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1. 了解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重要性在燃气行业,安全一直是至关重要的。
燃气作为一种常用的能源,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
燃气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获得合格证书,才能在燃气行业从事相关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的内容和标准燃气从业人员培训主要包括对燃气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考核内容通常涵盖燃气的特性和危害、燃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等。
而合格证书的标准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包括考核内容、考核形式以及合格标准等。
3.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作用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获得,燃气从业人员可以证明自己具备了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能够在燃气行业从事相关工作。
合格证书也是企业招聘燃气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的用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作用不容忽视。
作为一种权威的证明,它能够有效提高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保障燃气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我认为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大对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投入力度,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管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燃气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系统的培训和全面的考核,燃气从业人员可以获得相关证书,证明自己具备了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政府和企业也应该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管,保障燃气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作用不容忽视,它不仅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燃气作为一种常用的能源,它的使用涉及到每一个家庭和企业。
如果燃气从业人员没有接受专业的培训和持有合格证书,那么就很可能出现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
2023年燃气管理人员考试题第65套

1、(判断题)民用燃气用具的燃烧器主要由引射器和头部组成。
参考答案:正确2、(判断题)液态NG的体积约为气态时的1/600,有利于运输和贮存。
参考答案:正确3、(判断题)气体在管道中流动时,不会产生静电火花。
参考答案:错误4、(判断题)物体与剖切面相接触部分的投影图称为断面图或截面图。
参考答案:正确5、(判断题)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时可以重叠卧放,但不能超过2层。
参考答案:错误6、(判断题)我国城市燃气标准中规定,每立方米天然气硫化物含量小于20mg o参考答案:错误7、(判断题)容积、压力和温度三个可测的状态参数称为基本状态参数。
参考答案:错误8、(判断题)LPG的热值较高,所以燃烧时需要大量的空气与之混合O参考答案:正确9、(判断题)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参考答案:正确10、(判断题)根据不同的工作原理,燃气压力表可分为液柱、弹性、电气、活塞式四种类型。
参考答案:正确11、(判断题)炎热、高温、地面导电性高等场所属于危险场所。
参考答案:正确12、(判断题)天然气的组成是固定不变的,产地不同,其组成也相同。
参考答案:错误13、(判断题)消防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参考答案:错误14、(判断题)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单项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参考答案:错误15、(判断题)NG管道调压器的被调参数是进口压力。
参考答案:错误16、(判断题)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参考答案:正确17、(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答案:错误18、(判断题)高层建筑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
参考答案:正确19、(判断题)绝热指数K=CV/CP。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考核评价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城管委,黄石市城管委,十堰市城管委,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进燃气从业人员无纸化在线考核工作。
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由所属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网上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由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报考人员在考核前参加理论知识学习,可采取网络教学与线下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市州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具体部署。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组织学习的课时不少于30个学时(不包含自学时间),培训学时达到要求后,培训机构负责将参培人员培训学时等相关资料报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由市州燃气管理部门核实通过后组织考核。
二、组织好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在我省已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工作岗位属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岗从业人员,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每五年需复检一次,复检前需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参加统一测试,相关测试组卷、试卷印制、测试组织及监管、成绩核定等工作由各市州自行组织。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申请表

声明:本人对所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照片(彩色一寸免冠两张)
学 历
职 称职 务申请类别身份证号码联系
电话
受聘
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邮寄地址
邮寄□ 自取□
受聘
单位
意见
×××同志已完成燃气专业知识培训学时,并考核合格,同意申请专业考核。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
材料
□本表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两面)
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05]5
![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05]5](https://img.taocdn.com/s3/m/621becda6294dd88d0d26bfc.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5]2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管理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2.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职权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职权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辽住建〔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职权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9〕73号各市住建局: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0日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职权下放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认真做好职权下放过程中的相关衔接工作,现对我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职权下放后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相关工作。
二、各市主管部门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相关细则,细则中应包括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发证、复检、变更等工作制度,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合格信息的公布,培训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理等。
三、各市主管部门可参考省级培训大纲和教材,结合各市实际情况,完善市级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考核题库。
四、各市主管部门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号)的要求制定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的第8-9位内容为受聘企业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
例2019年鞍山市本年度核发的第一份某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证书编号为“辽12120190300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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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注:1.证书尺寸175mm×124mm,分两栏排版;
2.封面和封底底色为深绿色,文字为金色;内页底色为浅绿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1.5倍行间距。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楷体小二加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五号加粗)
身份证号:
(宋体四号加粗,下同)证书编号: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人员类别:
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
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继续教育记录
彩色一寸免冠照片
(继续教育单位盖章)
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
(继续教育单位盖章)
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
(继续教育单位盖章)
年月日继续教育记录
(继续教育单位盖章)
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证书复检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证书复检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证书复检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变更受聘企业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变更受聘企业记录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备注
说明
1.本证书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立即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发证书。
2.本证书从发证之日起每五
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在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或收缴此证。
4.本证书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
证书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和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持证人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人员类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发证日期等事项外,还应载明持证人继续教育、变更受聘企业和证书复检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从业人员类别代码+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制方法如下:(一)省级简称:省级简称为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北京简称为“京”,上海简称为“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
(二)从业人员类别代码:使用1位数编码,其中:“1”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2”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代表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三)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两位数,如北京市代码为“11”,上海市代码为“3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
(四)发证年份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年份,如2014年发证,编号即为“2014”。
(五)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统一编流水号,五位数,从“00001”到“9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
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叠加相应代码。
例:2015年3月,河北省某经营管道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且是发证部门本年度拟核发的第一份),其证书编号即为:“冀113201500001G”。
四、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发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制定。
五、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和所附
证书样式,印制在本地区使用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将本地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发放办法等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
名称简称代码名称简称代码北京市京11 湖北省鄂42 天津市津12 湖南省湘43 河北省冀13 广东省粤44 山西省晋1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45 内蒙古自治区蒙15 海南省琼46 辽宁省辽21 重庆市渝50 吉林省吉22 四川省川51 黑龙江省黑23 贵州省黔52 上海市沪31 云南省云53 江苏省苏32 西藏自治区藏54 浙江省浙33 陕西省陕61 安徽省皖34 甘肃省甘62 福建省闽35 青海省青63 江西省赣36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64 山东省鲁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65 河南省豫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