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效力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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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论文

论合同的效力

农业大学法学专业飞(学生)(指导教师:周年波)

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理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律问题中的关键问题。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不仅直接关系到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与否,而且也是决定当事人之间的不同责任的依据。本文对合同效力的涵进行了探讨,主要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合同效力的含义及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了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生效的联系。

关键字:合同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论文摘要 (1)

前言 (3)

一、合同效力概述 (4)

(一) 合同效力的涵 (4)

(二)合同效力的渊源 (4)

(三)我国关于合同法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

问题 (5)

二、确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 (5)

(一)平等、自愿原则 (5)

(二)公平、诚信原则 (6)

(三)鼓励交易原则 (6)

三、合同效力的条件 (6)

(一)《经济合同法》中合同的有效条件 (6)

(二)合同的有效条件 (7)

四、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7)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8)

六、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致 (11)

前言

订立合同作为民事活动的最主要活动,在市场经济运作中的影响至关重要。如何保护,规这种活动,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成为合同法的目标。合同法的效力,作为合同法规合同行为的前奏,理论上存在重要意义,现实中,司法活动对其认识也存在着较大差别。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

一、合同效力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不仅直接关系到合同法的确立与否,而且,也是决定当事人之间不同责任的依据,因此,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合同效力的涵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二)合同效力的渊源

对合同效力的渊源,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其主要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有的认为其主要源于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本文认为,合同的效力渊源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当事人的有效合意;二是法律对“有效合意”的确认和保护,二者均很重要。当事人的合意是基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表现,从我国合同的发展看,原来特别情调确认,现在比较强调合意,一般不让合同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的渊源与合同有效的要件是容相似而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前者指合同效力的来源,是从本质上讲的;而后者指合同有效的形式要件,即必备要件,缺少这些条件则合同归于无效,从其延续性上看,合同效力的渊源是合同有效要件的基础和前提,而合同有效的要件是合同效力渊源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

(三)我国关于合同法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

当前,我国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较之以前的合同效力理论,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已在一个新的立法理念上适应了潮流,这些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新合同法的条文中。

首先,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前几年,在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合同生效是一回事,凡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合法的合同,也是生效的合同。但是,随着人们对合同认识的加深,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合同生效的主,被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合同法》在总结以往合同的立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彻底澄清了合同的成立与有效、生效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对合同效力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有效合同或有瑕疵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造成无效合同过多,是新合同法出台前已发生的偏差,据不完全统计,在新合同法出台前,在审判实践中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约占合同案件的半数以上,其中很多是有瑕疵可以挽救甚至是有效的合同,对于这个偏差的存在,在新合同发起草过程中已有共识。

虽然我国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还是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如何处理无效合同,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在较大的歧义。

二、确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

从合同的特殊性出发,确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可以确定为以下四项: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信原则;促进交易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下面对这些原则作具体阐述。

(一)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效力的自愿原则,即合同效力的自由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考虑什么条款对他有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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