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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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写明转租条款,否可以转租

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写明转租条款,否可以转租

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写明转租条款,否可以转租转租是指承租⼈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承租⼈租赁房屋以后,需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使⽤房屋,不得擅⾃转租。

那么,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写明转租条款,否可以转租呢?今天,潼-南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转租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写明转租条款,如果经得房东同意,可以转租,如果未经同意的,不得转租。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也不擅⾃转租。

承租⼈擅⾃转租的,出租⼈可以解除与承租⼈的租赁合同。

转租注意事项:房屋转租现象并不显见,即由房屋承租⼈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将租赁房屋再次出租给第三⼈,从⽽在原有的房屋出租⼈与承租⼈之间的租赁关系基础之上增添了承租⼈与次承租⼈之间的转租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承租⼈在转租房屋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三点:其⼀,须获得出租⼈的书⾯同意。

出租⼈将租赁房屋进⾏转租的⾏为必须先⾏获得出租⼈的书⾯同意,否则即构成⽆权处分⾏为,其转租⾏为的有效还是⽆效就处于待定状态,只有取得出租⼈的事后同意或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该转租⾏为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其⼆,转租期限⼀般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

转租⾏为既以原出租⾏为为基础,故⽽受其约束,主要表现为承租⼈与次承租⼈之间的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不得超过出租⼈与承租⼈之间的原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此为⼀般性原则。

其例外只能是出租⼈与承租⼈、次承租⼈三⽅对延长租赁期限达成协议。

其三,承租⼈不退出租赁关系,既享有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权利义务,也享有承担新转租合同中的出租⼈权利义务。

当然,这⼀注意事项也可以因出租⼈、承租⼈、次承租⼈三⽅进⾏协商后予以变更。

出租⼈将租赁房屋进⾏转租的⾏为必须先⾏获得出租⼈的书⾯同意,否则即构成⽆权处分⾏为,其转租⾏为的有效还是⽆效就处于待定状态,转租必须取得出租⼈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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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租赁合同无效案例【篇一:房屋租赁纠纷案例】房屋租赁纠纷案例【案例】徐某自1995年以来一直租赁县保洁公司位于a镇的两间楼房经营,1999年3月徐某经保洁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

但2000年仍是以徐某的名义与保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年8月保洁公司在未通知徐某与陈某的情况下,以80000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季某,季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徐某、陈某搬迁,但陈某拒绝搬迁。

2001年至2003年,徐某与保洁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徐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

季某以陈某、保洁公司及徐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反还房屋,徐某和保洁公司赔偿损失。

李海波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季某与保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徐某和陈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1)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在转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当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租赁物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同时次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遭到损害时,其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因为次承租人的租赁权是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产生的。

综上所述,次承租人在出租人买卖房屋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当原租赁合同未到期时,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合同也仍然有效,次承租人仍可占有、使用租赁物。

但在原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次承租人就不能占有、使用租赁物了。

(2)如果徐某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在何时提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5]14号)一、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

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租赁经营权_法律规定(3篇)

租赁经营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租赁经营权,是指租赁人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租赁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涉及到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租赁经营权的保护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租赁经营活动,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租赁经营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租赁经营权的法律规定1. 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的定义和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的订立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等内容。

(3)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依法成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租赁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租赁经营权的取得(1)租赁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租赁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经营权;②通过继承取得租赁经营权;③通过转让取得租赁经营权;④通过赠与取得租赁经营权。

(2)租赁经营权的取得条件租赁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租赁合同合法有效;②租赁物合法、合规;③租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④租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租赁经营权的行使(1)租赁经营权的行使范围租赁经营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以下方面:①使用租赁物;②收益租赁物;③租赁物的维护和保养;④租赁物的转租、抵押、出售等权利。

(2)租赁经营权的行使限制租赁经营权的行使受到以下限制:①租赁物用途限制;②租赁期限限制;③租赁物性质限制;④租赁双方约定的限制。

4. 租赁经营权的变更(1)租赁经营权的变更方式租赁经营权的变更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通过协商变更租赁合同;②通过法院判决变更租赁合同;③通过仲裁机构裁决变更租赁合同。

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

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

论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摘要:擅自转租是合同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但由于合同法只规定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明确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还是可以解除转租合同,更未对转租合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和学界都存在争议。

文章对擅自转租合同效力现行观点进行评析,并从如何揭示合同的完整效力状态入手,进而提出了转租合同效力为有效未生效的观点。

关键词:擅自转租效力有效未生效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073-02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合同法未明确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还是可以解除转租合同,更未对转租合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故引发了关于擅自转租合同效力的诸多讨论。

归纳起来,目前主要有如下观点:(1)无效说{1};(2)有效说{2};(3)效力待定说{3};(4)可撤销说{4};(5)可解除说{5}。

对于这些观点,笔者认为都有合理成分,但都存在问题,不能揭示擅自转租合同完整且准确的效力状态,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擅自转租合同完整且准确的效力状态应为有效未生效。

一、现行观点评析1.无效说存在的问题。

无效说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未经有处分权人同意,合同无效,此乃无效说之立论基础。

但我们应当注意到,合同法第51条的原文规定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该条文只讲追认后有效,并未称追认前无效。

而我们知道,合同的效力状态不是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故不能运用非a即b式的逻辑推理得出“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前的效力当然属于无效”的结论。

其次,认为擅自转租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可取。

从物权的权能上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依法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擅自转租只是对依法取得的使用权予以让渡,并非擅自出售,故并未侵犯出租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3篇)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分权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无权处分不仅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具体而言,无权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2. 处分权已经消灭,但行为人仍以有处分权为由进行处分;3. 处分权受到限制,但行为人超出限制范围进行处分。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处分行为的效力(1)无权处分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受让人是否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2)如果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善意、有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有效;反之,如果受让人恶意、无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无效。

