理辐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辐照装置包括电子束辐照设备、X 射线辐照装置和γ 射线辐照设备等。

第四条辐照装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和依法运行。

第五条辐照装置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辐照装置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记录保留制度。

第七条辐照装置管理应强调人员培训、操作规范、事故应急和备份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辐照装置的选择和安装第八条辐照装置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辐射防护要求进行选择和设计。

第九条辐照装置应公布使用范围、辐照剂量限值、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条辐照装置的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安装过程中应遵循辐照防护准则。

第十一条辐照装置的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操作。

第十二条辐照装置的周围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辐照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第十三条辐照装置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辐照装置的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反规定操作。

第十五条辐照装置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辐照装置的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良好运转。

第十七条辐照装置的维护工作要求及时、细致、彻底,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章辐照装置的防护和事故处理第十八条辐照装置应设立明显的辐射防护区,严格控制辐照剂量。

第十九条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条辐照装置的事故处理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

第二十一条辐照装置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章辐照装置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辐照装置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安全可靠。

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范本(2篇)

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范本(2篇)

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范本一、定义与目的1.1 定义本制度旨在规范辐射工作的安全防护和管理,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辐射的危害。

1.2 目的1.2.1 确保辐射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1.2.2 保护工作人员免受辐射的危害。

1.2.3 防止辐射对环境和公众造成不可逆损害。

1.2.4 提高辐射工作的管理水平,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2.2 辐射工作涉及核电站、医疗机构、实验室等场所。

三、安全评估与监测3.1 辐射工作的安全评估应在工作前进行,确保辐射水平不超过国家标准。

3.2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记录并报告监测结果。

四、安全防护设施与装备4.1 工作场所应设置辐射防护设施,包括辐射屏蔽材料、防护墙壁等。

4.2 工作人员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五、应急预案5.1 建立辐射工作的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

5.2 预案应包括事故报告、人员疏散、医疗救援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培训与教育6.1 雇佣机构应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6.2 培训内容包括辐射源的分类与特性、个人防护措施、事故应对等。

七、工作人员监控与审查7.1 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监控,确保其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标准。

7.2 对从事辐射工作的机构进行定期审查,检查其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八、合规与罚则8.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辐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2 对违反安全防护规定的个人和机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九、管理机构9.1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9.2 管理机构应与相关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最新的辐射安全信息。

十、监督与评估10.1 辐射工作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应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0.2 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辐射工作进行定期监督,确保其安全运行。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γ辐照加工装置建造、安装、使用的放射卫生防护,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安装和使用Υ辐照加工装置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Υ辐照加工装置的安装、使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造、安装和使用Υ辐照加工装置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许可登记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有关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装源活度大于1.85×1016Bq(50万Ci)的Υ辐照加工装置进行预防性审批,颁发、换发、审核、变更、注销和吊销“许可登记证”;(三)负责组织Υ辐照加工装置重大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Υ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辖区内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装源活度为1.85×1016Bq以下(含50万Ci)的Υ辐照加工装置进行预防性审批,颁发、换发、审核、变更、注销和吊销“许可登记证”;(三)组织对Υ辐照加工装置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个人剂量监督监测,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颁发操作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四)参与组织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事故处理。

第三章许可登记管理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Υ辐照加工装置,应按源强高于1.85×1016Bq和低于1.85×1016Bq(含50万Ci),分别向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一)Υ辐照加工厂(室)选址附近地区人口分布、水文地质、环境放射性本底资料;(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书;(三)计划任务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副本)及其它有关批准证件;(四)建造Υ辐照加工装置的用途、放射源的活度和种类;(五)Υ辐照加工厂(室)建筑面积、布局以及屏蔽设计的有关资料;(六)放射事故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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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钴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3.1.2在辐照装置控制区和监督区内工作的人员,与源相关的剂量应控制在每年5mSv以内。

3.2公众受照的控制3.2.1由辐射装置所致公众个人的照射,不应超过每年0.25mSv。

3.2.2照射室屏蔽墙的设计,要保证非限制区内和附近公众个人受照年剂量不应超过0.1mSv。

3.3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控制3.3.1贮源井水中所含放射性污染物的活度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

3.3.2依照GB13367,每月排到下水道的60Co总活度不得超过1×106Bq。

单次排放活度不应超过1×105Bq。

排放点要固定,排放后用水冲洗排放口,以免污染物积累。

3.3.3工作人员的衣服、体表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地面等表面β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1。

