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及合理性分析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绝对豁免原则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不分主权⾏为与⾮主权⾏为,⼀律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分为主权⾏为与⾮主权⾏为,只有主权⾏为可享有豁免,⾮主权⾏为不能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的。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除⾮经过⼀国同意,该国的⾏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管辖豁免),其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和强制执⾏(执⾏豁免)。
易错点提⽰⼀国派驻他国的使馆是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即使馆的⾏为属于派遣国的国家⾏为,因此与使馆发⽣纠纷时,要考虑国家豁免权的问题。
1.国家也可以⾃愿地对其某个⽅⾯或某种⾏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这种放弃是国家的⼀种主权⾏为,必须是⾃愿、特定的,表现为:(1)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形式,明⽰的⽅式主要是指国家通过条约等明⽩的语⾔⽂字表达⽅式放弃豁免。
默⽰⽅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为表⽰放弃豁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介⼊诉讼等,但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出庭阐述⽴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放弃。
(2)国家在外国领⼟范围内从事商业⾏为本⾝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
(3)相关纠纷适⽤某国法律解决,不意味着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4)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法律⼈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5)放弃豁免是针对个案进⾏的,不能因在某⼀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豁免。
(6)管辖豁免与执⾏豁免是两个程序,放弃管辖豁免并不等于也放弃执⾏豁免。
也就是说,即便⼀国接受了他国法院管辖,他国法院也不能当然的对该国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执⾏措施,执⾏豁免权的放弃必须另⾏明⽰作出。
2.国家豁免的两个理论: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为分为商业⾏为(管理权⾏为、⾮主权⾏为)和⾮商业⾏为(统治权⾏为、主权⾏为),认为国家的商业⾏为没有管辖豁免权,从⽽将传统上对国家⼀切⾏为和财产的豁免原则称为绝对豁免主义。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探究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探究南方论刊2008年第6期民主与法制李张威(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特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原则。
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本身无管辖权,国家享有绝对的豁免权,但基于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放弃部分管辖权,使得另一国基于该国的放弃而获的对其在这部分的管辖权。
【关键词】绝对主权豁免权;限制主权豁免权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一国不能对另一国的国家元首,外交人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历史的沿革中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论,那就是:绝对主权豁免和限制主权豁免。
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物的国家财务才享有豁免权,但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享有豁免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如德、法、意、比、瑞士等国均逐渐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英国是转向有限豁免最迟的欧洲国家,美国曾经也是主张绝对豁免的,但是至1976年。
美国国会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列举外国国家不能享有豁免的若干情况,从而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
二战后,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所特有的政府控制经济的模式及世界范围内的国有化浪潮,使得政府频繁地与外国私人或公司进行商业交易,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名下的财产大量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特别是国有企业大量参与涉外经济活动。
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出现的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矛盾,使得世界许多国家认识到坚持绝对豁免不仅不利于保护国际交易的安全。
而且由于部分国家对国家豁免权的滥用使得原本为捍卫主权平等的绝对豁免原则成为逃避责任的造成实质不平等的挡箭牌。
所以大家开始普遍接受限制豁免,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发展中国家也有一部分国家采取有限豁免原则。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但在这方面有一些政策和立场。
从1949年“两航公司案”和1978年“湖广铁路债券案”可以看出我国基本上是采取绝对豁免主义政策的,不过同时也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河北工业大学毕业论文作者:学号:系:专业:法学题目: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指导者:教授评阅者:副教授2012年6月5日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摘要:主权豁免制度是当代国际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对外交往中的基本原则。
主权豁免制度历史渊源悠久,体系复杂,随着国家干预涉外经济的频繁,主权豁免制度逐步分成绝对豁免制度和相对豁免制度。
且后者主权豁免制度发展的潮流。
我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步采用相对豁免制度,并在2005年加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正式成为相对豁免制度国家,本文通过对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制度的分析,总结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不足,并为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绝对豁免制度相对豁免制度国企改革Title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AbstractSovereign immunity had become the import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foreign relations.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with a long historical origin, complexe system, along with the national intervention foreign onomic frequent,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gradually in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ystem and relative exempt system. Traditional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s hard to adapt to be requiremente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ame into being, ecome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development trend.Our country adhere 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n history,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government participation n the overseas trade increased, to protect our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and assets, our country has the relative exempt system, and in 2005 to