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正当职业背景和丰富的评标经验;(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三)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且无亲属存在利益关系;(四)无涉及本次评标项目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合理、准确,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且保护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评标专家管理第五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通过项目组成员共同研究后决定。
第六条评标专家的任期为一年,期满后可续任一次,续任后再次评审通过即可参与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专家在任期内应当参加定期的评标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向项目方泄漏信息或接受贿赂等行为。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擅自修改评标方案或结果。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提交评标报告,并按要求出席评标专家会议。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当保护评标专家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背景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包括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所属领域、评标经验等。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意识,确保评标专家库的正常运作及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根据评标需求,及时调整专家储备库中的专家数量和专业领域。
第四章附件及法律名词注释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评标专家申请表附件二:评标专家审核表附件三:评标专家考核表附件四: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一)评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对招标文件中的报价方案进行细致的比较、评定和排序的过程。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就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
评标专家是指具备一定领域专业知识和评标专业素质,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人员。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熟悉评标标准和操作流程。
专家库是指拥有一定数量评标专家、涵盖多个领域和专业的专家人员库。
专家库的建立应该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程序,确保专家的素质和能力,以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标专家的管理:a. 评审专家的选拔和培训:通过公开招募、调查认定、评选等方式选拔评标专家,并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能力。
b. 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确保评审专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c. 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机制,包括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确保评审专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专家库的管理:a. 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建立专家库的目录,包括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等,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b.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a. 评标专家的考核: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绩效和业务水平。
b. 专家库的审核: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核,以确保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质量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和专业性,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管理制度】集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范本]
![【管理制度】集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0ba20cb25fbfc77da269b1c7.png)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蓝光集团的招投标评标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蓝光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以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础,经过选拔聘用,建立统一的蓝光集团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人选入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
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集团内部专业人员为主,适当考虑外聘部分专家作为补充。
第三条在集团招标投标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入选条件第四条根据集团招投标工作实际需要,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
技术专家库按专业分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电”、“弱电”、“消防”、“机电设备”、“景观及装饰”、“建筑材料”、“工程造价”、“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物业管理”等十四类。
商务专家库分为“经济”、“管理(含法律)”、“财务”等三类。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技术专家的基本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蓝光集团正式员工;(三)能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商务专家的基本条件:(一)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相关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三)经济类要求:经济师、审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管理类要求:部门经理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类要求:律师或持有司法执业资格证书者;财务类要求:会计师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者。
原则上,每一技术专业类别的评标专家基本成员数不得少于5人,每一专家可视其专业经历分别进入两个专业库。
对于人选不足的部分专业,经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特别审核批准后,可按以下方法解决:(一)适当放宽相关专业的入选条件,如:中级职称放宽为助理级职称;(二)适当外聘符合条件且集团内部稀缺的专业人员。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或采购过程中,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及决策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十分重要。
一、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领域:根据评标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不同,评标专家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建筑工程、信息技术、采购等。
2. 资质与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根据资质等级对专家进行分类,例如初级专家、高级专家等。
3. 职务与职称:评标专家还可以根据其职务和职称进行分类,以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为了统一管理评标专家资源,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特点:1. 信息系统化: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经历等,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以保证评标专家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评标专家的录入、退出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防止有关利益的干扰。
3. 专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4. 专家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专家激励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职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通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经历证明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评标专家。
2. 考试和面试:根据评标工作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试或面试,测试其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和思维逻辑等。
3. 任职和考核: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任职,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出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近年来,公共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需要专业的评标专家来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指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标、拍卖等过程中,从经过公开程序遴选的专业人士库中选聘出来的专业人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专业。
评标专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应该严格执行评标工作的程序,不得干扰、擅自调整评审内容及结果。
评标专家的评审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的选拔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具体可分以下几个环节:1. 专家申请:评标专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以获得参与评标工作的资格。
2. 专家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该经过严格资格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专家才会被纳入专家库,同时也应对专家的符合条件进行定期审核。
3. 专家培训:选拔的评标专家应该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同时也应定期进行知识再培训。
4. 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评标专家库,对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评估考核、培训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同时也要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评审情况,为后续专家申请、工作调配等提供依据。
