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标准版)
特种设备标准

ICS备案号 24293-2009DB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Regulation on safety supervision for the user of special equipment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4.1~4.7、5.1.2、5.1.3、5.2.1.2.3、6.2.3~6.2.10、6.2.12、7.1、7.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文为推荐性的。
目前,因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了规范我省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我省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写。
本标准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特种设备安全协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宁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凤山、俞飞、王伟、赵新荣、苏永禄、朱月平、严晓明。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度要求、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GB/T 19000-2000(idt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7]74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发[1993]356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完整版

T S 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前言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
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肖北雁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晓霖中石油管道局赵忠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康宝惠北京华晶电梯维修中心有限公司郑永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沈晓东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立申目录1 总则 (1)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3 使用登记 (10)4 附则 (15)附件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7)附录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19)附件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表 (21)附录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24)附件 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29)附录 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填写说明 (30)附件 D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33)附件 E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34)附件F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35)附件G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36)附件H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 (40)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4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标准版)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一)设置管理机构1、管理机构。
以企业(法人)内部管理文件形式,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注明机构人员的职务及联系电话。
2、机构管理结构图。
将管理机构的人员用组织结构图表示,注明各管理人员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所管理的部门及设备。
(二)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1、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
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若安全生产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有加盖公章的企业任命书。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
有加盖公章特种设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任命书应注明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及任期,任命的管理人员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
3、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1、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
制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
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安全职责和制度等。
2、各岗位安全责任制。
制定特种设备各岗位安全责任制。
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特种设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等。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使用、维修、检验、监察、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应依法经过登记,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装和维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严禁超压和过度使用。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了解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知识,认真学习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运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和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明显破损;(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内部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完好;(四)锅炉压力容器的压力是否正常;(五)锅炉压力容器的水质是否合格;(六)锅炉压力容器的交通通道是否畅通;(七)锅炉压力容器的周边环境是否安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定期维护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控和维护。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除尘处理,确保燃烧过程中没有大量粉尘排放。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无菌状态。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严禁乱动设备、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锅炉压力容器周围堆放杂物。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TSG Z1001-2011)

附件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1001-201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1年月日前言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范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写。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王晓雷李军常彦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季本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周伟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李炜山东省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张学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罗文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孙仁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常晓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准则。
包括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培训教育、记录与档案、评价与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2使用单位 user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3安全监察 safety supervision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
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第三条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
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4 第五条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
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六条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七条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

唐钢炼铁厂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批准:持有者:2010年9月29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实施更改状态一览表一、起重设备1. 目的为认真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实现起重机械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应范围2.1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所属各单位。
2。
2 本标准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铁道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电梯、升降机、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
3 相关文件及术语3.1 相关文件3.1。
1 《生产过程控制程序》3.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1.3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3。
1.4 GB6067-85《起重机安全规程》3.2 相关术语3.2.1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和电梯3.2。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
3.2。
3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4 职责划分4.1设备厂长职责4。
1。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发的关于起重机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文件等.4。
1。
2检查起重机械年度检验安排,计划落实情况。
4。
1.3督促检查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1。
4审核起重机械的设计施工,修理改造方案及验收资料的工作。
4。
1。
5调查分析与处理起重机械事故。
4。
2设备科长职责4.2.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发的关于起重机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文件等。
4。
2。
2检查起重机械年度检验安排,计划落实情况。
4.2.3督促检查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
2.4制定起重机械的设计施工,修理改造方案及验收资料的工作。
4.2。
5调查分析与处理起重机械事故.4。
3专业管理人员职责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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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标准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标准版)一、锅炉安全对策措施1)锅炉设计(1)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金属材料和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锅炉结构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使所有受热面都得到可靠的冷却;锅炉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炉墙有良好的密封性。
(2)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经过鉴定合格的锅炉设计总图的标题栏上方应当标有鉴定标记。
2)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1)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许可。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锅炉制造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的锅炉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锅炉制造活动。
(2)锅炉的维修单位,应当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3)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晴况,以书面告知锅炉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3)锅炉使用(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情况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认真执行,确保锅炉安全使用。
(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锅炉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锅炉检验(1)在用锅炉应当进行定期检验,以便及时发现锅炉在使用中潜伏的安全隐患及管理中的缺陷,进而采取应对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2)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应当由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
(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锅炉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只有经过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才允许继续投入使用。
5)安全阀(1)每台蒸汽锅炉应当至少装设2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上的安全阀)。
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O.5t/h或者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连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可以只装设1个安全阀。
(2)蒸汽锅炉的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3)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
(4)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
(5)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应当至少装设2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1.4MW的应当至少装设1个安全阀。
热水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以不装设安全阀,但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6)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当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热水锅炉,当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
(7)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设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8)安全阀应当垂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炉(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
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者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或者热水的管路和阀门。
(9)安全阀上应当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泄放管应当直通安全地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水畅通。
10)安全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且无法修复;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者弹簧严重腐蚀、生锈;安全阀选型错误。
6)压力表(1)每台蒸汽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当在给水调节阀前、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再热器出人口、强制循环锅炉水循环泵出入口、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等部位装设压力表。
(2)每台热水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人口、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都应当装设压力表。
(3)在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上装设的压力表,其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5MPa 的蒸汽锅炉,其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1.5级。
(4)压力表应当根据工作压力选用。
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最好选用2倍。
(5)压力表表盘大小应当保证司炉人员能够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100mm。
(6)压力表装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应当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应当有缓冲弯管,弯管采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当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7)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验有效期限;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指针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7)水位表(1)每台蒸汽锅炉应当至少装设2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蒸汽可以只装设1个直读式水位表: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0.5t/h的锅炉;电加热锅炉;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装有1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装有2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2)水位表应当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
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m时,应当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
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3)水位表上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见边缘应当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4)水位表应当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表)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当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5)水位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超过检修周期;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阀件固死;出现假水位;水位表指示模糊不清。
二、压力容器安全对策措施1)压力容器设计(1)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所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压力容器的结构应当根据预期的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足够的腐蚀裕量;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2)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3)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合格,方可用于制造。
2)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1)对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要求,原则上与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要求基本相同。
(2)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压力容器制造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制造活动。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原设计的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记载。
(4)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制造单位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落成),并经过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其他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压力容器使用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原则上与锅炉的使用要求基本相同。
除此之外,在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其他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压力容器类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压力容器检验(1)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
外部检查可以由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内外部检验由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
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或者2级的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2)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才允许继续投入使用5)压力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要求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等。
其中对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的安全要求与对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要求基本相同。
此外,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
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