表1表面β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Bq/cm23.3.4工作场所内的设备与用品,经仔细去污后,其污染水平低于表1中所列控制区限值的1/50时,经辐射防护部门测量并许可后,可作普通物件使用,但不得用于炊具。

4.工作场所的划分与要求4.1控制区:辐照装置照射室屏蔽回路外端入口以内的区域。

在此区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防护和安全操作规程。

照射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应设置防止人员误入照射室的控制措施。

4.2监督区:与照射室直接相联接的房间、控制室以及照射室回路入口以外的通道及房间。

在源运行状态下,在此区工作的人员受到的照射可以有把握的预估能满足本标准对职业人员照射的控制要求。

此区内也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4.3非限制区:与照射室不直接联接的辅助房间。

在此区长期停留的人员受到的照射能满足公众受照控制的要求。

此区内不设电离辐射标志,也不要求有特殊的防护措施。

5.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5.1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按有关的法规、标准要求,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辐照装置安全分析报行”,经审管部门审评合格并发放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5.2辐照装置装源量有显著增加或装置有重大改变时,营运单位必须向审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经对其辐射防护和安全认证后方可实施。

5.3辐照装置营运单位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与监督。

通常情况下,还应聘请有关专家担任辐射防护与安全顾问。

5.4辐照装置营运单位应对辐射防护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其职责应至少包括:a)确立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b)制定、实施防护与安全大纲,主要内容包括:1)确定并保证达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的措施与资源;2)经常评审所需的措施与资源,定期核实是否已达到防护和安全目标;3)鉴定所需的措施与资源的失误和缺点,采取纠正步骤并进行经验反馈;4)做好并保存防护与安全管理记录。

5.5必须制定辐射防护与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文件,其中应至少包括下列资料:——向主管部门提交营运单位的组织和人员及其职责的说明;——操作说明书;——安全联锁、辐照装置及元器件运行功能的检查、测试程序和方法;——辐照装置设计及建设单位、最大装源活度、装卸源登记;——辐照装置全部图纸;——以上与防护和安全相关的文件(或副本)应保存在控制室。

6.辐射防护与安全技术要求6.1基本要求6.1.1辐照装置在建造、正常运行、维修、应急情况下,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事故发生几率和严重程度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6.1.2辐照装置安全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下列主要原则:——多重性:对重要的其失效可能产生人身危害的安全措施须有足够的冗余,至少应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安全对以及相应的硬件设备;——多样性:对重要的安全控制器件,应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结构和不同生产厂的产品,以防止因同一原因使执行同一功能的措施同时失效;——独立性:各种安全措施应是相互独立的,以防止因同一原因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措施同时失效。

6.2密封辐射源及其托架6.2.1辐照装置的密封辐射源必须符合GB4076的要求,经生产厂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6.2.2必须有保护辐射源不受贮源井水腐蚀的措施。

6.2.3源托架必须确保辐射源的定位,在正常运行中不脱落。

6.2.4应有防止被照射物或容器碰撞或倒压在辐射源上的保护措施。

6.3屏蔽6.3.1应保证照射室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构筑物的屏蔽设计要有足够厚度,混凝土浇注应保证无裂缝和空腔。

对于辐射屏蔽薄弱的部位(如排风口、屋顶、穿墙管道周围等),应有防止漏束的补偿措施。

6.3.2应保证水井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井内设备和井衬里应选用耐腐蚀性好的材料,井底不得穿孔,并确保在最大装源活度时,水表面剂量不应超过监督区的控制水平,应设水位控制系统和报警系统,水位低于容许值时应能自动补水并有防止人员进(掉)入井内的措施。

6.4照射室出入口联锁6.4.1照射室进出口必须设置安全和防护联锁装置及断电保护装置(通常情况下,断电时源能自动进入安全位置)。

通道外出口处的剂量不得超过监督区剂量控制值,必须设有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或安全防护门。

不得在去除任一安全联锁部分的情况下继续运行。

6.4.2辐照装置正在照射时应有信号指示。

此时联锁装置必须能阻止人员误入照射室或当人员强行进入时使辐射源自动降入贮源井水中。

此项安全措施还应保证即使在断电情况下亦能起到防护作用。

6.4.3为防止有人留在照射室内源被提升,应在升源前给出信号或其他安全措施(如熄灭照明灯、亮起升源红灯,注意不可关闭全部灯光)。

误留于室内人员可在内出口处控制终止升源(并降源),同时开启出口防护门。

6.5废物控制6.5.1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水、器物和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置。