jo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ts property national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ficially become a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ountries,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absolute immunity and relative exemption from analysis of the two systems,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shortage of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to Chinese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for advic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trustment The entrusted organization The limits of entrustment State-owned enterprisereform目次1 引言 (1)2 主权豁免制度概述 (1)2.1 主权豁免制度概念 (1)2.2 主权豁免制度意义 (3)3 主权豁免制度分析 (3)3.1 主权豁免制度制度分类 (3)3.2 绝对豁免制度分析 (4)3.3 相对豁免制度分析 (5)4主权豁免经典案例分析 (6)4.1 湖广铁路债券案 (6)4.2 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 (7)5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思路 (7)5.1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8)5.2 我国对主权豁免制度的立法情况 (8)5.3 中国与主权豁免的国际条约 (9)5.4 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路径 (10)结论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1 引言主权豁免制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交往中的基本准则。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主权豁免1 概述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及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虽然国家主权豁免作为一项一般国际法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和内容却长期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对立的理论和实践。
2 主权豁免的范围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经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按照《国家管辖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他们有权利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5)豁免的放弃。
3 对国家豁免主义的反思无论如何,“国家的主权行为可以得到豁免”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规范,是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理论的交集。
但是,问题的焦点在于国家有资格享有豁免么这一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追问豁免的理论基础。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的原因,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释。
经过归纳,大略包括国际礼让说、国家主权说国家的独立平等、国家的尊严、治外法权说和国家间彼此互惠说。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原因都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其中表达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正价值,这些价值均可以不用豁免的方式来表达同时豁免也并不能充分表达这些价值。
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内容

国家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原则,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所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豁免权,他国司法机关就不能对其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进行管辖。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与领事人员作为国家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他们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他国司法机关的管辖,但国家主动放弃管辖豁免权的除外。
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也享有豁免权,但是其豁免原则(范围)有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之分。
绝对豁免原则是指凡是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外国司法机关不能对他们行使管辖权。
相对豁免原则是指国家的主权行为(也称为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可以享受豁免,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也称为管理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可以享受豁免。
也就是说,对于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他国司法机关有权进行管辖。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国家开始放弃绝对豁免原则,转而接受相对豁免原则。
相对豁免原则正成为一种越来越有力的世界性趋势,但还不能认为相对豁免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
理论上,学者们先后提出过,治外法权说,尊严说,国际礼让说和主 权平等说作为国家豁免得根据,但是主权平等说得到了最为广泛的支 持。 主权的两种属性: 对内最高权:对领土内的人和物具有排他的权力 对外独立:在国际交往中,具有独立自主,不受别国管辖,支配和干 涉的权力 基于这种独立权,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国家豁免中的主权平等说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国家豁免中的主权平等说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这句古老的法彦 得来: 1 主权平等理论正确的反应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并且这 种平等地位是构成国家间关系得基础。 2 主权平等理论从法律上正确解释了国家豁免存在的原因。
绝对豁免原则遭到多数国家的抛弃
1976年美国公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 1976年美国公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对 于外国的商业行为不予豁免 类似比较典型法律还有: 英国1978年 国家豁免法》 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 加拿大1982年 国家豁免法》 加拿大1982年《国家豁免法》 澳大利亚1985年 外国国家豁免法》 澳大利亚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 1972年 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至少在目前看来绝对豁免主义在国际实践中遭到 一般性抛弃。 一般性抛弃。
国家主权豁免相关理 论问题分析
内容提要
国家豁免的概述 国家豁免的历史 豁免主体问题 豁免范围及标准问题 我国的态度及应对措施 两个案例——”仰融案” 中航油案” 两个案例——”仰融案”和“中航油案”
国家豁免的概述
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财产和行为不受另一国的立 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 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任何他国法院 任何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的行为或财产为标 的的诉讼 不得对于国家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的主权豁免(3篇)

第1篇一、引言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和执行的特权。
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同时也坚持主权豁免原则。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主权豁免进行探讨。
二、主权豁免的起源与发展1. 主权豁免的起源主权豁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不干涉对方内部事务。