2. 处分人的责任(1)无权处分人应当对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让人也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受让人权利的保护(1)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因无权处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善意、有偿的情况下,将他人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无权处分的典型案例:甲公司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

甲公司未向乙交付汽车,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汽车转让给丙。

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善意、有偿地取得了汽车所有权。

论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

论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

——兼论我国合同法第51条及第132条易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以他人财产进行交易,这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的一个法律问题。

立足于保护权利人利益、保障社会财产秩序的基点,各国都提出了解决此一问题的法律方案。

无权处分制度只是这些方案中较具独特性的一种。

在1994年《合同法试拟稿》出台以前,不管是立法上还是学术著作中,我国并无无权处分的概念,更不用说有完善的无权处分制度,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立法上来讲,无权处分都是一个崭新的制度。

在合同法第51条确立了无权处分制度的情况下,如何对之作出合理的解释,将直接影响到其适用。

根据我的考证,世界上确立有无权处分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除我国合同法之外,还有德国、智利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我国立法者在创制《合同法》第51条时显系参考了《德国民法》第185条、“台湾地区民法”第118条的规定,因此,仅就法条之来源而论,我国《合同法》第51条即与德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应规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那么,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是否可作出与德国、台湾地区民法相同的解释?要回答此一问题,必须首先对德国及台湾地区上的无权处分制度进行分析与研究。

合同法颁布以后,国内涉及到解释《合同法》第51条的著作不可谓不多,但大都过于简单,而将《合同法》第51条与德国及台湾地区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联系起来展开论述的著作则可谓是凤毛麟角。

因此系统阐释德国及台湾地区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极为必要。

一方面可达到向大陆介绍、传播这一独特制度的效果,另一方面在解释我国法上无权处分制度的时候可供参考与借鉴。

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可作出与德国、台湾地区相同的解释抑或我国全然不能采纳这一解释均不可知。

因此,这项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如果通过对德国、台湾地区法上无权处分制度的阐释,能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寻找到一条合理且妥当的解释途径,则本文的目标即实现矣。

一、无权处分的一般理论(一)无权处分的理论前提――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德国民法系学说之产物,总则为其精华,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其最卓越之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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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如果要与他人签订民事合同的,需要对合同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如果要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的,需要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取得房东的同意,那么,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学者们却见仁见智,各执一词。无权处分是民事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无权代理制度,无权行为的独立性等理论密切相连。对无权处分的正确理解,涉及到上述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民法体系的整合,因此意义重大。而无权处分的理论又博大精深,笔者才疏学浅,仅采撷其中的一朵浪花,就租赁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前辈和同仁。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要正确理解无权处分问题,首先应界清何谓处分。“处分”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所谓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体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我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中的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都作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此乃事实上的处分。而224条则是法律上的处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然而,问题在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是否必须是所有权人呢?学界通说对此持肯定的态度。但仔细看看法律的规定,则会发现这一几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观点正面临着无法回避的质疑,如《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按照该条规定,承租人进行转租时,对租赁物并没有所有权,却进行了法律上的处分。也许有人会认为承租人转租是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和授权,所以为有权处分。在此,我们要分析一下同意的性质。同意是权利人对他人将要作出的行为的事先承认,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只具有补助行为的性质,并不能使同意权人参与到将要订立的合同中来,这一点与代理中的授权截然不同。由此可见,转租合同仍然只是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承租人对其没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作出了法律上的处分。正如1982年台湾上字第4690号判决所说:“查出租人固负有使承租人就租赁物为使用收益之义务,惟此项义务之履行,并不以转移租赁物之所有权为必要,故出租人对其租赁物是否有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概非租赁之成立要件。”

然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却又这样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从而否定了承租人的法律处分权。法律如此规定,无非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笔者却持不同的见解。首先,我们考察一下行为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见,、租赁合同转移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甚至主要为了收益,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那么承租人进行转租,就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他在租赁合同的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为何要加以否定呢?也许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了损害,则不利于对出租人的利益保护。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分别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当第三人对标的物造成损害时,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与承租人自己使用租赁物造成其毁损从而向出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租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况且,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只是占有,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对出租人的所有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而由于转租,能使第三人更好地利用租赁物,更好地发挥租赁物的价值。既然转租于法理可行,于实践有利,那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否定它呢?所以我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并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正当行使收益权。

但在租赁合同中,我认为有一种情形属于无权处分,即行为人盗得一物体后,出租给第三人的情况。因为租赁物是由出租人盗窃所得,所以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其占有租赁物只是一种占有的事实和状态,并没有取得占有权,更没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由此可知,盗窃人出租盗窃物,无任何法律根据,属于无权处分。当所有人发现了真实情况后,可以向出租人(即盗窃人)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租金,或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与此同时,如果所有权人不想把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则可向承租人请求返还原物,而不管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此时之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因为该租赁物系赃物,而对赃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以保护所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从法理上来说,盗窃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仅享有债权,而所有人对该物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也能得出优先保护所有权的人的结论。而租赁合同终止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依违约责任向盗窃人请求赔偿,因为盗窃人不能履行合同义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务是由于其自始主观履行不能,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所有权人想把租赁物继续出租给承租人,那他应重新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从而取得出租人的地位,而不能通过承认的方式成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因为承认是单方的意思表示,是辅助性的行为,它不能导致“债之主体”的变更,也不能使承租人取得向所有权人请求履行契约的权利。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不为无权处分;二是盗窃人出租租赁物的,属于无权处分。可见,我们对任何问题都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各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由此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不同意的,该租赁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http://s.yingle.com/zw/191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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