6.5.2应对辐射源产生的臭氧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加以控制。

臭氧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控制浓度和监测要求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7.辐照装置的安全分析7.1营运单位必须有辐照装置设计初步完成时提交“辐照装置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在装源前提交“辐照装置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这两个安全分析报告作为审管部门向营运单位发放建造许可证和运行许可证的重要评审评内容之一。

7.2安全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辐照装置的规模、主要用途、拥有或计划拥有的辐射源的类型、数量;b)辐照装置周围环境、交通、人口分布;c)辐照装置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功能与可靠性描述和分析;d)对可能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分析:1)系统或部件的完整性,如照射室屏蔽、辐射源密封和水池的完整性等受到破坏;2)辐射源移动控制失灵或脱出;3)系统或部件故障和误操作;4)照射室入口控制失效;5)防闯入措施失效;6)动力故障,局部至全部失去电源;7)外部事件,如风暴、洪水、火灾、地震或爆炸等外部事件的后果;8)人因错误分析;9)管理程序受到破坏。

e)运行组织机构、职能与管理程序描述和分析:1)安全负责人员的职责和经验与培训;2)工作人员的资格与培训;3)辐射安全大纲,其中包括个人监测,辐射监测仪表,泄漏检验、检修计划等;4)废物管理;5)应急计划;6)退役计划。

8.辐射源的清点与盘存8.1新进源必须持有使用许可证,并做好交接手续。

在装源前后必须清点并做好详细的立帐登记(包括辐射源的类型,数量,每一个源的活度、日期、占据源架的位置等),装源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签字,记录长期保存。

8.2对使用中的辐射源应经常检查有无脱落。

每年必须清点一次,做好详细记录并经检查人签字。

8.3拆下的辐射源(包括退役源),在最终处置或退回生产厂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有详细的登记记录(包括源活度、日期、存放地点、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人和主管人员等)。

有关人员变动时要有交接记录,每年进行核查并做记录。

辐射源调出本单位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有经办及主管人员签名和详细的记录。

以上各记录要长期保存。

8.4辐射源退役必须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辐射源退役安全分析报告”。

退役辐射源的处理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9.辐射防护与安全检测内容9.1辐照装置换源或加源时的检测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辐射源的数量及泄漏污染状况;——装源容器表面剂量率及污染状况;——装卸源工具状况;——直读式个人剂量计、辐射报警仪、携带式剂量监测仪和累积剂量计。

9.2辐照装置装源后的检测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污染状况,重点为井水的60Co污染;——辐射巡测,在没有被照射物的条件下,当源在贮存位置时,对照射室人员可进入的位置以及各进出口和管道部位。

9.3常规日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照射室联锁控制状况;——升降源和被照射物传输系统状况;——个人报警剂量仪和携带式剂量监测仪,用检验源检验正常;——贮源井水位置;——通风系统。

9.4常规月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照射室内固定式辐射监测仪;——应急停照和迫降系统;——升降源、导轨、被照射物传动系统。

9.5常规年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配合年检修的检测;——水质及污染检测;——环境辐射水平;——全部机电、电子系统。

9.6上述检测都应有规范化表格并做出详细记录,该记录应保存至辐照装置退役。

10.辐射监测10.1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并至少有一个佩带有声音报警的个人剂量计。

剂量计的量程应能覆盖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受照剂量范围。

个人剂量计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正常运行1~3个月测读一次。

10.2剂量计(包括环境和个人剂量计)应测读周围剂量当量和个人剂量当量。

10.3控制区内必须设置固定式辐射监测仪表,此仪表读数应能区分出源在贮存位、照射位或升降途中的工况。

推荐用数字、宽量程仪表。

每日每班都应首先检查仪表,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0.4进入照明室的人员必须携带式(或袖珍式)射线监测仪和报警仪。

仪表应能在超报警阀值时自动报警。

10.5正常运行时,每半年应进行至少一次贮源井水污染测量。

新装源井水在装源前后各做一次60Co放射性比活度测量。

10.6向下水道排水后要检测有无可测到的污染物滞留在管道口内。

辐照装置建成后或改建后或运行期间,要每年监测监督区及非限制区环境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

10.7各监测仪表都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所用仪表进行周期检定,并遵守监测质量保证。

10.8监测结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记录、上报和保管。

11.事故与应急中的辐射防护11.1辐照装置营运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方案,其中包括事故预想、应急程序等具体措施。

11.2发生事故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在一次事件中参加事故处理的应急人员受照不得超过100mSv。

孕妇和未成年人不得接受应急照射。

11.3接受应急照射的人员,应携带个人报警式剂量仪,并佩带二个以上个人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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