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政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财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一落地,顿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基本原则《办法》中所有的凭证类型都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真实性: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凭证有哪些种类?《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类,一种是内部凭证,一种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重点:不同情形下要不同的凭证不同的情形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有不同的要求,这是《办法》中的精髓部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境内应税行为:交易地点在境内,项目属应税行为,按销售方类型有不同规则:(1)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只能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可选择:①财税审计机关代开的发票;②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什么是零星交易?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的“个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以下;②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3万(按季纳税9万)以下。
哪些收据可以入账和税前扣除

哪些收据可以入账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至于能否入账和税前扣除,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凡属往来性收据性质的,均不得记入成本费用;凡属发票性收据性质,除单位内部费用收付外,均必须套印主管财政机关的监制章,否则不得作为发票性收据使用或收受,违者税务机关将不予在税前扣除。
发票性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性收据只限用于规费性收款和非营利性行政事业单位代办费收款?即非应税业务。
财政票据中出现涉税问题,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问题集中反映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
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税前扣除风险,纳税人有必要了解财政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和不得开具行为。
一、按内外关系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1、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收款收据加收费票据使用没有监制章的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没有提供发票,不能给予税前抵扣。
企业内部使用的收款收据不能作为扣税凭据。
2、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税务收据,是税务局监制的收据,证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不能作为合法凭据税前列支的。
I-為专期收据 i 地";X HMBiiiinHiiniiiaii)I : rj.- z :<&13190082.Tr 知” - '£OE19660103: 5^叫1500.001&00.由—000000C3、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4、 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 凭据,可以入账。
浅析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浅析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这一条中没有单独提到包含法院判决书。
28号公告是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总结和归纳,明确规定了几种形式,不含法院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在税前扣除中能起到什么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积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大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以及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
法院判决是证明真实性的重要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法院判决书法律效力较强,是证明真实性的重要证据,但是只有法院判决是不够的,按照以票管税的思路,还需要合法形式凭据。
28号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实际情况,赋予收款收据可以作为合法扣除的法律依据。
收款收据在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1.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2.企业在境内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3.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因此,在非应税项目活动及特殊的情景下,法院判决书结合其他相关资料,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其中,法院判决书主要起着证明事情真实性的作用,并且证明力极强。
以下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纠纷,企业赔付给职工个人100万元,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能否税前扣除?分析:该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按照28号公告,企业凭职工个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入账,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名称、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企业的定义,包含非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等。不含合 伙、个人独资企业。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 • 【解读】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
凭证
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
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
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 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 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 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 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 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 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 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 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 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 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 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 除凭证。
的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 【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取得不合规外 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 部凭证税务处理原则的规定。 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 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 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 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制 确立规则是首要 定 求同存异是策略 原 则 一般规定是重点
特殊规定是亮点
适度灵活是方法
取得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看完便知

取得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看完便知员工因发生工伤到A市一家公立医院门诊部就诊,共计发生医药费用5600元,取得医院开具的X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注明合计金额5600元,该票据加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员工因工伤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由公司全额负担。
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该票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一、什么是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73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
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
因此,门诊收费票据属于医疗收费票据中的一种。
二、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73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因此,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三种。
医疗收费票据属于其他财政票据中的一种。
因此,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属于财政票据。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有哪些

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有哪些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有哪些凭证种类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种类:1.购买不动产、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接受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向非银行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5.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6.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7.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8.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
10.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12.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等。
13.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1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5.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知多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知多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当今经济业务、经营方式的多元化,货物、劳务采购渠道的广泛性,注定了企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多样化,包括来源于境内与境外也有差异。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对于从境内取得的外部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其对应的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企业发生应税项目的支出,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当取得其开具的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应税项目支出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特定情形也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1.购买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符合规定的发票。
2.从境内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其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3.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金融企业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发票。
(2)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符合规定的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
一、生产经营成本
二、费用
三、税金
四、损失
五、其他支出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
规定(标准)
依据
概括性规定:
生产、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经营 耗费。
条例》第二十九条
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支 出 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均遵循的 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相关性原则——直接相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合理性原则——符合营业常规、必要、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纳税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 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 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哪些财政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标 签】财政票据,税前扣除的凭证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部分支出会取得财政票据。
如何正确取得和使用这些票据,对于规避纳税风险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目前,财政票据的种类可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结算类票据仅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医疗收费票据,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在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财政票据中出现涉税问题,集中反映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很多企业将该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税前扣除风险,纳税人有必要了解该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和不得开具行为。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为: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是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
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是: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上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在税务机关领购的相关发票。
综上所述,笔者提示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如发生以下事项,应取得凭据为:
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支付社会组织会员费,以开具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发生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支出,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专用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作者:孙晓东 赵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