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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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的建筑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对建筑参建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不仅与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有关,而且与社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密切相关,影响着众多企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对建筑行业规范的不断健全以及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监理如何有效开展监理工作,通过建筑施工监理提高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为我国建筑监理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已经成为目前监理企业的首要问题,以下是关于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思考。

1、监理的大概介绍

我国的工程建设体制由原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的“三位一体”变为现行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的“四位一体”,工程建设管理形式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根据笔者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经历,就目前工程建设体制下监理如何做好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如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谈谈自己的体会。

监理方与业主的关系,是被委托和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方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确定,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说监理工程师是在接受委托后开始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但是,监理方的一切有关行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的且只对业主负责。从法律意义上理解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委托协作关系,而不是某种从属关系。正因为如此,才有人把工程项目监理制称为“第三方”管理。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中,业主不得随意干涉工程师的工作,否则,将被视为侵权性质的违约行为;同样,监理工程师也必须保持自己的公正和公平,不得与承包方有经济联系,更不能串通承包方及其人员侵犯业主利益,否则,业主将利用法律手段让监理工程师离开工作现场或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过去一些工程项目的监理实践中,由于对建设监理缺乏理解和经验不足,有些业主存在着下述几种不正常的情况: (1)将业

主与监理单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误解为雇佣关系。(2)业主对承包方的各种具体要求并非是经过监理方这个统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监理方应有的作用及权威性,而且使承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头管理,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反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3)业主虽然也授予了监理方必要的权力,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监理工作,其结果是监理方在对业主方的付款方面无任何制约力,从而使监理方处于被动状态。

因此,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监理方的一切监理活动应向业主负责,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未经业主授权,监理方无权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监理方可以向业主提供建议,积极协助业主与承包方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对业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方的

现场监理人员也要随时做好记录,及时改进和解决。在已被证明监理人员判断或处理问题有错误时,应主动向业主承认错误并提出改进意见。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是正确的且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阐明自己的观点,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可能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后果。

2、正树立监理的权威性

业主委托监理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就必须对监理方给予充分信任,对各自的职责、权限有明确的划分。而且为完成一致的任务目标达到预期的目的,两者问仅分工明确是不够的,业主与监理方还必须默契配合,毫无保留地合作。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尊重监理方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授予监理方必要的权力,如技术上的审定权、工程质量的评定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应大胆放手,将付款签发权交给监理方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约束业主与承包双方遵守合同约定,避兔双方责任的分歧以及不严格执行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3、理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公平、公正、公开”是监理工程师必须坚持的原则,切实使用好合同及监理规范赋予监理的权利,充分利用好监理手段对现场实施监督管理,如停工警告、停工令、复工令、合格工程量签证及价款支付等手段。

监理方发布开工令是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是以“日历天”计算,而合同中其他日期、包括分期分批的供图、单项工程的完工以及工程的验收竣工日期都是以开工令发布之日为起点。所以,在监理方发布开工令后,承包方应迅速地开始施工,包括人员的到场、现场条件的准备、施工机械设备和物资的转运等。对于业主和监理方来说,为了保证承包方能及早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为承包方的进场准备好必要的条,按时完成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业主义务,如道路、桥梁、电力、为承包方准备的住房、施工现场的征地和移民等各项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要适时合理地签发停工警告、停工令和复工令。

停工警告是指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由于承包方拒不执行监理通知或者工程施工出现严重安全、环保隐患,如继续施工将出现严重的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其他严重损失时强制承包方迅速采取处理措施的警告性文件。

停工令是指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由于承包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已经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者如果继续施工将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勒令承包方停工整顿或进行事故处理的指令性文件。由于其他原因,如地质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研究处理措施时,监理工程师可下达停工令。

复工令是指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承包方在接到停工令后根据监理工程师的

指令进行认真处理并达到要求,书面递交复工申请后,同意承包方继续进行正常施工的指令性文件。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经常发生进度拖延的情况,如果这种拖延影响合同

竣工工期,

承包方又无延期的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但经双方协商后仍可采取措施弥

补已经损失的工期,此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方采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进度以满足工期要求。但如果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则应将整个工程或局部工程的竣工时间作适当延期。第一,增加了工程项目,改变了工程性质或增加了工程量,提高了工程质量要求。第二,施工中遇到了罕见的恶劣气候条件。第三,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妨碍了工程的进行。第四,其他不是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凡遇到这四种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承包方磋商以后,确定工期延长的期限,并通知业主和承包方。

4、合同管理科学化

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进度目标和工程投资目标构成了施工承包合同目标,合同目标是一个有机整体。三者之间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存在着矛盾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监理在合同管理中决不能孤立偏面地追求某一方面,而忽视另外两方面,在控制中要合理、科学地统筹考虑目标的整体利益。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析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投资目标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矛盾中求得目标的统一,寻求最佳的项目目标控制方案,这是合同管理中最具科学化的一项工作。

索赔是合同管理中一项重要内容。合同管理科学化处理表现在:一是对合同必须融会贯通全面理解合同文件精神,在实践中及时提醒合同双方切实覆行合同;二是坚持监理决策要科学、严谨,一切依合同为依据,避免因监理决策失误引起合同索赔;三是合同索赔发生后坚持公平、公正,用客观的科学态度去处理索赔事件,既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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