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的税收区别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区别及优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区别及优势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统一主体。
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整体,将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
二、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母公司视为两个主体。
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母公司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
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全部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三、分公司子公司税收区别及优势
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组成形式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
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减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优势。
但子公司可以享受发了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因此,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取子公司形式。
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政策比较及企业财务效益分析

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政策比较及企业财务效益分析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010020摘要: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企业组织结构中常见的形式,每种形式在税收政策和企业财务效益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与劣势。
在选择区域、制定战略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税收政策差异以及财务效益分析。
企业还应密切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以确保企业能够合理遵循税收规定,并最大限度地优化财务效益。
关键词: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政策比较;企业财务;效益分析引言在企业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常见的组织形式。
然而,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政策和企业财务效益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与影响。
本文将比较分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税收政策差异,并对其对企业财务效益的影响进行分析。
1子公司报税流程1.1税务登记档案建立税务登记完成后,税务机关会为子公司建立相应的税务登记档案,包括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未来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履行非常重要。
1.2纳税申报子公司在设立之后,根据当地税收法规,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通常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方面。
子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将相关的纳税申报表格、报表和财务报表等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
1.3税务审计税务机关会对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进行审计,以核实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审计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子公司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凭证、票据和合同等证明材料。
子公司需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
1.4纳税缴款审计完成后,子公司需要根据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通常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进行缴款。
缴款后,税务机关会核对缴款金额,并及时更新子公司的税务登记档案。
1.5税务报告除了纳税申报,子公司还需要根据当地税收法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税务报告。
税务报告通常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税务情况说明等。
【实用】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总分公司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实用】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总分公司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孟老师发现在实务工作中有很多企业能够涉及到总分机构问题,但是对于总分机构的会计处理和涉税事项并不是非常明确,所以针对总机构的问题,孟老师给讲堂会员做了一个总分机构系列的分享,该课程会涉及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方面问题。
今天孟老师也把该系列课第一节——总分公司的法律概念的内容分享给大家。
在正式讲解前,我们先看下面的问题,你能找到不妥之处吗?▼如果你能明确找到不妥之处,说明你对于这个总分公司的法律概念还是比较清晰的。
问题其实很简单,不妥之处就是口径的问题,问题中叙述是总公司将固定资产拨付给子公司,从这个两个称谓上就能看出问题来了,实际上总公司和子公司根本不是相对应的主体那么到底什么是对应的主体呢?对于总公司对应的一定不是子公司对应的一定是分公司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是总分公司。
子公司它对应的也一定不是总公司,而是母公司。
所以大家一定要搞清楚是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绝对是不可能母公司对应分公司、总公司对应子公司。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总分公司的相关问题▼下面看一个案例,更好的理解总分公司▼对比两张营业执照,很明显会看到,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自己的名称,仅是在总公司的名称后边加上XX分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也没有法人代表,只有负责人,原因很简单,分公司不是法人机构,所以只能是负责人。
从营业执照上我们就能够准确的看出来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区别那么到底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呢,需要注意哪些,怎么来去区分呢?接下来老师再带大家了解一下母子公司,看完就知道怎么去进行区分了。
一定要记住母公司它对应的一定是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从这可以看出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是没有实收资本科目,因为分公司是不存在实收资本,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
但是子公司不一样,因为子公司是法人公司所以它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的这个经营决策机构。
实际上就是子公司的投资股东不是自然人,而是一个公司而已,所以我们才会称为出资的公司为母公司所以通过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对比,大家现在应该能清楚分公司,他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了,也明确了总分公司的概念。
(完整版)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区别

总公司、母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联系与差别一、总公司与分公司1、观点。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本调动、人事管理等方面履行指挥、管理、监察的权益,拥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肩负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观点,是指在业务、资本、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拥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隶属机构。
2、联系与差别。
(1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富,其实质据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富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财富欠债表。
(2)分公司不拥有法人资格,不独立肩负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建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建立程序不一样,建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议机构。
(5 )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公司。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1、观点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必定比率以上的股份或经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推行实质控制的公司,拥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肩负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观点,是指必定比率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拥有或经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质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拥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肩负民事责任。
2、联系与差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质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要事项拥有实质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能够直接履行权益委任董事会董事。
