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国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要求

国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使用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等有毒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职责和管理要求。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业危害的评估,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二、实施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诊断和个体防护、健康监测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职业健康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加强职业病诊断和个体防护,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体检和健康监测。
三、加强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
用人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
首先,用人单位应通过工程控制措施,对职业危害源进行隔离、封闭、降噪等处理,减少危害因素对员工的暴露。
其次,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措施,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正确使用、管理和维护个体防护设备。
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加强职业危害监测,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暴露水平,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护措施。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开展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包括培训、宣传和教育活动等内容,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宣传,向员工普及职业病的危害、预防和防护知识,提高员工职业健康保护意识。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护和处理。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及时报告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改进和效果,并对职业病危害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要求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要求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要求,以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该管理要求适用于所有雇主和雇员,无论其所在的行业或工作环境。
所有相关人员都有责任遵守这些要求,以保护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
2.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2.1 雇主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以评估和监测员工的健康状况。
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健康评估: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职业病筛查和必要的健康评估。
- 职业病监测:跟踪有职业病风险的员工,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医学监测。
- 紧急情况应对: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以应对突发情况和职业病事件。
2.2 雇主应确保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以保证其正确使用。
3. 员工教育和培训3.1 雇主应提供员工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病防护知识:员工必须了解与其岗位相关的职业病风险,并掌握相应的防护知识。
-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员工应接受培训,研究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3.2 雇主应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培训,以确保员工对最新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规定有所了解。
4. 职业健康监测和报告4.1 雇主应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包括以下方面:- 工作场所环境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的职业健康标准。
- 职业病监测:定期监测和报告职业病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4.2 雇主应建立职业病报告机制,要求员工和医疗机构对职业病病例进行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和提供必要的治疗。
5. 职业健康管理文件雇主应建立和维护职业健康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职业健康政策和目标;-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员工培训记录;- 职业病监测和报告记录;- 紧急情况应急计划。
6. 责任和监督6.1 雇主应确保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要求的实施,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和协调。
6.2 员工应积极参与职业健康监护,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7. 评估和改进雇主应定期评估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有效性,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以提升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水平。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其职业健康状况,并将其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起来的制度。
这是一个涉及劳动者、雇主和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要制度。
下面将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职业健康监护是对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岗位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
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每年定期为劳动者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肺功能等指标,确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
2.职业健康危害评估:对工作岗位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包括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评估结果将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依据。
其次,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是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管理和保存。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包括体检报告、职业健康危害评估结果、职业病诊断证明等。
这些档案将作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依据。
2.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隐私: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进行隐私保护,只有劳动者本人、医疗机构和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密。
3.职业健康档案查询和使用:劳动者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职业健康档案,也可以根据需要将档案提供给相关单位,如新就业单位、医疗机构等。
最后,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雇主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体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
劳动者应积极参与职业健康监护,遵守相关规定,保护个人职业健康隐私。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管,推动其落实。
总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完善的监护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职业健康监护: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情形的定期及特殊监护。
•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的各类员工,包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
•员工档案:指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1.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依据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定。
2.全部从业人员应当搭配体检工作,供应真实、准确的健康信息,不得隐瞒疾病史和职业暴露情况。
3.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从业人员本人,并依据检查结果订立相应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本企业将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从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2.监测结果将作为调整工作环境、改进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紧要依据。
第六条职业卫生培训1.全部新进员工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备本领。
第七条应急救援措施1.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设置合适的急救设施和器材,并培训职业急救人员。
2.在突发职业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1.本企业应对全部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体检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2.档案建立应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登记和归档,并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档案保管1.健康档案由企业负责管理,设置特地的档案保管室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2.档案应分类保管,确保安全、完整、准确。
第十条档案查询和使用1.从业人员可通过申请,查询本身的个人健康档案,而且有权对其中的内容提出异议。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规定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规定June 8th, 2022, what a day of hard work.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总则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2、制度内容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公司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妥善永久保存,无条件向劳动者提供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劳动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历次检测结果;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制度1主要检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2办公室在劳动工人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所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上岗;3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4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危害的作业;5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与职业病有关的损害健康人员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并对其进行离岗健康复查;6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7职业病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急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用期;需要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格式来写文章。
以下是正文: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监护范围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相应职业的要求。
2. 职业病防护: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等。
3. 职业健康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监护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监护义务:1. 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相应职业的要求。
2. 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制定与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职业病防护措施,采取必要的技术、工程、管理措施,控制和防治职业病。
3. 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并保存至少30年。
档案内容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六条依据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和人身伤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于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处罚措施:1.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 罚款;3. 吊销或者暂扣有关许可证、执照。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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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处罚决定,如缴纳罚款、停止违法行为等 。
若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 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
05 附则
实施时间及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本办法生效后,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将依法予以处罚。
解释权及修订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03
职业禁忌症
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宜从事特定作业岗位的疾病或状
态。
02 职业健康监护监 督管理体制
监管机构和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01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全国职业健康监护监督
管理工作。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0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明确监护对象、监护周期、 监护内容等。
依法实施监护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对劳动者实施职 业健康监护。
保障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提供合适 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必要的心理关爱等。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管理
档案内容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并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 往病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 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
用人单位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和实施机构
警告
罚款
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发出 警告,提醒其遵守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章附则篇一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章法律责任篇二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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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
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
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3.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4.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2.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注1)
注1: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使用说明
1、检查项目中有*号的为根据的职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选检项目,其他为必检项目。
2、离岗时检查项目按照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实行。
3、职业禁忌的确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或既往病史及其他健康档案确定。
4、接触粉尘作业劳动者的体检依据岗位粉尘浓度和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程度,可适当缩短在岗期间的检查周期。
5、高仟伏胸部X线摄片,见尘肺的X线诊断标准有关说明。
注2:依照职业性化学物中毒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肝脏毒物的定义和范围。
注3: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标准中常见致病化学物品种。
注4: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按靶器官选择检查项目。
注5: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6: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肾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7: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8:依照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中的电旋光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黑变病,痤疮,皮肤溃疡,皮肤灼伤中的有关说明。
注9:依照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10:依照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的有关说明。
注11:依照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标准中的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