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工业厂房租赁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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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加快推动全市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

已获得省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二、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

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

对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奖励。

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9〕1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9〕1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9〕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8日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倍增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报年度前2年内在武汉市注册落户的新引进(或者新设立)文化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申报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本规定中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企业。

第三条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给予下列扶持:(一)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年度日活跃用户10万以上(含10万)或者阅读量50万以上(含50万),且持续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的新媒体(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以及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年度日活跃用户达到500万以上(含500万),且持续提供优质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文化平台(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对作为其第一出品方或者建设运营方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拥有或者上年度新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准入许可证的,给予其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十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19]390号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十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19]390号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十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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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十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我们对《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中第二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及《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中第二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部分进行了完善,并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迅速调整本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4日
——结束——。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武政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积极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决策部署,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流量增效、存量优化、质量提高”五量管控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全市自然资源总量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自然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自然资源利用质量,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机制、管理能力、主要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到2025年,全市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时期相比下降20%,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规模降至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35以上。

二、强化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在规划目标范围内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

推动形成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集约型的发展模式,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

坚持先规划再利用,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武政〔2018〕3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武政〔2018〕3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武政〔2018〕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开发区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开发区功能布局(一)准确把握功能定位。

切实发挥开发区改革排头兵、开放试验田和发展主力军作用,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围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积极引导国家级开发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产城融合,突出生产功能,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服务功能建设,实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协同发展。

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引领,编制全市开发区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发展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深度融合,实行“多规合一、一规管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二)大力引导特色发展。

推动开发区加快实施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战略,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格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要围绕“五谷”(光谷、药谷、金谷、智谷、才谷)建设,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科技金融、智能制造等产业。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围绕“四都”(车都、机器人之都、智能家居之都、通用航空之都)建设,重点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通航制造等产业。

开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开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用地补助。

入园项目执行每亩9万元的土地基准价格。

凡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每亩9万元给予补助,投资强度每亩未达到150万元的,按同比例降低土地补助资金,投资强度每亩低于130万元的,不给予土地补助。

平桥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执行每亩20万元的土地基准价格,凡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每亩9万元给予补助,投资强度每亩低于250万元以下的,不给予土地补助。

企业在全部缴纳土地综合价金后,方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项目由园区提供“七通一平”,即供水、供电、供气、电视、电话、因特网、道路和场地平整。

2、厂房及设备设施补助。

根据项目资本金给予12%的厂房及设备设施补助。

3、物流补助。

按照项目缴纳的税收总额给予补助。

企业竣工投产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5%给予物流补助;缴纳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0%给予物流补贴;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40%给予物流补贴。

第二个财务年度按照20%给予物流补贴。

第三个财务年度,按照15%给予物流补贴。

4、用工补助。

政府主流媒体无偿为企业发布招工信息。

政府确定的劳务中介机构免费为企业招工。

企业自主招工给予一定职业介绍补助。

按项目培训招用人数享受培训补助费用,培训期为1—3个月,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招用移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与劳动合同相应期限的岗位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期限不超过3年。

招用移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移民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助,其期限不超过3年。

5、所得税优惠。

入园企业按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招用的开县移民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2006〕214号)规定,在招用后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其期限不超过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武政规〔2020〕19号•【施行日期】202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开发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加快推进高新高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科创机构再集聚,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经研究,现就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内涵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房。

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食堂、超市、配套公寓及员工倒班房等服务功能用房。

新型工业用地(M0)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工业用地(M1、M2、M3)”类下,增设“新型工业用地(M0)”。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备注为新型工业用地。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新区及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的管理范围。

三、规划管理(一)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和已供地调整两种类型。

新供应新型工业用地(M0)原则上应规划布局在开发区的产业功能区范围内。

(二)规划工业用地(M1、M2、M3)转为新型工业用地(M0),由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区产业发展要求提出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控规维护程序办理,其中涉及市级审查事项委托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其他用地转新型工业用地(M0),按照《规定》中的控规修改程序办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0•【字号】武政[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20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武汉开发区)是全市新的经济增长带中的重要发展极,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尽快把武汉开发区建设成为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出口加工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实现新一轮的创业和发展,使之成为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并与国际接轨的先行区,经研究,现将支持武汉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武汉开发区规划,扩大产业发展空间(一)按照武汉新的经济增长带建设发展要求,抓紧武汉开发区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尽快制定区内现代制造业基地、高科技产业园、出口加工区、商贸物流区等功能小区的详细规划,完善武汉开发区的功能分区,调减武汉开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进一步扩大武汉开发区产业发展空间。

武汉开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调减部分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二)对武汉开发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存部分,耕地复垦可按国家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有利于创业发展的环境(一)加快武汉开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加紧实施完成梅子路(汉阳大道--江泰道)的建设,规划并适时启动芳草路(汉阳大道--车城东道)、长江路(鹦鹉大道--沌口)和轻轨交通武汉开发区段的建设工程,积极建设滚装码头,形成较为便利的路网体系和完善的口岸配套体系。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加快武汉开发区供电、供热、供气、给排水、通信、教育、体育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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