(2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鉴于股份的据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拥有更大的决定权。
所以,一个公司假如拥有了另一个公司 50 %以上的股份,便可以对该公司推行实质控制。
在实践中,大部分公司的股份较为分别,所以,只需拥有必定比率以上的股份就能获得控制地位。
除控制股份以外,经过订立某些特别契约或协议,也能够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浅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及不同的税务待遇

浅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及不同的税务待遇2014-03-19 11:25:38 1561为了适应业务需要,许多企业都想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业务联络点。
从公司管理角度动身,一般都希望这样的业务联络点只从事业务而不在本地纳税。
因此有的企业就采取在本地设立办事处方式,或干脆连办事处也不设立,在本地租一两间屋子,开始收发货物及收取客户货款。
这种行为若是被税务机关查到,税务机关会对其经营行为核定应缴税额,责令缴纳税款和罚款。
这种经营方式实际上是很愚蠢的。
因为货物在销售地缴纳完税款后,总公司还得再缴一次税,形成了“重复纳税”,得不偿失。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这些企业对分公司、办事处如何纳税的规定缺乏了解。
企业发展到必然规模以后,基于稳定供货渠道,开辟新市场或方便客户服务的考虑,不可避免地需要在销售业务相对集中的地域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
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此刻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讲,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彼此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本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需在本地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常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依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有哪些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有哪些子公司与分公司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遇到的两种组织形式。
尽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相似,但是在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关键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不同之处。
首先,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定义不同。
子公司是指成立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它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主资本运作,并进行独立纳税。
分公司则是母公司设立的、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纳税时以母公司的名义纳税。
其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管理责任也存在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与母公司相同的权益和义务,其税务管理责任与母公司相对独立。
子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税务规定自行申报税款,提供独立的财务报表并进行纳税,税务机关直接与子公司沟通处理税务事宜。
而分公司由母公司负责代理纳税,税务机关与母公司直接沟通并处理纳税事宜。
第三,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纳税额度上也存在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纳税额度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子公司需要按照自己的利润额支付所得税。
分公司则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纳税,母公司的利润额和所得税率是决定分公司纳税额度的关键因素。
此外,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主体认定也有所不同。
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纳税主体认定相对清晰明确。
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附属机构,纳税主体认定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最后,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报告要求也存在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纳税申报周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分公司则无需单独报送财务报表,母公司需将分公司的财务信息纳入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一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总结来说,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存在几个关键区别。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纳税主体认定明确,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需要单独申报纳税、提供独立财务报表;而分公司则以母公司的名义纳税,母公司负责代理纳税并将分公司财务信息纳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一、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差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 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
建立分公司,应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拥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肩负。
”“公司能够建立子公司,子公司拥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肩负民事责任。
”因而可知,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完好不一样的: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肩负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经济活动 ;独立肩负公司行为所带来的全部结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拥有独立肩负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附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二、在关系关系上的差别1、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许是全资控制,或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
子公司在经济和决议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富。
子公司推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拥有附属的特征。
分公司在实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布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好独立核算单位,盈亏不过一种业绩查核。
子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行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办理上的差别(一)子公司的办理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推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好独立的纳税人,肩负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办理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合用总分机构的有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察和管理。
1、公司所得税方面(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跨地域经营汇总纳税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2012 年第 57 号()以下简称“税总 2012 年 57 号通告”)规定,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跨地域(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拥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公司为跨地域经营汇总纳税公司(以下简称汇总纳税公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实体,它们在税收上有一些区别。
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了解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下面将具体介绍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一、税务主体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首先体现在税务主体的不同。
分公司是母公司在不同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
因此,在税务上母公司和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
与此不同的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资产、责任和纳税义务。
子公司与母公司在税务上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二、纳税义务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义务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母公司承担了纳税义务,因此在税务上享受了一些优惠政策,如母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扣分公司的利润。
但是,分公司的亏损不能抵扣母公司的利润。
相比之下,子公司的纳税义务由子公司自己承担,它需要独立申报纳税,并承担自己的税务风险和责任。
