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603488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册资本等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21-049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资本等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成,公司应对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工作已于2021年7月23日完成。
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292,517,400股变更为291,990,44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92,517,400元变更为291,990,44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近日,公司完成了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工商备案,现已取得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6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7401d2240c844769eaee16.png)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2001]3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六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1年3月6日证监发〔2001〕3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6892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fb.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各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上交所、深交所IPO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2013年9月最新信息)

宋双喜 吴书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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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金崝 陈国潮 杨亚 刘国强 金晓荣 曾文林 丁正学 周宇 万健 盛梓飞 丁颖华
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

2017 年 3 月20日-2017 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2017年3月20日-2017 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5 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一、海能达通信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0 亿元,其中:2.5 亿元用于第三代融合指挥中心研发项目,5.2 亿元用于专网宽带无线自组网技术研发项目,2.3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6年9月30日,申请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4.5 亿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为5.63 亿元,资产负债率35.17%。
(1)请申请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金额及使用安排、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银行授信情况等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申请人此次非公开发行各募投项目金额是否超过实际需求量,是否存在频繁融资和过度融资倾向。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说明第三代融合指挥中心研发项目和专网宽带无线自组网技术研发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研发中心建设投资和研发设备及信息化建设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投资金额测算的谨慎性与合理性。
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情况,并结合相关行业情况说明本次募投各项目效益的测算过程及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如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等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
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22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注册制)2020年7-8月38个IPO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126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黑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因2020年1-6月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7-8月又发生违规情形应延长黑名单时长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原公告公布的日期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12月22日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21
•【文号】证监许可〔2017〕587号
•【施行日期】2017.04.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587号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展鹏字【2015】00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20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7年4月21日。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2.项目编码:440283.子项名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二、设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四、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3个月(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八、申请条件1.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2)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证券法规定的条件(1)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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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鹏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展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2017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5,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17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5,6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0,800万股。
2018年5月16日,锁定期为12个月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44,488,970股上市流通。
上市流通后,公司总股本为208,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11,511,03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6,488,970股。
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18年6月19日,公司完成941,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208,000,000股增加至208,941,000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12,452,03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6,488,970股。
2019年6月26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本次解锁股票数量合计282,300股。
解锁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仍为208,941,000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变更为112,169,730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变更为96,771,27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涉及5名股东。
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11,511,030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0年5月18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声明与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承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股票锁定承诺。
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以送股、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10%。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11,511,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7%。
3、本次限售股解禁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军沈树亮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