这种尊重体现在国家行为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原则上。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主权豁免逐渐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
2. 主权豁免的发展20世纪以来,主权豁免在国际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主权豁免公约》,确立了主权豁免的基本原则。
此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国内法,将主权豁免原则纳入法律体系。
三、我国主权豁免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一切侵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予以反击。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国家主权的高度重视,也是主权豁免在宪法层面的体现。
2. 国际法层面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后,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同时,我国也坚持主权豁免原则,在国际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1)1955年《关于国家豁免的联合宣言》1955年,我国参加了《关于国家豁免的联合宣言》,声明我国政府在国际法上享有豁免权。
该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均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或其政府自愿放弃。
(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享有外交豁免权。
”3. 国内法层面我国国内法对主权豁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享有外交豁免权。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自十九世纪初至今,历经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看似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到了冲击,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国际社会并非倒退到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相反,法制的不断完善使国际社会的运行更加有序,因此限制豁免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与其说是对主权原则的冲击,不如说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更好的诠释。
鉴于此本文将对限制豁免的合理性进行一下思考,同时谈谈自己对我国未来豁免立法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由来及理论支撑1.国家豁免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⑴2.国家豁免的由来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⑴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⑴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外国国家在法院的豁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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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总第18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8(Cumulatively,NO.185)(一)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任何一国国家行为和财产都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主权平等的引申和体现和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即主权平等国家间无管辖权,所以任何一国不经同意都不得对他国行使管辖,特别是其法院不得对他国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他国愿意放弃这一豁免。
主权国家在相互享有豁免权的同时也承担了豁免对外国主权行为或财产的司法管辖义务。
国家主权豁免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以实现主张豁免国的国家人格域外效力与给予豁免国司法主权域内效力之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专题报告中指出“国家豁免原则是领土原则和国家人格原则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是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是国际法两个基本原则。
”[1]领土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可对所有主体及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域内效力;国家人格原则是指国家作为主权人格者在其领土范围之外与其他国家具有平等地位,可以不服从他国管辖,是国家主权的域外效力。
国家豁免是在解决一国主权域内效力与他国主权域外效力冲突时,主权域内效力对他国主权域外效力的让步。
除自我或相互放弃管辖豁免外按照某些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对某些国家行为也不给予豁免。
围绕该问题出现了绝对和相对豁免主义争论。
首先,建立在绝对主权理论基础上的绝对豁免原则主张所有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应享受完全和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原则从主权相对性出发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地给予豁免[3];其次,绝对豁免论主张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而相对豁免论则主张非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最后,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是否享有豁免应该由主权国家自我决定,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否则外国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相对豁免论则将外国是否享有豁免交由国内法院决定。
(二)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国家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各有其优缺点,其合理程度和有效性随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
当前形势下相对豁免原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趋势,但绝对豁免原则并未失去其存在价值,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仍有很大市场。
绝对豁免原则即传统国家豁免制度曾是维护和谐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
一国强行管辖他国及其财产势必损害被诉国主权和尊严、影响正常的国际秩序和国家间友好关系。
绝对豁免理论在国际法上的确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依照这一理论国家拥有绝对司法豁免权,这就意味着一国免受他国的管辖与执行。
从维护国家主权角度看一国拥有主权就意味着其始终能依据自己意志行事,不容许外来干涉。
一战后发达国家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实践从绝对豁免转向相对豁免主要是针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
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前苏联以绝对豁免理论为武器在一系列涉及苏联国家、国家机构及其财产案件中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
绝对豁免理论仍是一些社会主义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用来保护自己、反对强权和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的有力武器。
绝对豁免理论在19世纪各国实践中被普遍接受,促进和维护了国际间正常交往,有助于不同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的国家间达到互相谅解并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有助于双边关系整合与共同利益形成,是维护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的重要工具。
与绝对豁免相比,相对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划分极不科学。
国家作为主权者所从事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国家主权体现。
现代国家从事经济领域活动正是国家职能发展的结果,将国家在经济领域活动都视为管理权行为与国家经济主权相冲突[4]。
从各国既是国家豁免给予者又是受益者来看,国家豁免和领土管辖既相关联又相独立,不能用领土管辖权来贬抑国家豁免原则。
且从实践上看并非所有已采用限制豁免主义的国家都将领土联系作为对外国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4]。