三、纳税计算方式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计算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它的纳税所得一般是按照母公司的利润进行计算。
分公司需要将母公司的利润加以调整,以反映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而子公司则是根据自己的独立财务数据来计算纳税所得。
子公司不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四、跨国税收问题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还涉及到国际税收政策。
跨国企业在各个国家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需要根据各国的税收法规进行合规操作。
母公司与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需要遵守各国的转移定价规则,以保证跨国利润的合理分配。
而子公司在国际税收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合理税收规划,降低整体税负。
总结以上是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一些区别。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计算纳税所得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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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为了组织专业化生产和产销一体化,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往往会投资设立或纵向并购控股一些上游企业,以获得协同效应。
对这些上下游之间的企业,是采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母、子公司形式还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分公司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有不同的观点,现从税收角度分析如下。
甲公司为了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在某市投资设立了上游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将生产的成品A产品销售给甲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主要材料用于继续深加工;最后加工成B产品销售,B产品的加工周期较长,一般为2年。
已知甲、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按2008年度财务预算分析,当年甲公司计划购入丙公司的A产品600万元,并全部投入用于加工B产品,预计至2009年才加工完成并销售。
假定丙公司产品销售利润率为20%。
甲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丙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6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
方案甲公司投资设立的丙公司,不管是作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其目的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因此应将甲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两家公司发生的购销往来作为内部往来可以合并抵销,只有对外缴纳的税费支出,才会产生实际的现金流出和利润减少。
方案一,母、子公司形式。
甲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丙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企业,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承担民事权利,独立纳税。
丙公司销售A产品600万元给甲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符合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计算、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及有效控制、合同已签订等收入确认条件,以产品销售利润率20%计算,当年实现利润总额600×20%=12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0×25%=3000万元;同时,因销售A产品应缴印花税600×0.3‰=18万元;同样甲公司购入A产品应缴印花税600×0.3‰=18万元;购销业务合计应缴印花税18+18=36万元。
甲公司购入丙公司的A产品用于继续加工,加工周期较长,产成品在第二年才销售。
增值税方面,因双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凭票扣税的政策下,发生的购销业务可及时抵扣,不存在时间差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为此可税前扣除800×60%=480万元(低于1000×5‰=500万元);丙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可税前扣除100×60%=60万元(低于600×5‰=300万元);两公司合计发生业务招待费800+100=9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80+60=540万元,招待费可抵税540×25%=135万元。
方案二,总、分公司形式。
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承担民事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甲公司使用分公司的产品,只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因是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不需签订购销合同,不缴印花税。
至于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两家公司设在同一市区,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处理。
两公司合计发生业务招待费100+800=9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5‰=500万元(低于900×60%=540万元),业务招待费可抵税500×25%=125万元。
分析上述方案中,很显然,方案二中,丙公司所销售的A产品的利润在2008年不计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在2009年随着甲公司销售B产品,确认销售收入和甲公司实现的利润一并计税,相当于可延迟一年缴纳,按年利率6%计算,可节约银行借款利息3000×6%=180万元,可少缴印花税36万元;相对于方案一,两项合计税后多获利(180+36)×(1-25%)=162万元,但方案一比方案二多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而抵税135-125=10万元。
因此方案二较方案一税后多获利162-10=152万元,采取方案二为好。
点评上述分析结果主要是由于采取总、子公司形式,子公司的产品作为总公司用于继续加工的材料,子公司的产品在销售时,其所含的利润就要在当年计缴企业所得税,并且购销双方还要计缴印花税。
而采取总、分公司形式,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生产部门,其加工的产品作为总公司用于继续加工的材料,只是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因是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不需签订购销合同,不缴印花税。
不过,因为有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对这些费用,如采取母、子公司形式,子公司的产品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可增加这些限额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数。
另外,如果子公司能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也要予以比较。
因此,企业在采取方案选择时,要综合比较,从中选择一种有利的方案。
对以前许多公司采取母、子公司形式,原本可享受到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子公司,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原先筹划的环境已发生变化,为此企业应及时予以调整筹划方案,避免筹划不当造成的损失。
公司形式选择还需关注跨地区涉税问题,总、分公司跨地区经营的要关注所得税的就地预缴及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
企业应根据这些政策合理分析和筹划。
某公司投资1000万元,设立一子公司。
该子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由于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开发费用,该子公司第一年亏损500万元,第二年亏损200万元,第三年亏100万元,第四年盈利200万元,第五年盈利400万元,第六年盈利600万元。
该公司计划设立第二家子公司,第二家子公司与第一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基本相当,该公司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按照第一家子公司的模式设立第二家子公司;方案二:先设立分公司,在第四年将该分公司改组为第二家子公司。
从节税角度出发,该公司应当选择哪套方案?方案一:按照第一家子公司的模式设立第二家子公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准予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在该方案下,该子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第一年亏损额:500第二年累计亏损额:500+200=700第三年累计亏损额:700+100=800第四年累计亏损额:800-200=600第五年累计亏损额:600-400=200第六年应税所得额:600-200=400第六年应纳税额:400*25%*50%=50方案二:先设立分公司,在第四年将该分公司改组为第二家子公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分公司应当和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在该方案下,该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第一年抵免所得税:500*25%=125第二年抵免所得税:200*25%=50第三年抵免所得税:100*25%=25第四年应税所得额:200第四年应纳税额:0第五年应纳税所得额:400第五年应纳税额:0第六年应税所得额:600第六年应纳税额:0六年累计抵税额:125+50+25=200六年累计纳税额:0结论:比第一方案节税额:200+50=250我想知道方案二是怎么做的每年的税额是怎么考虑出来的特别是三个0是怎么来的首先分公司变成子公司的意思是重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可注销掉.从以上方案可以看出当然是先设分公司比较合理了,你先设子公司因为一开始是亏损,所以等于没有享受到免税的政策。
如果像方案二一样,先设分公司把亏损先转移到第一家子公司,然后在盈利的情况下设立第二家子公司,第二家子公司可以充分享受免税和半税了。
第二个方案的意思是,头3年以分公司身份成立,形成亏损给第一家子公司做抵扣用,从第三年开始设立子公司享受免税政策,所以第三年以后应纳税额为0。
明白吗?不明白再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