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2【实施日期】2000.1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规划、保护、勘查、监测、开发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地表至地下人类活动所涉及的空间环境以及地质灾害、地质遗迹等。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实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计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规划第七条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地质环境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现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地质环境规划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甘肃西和县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与恢复措施探讨

甘肃西和县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与恢复措施探讨

甘肃西和县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与恢复措施探讨张景庄(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甘肃 酒泉 735000)摘 要:露天采石场开采剥离了地表植被、土壤,在地表形成的采掘面大面积裸露,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破坏了区域生态系统,若不及时治理恢复,很容易引发突发地质灾害。

以采石场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主线开展了危岩体清理,渣堆平整、建筑物拆除、覆土绿化等工程,使其达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详细阐述了主要治理恢复工程措施。

关键词:废弃露天采石场;治理恢复;措施中图分类号:X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65(2020)24-0208-2Discussion on mine rehabilitation measures for abandoned open pit quarry in Xihe County, Gansu ProvinceZHANG Jing-zhuang(The fourth Institute of Geology and mineral resources of Gansu Bureau of Geology and miner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Jiuquan 735000,China)Abstract: Open-pit quarry mining has stripped the surface vegetation and soil, and exposed a large area of the mining surface formed on the surface, resulting in a lot of water and soil,If the regional ecological system is damaged, it is easy to cause sudden geological disasters if it is not treated and restored in time。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至5月26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王凯(矿业权管理部分)电话:************杨博(储量管理部分)电话:************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11日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央出台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和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96号),现就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科学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发展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5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5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管理单位、省核工业地质局、建材甘肃总队,各市州自然资源局:《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17日《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提高甘肃省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发〔2021〕5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自然资源厅以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资金安排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及其它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相关的基础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基础地质调查原则上只安排普查以下程度工作项目,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得受理任何单位的新立探矿权申请。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对项目入库、立项、设计、实施、验收、资金、绩效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储备库管理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推荐、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储备库,并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0.16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4.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4年第21号)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方案”报送审查时只需提交以下材料:“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证明。

我部不再组织或委托开展“方案”编制业务培训,审查时对编制人员培训情况不再作要求。

“方案”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审查结果将以公告形式定期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地质环境司************ 66558316(传真)
2014年10月1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3年2月24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6日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前言一、规划背景(一)区域概况(二)上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情况(三)土地整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二、土地整治潜力(一)土地整治潜力数量及分级(二)土地整治潜力分布状况三、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一)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原则(二)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三)土地整治远期目标四、土地整治任务(一)统筹推进土地整治(二)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三)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四)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五)加快土地复垦(六)努力拓展城乡发展空间五、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二)重大项目六、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一)各市(州)补充耕地任务、潜力和缺口(二)区域平衡途径和措施七、土地整治投资和效益(一)土地整治的投资规模、筹资渠道(二)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八、规划实施保证措施(一)严格规划的执行与管理(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四)创新土地整治激励机制(五)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表1:甘肃省甘肃省待整治土地规模及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汇总表表2:甘肃省土地整治潜力分级表表3:甘肃省各市(州)耕地利用等别面积汇总表(国家级等别)表4: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任务分解表表5: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规模指标分解表表6:甘肃省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7:甘肃省土地整治规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8:甘肃省建设用地开发指标分解表表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一览表表10: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汇总表前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依据《土地管理法》、《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甘资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2021年3月27日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甘资发〔2020〕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甘肃省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并督促辖区内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

七七七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

七七七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级、市(州)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州)级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国家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完成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州);未按期完成国家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市(州)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勘查、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甘肃省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并督促辖区内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级、市(州)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州)级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国家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完成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州);未按期完成国家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市(州)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勘查、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立项申报与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的可申报国家或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一)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和重点支持方向,并符合《甘肃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中的治理工程部署和安排。

(二)历史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矿业基地,目前还在生产的国有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或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三)其它因采矿活动造成的植被和景观破坏、地面开裂、地面塌陷、山体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废弃、地下水污染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的。

第十二条项目的申报程序
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申报到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其汇总排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申请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支持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申报到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申报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新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内容: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2、续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申报项目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形成书面上报材料,并做出配套资金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的审查
申报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后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

获得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计划下达资金。

申报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与验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

第三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对项目管理的要求,应依法对各级财政支持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协议委托。

第十六条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前应在项目区设立明显标志牌进行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位置、工程总规模、环境治理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工程进展、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等,以年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设计、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报原设计批准机关核准。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确需变更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面积规模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面积规模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设计批准机关审查核准。

第四章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提交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工程完工并经过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项目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工程完工并经过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项目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质量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验收组评定。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财政、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在项目计划下达后逐级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所在县(区),项目所在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全额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所在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中期和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工后,工程设施维护和植被养护等由项目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或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以保证治理工程发挥长效作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