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与应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与应用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达成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对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示范文本,其中包括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本文将对该示范文本进行解读与应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合同文本。
示范文本概述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国家建设工程监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其目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明确各方权责,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的目的和范围:说明本合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 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和标志,施工期限,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3. 合同的工程变更:当工程需要进行变更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如何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和费用。
4. 合同的验收和交工: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交工。
5. 合同的履行中止和解除: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时,合同双方可以采取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问题。
6. 合同的争议解决: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文本解读合同的目的和范围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工程的按时、高质量完成。
合同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合同的基本内容示范文本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如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和标志等;施工期限,即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价格和支付方式,明确了施工单位的报价和建设单位的支付方式等。
合同的工程变更当工程需要进行变更时,示范文本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如何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和费用。
变更合同需要经过书面协议,协商确定变更费用,并及时按照约定支付变更费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新版2017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变化亮点解读

新版2017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变化亮点解读2017年9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经比较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版施工合同内容变化不大,大部分内容均延续了2013年版施工合同规定。
合同协议书无修订内容,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修订了7条。
专用合同条款修订了1条,附件也做了相应修订,新版合同主要仅对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等条款进行了修订。
虽然修订不多,但也是亮点频现。
经比较新版2017年施工合同范本与2013年施工合同版本,主要变化亮点解读如下:一、明确履约承包人履约担保与质量保证金不能并用。
1、缺陷责任期概念: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新版施工合同基本定义没有变化,对预留质量保证金除去了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如果承包人已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不能预留质量保证金。
2、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申请包括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中,增加了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3、质量保证金:增加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文件,它规范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周期、工程价格等。
这些基本要素的规定为合同的有效签订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二、工程质量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质量验收、质量责任、质量监控等方面。
其中,质量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合同中规定了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为工程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工程期限的约定工程周期是合同中重要的约定内容之一,示范文本对工程周期的约定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起止时间、工期计算方法、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等,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四、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为工程的资金流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效避免了因支付问题引发的争议。
五、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
一方面,合同中规定了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的处理办法,包括迟延履行、合同解除、赔偿等。
另一方面,合同中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的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合同文本的补充和修订合同示范文本还规定了合同文本的补充和修订方式。
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订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权威解读

解读: 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 违约不办理保险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先 行提示,如对方仍不 办理,可以代为办理;
发包人
承包人
• 工商保险(承包人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及 聘请的第三方) • 意外伤害保险(同上) • 施工设备财产保险
工程索赔过期作废的问题: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 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解读: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即承包人接受最终 结清证书即视为合同当事人已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结算结果达成 了一致,因此承包人的索赔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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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组成构成解释顺序的问题: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住建部(可编辑修改word版)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滋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版本修改对照表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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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一、引言在建筑行业,施工合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017年版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文件,其内容涵盖了工程合同的关键条款和规定。
本文将对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理解其中的条款内容。
二、合同订立范本的适用范围我们需要了解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的范围。
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国内施工合同,不适用于国际工程合同。
这意味着在国内进行上述类型工程的合同签订,可以参考并使用这个范本,但在国际工程中的应用则需要根据国际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是施工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的订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文件的内容要求、合同文件的备案和递交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通知、变更合同金额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施工双方的权益,也提高了合同履行的效率和规范性。
四、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是施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的经济利益。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价格的规定相对严谨,包括了工程价款的确认、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支付方式、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利于施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限,减少了因支付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是每一个施工合同中必须重视的内容,它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质量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质量保证书的要求等。
对于安全防护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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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
(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
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
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
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修改
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行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减轻了承包人的负担。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即: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添加微信号653278912索取新版施工合同全文。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
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三、2017版合同文本修改内容对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影响
1、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总体上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实际上延长了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限,对此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则整体上减轻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因而该部分的修改对于承包人较为有利,业主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3、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修改,只是细化和明确了原来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避免因理解不一致产生的分歧,并没有明显加重哪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好处。
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