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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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2011年×月×日2011 北京

前言

修订《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通知(建标函[2008] 328号)的具体要求及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具体进行修订。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全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中小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学设施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加之原标准仅有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设带来不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组织对《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修订。特别是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领导十分强调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性。为此,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修订过程中,我部对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进行了广泛的书面调查,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对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了部分省市编制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省市、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全国专家审查会议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面积。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参编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顾问:

主要起草人:

参加起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 (5)

第一节学校布局 (5)

第二节学校选址 (5)

第三节学校规模 (5)

第三章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 (6)

第一节校园规划 (6)

第二节建设用地 (6)

第四章校舍面积 (8)

第一节校舍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

第二节教学及辅助用房 (8)

第三节办公用房 (10)

第四节后勤及生活用房 (10)

附录一术语 (12)

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13)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创造适合青少年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发生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六条本建设标准将新建中小学校的校舍分为必配和选配用房两类,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建设的需要。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舍建筑设计按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条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

第一节学校布局

第九条中小学校的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合理布点。

城市新建住宅区应根据建设规模、居住人口及出生率,规划建设相应办学规模的中小学校。

第十条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初中就近入学、高中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方便学生就学等因素确定。与学校毗邻的城市主干道或高速车道,应设置保障学生跨越的安全设施。完全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米。

第二节学校选址

第十一条新建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地和提供设置基础市政设施的条件。

二、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现行国家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不得建设在殡仪馆、医院的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旁。与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与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四、严禁高压输电线、高压燃气管、输油管道及通航河道穿越学校校园。

五、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

第三节学校规模

第十二条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完全小学: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二、初级中学: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三、高级中学:24班、36班、48班,每班50人。

第三章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

第一节校园规划

第十三条新建中小学校应按照必配用房和教学及生活选配用房进行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总体规划设计必须执行“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

一、校园总平面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二、教学区的教室、图书室、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安静区域,教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三、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距。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其纵轴宜南北方向布置。

四、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中的规划、消防、卫生防护、日照等有关规定。

五、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紧靠交通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场地并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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