相对豁免主义在国家主权与非主权行为划分标准上的困难,在实践中面对诸多情况难于界定。
对国家行为进行划分具有很强主观性,国际上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
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内法对外国国家行为进行识别造成对国家某些行为的理解偏差,从而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导致混乱,引发讹诈滥诉之风[5]。
限制豁免主义将国家管辖权与国内法院管辖权混为一谈。
法院司法管辖权只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豁免权是与国家管辖权并列的国家主权表现形式。
法院不是国家主权体现者,不具有主权者的地位。
从绝对豁免原则合理性可以看到相对豁免原则缺点与不合理性。
国家财产豁免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国家行为性质,国家活动最根本性质是国家主权性[5]。
限制豁免主义缺乏严格的国际法依据和科学的执行标准。
绝对豁免排除了限制豁免的种种缺陷,严格遵守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准则,在国际法学理论上是正确的。
相对豁免原则建立在领土管辖例外论、当事人平等论、法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及合理性分析刘毅(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1)[摘要]国家主权豁免的绝对和相对原则是豁免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绝对豁免原则主张所有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应享受完全和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原则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地给予豁免。
相对豁免与绝对豁免原则的冲突反映了我国改变绝对豁免原则、加强相关立法、采用更合理的混合标准的必要性。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原则;绝对原则;合理性的支配原则论和国家双重行为论基础之上[4],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主流趋势,具有其合理成分,从另一侧面反映了绝对豁免原则在实践中的缺点与不合理性。
相对豁免原则建立在主权国家间相互平等基础上,是对主权的合理尊重。
一国享有权利同时必然要求其他国家为此承担义务。
英国学者劳特派特认为:“事实上很难认为独立平等原则会排除一国法院对另一国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只要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使用其一般法律并以一种无可指责的方式加以适用。
”[2]该看法是对绝对主权观的摒弃。
相对豁免原则更符合国家豁免的本质。
国家主权豁免是因主权而豁免,是实行主权平等原则必然结果。
予以限制事项不是国家以主权人格者必然从事事项,不能一概归为主权事项。
如果一国从事事项不是主权事项、两国法律冲突不是主权冲突则不需用国家豁免制度解决。
相对豁免原则更符合国家豁免的根据,其现实作用主要是指出对国家行为进行科学划分的必要性。
国家享有所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是确保代表主权国家的机关或代表有效执行职务。
相对豁免引入因事豁免行为标准来对因人豁免主体标准加以限制。
在符合主体标准前提下该主体的行为不是一概豁免,而要看行为具体性质。
相对豁免论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国家与对方当事人置于平等的地位,符合市场经济性质与人类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世界政治经济发展客观上需要对国家豁免予以限制,限制豁免主义有助于正常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和发展。
相对豁免论能较好处理领土管辖权和外国豁免权之间关系,解决实质问题。
相对豁免和绝对豁免具有不对等性。
世界上主要大国如欧盟诸国、美国、加拿大都已通过立法确立相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数主张绝对豁免,在发展中国家法院不应对别国进行管辖;当发展中国家向它们提出豁免要求时,他们可以援引本国豁免法对发展中国家非主权行为进行管辖,甚至对其财产进行扣押等,造成一种完全不平等的结果。
绝对豁免原则对冲突的外交手段解决具有不经济性和对等政策不明智性。
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使国际民商事交易争议可能性大大增加,单纯靠外交手段解决在人员、经济投入上造成很大负担。
发展中国家财产出现在外国被扣押情况,该国依据国际法采取对等原则进行报复或反措施并非最佳选择。
首先报复程度和范围须视具体情况处理,缺乏稳定度和透明度。
其次报复措施需考虑两国间以至国际因素后权衡利弊而定,很难与对方加诸本国的限制对等。
再次越来越多国家接受相对豁免,完全拒绝相对豁免的国家会遇到更多问题。
鉴于对等措施意味着对他国主权豁免反向限制,多次报复将导致有缺陷、不完备的相对豁免。
(三)国家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的统一性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论本质上具有统一性,并不像有些学者所主张的绝对化对立[8]。
二者都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基础上,都承认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豁免权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坚持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是不言而喻的;相对豁免论并没有否认主权行为享有豁免,主权行为无论何时何地都应享有绝对豁免,这是国际公法关系正常延续的必要;相对豁免论主张国家享有有限豁免,只是认为并不是国家所有行为都构成主权行为,而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前提仍是承认国家豁免是国家依据主权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一项权利。
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其实是学者对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表现所作的一种分析。
处理好二者关系既要防止国家或政府机关利用豁免特权任意逃避与外国私人和法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义务与责任,也要防止通过无限扩大国内法院管辖权限对其他国家进行滥诉[4]。
豁免制度的发展使相对豁免和绝对豁免原则差异减小,各国多倾向于综合两种豁免原则以国家利益为标准处理涉及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商业争端。
(四)中国的实践与对策综上所述我国应该采用以性质为主以目的为辅的混合标准。
从我国根本利益出发来看,由于我国目前政企还没有完全分开,政府部门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形还很多,给予完全相互民事管辖豁免必然造成事实上不平等[7]。
从我国有关国家豁免的实践看,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基本立场有:坚持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废除豁免论;凡国家自身从事一切活动除自愿放弃豁免外均享有豁免;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豁免问题上的分歧;如外国无视我国主权,任意侵犯我国或我国财产应有豁免权,我国实行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报复措施;在对待国有企业问题上区别国家自身活动和国有企业活动,国有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该法院管辖[6]。
针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具体情况,我国对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对策包括:(1)制定有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内立法以及关于外国国家管辖豁免法律,明确我国具体做法,消除双方交往中因缺乏相应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疑虑,同时也为外交实践和国际商务谈判提供国内法依据,避免无法可依。
(2)综合考虑行为目的和性质,既考虑到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民事行为性质,也考虑到该行为最终目的对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意义。
(3)兼顾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原则,在二者之间找到恰当的利益平衡点。
既坚持豁免原则,又协调与外国国家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实体的利益关系,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发展。
(4)灵活处理个案。
关于国家豁免权例外规定几乎都存在着标准模糊、表达不够完善的问题,实际上也正是国家间关系和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导致的。
(5)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修订国内相关立法,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使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尽快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