二、专家库管理办法专家库是确保评标专家工作的基础,专家库的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保障评标结果公正、客观、专业的重要保障。
1. 专家库的建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该全面考虑到专业领域、人才流动等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在专家库中尽量涵盖相关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并及时更新优秀人才的信息。
2. 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考核评估、培训管理等方面,并建立专家档案进行记录、查询和更新。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安全生产外部专家库管理办法

XXXX公司外部安全生产外部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部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外部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外部专家作用,健全完善外部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部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外部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外部专家库是指由公司合作央企施工单位推荐并经公司聘用后组建的专家库。
原则上库内专家成员不少于15 人。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外部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报销外部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经费。
二、外部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为外部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外部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外部专家参与;(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外部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公司领导反馈有关外部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外部专家库管理办法;(五)承担公司外部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六)负责公司外部专家库外部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外部专家库外部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聘书发放、考核及换届等;(七)对外部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审阅;(八)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外部专家考核标准,实行定期考评,作为表彰外部专家的依据,表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外部专家,及时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表彰证书;(二)对大力支持外部专家库及外部专家工作的合作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三、外部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外部专家主要工作任务:接受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部门的委托,开展以下安全生产工作:(一)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及研究对策措施;(三)为公司安全监管以及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第八条外部专家主要权利:(一)提出外部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外部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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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项目评标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招标活动,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公司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司总裁担任主任,招采办设办事员两名,协助主任具体负责招采办日常事务的开展。
公司各二级、三级单位(分子公司)、部门不再建立招标采购办公室。
第四条招采办应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公司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招采办的具体评审工作。
专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依法公开组建,接受董事会、公司
员工监督。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转正的在职员工,熟悉公司及本专业业务,维护公司利益,热心于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学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无违法或违纪记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工程或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或持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职称),同时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
(五)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由招采办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在公司内部公示后通过;
(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进入公司专家库。
第七条如出现下列情况,专家库的专家可以进行调整或补充:
(一)新入职员工符合加入专家库条件的,由办公室会同招采办,负责办理加入专家库手续;
(二)离职人员,由办公室会同招采办,负责办理退出专家库手续;
(三)符合公司专家库入库条件但不愿意加入的员工,必须在公示期截止前向公司招采办书面申请,并获得审批。
否则,视为同意加入公司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的补充、退出均应当按本章第八条规定在公司内部公示。
第八条入库专家,经招采办按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并经公司总裁审查通过后,在公司内部公示5天。
公司员工对公示的专家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采办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公司招采办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5天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公司进行公示,对公司招采办作出的审查结果,各方均应当遵守。
第九条经审查通过的专家,公司发放聘书,正式聘为公司内部评标专家,纳入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管理,并作为个人晋级依据材料。
第十条公司专家库的专家抽取规定
开标前3个工作日,由公司招采办主任或其授权委托人从公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业主评委2名、外部专家抽取人1名(负责外部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书面通知公司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部门和负责人,按照招投标有关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抽签过程由公司内审或法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一)招采办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资料及工作记录资料;
(二)招采办制定年度专家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必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和评标流程培训;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考评制度,并实行年度考
核制。
1.专家库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水平、违法违纪及信誉不良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指导工作的,经招采办书面批准,终止其专家资格,并办理退出专家库手续。
2.专家库专家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根据专家在本年度内评标工作的具体表现,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考核合格的专家资格予以保留,考核不合格的专家,招采办应当终止其专家资格。
招采办决定终止专家资格的,由招采办依据本章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退出专家库的手续。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招采办聘请,担任专家库专家工作组成员;
2.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专家库专家的评聘方法和标准,对公司评标议标工作、专业业务研究指导工作进行独立操作,提出改进或其它意见;
3.参加有关本专业业务的学习和培训;
4.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
6.法律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库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和招采办有关规章制度,服从招采办安排的工作;
2.在招采办组织下,按时参加公司各种评标议标、专业业务研究、参与公司技术论证等工作;
3.协助、配合招采办的监督、检查;
4.工作部门、职称和通信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及时通知招采办;
5.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纪律
(一)接到招采办下达的评标议标、专业业务研究、技术论证等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工作指导或工作无关的内容,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不得委托他人代替;确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应在通知下达后及时告知招采办;
(二)服从招采办的管理和监督;
(三)坚持公正、公平的评标原则,坚决抵制评标过程中的不当言行,坚决维护公司利益;
(四)工作结束后出具的意见应客观、真实;
(五)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退出的,应征得招采办的许可;
(六)对评标过程及相关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公司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明知上述情况而不主动申请回避,导致招标程序不合法、评标结果不公正的,该评标专家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公司应当终止对该评标专家的聘用。
第十五条罚则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采办取消其担任专家库专家的资格,由公司招采办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下无故拖延评标议标、业务研究、技术论证、工作指导及培训者;
(二)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议标、业务研究、技术论证、工作指导及培训等涉及公司机密事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议标、业务研究、技术论证、工作指导及培训的;
(四)不依法履行回避义务的;
(五)收受他人贿赂,为投标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招采办、办公室。
(二)本办法自公示期满并经公司招采办主任审批签发之日起施行。